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四等 勞工行政類科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四等・勞工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一 題30 分

根據我國《工會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請詳述下列有關我國勞工於組織工會時,其勞工團結權於現行法上所受之保護與限制等問題。

(一) 我國有哪些受僱者被排除或限制於前述《工會法》第 4 條第 1 項條文之規範適用?

(二) 根據《工會法》第 6 條之規定,勞工得組織「企業工會」。請說明勞工得組織企業工會的要件為何?

(三) 如果要「結合同一廠場」之勞工組織工會,請詳述我國現行法上所稱「廠場」之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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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如何保障勞工團結權,以及法律對工會組織資格、類型與範圍所設的限制。解題依序掌握:哪些人不能依《工會法》組織工會、哪些人只能組織特定類型的工會、企業工會可結合哪些範圍的勞工,以及「廠場」在命題當年的認定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工會法》第4條第1項揭示勞工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同法第6條規定工會類型與企業工會的組織範圍。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不得組織工會」與「組織工會類型受限制」:前者是團結權遭排除,後者仍有組織權,但只能選擇法律允許的工會類型。接著依《工會法》第6條列出企業工會可結合的勞工範圍,最後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說明「廠場」定義、具體要件,並補充112年憲判字第7號對該條的判決影響。

(一)受僱者團結權的排除或限制

  1. 現役軍人:依《工會法》第4條第2項,不得組織工會。

  2. 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同依第4條第2項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認定。此處是特定軍火工業員工受限制,並非所有軍火工業員工一概禁止。

  3.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依第4條第4項,其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規定,並非依《工會法》組織工會。這是另由公務人員相關法制規範;不可將其寫成所有公部門受僱者都不得組織工會。

  4. 教師:教師依第4條第3項得依《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但依第6條序文,教師僅得組織、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不能組織或加入企業工會。因此,教師是「工會類型受限」,不是被排除於團結權之外。

(二)組織企業工會的要件

依《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企業工會得結合下列範圍內的勞工組織:

  1. 同一廠場內的勞工。
  2. 同一事業單位內的勞工。
  3. 依《公司法》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內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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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根據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59 條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請詳述下列有關我國勞工於職業災害發生時,其職業災害補償於不同治療階段得請求之補償內容等問題。

(一) 當勞工因工作發生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依《勞基法》規定應負之補償責任為何?

(二) 當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時,雇主依《勞基法》規定應負之補償責任為何?

(三) 當職業災害勞工經治療終止後,雇主依《勞基法》規定應負之補償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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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職業災害補償,按勞工所處階段分成「醫療期間」、「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及「治療終止後」三種情形。這些補償是雇主對職災所負的法定補償責任,不以雇主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59 條於命題當年適用的規定,與現行法在本題涉及的內容相同。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三個時間階段,分別對應《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的醫療期間工資補償、第 2 款但書的二年屆滿處理,以及第 3 款的治療終止後失能補償。作答時應交代各階段的補償內容、成立條件及計算標準,並說明醫療費用補償亦屬雇主責任。

(一)工作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負下列補償責任:

  1. 醫療補償:《勞基法》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雇主應補償勞工必需的醫療費用。醫療範圍依相關法令辦理;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所需的醫療處置及相關費用,屬此項補償範圍。
  2.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原領工資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計算:按月計酬者,以遭遇職災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除以 30,作為一日工資;日薪、時薪或論件計酬者,依該條規定以職災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及工作日數、時數計算。
  3. 補償抵充:同一事故如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其他法令,已有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依法抵充,避免同一補償重複請領。

須注意,工資補償的要件是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如仍能工作,則不符合該款工資補償的要件。

(二)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

雇主得選擇繼續按原領工資補償,或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時,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免除第 59 條第 2 款的工資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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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根據我國《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中同項第 7 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詳述何謂「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並舉例說明。

(二) 詳述何謂「自營作業」之勞工,並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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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稱「無一定雇主」與「自營作業」兩類勞工的區別。兩者均可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但判斷重點不同:

  • 無一定雇主:受雇工作,卻沒有固定雇主。
  • 自營作業:自行從事工作、以自己的技術或勞力取得報酬,並非受雇於他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看勞工如何取得工作與報酬,再判斷是否存在雇主指揮監督:

  1. 勞工是受他人僱用,只是雇主經常更換、工作期間或雇主不固定,屬於「無一定雇主」。
  2. 勞工自行承接工作或提供服務,自負營業風險並自行取得收入,沒有受雇關係,屬於「自營作業」。

兩類都可能以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但「加入職業工會」本身不會決定身分,仍須依實際工作型態判斷。

(一)無一定雇主之勞工

「無一定雇主」是指勞工雖以受僱工作為業,但雇主不固定,工作機會由不同雇主提供,或工作期間、工作場所、雇主經常變動,因而沒有可持續投保的固定雇主。

例如:

  • 臨時受不同營造廠僱用、按日工作的泥水工或模板工。
  • 受不同雇主僱用,逐案工作的臨時搬運工。
  • 依各雇主派工,在不同工作場所提供勞務的臨時工。

判斷重點是:勞工仍是受雇提供勞務,只是雇主不固定。若工作實際上有固定雇主,不得僅因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就認定為無一定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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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根據我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統籌辦理有關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業務,應成立「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請說明下列有關該中心之成立與運作等問題:

(一)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法人性質為何?其成立之方式為何?(5 分)

(二) 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如何監督「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業務與運作狀況?(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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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0條及第72條,以及依第72條訂定的《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重點分成兩層:中心的法人性質與成立方式,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對其組織、人事、財務、業務和績效的監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就本題所涉規定,後續法規如有修正,仍應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0條辨明中心的法人類型與成立主體,再依第72條整理監督架構:先寫中心必須建立並報核的內控制度,再寫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監督辦法、定期查核及績效評鑑等法定監督方式。接著以監督辦法的具體措施補足組織、人事、財產、預決算及績效管理內容。

(一)法人性質與成立方式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0條,為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其捐助章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此,中心的法人性質是財團法人;成立方式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為勞動部)依法捐助成立,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捐助章程。

(二)中央主管機關的監督方式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2條及《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建立以下監督機制:

  1. 要求建立內部管理制度 中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 以監督及管理辦法規範重要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董事及監察人的遴聘、比例與資格,基金及經費運用、財產管理、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及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監督範圍並包括捐助章程變更、會計制度、預決算編審及核轉、績效評估、董事與監察人兼職費,以及董事長、執行長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與獎金。

  3. 監督董事、監察人的組成 董事由勞動部遴聘,置七人至十五人且為單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職安、職衛、勞工健康、職業傷病診治、職災勞工重建或法律等相關專長。監察人置三人至五人,由勞動部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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