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四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四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關於人事分類制度,何謂職位分類制?何謂品位分類制?兩者有何區別?請分別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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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事分類體系之兩大基石——「職位分類制」(Position Classification)與「品位分類制」(Rank Classification)的學理定義、制度特質及兩者之差異比較。

本題涉及之理論基礎與法源規範:

  1. 人事分類哲學:古典文官制度之「以人為中心(人本主義)」與科學管理學派「以事為中心(事本主義)」之分野。
  2. 制度法規參照: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為準,特別是第 5 條確立之「官等、職等併立制」,即融合兩者長處之折衷體系。(現行法後續雖有修正微調,但我國公務人員制度採官職併立之根本原則並未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屬考銓制度典型的「概念界定+比較對照」申論題,建議採「三段式結構」鋪陳:

  1. 分別定義:以專業術語分別說明職位分類制與品位分類制之意義、代表國家與核心特徵。
  2. 多維比較:拉出系統性構面(分類基礎、人才取向、薪俸基準、調動流動、身分保障)進行對比,展現答題深度。
  3. 結語融合:帶入我國《公務人員任用法》現行之「官職併立制」,說明制度並非非黑即白,而是截長補短,作為答題的昇華。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考試四等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作答核心在於概念精確度與答題層次的開展。考生須避免僅泛泛空談優缺點,應落實到人事行政的各項子功能(考試、任用、俸給、考績、培訓)切入比較。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與核心公式:
  • 職位分類制 →\to 「以事為中心」、「因事擇人」、「專才」、「同工同酬」。
  • 品位分類制 →\to 「以人為中心」、「因人設事」、「通才」、「身分永業」。
  1. 常見陷阱:
  • 切忌把「職位」與「品位」的本質搞混(職位分類的「等」是工作難易的等;品位分類的「階」是人身資格的階)。
  • 比較時切忌東拉西扯,應建立固定向度(如:分類標準、薪資原則、彈性程度、人才類型)進行點對點對仗。

【答案】

一、職位分類制之意涵

職位分類制源於 20 世紀初美國科學管理運動,係「以事為中心」(Job-oriented)的人事分類制度。其定義與特質如下:

  1. 定義:指將機關中所有職位,依其工作性質之相近程度歸入職系,再按職責繁簡、工作難易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劃分職等,作為任用、考試、俸給、考績等管理依據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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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從憲法的觀點說明考選的意義、地位以及考試用人的範圍,並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觀點,申論公務人員考試有哪些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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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公務人員考試法規為準。 (現行法規提醒:地方特考五等考試自民國 113 年起已併入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舉行,且公務人員各項考試專業科目與考科數後續亦有精簡修正,惟本題基礎法理與核心原則仍完全適用。)


核心觀念

本題為考銓制度典型之「基礎憲政與法理題」,評量考生對我國考試制度在「憲法位階」與「法律位階」規範體系之整合理解。核心法源與概念如下:

  1. 憲法位階:
  • 憲法第 18 條(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兼具基本權與制度性保障性格)。
  • 憲法第 8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為最高考試機關,超然獨立之憲法地位)。
  • 憲法第 85 條(公開競爭原則,省區分別配額之停止適用)。
  • 憲法第 86 條(考試院考選銓定權限之範圍: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 相關司法院釋字:釋字第 404 號(制度性保障)、釋字第 546 號(應試資格)、釋字第 611 號(用人制度功績制)、釋字第 760 號(考試與訓練一體性及實質平等)。
  1. 現行法律位階(公務人員考試法):
  • 公開競爭原則(第 1 條、第 7 條第 1 項)。
  • 平等無歧視原則(第 7 條第 2 項)。
  • 教考用配合原則(第 2 條第 1 項)。
  • 分等分科與因才適用原則(第 2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6 條)。
  • 多元評量與客觀選拔原則(第 8 條)。
  • 訓考合一原則(第 21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核心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垂直體系分層法」切入:

  1. 第一部分(憲法觀點):不可僅流於抽象政治宣示,必須緊扣憲法條文與釋憲法理,依題旨明確劃分為「意義」(基本權與功績制)、「地位」(五權分立與獨立機關)及「範圍」(憲法第 86 條任用資格銓定與文官範疇)三子題。
  2. 第二部分(現行法律觀點):以《公務人員考試法》為核心骨幹,逐一歸納出各項法定原則,並精確引出具體條號與實務意涵,展現法學申論的深度與條理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審題時將題目兩大核心、四大爭點剖析如下:

  • 爭點一:考選之意義:應涵蓋人民主觀權利(憲法第 18 條)與國家客觀制度(防杜分贓、實踐功績制)雙重面向。
  • 爭點二:考選之地位:應敘明考試權獨立於行政權之外,係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之專屬職權,具超然中立性。
  • 爭點三:考試用人之範圍:憲法第 86 條明定文官任用資格與專技執業資格均屬考選範圍;而在公務人員考試用人脈絡下,著重於常任文官(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等非考試用人範圍)。
  • 爭點四:公務人員考試之基本原則:必須精準列出公開競爭、平等原則、教考用配合、分等分科、多元測驗、訓練及格等法定原則,避免空談口號。

解題技巧

  1. 名詞切分記憶法:面對「意義、地位、範圍」,答題標題必須一對一對應,切勿混為一談,閱卷委員方能按點給分。
  2. 防止範圍盲區:說明「考試用人範圍」時,常有考生僅回答公務人員而漏掉憲法第 86 條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規定;或者誤將政務官列入考試用人範圍,須特別釐清。
  3. 法律原則法定化:申論法律原則時,切忌只寫大白話,務必將學理原則(如:訓考合一)與實定法條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緊密連結。

【答案】

一、憲法觀點下考選之意義、地位與考試用人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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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公務人事制度中俸給的合理化相當重要。請闡述公務人員俸給的意義與原則為何?決定俸給的因素為何?以及俸給又有哪些方案的區別?請分別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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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公務人員俸給制度」的基礎與整合型考題,橫跨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與公務人力資源管理學理。核心測驗範疇包含:

  1. 俸給之法律與學理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 條,公務人員俸給指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學理上則涵蓋職務對價性、生活維持性與身分保障性。
  2. 俸給原則與決定因素:薪酬管理的核心價值(內部公平、外部衡平、激勵性、財政考量),以及影響給付水準之職務、個人、經濟與組織財政等多面向因素。
  3. 各類俸給方案(Compensation Plans)的內涵與區別:年資俸制、職位俸制、績效俸制、職能(技能)俸制及寬頻俸制之比較。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包含四個獨立且關聯密切的設問,採「四段式邏輯對稱開展法」切入:

  1. 第一段:界定俸給意義。分別自「法律規範面」(公務人員俸給法)與「人事學理面」(對價與保障雙重性質)給予完整定義。
  2. 第二段:闡述俸給原則。以薪酬管理的六大支柱(內部公平、外部衡平、生活維持、績效激勵、財政能力、依法支給)逐項申論。
  3. 第三段:解析決定俸給之因素。架構化區分為「職務因素」、「個人因素」、「組織與財政因素」及「外在社會經濟因素」四大維度。
  4. 第四段:辨析俸給方案之區別。將人力資源管理與考銓學理上常見的五種俸給方案(職位俸、年資俸、績效俸、職能俸、寬頻俸)逐一說明其依據、特色與利弊。

選項分析(申論子項要點剖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型之純申論題,針對題幹四大子項要求逐一剖析應答關鍵:

  • 子項一【俸給的意義】:切忌僅背誦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 條字面規定。必須同時補足「公法上職務關係之對價」、「公務人員及家屬生活之維持」及「吸引優秀人才之誘因」三種學理功能。
  • 子項二【俸給的原則】:核心在於「內部公平(同工同酬)」與「外部衡平(與民間薪資相當)」之對比,並補充法治原則與國家財政負擔界限,不可遺漏其中任一主軸。
  • 子項三【決定俸給的因素】:避免零散列舉,須建立「微觀(個人與職務)」至「宏觀(政府財政與總體經濟)」的分類架構,邏輯方能嚴謹。
  • 子項四【俸給方案的區別】:容易混淆「俸給項目(本俸、加給)」與「俸給方案(職位俸、年功俸、功績俸等制度模式)」。此處必須精準論述各「給付制度方案」的給薪依據(Pay for What),始得高分。

解題技巧

  1. 配分佈局:地方特考四等申論題滿分 25 分,本題包含四個子問,篇幅分配宜採平均分配原則(各約 5~7 分),切忌偏重第一、二項而導致後段草率收尾。
  2. 記憶架構(四維度聯想):
  • 決定因素四維度:「職務(事)」、「個人(人)」、「財政(機關)」、「經濟(社會)」。
  • 俸給方案四基準:Pay for Position(職位俸)、Pay for Seniority(年資俸)、Pay for Performance(績效俸)、Pay for Person/Competency(職能俸)。
  1. 法學與學理兼備:於原則及意義處適度引用公務人員俸給法條文,展現考銓專業深度;於方案處帶入現代公務人力資源管理概念,提升答題層次。

【答案】

一、公務人員俸給之意義

公務人員之俸給,係公法上職務關係中核心之權利事項,其意義可自「法律制度」與「行政學理」雙重視角界定:

  1. 法律規範之意涵: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 條規定,俸給係指「本俸(年功俸)及加給」。本俸(年功俸)為公務人員應得之基本給與;加給則指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其給付受法律保留原則之嚴格規範。
  2. 公共人力資源管理之學理意涵:
  • 職務對價性:國家對公務人員付出勞務、承擔公法上特別忠實義務與責任所給予之正當報酬。
  • 生活保障性:旨在維持公務人員及其眷屬合乎社會尊嚴之基本生活,免於經濟匱乏,以確保公務執行之廉潔性與中立性。
  • 人力吸引與留任:作為招攬社會優秀專業人才進入政府部門,並維持公務體系生產力之重要激勵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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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申述公務人員任用的意義,其在任用制度上又有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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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人事行政核心考科《現行考銓制度概要》之「任用制度」基本架構,主要涵蓋兩大層次:

  1. 公務人員任用的意義:包含學理意涵(廣義與狹義任用、公法上職務關係之成立)與法定任用原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學與能合、人與事合」、「適才適所、專才專用」與功績主義原則)。
  2. 任用制度之限制:包含消極資格限制(《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不得任用之情事)、首長親族利益迴避限制(同法第 26 條)、任用權行使期間之凍結限制(同法第 26 條之 1),以及特別法對特定身分之限制(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設籍年限限制)。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 2 月修正公布《公務人員任用法》(如第 22 條增訂特定留職停薪期間借調之彈性規定等),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概念界定+法規體系化整合」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分為兩大主軸:

  1. 第一部分:公務人員任用之意義
  • 從「學理觀點」切入:區分廣義(包含政務官、民選人員等所有公務人員之進用)與狹義(專指適用官制官規、經考試及格並由銓敘機關審定之常任文官),並論述其代表「國家公法上職務關係之創設」。
  • 從「法制觀點」切入:闡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之立法目的,說明任用制度在確保機關業務推動、貫徹功績制及落實專才專用之制度價值。
  1. 第二部分:任用制度之限制
  • 不可僅條列單一法條,應依行政法與人事行政原理予以「體系化分類」,展現專業架構:
  • 消極任用資格限制(資格面):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為骨幹,分析國家對忠誠度、身心條件及品操的要求。
  • 親屬迴避任用限制(防弊面):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說明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之迴避任用。
  • 機關首長任用權期間限制(防權力濫用面):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說明選舉、交接及出缺期間之人事凍結機制。
  • 特殊身分及特別法限制(國安與特定資格面):補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之設籍滿 10 年限制及轉調限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分析。配分標準與子題評分權重分析如下:

  1. 子題一「公務人員任用之意義」(約佔 40% 分數):
  • 評分關鍵在於能否區分廣狹兩義,並導出公法上職務關係之成立;若僅簡答「就是派人當官」,得分偏低。
  1. 子題二「任用制度上之限制」(約佔 60% 分數):
  • 評分關鍵在於「體系完整度」。多數考生僅能答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消極資格),容易失分;必須完整論及第 26 條(親族迴避)、第 26 條之 1(人事凍結期間)與特別法限制,方能取得滿分水準。

解題技巧

  1. 結構黃金比例:採「前言(破題概念) →\rightarrow 主體一(任用意義:學理+法規) →\rightarrow 主體二(任用限制:體系化四大面向) →\rightarrow 結語(任用制度之核心價值)」之四段論法。
  2. 分類記憶口訣:任用限制可歸納為「格(資格消極條款:第 28 條)」、「親(親屬迴避條款:第 26 條)」、「時(人事凍結期間:第 26 條之 1)」、「特(特別法規限制:兩岸條例第 21 條)」,臨場作答不易遺漏。
  3. 避免常見陷阱:
  • 勿將「任用限制」與「陞遷限制」(《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混為一談,此題應以常任文官之「初任及進用限制」為主力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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