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四等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依照行政程序法的定義比較「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兩者的異同?並以交通相關法規舉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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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行政程序法上「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的區分,重點是比較兩者的規範對象、事件性質、法律效果、作成方式與授權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第 2 項並規定,對多數可得確定之人所為、就一般事項所作的處分,屬於一般處分,仍適用行政處分的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地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第 150 條第 2 項並要求,法規命令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及立法精神。
兩者都是行政機關作成、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公權力行為;主要差異在於,行政處分處理具體事件,法規命令則以一般、抽象規範設定一類事件的法律規則。
解題方法
可用「個案還是規範」作為第一判斷,再檢視相對人是否特定,以及有無法律授權:
| 比較項目 | 行政處分 | 法規命令 |
|---|---|---|
| 法源 | 依法律規定作成;不以法律授權訂定命令為定義要件 | 必須基於法律授權 |
| 處理事項 | 公法上具體事件 | 一般事項 |
| 對象 | 特定人,或可得確定的多數人 | 多數不特定人民 |
| 規範型態 | 具體、個案性 | 抽象、一般性 |
| 法律效果 |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抽象規範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 行為形式 | 單方行政行為; |
第 二 題25 分
試說明國營與民營鐵路運價的訂定方式有何不同?並以此說明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票價難以調整的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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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不同鐵路經營型態所設的運價核定程序,以及國營臺鐵票價調整所面臨的制度與公共政策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鐵路法》第 26 條規定,國營鐵路的運價率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國營鐵路依該公式計算運價後,再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公式變更與運價變更,都須依相應程序辦理。
同法第 35 條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的運價由交通部核定,增減時亦同。地方營、民營鐵路開始營運前,並應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22 條,將運價及雜費基準、調整方式報請交通部核定;若屬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營運者,則依相關法令及投資契約辦理。
解題方法
先比較兩類鐵路的運價程序,再把程序差異連結到臺鐵票價調整的難處:
| 比較事項 | 國營鐵路 | 地方營、民營鐵路 |
|---|---|---|
| 運價率計算公式 | 交通部擬訂,行政院送立法院審定 | 由鐵路機構提出運價基準及調整方式,報交通部核定 |
| 運價核定 | 按公式計算後,由交通部報行政院核定實施 | 由交通部核定,增減時亦同 |
| 調整程序的特性 | 涉及公式與運價兩層程序,中央行政機關與立法院均參與 | 以交通部核定為主要法定程序,並依核定的基準及調整方式辦理 |
因此,國營鐵路調價不只是業者提出方案即可實施;運價計算須受經審定的公式拘束,運價變更也須報行政院核定。相較之下,地方營、民營鐵路的運價核定程序主要由交通部處理,且可事先核定運價基準及調整方式,程序上較具彈性。
臺鐵票價難以調整的原因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公路法所定義的「計程車客運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營業內容與獲利商業模式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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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路法》所定兩種計程車相關業別的營業內容與收入模式。判別關鍵是看業者是否直接以小客車提供載客服務:
- 計程車客運業直接提供運輸服務,將小客車出租載客。
-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受託提供計程車相關服務為主,例如車輛派遣、代辦車輛行政事項;本身不因提供派遣服務而成為實際載客運輸的業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路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是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同法第 2 條第 15 款規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是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 3 條列出可受委託辦理的服務項目。
解題方法
先依「誰提供載客服務」區分業別,再比較其服務對象、收入來源及主要成本:
- 直接載客者:屬計程車客運業,乘客向其購買運輸服務,營收主要來自車資。
- 提供配套服務者:屬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服務對象主要是計程車客運業者或駕駛人,營收主要來自受託服務費。
- 比較獲利模式:前者以每趟運輸收入扣除車輛與營運成本;後者以服務費及派遣等收入扣除平台、客服、人力與管理成本。
營業內容與獲利模式比較
| 比較項目 | 計程車客運業 |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
|---|---|---|
| 法定定位 | 汽車運輸業之一種 | 計程車客運服務事業 |
| 核心營業內容 | 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 | 受託提供計程車營運所需服務 |
| 直接服務對象 | 乘客 | 計程車客運業者、駕駛人;辦理派遣時亦媒合乘客與計程車 |
| 常見業務 | 巡迴攬客、依乘客需求載送、按規定收取車資 | 代辦車輛牌照請領、換發、繳銷、檢驗及異動登記;代繳違規罰鍰及稅費;協助投保汽車責任保險;處理行車事故相關事項;協助購車貸款及動產擔保登記;車輛派遣;其他經核准業務 |
| 主要收入來源 | 載客取得的車資; |
第 四 題25 分
面對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中央、地方交通主管機關暨社會各界有哪些具體的作為可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試從人、車、路的角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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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齡化社會下的「高齡者道路交通安全」及跨機關治理,作答宜採 人、車、路 三面向,並交代中央、地方與社會各界如何分工合作。高齡者可能因視力、聽力、反應速度、肌力、平衡感或認知功能改變,增加步行、騎乘機車、駕駛汽車及上下車時的風險;交通安全措施因此須同時降低事故發生機率、減輕事故傷害,並維護高齡者的移動權益。
涉及法規與政策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政策為準。當時高齡駕駛管理重點為年滿 75 歲者定期換照,辦理體格檢查及認知功能測驗;現行高齡換照制度已修正。
解題方法
以「人、車、路」作為主架構,逐一說明高齡者本身、其他用路人、車輛設備、道路環境及交通服務的改善作為。每一面向再分述中央政策、地方執行與社會參與,讓答案兼具政策方向與具體措施。
申論解析
一、人:強化教育、駕駛管理與友善用路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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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建立高齡交通安全政策與宣導制度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高齡者事故資料分析常見事故型態與高風險情境,針對步行、穿越路口、騎乘機車、駕駛汽車及使用行動輔具等需求,製作易理解的教材與宣導內容。宣導方式應符合高齡者的理解與學習特性,例如以實例、圖像、情境演練及在地語言說明,並與衛生、社政、教育及警政機關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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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高齡駕駛人關懷與適性管理 依民國 109 年當時的高齡駕駛管理制度,年滿 75 歲者須定期辦理換照,並依規定完成體格檢查與認知功能測驗。監理機關可藉由換照程序、講習及個別諮詢,協助駕駛人了解自身身心狀況及安全駕駛注意事項;家屬也應留意長者視力、反應、認知及身體狀況變化,必要時協助其調整駕駛習慣或改用其他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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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高齡行人與機車騎士的自我保護能力 宣導長者穿越道路時使用行人穿越道、遵守號誌、確認來車後再通行,夜間或能見度不佳時穿著明亮衣物或使用反光配件。騎乘機車者應正確配戴安全帽、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危險路段及身體不適時騎車;使用輪椅、代步車或其他行動輔具者,也應接受安全使用及道路通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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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養駕駛人停讓與尊重高齡者的用路文化 中央、地方與民間團體應共同宣導汽車、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減速,注意高齡行人及行動不便者,依法停讓行人。高齡者步行速度較慢,駕駛人應預留足夠通行時間與安全距離,避免逼近、鳴喇叭催促或搶越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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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深入社區辦理交通安全教育 地方政府可結合區公所、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樂齡學習中心、醫療院所及長照據點,辦理交通安全講座、路口實地教學與高齡駕駛諮詢。宣導對象也應包括家屬、照顧者、計程車及客運業者,使日常陪伴與接送者具備風險辨識能力。
二、車:改善車輛安全,提供適合高齡者的運具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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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車輛安全設備與檢修 中央主管機關可持續推動車輛安全檢查及安全設備,並鼓勵車輛配置較易辨識的燈光、適當後視鏡、倒車警示及防鎖死煞車等設備。對高齡駕駛人而言,車輛操控介面、座椅與上下車動線也應兼顧操作便利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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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選用與身心狀況相符的車種及駕駛方式 應向高齡駕駛人說明不同車種的操控特性與風險,鼓勵依身體狀況選擇適合的車輛,並定期檢查煞車、輪胎、燈光及轉向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