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四等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都市計畫分為哪幾種?並請依《都市計畫法》說明這幾種都市計畫分別由何機關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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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都市計畫法》為準。本題考查都市計畫的法定分類,以及各類計畫的擬定機關,主要依據同法第 9 條、第 13 條及第 14 條。
《都市計畫法》第 9 條將都市計畫分為三種: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注意這裡問的是都市計畫的「種類」,不是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的區分。
解題方法
先依第 9 條列出三種計畫,再逐一依第 13 條、第 14 條判斷擬定機關。作答時應將「市計畫」與「鎮計畫」分開說明其擬定機關,並補充縣政府必要時可擬定的例外;特定區計畫則須注意內政部在必要時也得訂定。
各類都市計畫及擬定機關
| 都市計畫種類 | 擬定機關 |
|---|---|
| 市計畫 | 由直轄市政府或市政府擬定。 |
| 鎮計畫 | 由鎮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市)政府擬定。 |
| 鄉街計畫 | 由鄉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市)政府擬定。 |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先行區段徵收地區?請依法規論述先行區段徵收是否為都市開發建設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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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件事:第一,界定「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第二,判斷它在法律上是不是一種獨立的都市開發建設方式。解題時要分清楚「區段徵收」這項開發方式,與「先行」所指的辦理時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規定區段徵收得適用的情形,並容許特定開發範圍在符合條件時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6 條則使用「先行區段徵收地區」一詞,規範其申請核定開發範圍時應檢具的文件。
解題方法
先從法源判斷「先行」的意思,再分別回答是否屬於開發方式:
- 《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列舉得辦理區段徵收的開發情形;其中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 因此,「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是指依該條例第 4 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在都市計畫或相關開發計畫完成特定程序前,依法先行辦理區段徵收的地區。
- 「先行」改變的是區段徵收與後續計畫程序的先後次序;實際採用的開發手段仍是區段徵收。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並請依《國土計畫法》說明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土地管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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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35條至第37條,重點是辨認哪些地方得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以及劃定後如何以保育、限制開發與復育計畫管理土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於民國114年修正第35條,但本題所問的主要土地管制原則,仍應依命題當年的第36條作答。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意義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是指具有特定災害風險、地質敏感性,或生態環境已劣化、破壞等情形,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進行國土復育工作的地區。依民國113年《國土計畫法》第35條,包含下列六類:
- 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 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 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 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 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時,報行政院決定。若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依法須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
土地管制原則
依《國土計畫法》第36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後,土地管制及復育措施如下:
- 以保育及禁止開發為原則:管制核心是保育土地與生態環境,並以禁止開發行為及設施設置為原則,避免增加災害風險或妨礙復育。
- 擬訂復育計畫並核定實施: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復育計畫定期檢討:復育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有需要時,得隨時報請行政院核准變更。計畫的標的、內容、變更要件,以及禁止、相容與限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原住民族部落參與: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擬定、執行與管理。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宜居城市?請論述發展宜居城市須考慮之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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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宜居城市」是能讓不同年齡、所得與身心條件的居民,安全、健康、便利且有尊嚴地生活,並能兼顧社會公平、環境品質與長期永續發展的城市。它不只是景觀美化或增加公共設施,而是整合土地使用、交通、住宅、公共服務、環境與治理等面向,提升居民整體生活品質。
本題重點在說明宜居城市的內涵,並有條理地列出規劃與發展時應考量的因素。題目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作答宜以都市計畫與永續發展的整合觀點論述。
解題方法
可先用「生活品質與永續」界定宜居城市,再依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從社會、空間、經濟、環境及治理等面向分項說明。作答時應指出各因素如何影響宜居性,並強調不同因素須相互配合;例如,公共運輸與土地使用須整合,住宅供給也須兼顧可負擔性與生活環境品質。
發展宜居城市須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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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與健康 維護治安、交通安全及公共衛生,提供安全的人行與自行車環境;改善空氣、噪音、水質及廢棄物管理,並提升醫療、運動與休閒資源的可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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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品質與可負擔性 提供足量、品質良好且可負擔的住宅,注意住宅與就業、交通及公共服務的連結;並重視居住安全、通風採光、無障礙設計及社會住宅等多元需求,避免居住成本排擠弱勢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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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與生活機能 使住宅、就業、商業、教育及休閒等機能合理配置,避免過度分隔造成長距離通勤。適度採取混合使用、緊湊發展及既有市區更新,讓日常所需服務能在合理距離內取得,同時避免過度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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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可及性與移動選擇 建立便捷、可靠且可負擔的大眾運輸系統,並完善步行、自行車及轉乘環境;降低對私人汽機車的依賴,使兒童、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無車家庭也能安全抵達工作、學校與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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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與服務 依人口規模、分布及需求妥善配置學校、醫療、托育、社福、文化、運動及公園等設施。設施除須數量充足,也應考量服務品質、使用便利性、步行可達性及不同族群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