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四等 戶政類科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之民用航空器,須經哪個政府部會許可,始得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飛航?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6 條的民用航空器飛航許可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在中華民國、香港或澳門登記的民用航空器,須經交通部許可,始得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飛航。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資訊:「在香港或澳門登記」及「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飛航」。這正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6 條規範的情形;條文直接指定許可機關為交通部,因此選項選交通部。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以下列何者事由申請來臺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得隨同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六條:港澳居民得依特定事由申請在臺居留,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能否「隨同申請」,須看該事由是否列在同條第二項的眷屬隨同範圍內。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第一項第七款有兩種情形:「經核准來臺就學」及「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的,是第七款後段;單純經核准來臺就學,並未列入。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對應到第十六條第一項的居留事由,再核對第二項的眷屬隨同範圍。不要只看到都是「得申請居留」就認為眷屬待遇相同;條文對「來臺就學」與「畢業返港澳服務」有不同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排除。**來臺傳教弘法屬第十五款,列在眷屬得隨同申請的範圍內,因此不是本題所問。
- **(B) 正確排除。**在臺投資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屬第五款;第五款列在眷屬得隨同申請的範圍內。
- **(C) 正確。**經教育部核准來臺就學,屬第七款前段;
第 3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以下列何種事由申請來臺停留者,於符合法定要件後,即得申請在臺居留?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許可辦法中,大陸地區人民以特定事由來臺停留後,是否能依該事由進一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要分辨的是:來臺從事某項活動的停留許可,是否本身具有銜接居留的法定途徑。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特定未成年親生子女以長期探親方式在臺停留,符合年齡、停留期間及居住日數等條件後,得申請長期居留。
解題方法
先看四個選項的性質:長期探親屬親屬探訪事由;商務研習、投資經營管理、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則屬商務或專業交流活動。接著判斷哪一項有明文規定,能在符合條件後由停留銜接至居留。
民國112年規定下,特定未滿18歲親生子女依規定申請探親,於臺停留連續滿4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停留期間逾183日,符合其他法定要件後,得申請長期居留。因此選項 A 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所實施面談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的面談與訪談規範,重點在於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是否須接受面談,以及面談人數、時間、紀錄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面談」與「訪談」分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依規定接受面談;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則在有訪談必要時接受訪談。再逐項核對人數門檻、夜間截止時間及紀錄方式,即可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面談以二人一組為原則;指定薦任六職等以上人員時,得由一人實施。選項將職等門檻寫成「薦任七職等以上」,與規定不符。
第 5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人員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於公共場所執行查察職務時,得對下列何人查證身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的身分查證對象。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公共場所執行查察職務時,只有對符合條文所列情形的人,才能查證身分;「人在公共場所」本身並不會讓查證對象擴及所有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67 條列出的對象包括:有事實足認逾期停留、居留或得強制出國者;有相當理由足認有該法第 73 條或第 74 條所定行為,或有該行為之虞者;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活動或工作者;以及有相當理由足認非法入出國或使他人非法入出國者。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的事實,是否符合第 67 條列舉的查證事由。重點在於查證對象與移民法所管事項是否相符,不能只因其遭通緝、違反交通規則或涉及其他違法行為,就推論專勤隊可依本條查證身分。
選項分析
(A) 受我國法院通緝之設有戶籍國民:錯誤。 遭通緝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禁止國民出國的事由之一,但本題問的是第 67 條於公共場所執行查察職務時得查證身分的對象。
第 6 題2 分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就其決定准駁之考量因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外交部與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的准駁考量,以及拒發簽證是否須附理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簽證核發屬國家對外事務及入境管理的權限。審查時須衡酌申請人的個別情形、國家利益及我國與申請人所屬國家的關係;有犯罪紀錄者,也得作為拒發簽證的考量因素。但拒發簽證不須附理由。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一是哪些因素可納入簽證准駁審查;二是拒發簽證時有無附理由的義務。A 至 C 都是在列舉審查考量,D 則主張拒發簽證時「應附理由」。對照命題當年相關規定,D 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據護照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屬應換發護照的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第 19 條「應申請換發」與「得申請換發」的區別,以及第 20 條護照滅失時的補發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屬於應申請換發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應換發」,再將選項分別對照《護照條例》第 19 條的強制換發事由與可換發事由,並確認護照滅失應依第 20 條辦理補發。關鍵在於「應」與「得」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A)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錯誤。 依第 19 條第 2 項,這是「得申請換發」的情形,並非「應申請換發」。
- **(B)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正確。
第 8 題2 分
機長發現飛機上所搭載之外國乘客未具入國許可證件時,應為下列何種處置最為恰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乘客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同法第 47 條第 2 項禁止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的乘客;若已搭載,依第 50 條第 1 項第 4 款,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該乘客遣送出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情境:乘客已在飛機上,且未具入國許可證件。這不是由機長決定要不要交給警察或原籍國機關處理,而是直接套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法定處置: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遣送出國。因此選擇與法條文字相符的 B。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陳男為香港居民,在臺就學取得博士學位並於 2021 年 6 月經許可在臺居留擔任公立大學教師。請問陳男最快於何年何月始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居民在臺就學取得博士學位後,畢業並在臺工作居留,申請定居所需的居留期間如何計算。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經核准來臺就學者畢業後,依規定取得工作居留,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在臺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最近一年平均每月收入達基本工資二倍以上,得申請定居;在臺取得博士學位者,得折抵二年在臺連續居留期間。
解題方法
陳男取得博士學位後,於 2021 年 6 月獲准在臺居留任教。博士學位折抵二年,故須累計的工作居留期間為:
以 2021 年 6 月許可居留為起算點,連續居留三年,最快於 2024 年 6 月達到期間門檻。題目所稱「最快」係以居留日數、收入等其他法定條件均符合為前提。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之效力,依: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2 條第 1 項的涉兩岸婚姻準據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題目所問的「結婚之效力」有明文規定,應直接適用兩岸條例,不必再以一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原則,依行為地或結果地判斷。該條文截至命題當年未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是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再看詢問的是「結婚之效力」。兩者正好符合兩岸條例第 52 條第 1 項的適用要件,依條文直接選擇準據法:臺灣地區之法律。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為辦理護照核發作業,得向內政部移民署取得下列何種資料?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以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1 項所列的資料提供機關與資料類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外交部主管機關辦理護照核發、補發、換發及管理作業,得向相關機關取得國籍變更、戶籍、兵役、入出國日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通緝、保護管束及國軍人員等資料;其中,移民署提供的資料項目包括入出國日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通緝及保護管束資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向內政部移民署取得」的資料,再依施行細則按機關對照資料種類。國籍變更、戶籍、國民身分證補換發及兵役資料屬於內政部的資料;移民署則提供入出國日期、依法限制或禁止出國等資料。
第 12 題2 分
有關居留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居留簽證」的適用對象、簽發機關與入境次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1 條規定,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的人士。《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所稱「長期居留」,是指擬在我國境內作超過六個月的居留;駐外館處簽發的居留簽證則一律為單次入境。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簽證與居留許可的功能:居留簽證是入境前申請的簽證;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境後,仍須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再以施行細則的兩個明確規定核對選項:長期居留的期間門檻是超過六個月,駐外館處簽發的居留簽證一律單次入境。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日本前首相麻生太郎前於 2023 年 8 月來臺訪問時,其適用下列何種簽證入境我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定簽證種類及其適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我國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停留簽證及居留簽證。判斷時應看訪臺者的身分與訪問性質,不能只依國籍或停留天數選擇簽證。
解題方法
麻生太郎於 2023 年 8 月以日本前首相身分訪臺,屬受禮遇之外國重要人士訪問。此類訪客適用禮遇簽證;題目並未表示他是以外交代表或執行外交公務身分入境,也不是來臺居留或一般短期停留。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王君係在臺灣出生之我國國民,同時兼具美國國籍,其首次出國時,應持何種證照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出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在臺灣地區出生、兼具外國國籍的我國國民,首次出國時應持何種證照接受查驗」。判斷重點是題目所述的出生地與「首次出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在臺灣地區出生、兼具外國國籍者首次出國,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解題方法
先確認王君是「在臺灣出生之我國國民」,再套用「兼具外國國籍者首次出國」的特別規定。題目特別標示「首次出國」,就是要區別首次出境與持外國護照入境後再出境等情形;依規定,王君首次出國應持中華民國護照供移民署查驗。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違法之外國人處分暫予收容,乃是為了保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暫予收容」的目的與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移民署對違法外國人暫予收容,是為了確保後續的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得以執行;暫予收容是保全手段,本身不是出國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暫予收容為了保全什麼」,再區分兩個階段:移民署先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必要時以暫予收容確保該處分能執行。收容所保障的是驅逐出國的執行,不是收容替代措施或其他出入境處分。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為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外國受刑人因刑期執行完畢釋放,監獄或相關矯正機關應通知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外國受刑人服刑期滿釋放時的通知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少年輔育院及矯正學校,對外國人於執行完畢或因其他理由釋放者,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利後續處理強制驅逐出國等事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外國受刑人」「刑期執行完畢釋放」兩個關鍵,即可對應到矯正機關的法定通知義務。題目問的是「應通知何者」,應選負責入出國及移民事務、並處理強制驅逐出國的主管機關,而非刑事案件偵審或執行機關。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對在臺居留之外籍配偶於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前,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最主要在於保障其何種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移民署在執行外籍配偶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前,召開審查會所保障的核心權益。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在強制驅逐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這項程序讓案件能經審議並考量當事人的處境。對在臺有配偶或家庭生活的外籍配偶而言,強制出國可能使家庭成員分離,因此主要涉及婚姻與家庭團聚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在臺居留之外籍配偶」與「強制驅逐出國前審查」兩個線索。外籍配偶遭驅逐出境,可能與在臺配偶及家庭成員分離;審查程序的重點之一,是在決定前顧及家庭關係及團聚利益。因此應選與家庭生活直接相關的權利,而非一般政治、工作或財產權利。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父母持有外僑居留證且已滿 18 歲之在臺居留外國人,符合下列何種情形者,得申請在臺延期居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8 條第 2 項。外國人經許可在臺居留、年滿 18 歲,且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時,符合該項所列任一居留年限與居住日數條件,即得申請延期居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三種情形為:
- 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 10 年,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
- 未滿 14 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
- 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 10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
解題方法
先找出本題適用的是「年滿 18 歲、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延期居留規定,再將選項的入國年齡、累計居留年數及每年居住日數,逐項對照上述三款。符合其中一款即可;年數與日數須同時符合該款要求。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特定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須經申請,並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查許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當時的適用對象包含政務人員及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特定受託或受補助人員、縣(市)長,以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特定人員。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列出的身分及業務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屬於第九條第四項所列的審查會管制對象,再確認題目所述的任職或受託狀態是否符合條文條件。題目中的「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是辨識正確選項的關鍵。
選項分析
- **(A) 錯誤。**民國 112 年條文所列的縣(市)長,是指現任縣(市)長;「退離職未滿 3 年」的限制適用於條文另列的特定涉國安、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等身分,並未因此擴及退離職未滿 3 年的縣(市)
第 20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由下列何機關受理及審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的主管機關。依民國 112 年有效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6 條,申請依規定管道提出後,核轉內政部移民署辦理;移民署負責許可案件的審查與核定。
因此,須分辨「提出申請的管道」與「辦理許可審查的機關」:申請人可能向指定機構或駐外機構等提出申請,但審查機關是內政部移民署。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受理及審查」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兩個關鍵詞,對照《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申請及審查規定,即可判斷由內政部移民署辦理。題目所附官方答案為 D,與命題年度法規規定相符。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兩岸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於立法院審查該協議草案時,其法定最低出席及同意之立法委員比例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3:涉及政治議題之兩岸協議草案,經立法院院會審查時,必須達到法定的出席與同意門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所列的兩項比例:
- 出席門檻: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
- 同意門檻:出席委員四分之三。
兩項門檻的分母不同:出席比例以「全體立法委員」為分母;同意比例以「出席委員」為分母。因此符合題意的是「全體四分之三出席,且出席者四分之三同意」。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教育講學專業交流活動,其停留期間依活動行程核定,最長不得逾: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一條及其附表一,確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專業交流」各活動的停留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附表一列明「教育講學」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活動類別為「教育講學」,再依許可辦法附表一查其停留期間規定。題目問的是依活動行程核定後的最長期限,因此直接對照該欄即可:上限為一年。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依據相關法令規定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應檢附相關文件,經由交通部觀光署核准之旅行業代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並由下列何者擔任保證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關於個人旅遊申請程序及保證人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符合規定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須檢附相關文件,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的旅行業代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並由旅行業負責人擔任保證人。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個人旅遊」及「旅行業代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兩個關鍵詞,直接對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的個人旅遊申請規定。法規指定的保證人是旅行業的「負責人」,不是承辦申請的人員,也不是核准旅行業或負責兩岸事務的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有關國民出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 條對國民出國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出國,原則上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須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解題方法
先分清題目問的是「出國」還是「入國」,再確認適用對象及主管機關。第 5 條要求有戶籍國民出國不須申請許可,涉國安者例外須經服務機關核准;無戶籍國民則涉及不同的入國許可規範,不能把入國規定套用到出國。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洋委員會任職且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出國前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這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 條的原則及例外相符;
第 25 題2 分
有關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的就學範圍、在臺工作限制、保險義務及學雜費訂定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把各選項的敘述與辦法中的明文規定逐一比對:軍警校院是否開放、在臺能否工作、每學期註冊時須檢附何種保險證明,以及學雜費由誰訂定。保險義務見第 12 條;其餘三項可分別對照第 3 條、第 15 條及第 14 條。
選項分析
- **(A) 錯誤。**辦法第 3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可申請就讀的學制「不包括軍警校院」,因此不能依此辦法申請來臺就讀軍警校院。
第 26 題2 分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其法律依據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在臺工作時,應適用哪一套聘僱管理規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身分區分規範對象:香港、澳門居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處理;題目再問其在臺受聘僱工作的依據,便回到該條例的準用規定,確認所準用的是《就業服務法》中關於外國人的聘僱、管理及處罰規範。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不是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在臺工作適用的是該條例明定準用的外國人規範。
- **(B) 正確。
第 27 題2 分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停留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所定的停留期間,以及每年在臺觀光總停留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經許可來臺觀光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算,不得逾 15 日;除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外,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 120 日。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期間:單次停留期間上限是 15 日;每年累計停留期間上限是 120 日。再將各選項的天數和適用對象,分別與這兩項規定核對,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者,有關擔任保證人之要件與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關於保證人資格及保證責任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保證人須依規定擔任,並負責被保證人入境後的生活;被保證人依法須強制出境時,保證人還須協助辦理並負擔相關費用。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判斷重點:第一,保證人是否負有照顧被保證人入境後生活的責任;第二,強制出境費用是否由保證人負擔。再對照各選項的金額上限、親屬限制與費用責任,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保證人應負責被保證人入境後的生活,法規並未將相關責任概括限定為「入境後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也沒有新臺幣 5 萬元的責任上限。選項把保證責任錯誤地改寫成定額上限。
第 29 題2 分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之臺灣地區人民,下列何者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臺灣地區人民」的認定。依條例第 2 條第 3 款,臺灣地區人民原則上是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施行細則第 4 條另列舉特定情形,也納入臺灣地區人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出生地、父母身分、戶籍或護照狀態,以及是否經許可定居、回復身分。這類題目要特別注意:出生於臺灣不代表當然是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也可能影響身分認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在臺灣地區出生,但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依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款,屬大陸地區人民。不能只憑出生地在臺灣,就認定為臺灣地區人民。
第 30 題2 分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之收容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的收容管理規定,重點包括收容處所由誰設置、入所時的身分辨識、收容費用負擔,以及受收容人攜帶幼兒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該辦法的明文規定即可:入所時須按捺指紋及照相;收容處所由內政部移民署設置;必要費用並非一律由公費支出;受收容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子女者,得准許之。符合最後一項規定的是(D)。
選項分析
- (A) 錯誤。《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受收容人入所時,應接受收容處所執行身體安全檢查,並按捺指紋識別及照相。選項稱不得要求,與法條明文相反。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者,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跨國(境)婚姻媒合的資格限制。依民國 112 年法規,同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應經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因此,題目問「經移民署許可者,可從事」時,須辨認法條列出的法人資格,不能只看選項是否從事移民或旅行相關業務。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主體資格:可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須為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且須取得移民署許可。四個選項中,只有 (B)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符合這項資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9 條後續修正的內容仍列有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故不影響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某韓國人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居留,因欠缺文件而被通知應予補正,惟該補正文件需返回韓國申請,依規定於多久期間內補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人申請居留時,申請資料欠缺而須補正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居留等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原則上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 15 日內補正;若欠缺的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補正期間為 3 個月。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申請人是韓國人,欠缺的文件須返回韓國申請。韓國屬海外地區,符合「資料須至海外地區申請」的特別情形,因此適用 3 個月補正期間。判斷重點是文件必須在海外申請,而非申請人的國籍或一般補正期限。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A 君於美國出生,其母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 A 君業經教育部核准以僑生身分在臺就讀大學,則 A 君應以下列何種身分及事由申請來臺就學最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身分」與「無戶籍國民來臺就學的居留事由」。判斷順序是:先確認 A 君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再確認其在臺灣地區是否設有戶籍,最後依就學事由選擇適當的申請身分與許可類型。
依民國 112 年《國籍法》第 2 條,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屬中華民國國籍。因此,A 君雖出生於美國,但其母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A 君即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題目未提及 A 君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應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處理。
依命題當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的僑生,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A 君已獲教育部核准以僑生身分在臺就讀大學,符合無戶籍國民以就學為事由申請居留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看母親的國籍,而不是只看出生地:美國出生不會排除 A 君依《國籍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再看是否設有臺灣戶籍;題目沒有戶籍資訊,且選項已指向無戶籍國民的申請類型,因此依無戶籍國民規定判斷。
最後看申請事由與許可種類。題目明確給出「教育部核准以僑生身分在臺就讀大學」,對應的是無戶籍國民因就學申請「居留」,不是以外國人身分入境,也不是直接申請定居。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 30 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依法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3 項對逾期居留外國人的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 30 日,且原申請居留的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同法第 7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要件有三項:逾期居留未滿 30 日、原居留原因仍存在、先依規定受罰。符合者是得重新申請居留,並非直接收容或強制驅逐出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未滿 30 日」及「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再對照第 31 條第 3 項。題目已給定符合這兩項要件,因此處置方式就是先依法處罰,再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A 的內容與法條相符。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最近 10 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 2 次以上者,主管機關得縮短護照效期為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對於短期內多次以護照遺失或滅失為由申請護照者,得縮短護照效期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護照條例》相關規定,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得約談當事人、延長審核期間,並將護照效期縮短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出適用條件:最近十年內因護照遺失、滅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直接對照法條所定的縮短效期範圍,即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役齡男子護照的效期與一般民眾相同,均為 10 年。試問何謂「役齡男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役齡男子」的年齡起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兵役法》第 3 條規定,男子自年滿 18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至屆滿 3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止,稱為役齡男子。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時間點即可:
- 起點是「年滿 18 歲的翌年 1 月 1 日」。
- 終點是「屆滿 36 歲當年的 12 月 31 日」。
選項 A 的起訖文字與法定定義一致,因此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但依法令規定擔任下列何種工作職務,不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之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及其例外規定。
原則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也不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條例另明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設籍滿 10 年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是「不受設籍滿 10 年限制」的例外,再將各選項與法條列舉的職務逐一比對。例外範圍是法條明列的特定職務,不能只因職務具有教育、研究或公部門性質,就擴張適用。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由下列何一機關依規定裁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及第 80 條之 1:大陸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違反規定且經扣留者,得處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罰鍰。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詞:「大陸船舶」與「經扣留」。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這種違規案件的裁罰權責明定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因此選海岸巡防機關。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所列的「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其中包括性別、出生地及持照人外文姓名,但不包括戶籍地。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第 11 條列出的資料頁欄位。注意「出生地」是個人出生地資訊,不等於「戶籍地」;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符合下列何種情形者,得免覓保證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關於「保證人」及免覓保證人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原則上應依規定覓保證人;只有符合辦法明定的例外情形,才得免覓。
其中一項例外是: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並以該事由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因此,除了確實取得所有權,申請來臺的事由也必須是該不動產;僅持有不動產、卻以其他事由申請,不能只憑持有不動產主張免覓保證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得免覓保證人」的法定例外,而非哪一類申請較容易獲准。再將各選項與免覓保證人的明文條件比對:只有同時符合「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及「以該事由申請來臺」的選項符合。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關於來臺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的申請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申請人須年滿 20 歲,並符合下列財力條件之一:有相當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存款、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換言之,年齡是基本條件;存款、金卡、年工資所得則是擇一符合的財力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申請來臺健檢或美容醫學」的資格,再核對法定門檻:年齡為 20 歲,財力條件之一為年工資所得達新臺幣 50 萬元。選項中只有 (C) 符合明文列出的財力條件。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者,經外交部依規定許可持用我國普通護照。有關此種普通護照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23 條,考點是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經許可持用我國普通護照時,護照效期及應加蓋的戳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這類普通護照效期為五年以下;申請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護照註記頁併加蓋「新字戳記」。因此,題目問戳記時,應選新字戳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情形:大陸地區人民經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屬《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23 條規範的情形。接著將法規規定拆成兩個判斷點:
- 效期:五年以下。
- 戳記:大陸地區人民加蓋新字戳記;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則加蓋特字戳記。
四個選項中,只有「新字戳記」符合題幹身分。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下列何者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重點是辨識哪些人赴大陸地區前須申請許可,以及法條指定的許可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臺灣地區公務員,以及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列的特定人員身分,再對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的申請機關。題幹幾乎直接重述法條內容,關鍵在於不要把機關所屬或職掌,誤當成法定受理機關;條文指定的是內政部。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發布之簽證註記欄代碼表,「WH」係指下列何種註記事由或身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註記欄代碼表」中,簽證代碼與註記事由的對應。代碼「WH」代表「度假打工」;度假打工簽證也與青年交流計畫相關,但題目詢問的是代碼表所列的註記事由。
解題方法
直接依簽證註記欄代碼表辨識代碼:「WH」對應「度假打工」。本題為行政機關發布的簽證註記代碼辨識題,無須進一步套用移民法規條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代碼表為準。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有關護照遺失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對「護照遺失」的定義,以及申報遺失後尋獲時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細則第 18 條規定:護照遺失或滅失,是指遺失或滅失「未逾效期護照」的情形;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仍視為遺失。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規定義的關鍵詞:「未逾效期」。只要選項符合這項定義,就可能正確;再核對其他選項有沒有擅自增加法規未規定的期限,或把「補發」誤寫成「換發」。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仍視為遺失,法規沒有「48 小時內尋獲即不視為遺失」的例外。
- (B) 正確。 這是《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對護照遺失或滅失的定義:須為未逾效期的護照。
第 46 題2 分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就其適用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1 條、第 42 條的民事事件準據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41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的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法律。第 42 條則處理依法應適用大陸地區規定時,如何選定大陸各地不同的規定:依當事人戶籍地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記住兩個層次:第一,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的民事事件,原則適用臺灣地區法律;第二,若依本條例應適用大陸地區規定,且大陸各地規定不同,則依當事人戶籍地的規定。依這兩項規則逐一核對選項,即可判斷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最新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規定,外國人依法申請永久居留時應符合的要件之一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試問申請人應向下列何者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時,應向哪個機關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將「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列為永久居留要件之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申請及核發,則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辦理。
依該條例第 4 條,符合資格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因此本題應選 (A)。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向何者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再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確認受理機關。題幹提到移民法第 25 條,是說明申請永久居留時須具備的條件;真正決定良民證由誰核發的,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4 條。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者,適用下列何者法令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0 條的適用規定。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依一般出境規定辦理;但若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臺灣地區人民經港澳進入大陸地區」的法律適用。題幹的情形正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0 條後段所規定的情形,因此依該條指向的法令,選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題目雖然提到香港或澳門,但判斷重點在於人民接著進入的目的地是大陸地區;不宜只因經過港澳,就選《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有關停留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停留簽證」的適用對象、停留期間、入境次數及簽證效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判斷。
停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特定事由擬在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之外籍人士。停留簽證的入境次數分為單次及多次;其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須注意,「簽證效期」與「入境後可停留期間」是不同概念。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限制用語,再逐一比對法規:入境次數是否只有單次、效期上限是否為五年、適用對象是否為本國護照持有人,以及短期停留的期間界線。四個選項中,只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的敘述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婚姻關係,就判決離婚之事由,依下列何者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的婚姻準據法。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的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的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因此,判斷準據法時要先區分「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前者看行為地,後者看臺灣地區法律。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判決離婚之事由」,直接對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後段。依條文,判決離婚事由適用臺灣地區法律;離婚地點、結婚地點,以及當事人在哪裡結婚,都不改變此項規則。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