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四等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因應臺灣水資源短缺,政府積極推動再生水的開發、供給和管理,請詳述何謂再生水,其優缺點為何?其主要來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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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再生水的法定定義、主要水源,以及再生水作為替代水源的效益與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 3 條,再生水是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處理水源分為:
- 系統再生水:取自下水道系統的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
- 非系統再生水: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的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
再生水須經處理並符合使用目的所需的水質;它是水資源的一種補充來源,不能逕視為符合飲用水標準。《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 7 條並規定,再生水不得供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用水。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定義與分類 → 主要來源 → 優點 → 缺點與限制」展開。先用法定定義建立範圍,再以是否來自下水道系統區分水源,最後從供水穩定性、水資源替代效益、處理與輸配成本,以及水質管理等面向分析。
主要來源
-
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及放流水 主要包括家庭生活污水及都市污水處理廠的放流水。經適當處理後,可供工業製程、冷卻、沖洗、景觀或其他符合水質標準的用途,是系統再生水的重要來源。
-
特定園區或事業的專用下水道廢(污)水及放流水 例如工業區、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其他特定園區內收集處理的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回供園區使用。
-
未排入下水道系統的廢(污)水或放流水 例如工廠自行收集處理的製程廢水、事業廢水,以及建築物或設施產生、未納入下水道系統的生活污水。處理後再利用者屬非系統再生水。實際能否利用,須視污染物種類、濃度及處理可行性而定。
優點
-
增加穩定水源、提升供水韌性 污水持續產生,處理後可形成相對穩定的供水來源,降低對降雨、河川流量及水庫蓄水的依賴。
-
替代部分既有水源,減少競用 再生水可用於對水質要求較適合的工業或非飲用用途,降低自來水、地表水及地下水的需求,將較高品質水源留供民生等用途。
-
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 將原本排放的污水或放流水處理後再利用,可提高水資源使用效率,並減少廢水直接排放量及其污染負荷。
第 二 題25 分
請詳述明渠水力學上的超臨界流、臨界流及亞臨界流的定義及物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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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明渠流況的判別,以及弗勞德數所代表的物理意義。明渠流受重力與慣性力影響,常以弗勞德數 判斷水流相對於重力波的快慢:
其中, 為斷面平均流速, 為重力加速度, 為水力深度,定義為通水斷面積 除以水面寬 :
矩形渠道中,若水深為 ,則 ,因此 。分界標準如下:
- :超臨界流。
- :臨界流。
- :亞臨界流。
解題方法與物理意義
先依 與 1 的大小關係分類,再以重力波相對水流的傳播方向解釋其物理意義。長波在靜水中的波速可表示為 ;與水流速度 比較,即可判斷水面擾動能否向上游傳播。
超臨界流()
水流速度大於重力波速,亦即 。水流慣性相對較強,流況通常較急、較淺、流速較大。擾動相對水體雖可向上游傳播,但其相對地面的上游波速為 ,仍被水流帶往下游,因此擾動無法傳回上游;上游的水面變化也無法向下游傳遞。
第 三 題25 分
政府提出了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的策略,作為氣候變遷的防洪調適策略之一。請詳述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之意義和其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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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氣候變遷下的流域防洪調適,以及《水利法》第七章之一「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的制度設計。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截至命題年度已施行。
傳統防洪主要仰賴水道整治、堤防及抽水等工程,然而極端降雨可能超過既有設施的保護標準。因此,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的共同目標,是妥善分配降雨逕流至水道與土地,降低單靠水道承納洪水的風險,並提升流域及土地的耐淹能力。
兩者的尺度與對象不同:
- 逕流分擔:以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範圍,由政府整體規劃、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分配逕流承納責任。
- 出流管制:以達一定規模且會增加逕流量的土地開發利用為對象,要求開發義務人削減開發造成的洪峰增量,避免增加下游防洪負擔。
解題方法與法定作法
一、逕流分擔
依《水利法》第83條之2至第83條之6,逕流分擔是中央主管機關考量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及重大建設,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實施範圍,再由主管機關擬訂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實施。
計畫應載明計畫範圍、概況、目標、分擔措施及執行機關、預估經費與推動期程。所稱分擔措施,是為達成計畫目標所需辦理的治理工程或管制事項。
實務上先評估流域的降雨逕流、淹水風險、土地利用與水道承洪能力,再規劃由水道與土地共同承納逕流。例如:
- 水道承擔:辦理河川、區域排水及下水道改善,增加通洪或排水能力。
- 土地承擔:利用公園、廣場、校園、農田或其他適當空間設置滯洪、蓄洪、入滲或調蓄設施;配合土地使用管制,保留洪水暫存空間或限制不適宜的開發利用。
- 跨機關執行:整合水利、農田排水、水土保持、森林、下水道、都市計畫及地政等機關,依計畫分工執行。
執行機關辦理目的事業時,應依核定的逕流分擔計畫辦理措施,並優先利用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這些土地無法辦理而需使用私有土地時,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計畫實施後,遇有水文條件、地形地貌或重大公共設施等變動,可依法檢討變更。
二、出流管制
第 四 題25 分
近年政府公共工程積極導入自然解方(Nature-based Solutions, NbS),請詳述 NbS 之定義,並說明落實 NbS 理念在海岸防護之可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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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自然解方(Nature-based Solutions, NbS)」的定義,以及如何將其應用於海岸防護。答題時須掌握兩個重點:一是透過保育、復育及永續管理生態系統,處理社會面臨的挑戰;二是海岸防護除了減少海岸侵蝕、風暴潮與淹水風險,也應兼顧生態系服務、生物多樣性及地方社區福祉。
聯合國環境大會第五屆會議於 2022 年通過的 NbS 定義,係指保護、保育、復育及永續管理自然或經改造的陸域、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態系統,以有效且適應性地處理社會、經濟與環境挑戰,並同時提供人類福祉、生態系服務、韌性及生物多樣性效益的行動。IUCN 對 NbS 的核心描述亦強調:保護、永續管理或復育自然或經改造的生態系統,以有效、適應性地處理社會挑戰,並同時增進人類福祉與生物多樣性。
解題方法
先用定義交代 NbS 的「行動方式、處理對象、欲解決問題及多重效益」,再將定義套用至海岸情境。海岸 NbS 的作法可依「保護既有生態系、復育自然緩衝帶、改善海岸空間與水沙管理、與工程設施整合、持續監測調適」依序說明,並指出各措施如何降低海岸災害風險及創造生態與社會效益。
海岸防護的可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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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既有海岸生態系統 保育紅樹林、海岸林、珊瑚礁、海草床、潮間帶濕地、沙丘及自然沙灘,避免不當開發、污染或破壞棲地。完整的礁體、植被與濕地可消減波浪能量、穩定底質並提供生物棲地;自然沙丘與海岸林則可形成陸側緩衝帶,減輕風暴潮、強風與飛砂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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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育海岸緩衝帶 在適宜地點復育紅樹林、海岸林、鹽沼、潮間帶濕地、海草床或珊瑚礁;並可透過沙丘植生、沙灘養灘或改善沙源補注,恢復海岸自然地形與棲地功能。復育須符合當地水深、潮汐、鹽度、底質、波浪及物種條件,避免在不適合的地點種植單一物種,以免破壞原有生態或造成復育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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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海岸與陸域的自然連通及空間 配合海岸土地使用規劃,保留濕地、沙丘及海岸林的發展空間;在可行處調整或退縮部分硬式設施,恢復潮間帶、洪泛空間及海岸生態系與陸域的連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