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四等 職業安全衛生 包括應用統計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四等・職業安全衛生
試題代碼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概要(包括應用統計)

第 一 題20 分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一) 何種情況下,雇主得訂定勞工健康管理方案,據以辦理,不受前述第 3 條及第 4 條有關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規定之限制?

(二) 勞工健康管理方案之內容,包括哪些事項?並應每幾年評估成效及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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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3 條的例外規定:特定類型事業因工作場所分散或不在雇主可管理的設施內,可訂定「勞工健康管理方案」辦理健康服務。作答要掌握適用對象、場所條件、方案內容及檢討週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13 條分成兩層判斷:

  1. 先確認雇主是否屬第二類或第三類事業,且勞工提供勞務的場所符合列舉條件之一。
  2. 符合者得訂定勞工健康管理方案;方案須涵蓋危害與作業分布、健康檢查評估,以及依評估結果採行的健康服務措施,並定期評估檢討。

(一)得訂定勞工健康管理方案的情況

雇主須屬於第二類或第三類事業,且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工作場所分布不同地區。
  2. 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非於雇主設施內或其可支配管理處。

符合上述條件者,得訂定勞工健康管理方案據以辦理,不受《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及第 4 條有關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規定的限制。兩種場所情形擇一符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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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罰則中有兩條屬於自由刑之罰則,請說明此兩條罰則之違規情形及罰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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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41條的刑事罰。兩條都可能科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也都包含罰金;題目所稱「自由刑」是指有期徒刑、拘役。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當時第40條的有期徒刑上限為三年、第41條為一年;罰金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萬元、18萬元。114年修正後刑度及罰金上限已有調整,解題仍依民國113年規定。

解題方法

先從法條找出第40條與第41條的差別:第40條著重於違反安全衛生設備或機械檢查義務,並因此發生死亡災害;第41條則涵蓋造成其他法定職業災害、違反特定勞工保護義務、違反停工通知等情形。整理時須同時交代「違規行為、災害或結果要件、法定刑」。

兩條自由刑罰則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致發生死亡災害

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措施義務,或違反第16條第1項的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義務,並因此發生第37條第2項第1款所定的職業災害,也就是發生死亡災害者,處: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法人犯本罪,除處罰其負責人外,並對法人科以前述罰金。

本條須有「違反第6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及「因而發生死亡災害」兩項要件;僅有違規而未發生死亡災害,不符合本條所定的結果要件。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其他列舉違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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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針對護蓋之設置,應依哪些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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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的墜落防護原則,以及第 21 條對「護蓋」的具體要求。題目已設定作業場所高度達 2 公尺以上,且勞工有墜落危險;作答重點是列出護蓋應符合的六項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援引的是第 19 條的防護義務,再依題目指定的「護蓋」查明第 21 條規定。作答時逐項列出護蓋的強度、固定、標示及臨時開口處理要求,避免只寫「應牢固」而漏掉法定細節。

護蓋設置規定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1 條,雇主設置之護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具足夠強度:能承受該處可能之最大荷重,並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
  2. 有效固定:不得使勞工於護蓋上作業時,因護蓋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而遭受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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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工作場所常潛伏多種危害因子,如發現有危害因子可能對工作者造成危害之情形,則應對該危害採取危害控制。依控制設備位置之不同,可分為從危害源、在危害源與暴露者間之路徑、暴露者之位置加以控制。

針對此三種危害控制位置,請各列舉說明三個控制方式;另通常為減少因不安全動作行為所造成之災害,應優先考慮從哪一個位置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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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危害控制的三個位置:危害源、危害源與暴露者間的路徑、暴露者所在位置。控制策略以移除或降低危害源為優先,其次阻斷危害傳遞路徑;個人防護具則是對暴露者的控制,通常作為最後一道防線。

本題屬危害控制原則的應用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題目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依「控制設備或措施作用的位置」分類,分別列出三種控制方式:

  1. 控制措施直接作用於危害源。
  2. 控制措施設在危害源到工作者的傳遞路徑上。
  3. 控制措施設在工作者端,降低其接觸或承受危害的程度。

題目另問不安全動作所致災害應優先從何處控制,應從人員行為及作業條件著眼,優先在暴露者的位置採取控制。

三種控制位置與方式

控制位置控制方式舉例說明
危害源消除或替代移除危害作業,或以危害性較低的物質、設備及製程取代原有危害源。
工程改善或設備防護改良機械、製程或工具,例如設置機械護罩、連鎖裝置,使危害不易產生或不易逸散。
密閉或局部排氣將污染源密閉,或在污染物產生處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於危害擴散前加以捕集。
危害源與暴露者間的路徑隔離或設置屏障以隔離設施、護欄或防護屏障阻隔危害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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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製程安全管理程序參考手冊,建立製程安全資訊之目的,係使雇主及製程相關員工辨識及瞭解製程潛在風險及危害,並據以建置適當之製程安全管理制度。

製程安全資訊應包含高度危險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製程技術相關資訊、製程設備相關資訊等三大事項。針對此三大事項,請各列舉三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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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製程安全資訊的三大類內容。建立製程安全資訊的目的,是讓雇主及製程相關員工辨識、瞭解製程可能發生的風險與危害,並據以建立適當的製程安全管理制度。

本題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製程安全管理程序參考手冊》作答;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三大事項分組列舉,每一類各寫出三個具體項目。作答時應分清楚:化學品本身的危害、製程操作的技術資料,以及設備與設施的資料。

三大事項及項目

一、高度危險化學品之危害資訊

  1. 化學品的毒性資料。
  2. 化學品的物理及化學性質。
  3. 化學品的反應性與穩定性資料。

二、製程技術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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