110 地方特考四等 環保技術 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有效維持永續發展與維護國民健康,除了鼓勵循環經濟外,若仍有事業產出物,在那些情形下,不論原有性質為何,均應視為廢棄物?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對「事業產出物」是否屬於廢棄物的判定原則。重點不在於產出物原先是何種物質,而在於其是否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產品或原料所定的法定條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事業產出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原有性質為何,均應視為廢棄物:
- 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為產品或原料。
- 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為產品或原料,但有下列任一情形:
- 產生源不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的產源。
- 不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的品質標準。
- 不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的用途。
- 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的使用量。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掌握「產品或原料」與「廢棄物」的法律區分:
- 事業產出物若要被認定為合法的產品或原料,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公告的產源、品質、用途及使用量等管制條件。
- 未經公告認定為產品或原料者,原則上即不能僅因業者自行宣稱具有再利用價值,就排除其廢棄物身分。
- 即使已公告為產品或原料,只要實際產源、品質、用途或使用量有一項不符合公告條件,仍應視為廢棄物。
因此,本題可用「先看有無公告,再看是否符合公告條件」的方式作答:
這項規定是為避免事業以「副產品」、「再生資源」或「可利用物」等名稱,規避廢棄物清理及污染防治義務。
各情形分析
- 未經公告為產品或原料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何謂碳中和,又碳中和透過碳補償機制或是低碳或零碳排的技術是什麼?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碳中和」的定義,以及達成碳中和的兩類途徑:
- 先以低碳、零碳技術降低自身溫室氣體排放。
- 對無法完全消除的剩餘排放,透過碳補償機制予以抵銷。
碳中和不是完全沒有排放,而是在特定範圍、期間及排放邊界內,使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移除量、減量量或經認證的抵換量相互平衡,達到淨排放量為零。
基本關係式如下:
溫室氣體通常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即 ,並納入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及其他受規範的溫室氣體。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政策概念為準。當時我國主要法源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該法確立溫室氣體減量、排放管理、碳足跡、排放交易及抵換等制度。現行法已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解題仍以民國 110 年命題時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答題時可依序採取「定義—計算—途徑—限制」四段式架構:
一、先界定碳中和
指出碳中和是排放與抵銷的平衡,而非單純宣稱零排放。必須交代:
- 對象:組織、產品、活動、城市或國家。
- 範圍:直接排放、能源間接排放及必要的其他間接排放。
- 期間:須明確設定盤查年度或活動期間。
- 結果:排放量扣除移除量及合格抵換量後,淨排放量為零。
例如某活動產生 噸 ,經技術改善減少 噸,仍有 噸無法消除;若再取得經認證的 噸碳抵換量,即可達成該活動的碳中和。
二、說明碳中和的優先順序
碳中和的合理順序應為:
首先建立排放清冊,掌握排放來源及數量;其次以節能、能源轉型及製程改善減少排放;最後才針對技術上難以消除的剩餘排放,採用碳補償或碳移除方式平衡。
若一開始未進行排放盤查,便直接購買碳權宣稱碳中和,容易造成重複計算、誇大減量效果或「漂綠」問題。
碳補償機制
碳補償是指排放者透過支持其他地點或其他計畫所產生的減量、避免排放或移除成果,來抵銷自身仍存在的溫室氣體排放。
一、碳權及碳抵換
碳補償通常以碳權或碳抵換量計算,每一單位通常代表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減量、避免排放或移除成果。
可作為碳補償來源的計畫包括:
- 再生能源發電及替代化石燃料。
- 垃圾掩埋場沼氣回收。
- 甲烷回收及能源利用。
- 森林造林、復育及土壤碳匯。
- 節能設備及高效率能源系統。
- 工業製程溫室氣體減量。
- 廢棄物減量、資源回收及能源回收。
碳補償的計算可表示為:
當需補償量以碳權抵銷後,淨排放量可達到零。
二、有效碳補償的基本條件
碳補償計畫不能只看數量,還須重視品質,主要條件包括:
- 額外性:該減量成果須是因碳補償計畫而額外產生,不能把原本依法必須完成的減量重複計入。
- 可量測性:減量量須能以明確方法計算。
- 可查證性:須經獨立查驗或認證程序確認。
- 永久性:碳移除成果須能維持一定期間,避免森林火災、砍伐或土壤變化使碳重新排回大氣。
- 避免洩漏:計畫造成的減量不能只是把排放轉移到其他地區或其他排放源。
- 避免重複計算:同一減量成果不能同時由多個組織主張。
第 三 題25 分
國家在執行環境規劃與管理時,依環境基本法應要求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所規劃的那些類型事項均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基本法》第 16 條,重點在於政府進行環境規劃時,不能只作消極管制,也應透過經濟及行政誘因,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與環境保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環境基本法》第 16 條規定:
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所規劃之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
因此,法條並未另行列舉特定產業或特定計畫類型,而是概括規定「所規劃之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條關鍵字直接作答法」,抓住三個要素:
- 適用主體:各級政府。
- 規範目的: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以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
- 適用對象與措施:對所規劃之事項,採取適當的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
題目問「對所規劃的那些類型事項」,答案不是自行分類為都市計畫、產業計畫或土地利用計畫,而是依條文原文回答:
對所規劃之事項。
第 四 題25 分
環境影響評估當中,公眾參與作業可有那些作為?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的「公眾參與」,重點在於說明人民、地方居民、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如何在開發計畫的環評過程中取得資訊、表達意見並監督後續執行。
公眾參與的功能包括:
- 增加環評資訊的公開性。
- 蒐集地方居民及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 彌補開發單位及行政機關資訊不足。
- 提升環評決策的正當性與公信力。
- 及早發現環境風險,降低日後環境爭議。
以下內容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制及相關程序已有部分修正,惟本題仍應依命題時點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申論題,宜採「環評程序階段」作為答題架構,依序說明:
- 事前資訊公開與公開說明。
- 審查過程中的意見表達。
- 公開聽證及專家、團體參與。
- 審查結論與後續監督。
答題時不可只列「召開公聽會」一項,應呈現公眾參與貫穿環評前、中、後期的完整性。
公眾參與的具體作為
一、開發前及環評文件製作階段
1. 舉行公開說明會
開發單位於規劃開發行為及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時,應舉行公開說明會,向開發行為所在地居民說明:
- 開發計畫內容及規模。
- 開發位置與土地使用情形。
- 可能產生的污染及環境影響。
- 預定採取的減輕及防治措施。
- 環境管理與監測方式。
公開說明會的重點在於「資訊說明與意見蒐集」,使地方居民在環評文件送審前即能了解計畫內容並表達意見。
2. 公告及公開環評文件
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及相關審查資料,應依規定公告或公開閱覽,使公眾能夠取得環評資訊。
資訊公開的內容應具備:
- 文件可供閱覽或查詢。
- 公告審查程序及意見提出期限。
- 提供足夠時間讓人民閱讀、分析及表達意見。
- 使受影響居民及相關團體具有實質參與條件。
若只有形式上公告,卻未提供完整資料或合理閱覽期間,將使公眾參與流於形式。
二、環評審查階段
1. 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地方居民、專家學者及環境保護團體,可以針對開發計畫及環評文件提出書面意見,內容包括:
- 開發行為對空氣、水體、土壤、噪音及生態的影響。
- 對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的影響。
- 環境影響預測是否合理。
- 污染防治及替代方案是否充分。
- 是否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 是否應附加環境保護對策或限制開發內容。
主管機關審查時,應將人民意見納入判斷,不能僅將意見收件存查而完全不予處理。
2. 邀請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代表參與審查
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時,可以邀集具有專業知識及利害關係的代表參與,包括:
- 環境工程及污染防治專家。
- 生態、地質、水文及公共衛生學者。
- 環境保護團體。
- 開發行為所在地居民代表。
- 受開發行為影響的相關團體。
此種參與可提供行政機關不同於開發單位的專業判斷及地方經驗,避免審查完全依賴開發單位所提供的資料。
3. 舉行公聽會
對於環境影響重大、爭議性高、受影響居民眾多,或第一階段資料不足以判斷環境影響的開發行為,應透過公聽會進行更充分的意見交換。
公聽會的功能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