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四等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四等・交通行政
試題代碼 交通行政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我國實施嚴格的邊境管制及隔離措施,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公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其中要求入境人員一律入住防疫旅館 14 天,執行檢疫隔離;14 天期滿後,應繼續執行自主健康管理 7 天,若有違反,最高可裁處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此等防疫管制規定涉及限制人民之行動自由,本與憲法賦予人民之自由權相牴觸。

試由憲法層次及行政法原理分析其合憲性及正當性。(15 分) 另外,衛生福利部在訂定相關防疫規定及執行辦法時,必須遵守那些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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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

  1.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憲法第22條一般行動自由。
  2. 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3. 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所確立之傳染病隔離措施合憲性標準。
  4. 行政法上依法行政、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行政裁量等一般原理原則。
  5. 行政機關發布公告或行政規則,不得逾越法律授權而自行創設限制人民自由或裁處罰鍰之義務。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及相關防疫特別法規已有調整,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應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先確認防疫措施是否限制人民自由,再依序檢驗其法律依據、公益目的、必要性及程序保障。

第二,針對衛生福利部制定及執行防疫規定時,列舉應遵守的行政法一般原則,並說明各原則在本題中的具體適用。

一、防疫措施對基本權之限制

入境人員須入住防疫旅館14日,不得自由選擇居所及移動;期滿後仍須自主健康管理7日,亦可能受到外出、工作、就學或社交活動之限制。因此,相關措施確實涉及對人民人身自由、居住自由及行動自由的限制。

但是,基本權受到限制,不等於當然違憲。憲法所保障的自由並非毫無界限,若限制具有法律依據,且符合憲法第23條之公共利益及比例原則,即可能屬於合憲的基本權限制。

二、憲法層次之合憲性分析

(一)具有正當公益目的

防疫措施所追求的目的,在於:

  • 防止傳染病跨境擴散;
  • 保護國人生命、身體及健康;
  • 維持醫療體系及社會公共衛生安全;
  • 降低無症狀感染者造成社區傳播之風險。

「防止傳染病」及「維護公共衛生」均屬憲法第23條所稱之公共利益,具有高度正當性。

(二)具備法律依據及法律保留

憲法第23條要求限制人民自由,原則上應以法律定之。防疫隔離、檢疫及入境管制,應以傳染病防治法關於隔離、檢疫及入出境防疫措施之規定,例如第48條、第58條等,及民國110年有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規定作為法律依據。

法律得授權主管機關依疫情專業及實際情勢,訂定執行細節,但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須具體明確。衛生福利部所發布的「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性質上主要是行政命令、行政規則或具體執行規範,其功能是具體化法律所定的防疫措施,不得單獨創設法律未規定的重大限制。

尤其是最高30萬元罰鍰,必須有法律或有效法律授權作為依據。行政機關不得僅以公告形式自行創設新的罰鍰構成要件及處罰效果,否則即違反法律保留及處罰法定原則。

(三)符合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包括適合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

1. 適合性

要求入境人員隔離14日,可以在潛伏期內及早發現感染者,降低將病毒帶入社區的可能性,對防止傳染病擴散具有實質助益,因此符合適合性。

2. 必要性

在新冠肺炎疫情初期,病毒傳播速度快,且存在無症狀感染、境外移入及變異病毒等風險。相較於完全不管制,集中檢疫或入住防疫旅館能有效降低家庭及社區接觸風險。

不過,必要性並不表示行政機關可以永久或毫無差別地限制人民。隔離期間、適用對象、檢測要求及活動限制,均應依疫情風險、醫學證據及替代手段之有效性隨時檢討。對低風險入境者採取較輕措施時,應避免使用超過必要程度的限制。

3. 狹義比例性

防疫隔離雖使人民承受居住、行動及生活上的不便,甚至造成工作、家庭照顧及經濟上的損失,但其所保護的是不特定多數人民的生命、身體及健康。

在疫情嚴峻、社區傳播風險高度不確定的情形下,為避免重大公共衛生危害,14日檢疫及後續7日自主健康管理所造成的權利限制,若有明確期限、合理風險基礎及必要救濟措施,通常仍可認為利益衡量尚未失衡。

(四)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依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傳染病隔離措施雖涉及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但其目的在於防止傳染病擴散,與刑事偵查或刑罰執行不同。考量傳染病防治具有高度專業性及急迫性,並非一律要求事前取得法院裁定,始能實施隔離。

然而,行政機關仍須遵守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包括:

  • 以適當方式告知隔離或檢疫的法律依據;
  • 說明隔離期間、場所、應遵守事項及違反效果;
  • 提供申訴、異議及行政救濟管道;
  • 由有權機關作成決定;
  • 於必要範圍內定期檢討及終止措施;
  • 對不服從者採取強制措施時,應遵守法律及正當程序。

因此,疫情急迫性可以容許程序簡化,但不能完全排除人民的知悉權、陳述意見權及事後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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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交通事業分為國營、地方營及民營三種。試分別舉例說明我國有何國營交通事業及地方營交通事業?其職掌業務範圍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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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事業經營型態」的分類,以及國營、地方營交通事業之實例與業務範圍。

依《交通事業管理法》之基本分類,交通事業分為:

  1. 國營交通事業:由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所屬機關、事業機構經營,服務範圍通常跨越全國,具有全國性、基礎性或公共性。
  2. 地方營交通事業:由直轄市、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經營,服務範圍以地方轄區或特定都市為主。
  3. 民營交通事業:由私人或民間企業經營,例如民營汽車客運、計程車、航空公司及民營貨運業者等。

本題要求說明國營與地方營交通事業,因此作答重點應包括「經營主體」、「具體事例」及「職掌業務範圍」。

相關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部分交通事業之組織型態及主管機關已有調整,仍應依題目當年之制度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定義—舉例—業務範圍—分類辨識」的方式作答:

  • 先寫出國營與地方營的判斷標準。
  • 再分別舉出代表性交通事業。
  • 各事業後面接續說明其核心職掌。
  • 最後補充國營與地方營的區別,避免只列名稱而未回答業務內容。

作答時不必羅列所有交通事業,選擇具有代表性且容易說明業務範圍者即可。

一、國營交通事業

(一)臺灣鐵路管理局

臺灣鐵路管理局屬於中央政府所掌理之國營鐵路交通事業,主要負責全國性鐵路運輸服務。

其職掌業務包括:

  1. 鐵路客運:辦理旅客運送、列車行駛、車票及運價等業務。
  2. 鐵路貨運:辦理貨物運送、貨運站作業及相關物流服務。
  3. 鐵路路線與設施維護:負責軌道、橋梁、隧道、號誌、電力及通信等設施之建設與維修。
  4. 車輛及行車管理:辦理機車、客車、貨車之維修,以及列車調度、行車安全管理。
  5. 車站及附屬事業經營:包括車站管理、站區服務及與鐵路運輸相關之附屬業務。

鐵路具有高度公共性及全國性,除提供運輸服務外,亦負有維持偏遠地區交通、疏運大量旅客及促進區域發展之功能。

(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郵政為國營郵政交通事業,業務不僅限於郵件遞送,也包括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保險等服務。

其職掌業務包括:

  1. 郵件遞送:辦理信函、明信片、印刷物、包裹及其他郵件之收寄、運輸與投遞。
  2. 郵政儲金:辦理存款、提款、轉帳及其他郵政金融服務。
  3. 郵政匯兌:辦理國內外匯款及資金移轉。
  4.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提供具有普遍服務性質之保險業務。
  5. 郵政物流及電子商務配送:辦理包裹、貨物及相關物流服務。
  6. 郵政網路維持:透過遍布各地之郵局,提供全民普遍可利用之基本服務。

郵政事業的特點在於服務網路廣泛,必須提供普遍、連續且合理價格之基本服務,因此具有明顯的公共服務性質。

(三)國營港埠交通事業

我國港埠交通事業以臺灣港務公司所經營之商港為代表。港埠為國家對外貿易及海上運輸的重要基礎設施,具有全國性及國際性。

其職掌業務包括:

  1. 商港經營管理:負責港區整體營運、港埠設施管理及港區秩序維持。
  2. 船舶進出港服務:辦理船舶進出港、靠泊及離泊等相關作業。
  3. 貨物裝卸與轉運:提供貨櫃、散裝貨物及一般貨物之裝卸、轉運服務。
  4. 倉儲及物流服務:辦理貨物堆置、倉儲、配送及港口物流。
  5. 港埠設施建設與維護:包括碼頭、防波堤、航道、堆場及其他港區設施。
  6. 港口聯外運輸整合:配合鐵路、公路及海運,發展複合運輸與國際物流。

港埠交通事業並非單純提供旅客運輸,其核心功能是支援國際貿易、貨物流通、船舶運輸及國家整體經濟活動。

(四)國營公路交通事業

中央政府亦可透過所屬機關或公營事業辦理公路運輸及公路設施相關業務。其主要範圍包括:

  1. 國道及重要公路之規劃、興建與維護。
  2. 公路運輸路網之規劃及運輸服務。
  3. 公路交通安全設施之設置與維護。
  4. 長途客運、公共運輸及重大疏運之配合。
  5. 公路運輸與鐵路、港埠、航空運輸間之聯運整合。

公路事業的重點在於提供全國性道路基礎設施,維持各地區間之人員及貨物流通。

二、地方營交通事業

(一)臺北大眾捷運系統

臺北捷運為地方政府主導設置及經營之都市軌道交通事業,屬於地方營交通事業之代表。

其職掌業務包括:

  1. 都市大眾運輸:辦理捷運旅客運送,提供快速、準點及大量之都市運輸服務。
  2. 路線及車站營運:負責列車行駛、班距安排、車站管理及旅客引導。
  3. 行車安全與設備維護:維護列車、軌道、號誌、供電、電扶梯及月臺設備。
  4. 票務與運價管理:辦理票證、收費、轉乘及票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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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述我國「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對「大眾運輸」的定義為何?我國法規定有那些運輸事業適用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以及對其票價之訂定與調整有何權限?(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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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為準,主要考查:

  1.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對「大眾運輸」及「大眾運輸事業」的定義。
  2. 第4條、第4條之1至第7條所規定之主管機關對營運環境、服務品質、無障礙運輸及評鑑之權限。
  3. 第8條及第9條有關票價訂定、調整及優待票價差額補貼之規定。

本題作答應依「定義 → 適用事業 → 營運與服務權限 → 票價權限」順序說明,並特別區分「主管機關核定運價範圍」與「業者自行擬訂票價」。

一、大眾運輸之定義

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大眾運輸」,包括下列兩類:

(一)一般固定型大眾運輸

具有下列四項固定要素,並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1. 固定路線或航線;
  2. 固定班次或航次;
  3. 固定場站;
  4. 固定費率。

亦即,必須同時具備「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始屬本條例所稱之一般大眾運輸。

(二)特殊服務型大眾運輸

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服務方式,提供下列地區或性質之路線、航線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1. 偏遠地區;
  2. 離島地區;
  3. 往來東部地區;
  4. 其他特殊服務性路線。

此類運輸未必完全符合一般固定型大眾運輸的四項固定要件,但因具有公共服務及照顧偏遠地區交通需求之功能,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特殊服務方式後,亦納入本條例。

二、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

依第2條第2項,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1. 依法成立;
  2. 從事國內客運服務;
  3. 屬公營或民營事業;
  4. 所屬事業類型列於法條明文規定者。

具體包括七類:

  1. 市區汽車客運業;
  2. 公路汽車客運業;
  3. 鐵路運輸業;
  4. 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5. 船舶運送業;
  6. 載客小船經營業;
  7. 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之特別規定

計程車客運業並未列入上述七類大眾運輸事業,但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因此,計程車客運業是「比照」大眾運輸事業,並非完整列入第2條第2項所稱之七類大眾運輸事業。這是本題常見陷阱。

三、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營運及服務之權限

(一)主管機關之層級

依第3條規定:

  1. 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2. 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
  3. 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二)規劃設置場站及轉運站

依第4條,主管機關應依大眾運輸發展或重大建設需要,規劃設置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

如涉及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機關辦理;對於場站或轉運站之土地及建築物,亦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調整其使用項目或使用強度。

此外,大眾運輸事業之固定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依實際需求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主管機關並應定期檢討其設置與維護情形。

(三)規劃無障礙運輸服務

依第4條之1,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

  1. 規劃適當路線、航線及班次;
  2. 規劃適當之客車、機船廂艙;
  3. 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4. 規劃設置便利身心障礙者行動及使用之無障礙設施與設備。

此項規定呈現主管機關對弱勢及行動不便者交通需求之積極規劃責任。

(四)建立道路優先及專用制度

依第5條,主管機關為改善大眾運輸營運環境,得建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

例如公車優先號誌、公車專用車道等,均屬此項權限之具體表現。至於優先及專用制度之條件、規劃、設計、興建及營運等事項,則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五)輔導運輸服務整合及給予獎助

依第6條,主管機關為提升大眾運輸服務品質,應輔導不同大眾運輸系統間進行下列整合:

  1. 票證整合;
  2. 轉運整合;
  3. 行旅資訊整合;
  4. 其他相關運輸服務整合。

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給予獎助,以促進不同運具間之轉乘便利性及整體運輸系統整合。

(六)辦理營運及服務評鑑

依第7條,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定期辦理評鑑。

評鑑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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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近來隨著資通訊科技突飛猛進,世界各國莫不競相結合 AI 及 5G 技術,將其應用於交通運輸服務,朝向智慧交通發展。試舉例說明我國智慧交通的發展應用為何?有那些具體措施?中央政府及各地方政府因應智慧交通之發展,各有那些措施與成果?發展智慧交通將對交通行政帶來什麼樣的影響與挑戰?(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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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智慧交通」的定義、應用範圍、中央與地方政府推動措施,以及智慧化對交通行政所造成的行政轉型與治理挑戰。

智慧交通係指運用資訊通信科技、物聯網、人工智慧、5G、雲端運算、大數據、衛星定位及自動控制等技術,蒐集、傳輸、分析與應用交通資料,以提升運輸系統的安全、效率、便利、環境永續及服務品質。

其核心並非單純「交通設備電子化」,而是透過資料整合,使人、車、路、運輸工具及管理機關形成即時互動的運輸系統。常見範圍包括:

  1. 智慧道路與號誌管理。
  2. 大眾運輸即時資訊及智慧站牌。
  3. 電子票證、電子收費及行動支付。
  4. 智慧停車與停車資訊導引。
  5. 共享運具與整合型交通服務。
  6. 車聯網、自動駕駛及先進駕駛輔助系統。
  7. 交通事故預警、災害應變與交通安全管理。
  8. 運輸資料平台及政府資料開放。

以交通管理效果而言,可概括為:

即時資料蒐集→資料分析與預測→管理決策→交通服務改善\text{即時資料蒐集} \rightarrow \text{資料分析與預測} \rightarrow \text{管理決策} \rightarrow \text{交通服務改善}

因此,答題應採「定義與功能—具體應用—中央措施—地方措施—影響與挑戰」的架構,才能完整涵蓋題目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為交通行政概要申論題,宜採「分層列舉、措施搭配成果、最後分析行政影響」的方式作答。

第一層先界定智慧交通及其目的;第二層以我國實際案例說明應用;第三層區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措施及成效;第四層從行政機關、法規制度、資料治理、公共利益及社會公平等角度分析挑戰。

作答時不可只列舉科技名詞,應說明「採取何種措施」以及「產生何種交通行政效果」,例如:

  • 導入智慧號誌:依車流即時調整號誌時制,減少路口延滯。
  • 建置交通資料平台:整合公路、鐵路、大眾運輸及路況資料,提供跨運具資訊服務。
  • 推動 MaaS:整合公共運輸、共享運具及支付,提升運輸服務的連續性。

一、我國智慧交通的主要發展應用

(一)智慧交通管理

透過道路偵測器、攝影機、車牌辨識、GPS、電子地圖及號誌控制系統,掌握道路壅塞、事故及車流變化,並進行即時控制。

具體措施包括:

  • 智慧號誌與自適應號誌。
  • 路況監視及壅塞預測。
  • 交通事故自動偵測與事件管理。
  • 道路資訊可變標誌。
  •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的智慧交通控制。
  • 大型活動、連續假期及災害期間的交通疏導。

其成果在於提升路網管理效率,縮短車輛等待時間,並使交通警察、道路主管機關及運輸業者能依即時資料採取管理措施。

(二)智慧大眾運輸

利用 GPS、行動通訊及雲端平台,提供公車、鐵路、捷運及客運的即時位置、到站時間、班次異動及轉乘資訊。

具體措施包括:

  • 公車動態資訊系統。
  • 智慧站牌及行動 App。
  • 捷運、臺鐵、高鐵及公路客運資訊整合。
  • 電子票證及行動支付。
  • 偏鄉需求反應式運輸。
  • 乘客流量分析及班次調度。

此類應用可降低旅客等候的不確定性,改善轉乘效率,並協助主管機關依客流調整班次與運能。

(三)電子收費與智慧支付

我國高速公路 ETC 及 eTag 為智慧交通的重要代表。透過車輛辨識及電子計程收費,實現不停車收費,並以里程計費方式取代傳統人工收費。

主要成果包括:

  • 提升高速公路收費效率。
  • 減少收費站排隊及壅塞。
  • 降低人工收費成本。
  • 取得路網使用資料,作為交通管理及政策分析依據。
  • 促進電子票證、行動支付及跨運具支付整合。

(四)智慧停車

透過地磁、影像辨識、車位感測器及行動 App,提供即時剩餘車位、停車費繳納及停車導引服務。

具體措施包括:

  • 路邊停車格感測。
  • 公有停車場即時資訊。
  • 行動繳費及電子發票。
  • 停車導引系統。
  • 路邊停車智慧執法。
  • 以停車資料分析熱點及周轉率。

其目的在於減少駕駛搜尋車位所造成的無效繞行,提升停車格使用效率,並改善違規停車管理。

(五)共享運具與 MaaS

共享單車、共享汽機車及多元公共運輸服務,均屬智慧交通的一環。MaaS(Mobility as a Service,運輸即服務)則是以旅客需求為核心,整合不同運具的資訊、預約、票價與支付。

其典型功能包括:

  • 查詢完整旅程。
  • 規劃公共運輸與共享運具的轉乘。
  • 整合票證或行動支付。
  • 提供月票、套票或訂閱式運輸服務。
  • 依使用者需求推薦低碳或高效率路線。

其價值在於由「管理個別運具」轉向「整合整體旅次」,提升公共運輸吸引力,降低私人運具依賴。

(六)自動駕駛與車聯網

利用 AI、感測器、5G、車路協同及高精度地圖,使車輛能辨識環境、預測風險並與道路設施交換資訊。

應用包括:

  • 自動駕駛接駁車。
  • 智慧公車。
  • 車路協同。
  • 公共運輸優先號誌。
  • 危險路段與行人碰撞預警。
  • 商用車隊及物流車輛管理。

此類技術可應用於園區、校園、機場、港區及特定封閉或半封閉場域,作為未來自動化運輸的測試基礎。

二、中央政府的措施與成果

(一)推動智慧運輸系統整體建設

交通部長期推動智慧運輸系統(ITS),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大眾運輸、電子收費、交通安全、觀光運輸及物流等領域,並透過示範計畫協助地方導入智慧科技。

成果包括:

  • 建立道路及運輸資訊蒐集機制。
  • 提升重大節日及大型活動交通管理能力。
  • 推動交通資訊標準化及跨機關交換。
  • 促進公私部門共同參與交通服務創新。

(二)建置交通資料平台

中央政府推動交通資料匯流及開放,整合公路、鐵路、航空、海運、大眾運輸及道路交通資料,提供政府機關、研究機構及民間業者使用。

例如透過公共運輸資料標準及交通資料平台,提供:

  • 公車及客運到站資料。
  • 路況及道路事件資訊。
  • 停車及共享運具資訊。
  • 交通事故與道路施工資料。
  • 跨運具旅程規劃所需資料。

其成果是促進交通資訊服務創新,降低各機關資料孤島問題,並使民間業者能開發導航、旅程規劃及運輸分析服務。

(三)推動 ETC、eTag 與智慧公路

高速公路全面推動 ETC 及 eTag,將電子收費與交通管理結合,並持續發展智慧道路、交通事件偵測、路況預警及高速公路控制系統。

成果包括提升收費效率、減少收費站壅塞、增加路網管理資料,並強化連續假期及事故期間的交通疏導能力。

(四)推動公共運輸電子化與 MaaS

中央政府協調鐵路、公路客運、捷運及地方公車系統,推動電子票證、行動支付、交通資訊整合及區域型 MaaS 服務。

此措施可改善不同運具間的轉乘便利性,並以票證資料分析公共運輸旅次、尖離峰需求及乘客流動情形。

(五)推動自動駕駛及智慧車輛示範

中央政府透過示範計畫及試辦場域,推動自動駕駛接駁車、智慧公車、車路協同及 5G 交通應用,並逐步檢討測試、道路使用、責任歸屬與安全管理制度。

其成果主要在於累積技術測試、道路環境驗證及行政監理經驗,為未來商業化運行奠定基礎。

三、地方政府的措施與成果

(一)臺北市

臺北市推動 YouBike 公共自行車、公車動態資訊、智慧號誌、智慧停車及行動支付等服務。

主要成果包括:

  • 建立公共自行車租借網絡。
  • 提供公車即時到站資訊。
  • 透過號誌控制改善主要幹道路口運作。
  • 整合停車資訊及行動繳費。
  • 促進捷運、公車、公共自行車的轉乘。

(二)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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