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四等 交通技術 交通安全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進行事故頻次分析時,通常需考慮曝光量(exposure)的影響,請說明何謂曝光量,並列舉兩個適合路段事故頻次分析的曝光量變數以及其資料來源。另請舉例說明,當曝光量資料難以取得時,可能之替代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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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曝光量(exposure)是道路使用者接觸事故風險的程度,用來表示某路段在特定期間內有多少交通活動暴露於事故風險中。事故頻次會受到交通量、道路長度及觀察期間等因素影響;只比較事故件數,容易把交通量大的路段誤判為較不安全。因此,事故頻次分析常將事故件數與曝光量一併納入分析或模型。
本題是交通工程分析方法,沒有特定法條須適用。
解題方法
回答時依序說明三件事:曝光量的意義、路段分析常用的兩種曝光量變數及其資料來源,以及資料不易取得時的替代方式。
路段曝光量常以「交通量 × 路段長度 × 觀察期間」表示。例如,以平均每日交通量(AADT)代表每日交通量,觀察一年時,可用:
其中, 為路段長度, 可表示車輛公里數(vehicle-kilometers traveled, VKT)。這類指標能反映車輛在路段上的累積行駛暴露程度。
曝光量變數與資料來源
- 交通量(車流量):可用 AADT 或分時段交通量表示,常見資料來源包括交通量調查、固定式交通偵測器、道路主管機關的交通量統計,以及經校核的交通模型。
- 路段長度:可由道路中心線圖資、道路里程資料或 GIS 道路網資料取得。與交通量相乘後,可換算為車輛公里數;若有車種別交通量,也可依研究目的計算各車種的行駛暴露量。
第 二 題25 分
交通部每年皆會調查各縣市道路交通安全在核心指標、行為指標及行動指標之表現,試分別說明何謂道路交通安全觀測核心指標、行為指標及行動指標,以及三類指標之間的關係,並就各類指標各列舉三個指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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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績效的三層觀測架構。交通事故件數、死傷人數屬於最終結果,但事故具有稀少、隨機及時空分散的特性,短期數字不易呈現風險來源,也難以單獨反映政策執行成效。因此,須一併觀察事故結果、用路行為及政府採取的改善行動。
解題方法
依「政府做了什麼 → 用路行為有何變化 → 事故死傷結果如何」的因果脈絡作答:先定義三類指標,再說明彼此關係,最後各列三個例子。範例要能辨別資料性質:事故資料是核心指標,行為或違規狀況是行為指標,政策措施及其執行成果是行動指標。
三類指標及範例
一、核心指標
核心指標又稱成果指標,呈現道路交通安全的事故結果,常取自事故資料庫,例如事故件數、死傷人數、事故當事人年齡、道路使用者類型及事故型態。為利比較不同縣市或群體,常以人口、車輛數或事故總量作為分母,計算比例或事故率。
範例:
- 機車事故每十萬輛機車的死傷人數。
- 各年齡層每十萬人口的交通事故死亡或受傷人數。
- 各事故行為類別的死亡人數占交通事故總死亡人數之比例。
二、行為指標
行為指標呈現與事故風險有關的用路行為或重點違規狀況,屬於核心指標與政府行動之間的中間結果。事故具有隨機性,行為指標可協助及早掌握風險變化,不必只等事故死傷數字反映問題。
範例:
- 各縣市酒後駕車舉發次數占機動車輛登記數之比例。
- 各縣市超速違規舉發次數占機動車輛數之比例。
- 安全帽正確使用人數占調查有效樣本之比例。
三、行動指標
第 三 題25 分
說明微型電動二輪車、普通重型機車以及大型重型機車之最低考照年齡與考領駕照資格。若未成年無照駕駛被取締,駕駛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與車輛持有人可能面臨之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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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區分兩件事:微型電動二輪車的騎乘年齡限制,以及普通重型、大型重型機車的駕照考領資格。微型電動二輪車不須考領駕照;普通重型與大型重型機車則須考領相應駕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0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及第 72 條之 2。
解題方法
依車種逐一確認「是否須領駕照、最低年齡、額外資格」,再區分無照駕駛的責任對象:駕駛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車輛所有人。微型電動二輪車雖有最低騎乘年齡,但因不須駕照,未滿 14 歲騎乘的處罰與機車無照駕駛不同。
各車種最低年齡與考照資格
| 車種 | 最低年齡 | 考領資格 |
|---|---|---|
| 微型電動二輪車 | 14 歲 | 不須考領駕駛執照;須年滿 14 歲始得駕駛。 |
| 普通重型機車 | 18 歲 | 須年滿 18 歲,並經駕照考驗合格,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 |
| 大型重型機車 | 20 歲 | 須年滿 20 歲,並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一年以上,且經立案駕駛訓練機構訓練結業及考驗合格。 |
大型重型機車另有排氣量級別區分;考領駕照時仍須符合相應駕照種類及訓練、考驗規定。
未成年違規的處罰
一、未滿 14 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之 2,未滿 14 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移置保管車輛。此為違反年齡限制,並非機車無照駕駛。
二、未成年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或大型重型機車
第 四 題25 分
試說明何謂減速標線及視覺化減速標線(俗稱楔型減速標線),並比較兩者對於汽機車減速影響之差異與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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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兩種「提醒駕駛人減速」的路面標線,其作用機制不同:
- 一般減速標線:以橫向標線的排列及車輛通過時的震動、聲響等感受,提醒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應減速慢行。
- 視覺化減速標線:俗稱「楔型減速標線」,在車道兩側劃設斜向白色標線,利用標線造成的視覺收窄感,提醒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並減速慢行。
法規依據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59 條及第 159 條之 1;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159 條之 1 是民國 113 年新增的視覺化減速標線規定。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先說明兩種標線的外觀與設置方式,再比較其作用原理、對汽機車的影響及優缺點。比較的核心是:
一般減速標線偏重車輛通過時的震動提醒;視覺化減速標線則以道路變窄的錯覺,使駕駛人預先降低車速。
因此,前者較容易造成行車震動與舒適度影響;後者較平順,但減速效果較依賴駕駛人的視覺反應與遵守意願。
標線定義與規格
一、一般減速標線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59 條,減速標線用以警告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視需要設於停車檢查標誌或易超速、易肇事路段附近。
標線為白色,寬 10 公分、間隔 20 公分,以 6 條為一組;視需要每隔 20 至 50 公尺設置一組,並依車道寬度劃設。標線厚度原則上不超過 0.6 公分。
二、視覺化減速標線
依第 159 條之 1,視覺化減速標線用以警告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設於車道兩側,視需要用於易超速、易肇事路段。
其標線為白色平行四邊形或長方形,長 100 公分、寬 20 至 30 公分,依行車方向往後斜 45 度設置;距車道兩側標線 5 至 10 公分,間隔 100 公分,厚度原則上不超過 0.2 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