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工作類科 社會工作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地方特考・四等・社會工作類科
試題代碼 社會工作實務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志願服務者是政府單位及民間公益組織的人力資源之一,我國也制訂「志願服務法」用以規範運用單位與志願服務者間的權利及義務關係,試申論「志願服務法」中對志願服務的定義,以及對志願服務者之權利與義務的相關規定,並舉一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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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志願服務法》第3條、第14條及第15條:先界定何謂志願服務,再分述志工的法定權利與義務,最後以實例呈現權利與義務如何並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志願服務法》第3條第1款所稱「志願服務」,是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持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為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提供的各項輔助性服務。第2款所稱「志工」,則是實際從事志願服務者。

從定義可掌握六個要素:自由意志、非出於義務或法律責任、秉持誠心、貢獻各種能力或時間、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促進公共效能或社會公益;服務性質則是輔助性。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作答即可:先引用第3條定義並拆解要件,再依第14條列出志工權利、依第15條列出志工義務,最後用具體服務情境說明運用單位與志工各自應做的事。這種寫法能兼顧法條完整性與實務應用。

志工的權利:第14條

志工享有下列權利:

  1. 接受適當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足以協助志工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2. 獲得平等與尊重:運用單位應一視同仁,尊重志工的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 在安全、衛生條件下服務:應依工作性質與特點,提供適當的安全及衛生條件。
  4. 獲得完整服務資訊:讓志工了解服務工作與相關安排。
  5. 參與服務計畫:得參與其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的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其中,教育訓練、安全環境及必要資訊等,也與運用單位的法定職責相互呼應;運用單位應辦理教育訓練、提供必要資訊並指定督導人員。

志工的義務:第15條

志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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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性別平等是普世基本權利,每個人都應該被同等對待。我國為落實「性別平等」理念,除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性別平權相關法規之外,更於民國 110 年頒布修正「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試申論本綱領的重要性、願景及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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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的整體藍圖,應分別說明《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的重要性、願景與六項政策目標。作答重點在於掌握綱領的政策定位,以及它如何將性別平等理念轉化為政府施政方向。

性別平等不只是法律文字上的同等對待,也要求政府辨識不同性別者所面臨的結構性障礙,保障其自由、自主及實質平等的發展機會。綱領並關注交織的不利處境,例如原住民族、新移民、高齡、身心障礙、農村及偏遠地區女性,以及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與雙性人。

解題方法

依題目要求分成三部分作答:

  1. 重要性:交代綱領作為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指引的定位,以及 110 年修正的背景與政策價值。
  2. 願景:完整寫出綱領所揭示的願景。
  3. 政策目標:逐項列出六項目標,並以一句話說明各項意涵。

本題是政策申論題,不需逐條羅列 33 項推動策略;掌握六項政策目標及其涵蓋面向,即能清楚呈現綱領架構。

申論內容

一、綱領的重要性

行政院於民國 100 年函頒《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作為國家性別平等政策的重要指引;民國 110 年 5 月再次修正函頒,以因應社會發展及國際人權趨勢,並使政策架構更聚焦於整體目標與策略方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政策內容為準。

本次修正將原有七大領域的政策願景與內涵,以及 221 項具體行動措施,整合為六個面向、33 項推動策略。綱領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其國家報告審查意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及相關國際宣言的精神,也特別關注不利處境者的權益,以及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的防治。

其重要性可歸納如下:

  1. 提供國家施政的共同指引:作為各部會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的總綱,協助政府將性別觀點納入不同政策領域,形成一致且可持續推動的方向。
  2. 推動性別主流化及實質平等:促使政府在政策規劃、執行與檢討時,考量不同性別者的處境與需求,辨識制度及社會結構中的障礙。
  3. 保障多元性別人權並重視交織處境:不僅關注女性權益,也重視不同性別者及具有多重不利處境者的參與、資源取得與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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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社區是人們的日常生活場域,故社區發展之良窳關係著當地居民的生活福祉。政府為讓社區能永續發展,於民國 114 年 7 月以「社區發展工作要點」替代行之有年的「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作為推動社區發展的基石。

試申論「社區發展工作要點」如何定義社區發展?其中,社區發展協會得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推動哪些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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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區發展工作要點》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七點,重點是掌握社區發展的核心精神,並完整列出社區發展協會可推動的業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社區發展工作要點》自民國 114 年 7 月 1 日生效,取代《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本題所問的定義與業務內容,分別見該要點第二點及第七點。

解題方法

先依第二點拆解「社區發展」的構成要素,再依第七點逐項列出協會業務。定義可整理為:

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凝聚共識,發揮自助互助精神,投入社區服務及公共事務,結合政府行政支援,有效運用各種資源,以提升居民福祉。

作答時應同時寫出居民主體性與政府支援:社區發展以居民共同需要為起點,由居民凝聚共識並投入行動;政府提供行政支援,社區則整合運用資源,達成提升福祉的目標。

業務部分須注意要點第七點明定:協會得依社區特性、居民需要及社區自創項目,訂定工作計畫、編列經費預算,並積極推動所列項目。

申論作答

一、社區發展的定義

依《社區發展工作要點》第二點,社區發展是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凝聚社區共識,發揮自助、互助精神,投入社區服務及公共事務,結合政府行政支援,有效運用各種資源,以提升社區居民福祉的過程。

此一定義包含幾項重點:

  1. 以居民共同需要為基礎:社區工作應回應居民實際需求,而非僅由外部機關單向規劃。
  2. 凝聚共識並促進居民參與:居民共同投入社區服務與公共事務,形成社區集體行動。
  3. 發揮自助、互助精神:居民運用自身能力,也透過相互協力處理社區事務。
  4. 結合政府行政支援及各種資源:社區自主行動可搭配政府支援,並有效整合社區內外資源。
  5. 以提升居民福祉為目標:社區發展的成果應回到居民生活品質與整體福祉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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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為滿足弱勢族群的基本需求,就福利給付而言,基本上可分為現金給付(benefit in-cash)、實物給付(benefit in-kind)及抵用券給付(benefit in-voucher)三種型式,試申論三者間的給付功效及異同處?並舉一案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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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福利給付的給付形式如何影響受益者的選擇自由、資源是否用於特定需求,以及政府的管理與服務輸送。作答時要比較三種給付的定義、功效與限制,再以同一項基本需求說明差異。

  • 現金給付(benefit in-cash):以現金或匯款提供經濟資源,由受益者自行決定用途。
  • 實物給付(benefit in-kind):直接提供物資或服務,例如食物、衣物、醫療照顧或住宿。
  • 抵用券給付(benefit in-voucher):提供只能在指定範圍或用途內兌換的票券或額度。受益者可在規定範圍內選擇商品或服務,介於現金與實物之間。

題目未指定特定法條,作答以福利給付的一般政策概念為主;如援引法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選擇自由—需求確保—行政與服務效果」三個面向比較:

  1. 現金給付把最多的決定權交給受益者,彈性最高。
  2. 實物給付直接提供所需物資或服務,能確保資源到達特定需求,但受益者的選擇較少。
  3. 抵用券限制可購買的範圍,同時保留範圍內的選擇,因此兼具一定彈性與政策引導效果。

分析時應避免把任何一種形式說成絕對較好;其適切性取決於需求是否明確、是否須確保資源用途、受益者的個別需要,以及服務是否有足夠供給。

三種給付的功效與異同

一、現金給付

**功效:**受益者可依家庭狀況安排支出,能回應多樣且急迫的需求,並有助改善可支配所得與生活自主性。給付方式通常較直接,也較能減少實物配送、倉儲等作業。

**限制:**資源用途由受益者自行決定,政府較難確保款項用於政策設定的特定需求;若家庭有債務、遭他人控制財務,或缺乏適當消費選擇,現金未必能有效解決其需要。若當地缺少必要商品或服務,增加現金也不一定能取得所需資源。

二、實物給付

**功效:**直接提供所需物品或服務,能確保受益者取得特定資源,適合需求明確且需即時滿足基本生存或照顧需求的情況;也能連結專業服務,例如餐食與營養照顧、安置與支持服務。

**限制:**受益者選擇較少,提供的項目、數量或規格未必符合每個家庭的實際需要;政府或服務提供者需處理採購、儲存、配送與服務品質等工作。若提供方式未顧及受益者意願,也可能造成資源浪費或降低接受意願。

三、抵用券給付

**功效:**券限於指定用途或合作通路使用,可引導資源用於政策所要保障的需求;受益者仍可在可選商品、服務或店家之間作部分選擇,較能兼顧需求保障與個人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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