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四等 勞工行政類科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我國訂有最低工資法。依其第 9 條規定,最低工資審議時應參採與得參採的資料為何?本條立法目的與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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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低工資法》第 9 條所定的最低工資審議參採資料,並要求說明該條的立法目的與理由。作答須清楚區分:
- 應參採事項: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審議時須據以擬訂調整幅度。
- 得參採資料:另列十項資料,供最低工資審議會斟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條文結構先指出必須參採的核心指標,再逐項列出得參採資料,最後說明立法理由如何兼顧勞工生活保障與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第 9 條並未訂出固定計算公式;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是審議調整幅度時的必要考量,其他資料則用來補足審議所需的經濟與生活面向。
參採資料
依《最低工資法》第 9 條:
一、應參採資料
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據以擬訂調整幅度。消費者物價變動直接影響勞工及其家庭的購買力,因此是審議調整幅度時的主要考量因素。
二、得參採資料
審議會並得參採下列資料:
- 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
- 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
- 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 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
- 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
- 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
- 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
- 各業勞工工資。
- 家庭收支狀況。
- 最低生活費。
其中,「國家經濟發展狀況」例如經濟成長率、出口總值或景氣燈號;「最低生活費」是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2 項公告的金額。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 條定有一般稱之為「特別加保制度」,請說明本制度之目的,並舉例說明哪些人得為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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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 條的「特別加保制度」。依第 10 條第 1 項,第 6 條至第 9 條規定以外的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職災保險;第 2 項另規定,《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第 4 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加保。
本題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依該年度法規,特別加保制度的適用對象及制度目的如下。
制度目的
因應非典型勞動及零工經濟增加,以及自然人雇主臨時或短暫僱用人員工作的情形,提供較簡便的職災保險加保管道,使原本不易透過一般投保制度納保的人,也能在工作期間取得職災保險保障,於發生職業災害時獲得基本生活保障。
適用對象與例子
一、第 6 條至第 9 條以外的受僱員工:例如家庭僱用的幫傭、家事服務員,或自然人雇主臨時僱用的工作人員。這類受僱者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職災保險。
第 三 題25 分
為營造育兒友善職場環境,給予育嬰勞工更多職場彈性,勞動部於 114 年 9 月提出「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方案」,請說明本方案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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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為回應育兒家庭的短期、臨時照顧需求,如何將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相關假別改為更細緻的申請單位,並以配套措施降低雇主排班與人力調度的困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政策方案為準:**勞動部於 114 年 9 月提出方案,規劃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作答須注意,題目詢問的是「方案主要內容」,應說明政策規劃及配套,不宜將它寫成 114 年 9 月當時已經生效的法定權利。
解題方法
可從「勞工可如何彈性請假」及「如何協助雇主因應人力調度」兩方面作答,再補充方案目的與預定實施時間。
一、育嬰留職停薪以「日」為單位申請
子女滿 3 歲前,受僱者原有最長 2 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方案規劃在這段期間內,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合計最多 30 日,讓勞工因應子女短期照顧需求,不必一次請滿較長期間。
在原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規定範圍內,申請期間仍可依規定請領合計約 8 成的薪資補貼;育嬰留停期間及補貼期間仍須分別依相關規定計算,不能將兩者視為相同期間。
二、家庭照顧假及照顧家人的事假以「小時」為單位
方案規劃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單位申請,以處理子女臨時生病、停托、停課等短時間照顧需求;因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也規劃得以小時為單位申請。
雇主不得因勞工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或照顧家人的事假,而扣發全勤獎金。此措施使勞工可以依實際照顧所需請假,不必以整日假別處理數小時的需求。
三、雇主及職場配套措施
- **鼓勵友善雇主:**規劃對小型及微型企業提供支持;方案提出勞工每申請 1 日育嬰留停,給予符合條件的雇主定額獎勵金 1,000 元。另透過友善家庭措施表揚及企業 ESG 資訊揭露輔導,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育兒職場。
第 四 題25 分
依我國《工會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結合同一廠場之勞工得組織工會。近年關於「同一廠場」規定引發之釋憲爭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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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會組織權的憲法保障,以及「同一廠場」規範應由何種法規位階訂定。解題重點是憲法法庭 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即「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
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企業工會得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具控制從屬關係之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組織;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則進一步定義「廠場」,並規定其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等要件。
勞工組織工會,受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保障;「同一廠場」的概念會直接影響勞工能否成立廠場企業工會,因此屬於限制勞工結社權的重要事項。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爭議規定、違憲理由、判決結果」:
- **指出爭議規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以「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等條件界定廠場。
- **說明聲請爭點:**聲請人主張,工會法本身未定義「同一廠場」,施行細則卻以廠場獨立性等要件限制勞工成立企業工會,且廠場是否具備要件容易受雇主控制,因而侵害勞工結社自由。
- **交代憲法法庭判斷:**判決認為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但尚未違反比例原則;兩項規定自判決宣示日起最遲屆滿二年時失效。
釋憲爭議與判決
憲法法庭認為,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雖准許勞工組成廠場企業工會,卻沒有定義「廠場」,也沒有提供足以指引主管機關訂定相關限制的明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