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工作類科 社會工作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區公所的社會課是社會工作服務非常重要的第一線,服務老人、身心障礙者、貧困者等人口群。請說明:
(1)服務這三種人口群的主要法令名稱。
(2)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另外有 CRPD 入法,請說明何謂 CRPD?
(3)要確認身心障礙者的身分,依據「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 ICF)」為鑑定的依據,請說明何謂 I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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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公所社會課服務老人、身心障礙者及貧困者時的主要法源,以及身心障礙權利保障採取的國際人權與功能評估架構。法令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作答重點
先將三類服務對象與各自的基本福利法規配對,再說明 CRPD 與 ICF 的性質及核心概念。CRPD 是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的國際公約;ICF 則是描述健康、功能與障礙的分類架構,也是我國身心障礙鑑定所採用的依據。
(1)三種人口群的主要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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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老人福利法 為老人福利服務、權益保障及相關措施的主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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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規範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福利服務、支持措施及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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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者:社會救助法 規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急難救助及其他社會救助事項。
(2)何謂 CRPD?
CRPD 是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英文全名為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這是聯合國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目的在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平等享有各項人權與基本自由,並尊重其固有尊嚴。
CRPD 的重要觀念,是將身心障礙者視為權利主體,強調平等、不歧視、充分參與、無障礙及合理調整。障礙不只來自個人的身體或心理狀況,也會因個人特質與環境障礙互動,妨礙其平等參與社會。
我國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公約所揭示的保障原則在國內法制中落實;作答時應指出 CRPD 的中文名稱、國際公約性質及其權利保障目的。
(3)何謂 ICF?
第 二 題25 分
說明「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及「政府創設的非政府組織」的意義,比較三者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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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三種組織的判斷基準不同:
- **非營利組織(NPO)**看的是組織的目的與盈餘分配方式: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盈餘不得分配給創辦人、會員或其他私人,而須用於章程所定目的。
- **非政府組織(NGO)**看的是組織與政府的關係:組織不隸屬於政府,具有一定自主性,通常由民間發起,從事公益倡議、服務或監督等工作。
- **政府創設的非政府組織(GONGO)**則是形式上以非政府組織運作,實際上由政府創設、出資或主導,常用來協助推動公共政策或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
三者並非互斥分類:NPO著重「盈餘與宗旨」,NGO著重「政府關係」,GONGO則凸顯組織形式與政府實際關係之間的落差。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用「宗旨與盈餘、是否隸屬政府、由誰創設及主導」三個面向比較:
| 比較面向 | 非營利組織(NPO) | 非政府組織(NGO) | 政府創設的非政府組織(GONGO) |
|---|---|---|---|
| 判斷重點 | 是否以非營利目的運作,盈餘是否禁止分配 | 是否不隸屬政府,具民間自主性 | 是否以非政府組織形式運作,但由政府創設或主導 |
| 創設與治理 | 可由民間發起;治理依其組織型態與章程而定 | 通常由民間發起,治理具有自主性 | 政府創設、出資或掌握重要治理影響力 |
| 與政府關係 | 不以是否獨立於政府作為唯一判準 | 原則上不隸屬政府 | 與政府關係密切,可能協助執行政策或提供服務 |
| 盈餘處理 | 不分配盈餘,盈餘用於組織宗旨 | 多數亦屬非營利,但NGO一詞強調的是非政府性 | 通常採非營利方式運作;是否符合NPO特徵仍須看其組織與盈餘安排 |
| 彼此關係 | 可與NGO重疊,也可能有由政府創設的非營利組織 | 可同時是NPO | 常同時具有NPO的非營利特徵,但其政府自主性較弱 |
三者意義與差異
一、非營利組織(NPO)
第 三 題25 分
家庭社會工作者所遇到的家庭,多數是壓力特別大的,也因此更需評估其壓力的狀況。 壓力模式是很好的架構,經常被高風險家庭處遇方案所採用。此架構包含四個要素:
(1)事件或情境(event or situation)—。
(2)資源(resources)—。
(3)認知(perceptions)—。
(4)壓力程度或危機(degree of stress or crisis)—。
請分別解釋這四項的意義,接著說明家庭因為「事件或情境」的發生而帶來「危機」感之歷程?及影響此歷程的因素?如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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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壓力的 ABC-X 壓力模式。此模式說明家庭遇到壓力事件後,危機並非由事件本身單獨決定,而是由事件、家庭可運用的資源,以及家庭對事件的認知共同作用,形成壓力程度或危機。
可用下式掌握:
其中,、、彼此交互影響;不是事件的必然結果,而是家庭面對事件後形成的壓力或危機狀態。
四項要素的意義
(一)A:事件或情境(stressor event) 指家庭遭遇的壓力事件或情境,包括突然發生的變故,也包括長期累積的生活困境,例如失業、重大疾病、離婚、家庭暴力、照顧負荷、經濟困難或家庭成員進入新生命階段。事件是否具有壓力性,還要看它對家庭原有平衡、角色及生活安排造成多大衝擊。
(二)B:資源(resources) 指家庭用來因應事件、維持或恢復生活功能的內外在資源。內在資源包括家庭成員的健康、問題解決能力、溝通與合作、經濟能力及因應經驗;外在資源包括親友支持、社區網絡、社會福利服務、醫療與教育資源等。資源不只看有無,也要看是否足夠、可取得、適切,以及家庭是否能有效運用。
(三)C:認知(perceptions) 指家庭成員如何理解、評價及賦予事件意義,包括事件是否被視為威脅、損失或挑戰,是否認為自己能夠控制或處理,以及家庭對未來的期待。家庭成員的認知可能不同;彼此能否溝通並形成共同理解,也會影響家庭的因應。
(四)X:壓力程度或危機(degree of stress or crisis) 指事件發生後,家庭所呈現的壓力強度及功能受損程度。當家庭既有的因應方式不足以處理事件,生活秩序、角色分工或家庭功能受到明顯干擾,原有平衡難以維持時,壓力可能升高至危機。危機是家庭與環境互動下形成的結果,不等同於事件本身。
危機感形成的歷程與影響因素
第 四 題25 分
兒童福利服務的福利設施有很多種類,服務類型主要分為:支持性、補充性及替代性。請各自解釋三者的意義,每一項舉三個服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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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福利服務的三種分類,核心判準是:家庭功能是否仍可維持,以及服務是協助家庭、補足家庭照顧,還是由其他照顧安排取代原生家庭。
支持性、補充性與替代性服務,是兒童福利領域常用的服務分類,並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文列出的法定服務類別。相關法律制度重視兒少最佳利益、家庭支持及適當照顧;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規與實務脈絡作答。
解題方法
可依家庭照顧功能的完整程度,由服務介入較少到較多排列:
- 家庭基本功能尚可,服務著重增強親職及家庭能力:支持性服務。
- 家庭仍照顧兒童,但有部分照顧或資源不足,需要外部服務補位:補充性服務。
- 家庭已無法或不適宜照顧兒童,須由其他家庭或機構提供主要照顧:替代性服務。
回答時,每一類都要交代「服務對象的家庭狀況、服務目的」,再舉出具體方案。
三類服務說明與方案
一、支持性服務(supportive services)
**意義:**家庭仍具備基本照顧功能,兒童也能在原生家庭生活;服務的目的在支持、增強父母的親職能力與家庭功能,預防家庭問題惡化,促進兒童在家庭中健全成長。
方案例子:
- 親職教育與親子活動:協助家長學習兒童發展、正向教養及親子溝通。
- 家庭諮商或親職諮詢:處理親子衝突、教養困難及家庭關係問題。
- 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的諮詢、轉介與家庭支持服務:協助家庭連結社區資源,增進家庭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補充性服務(supplementary services)
**意義:**家庭結構與親子關係大致仍在,但父母因工作、經濟困難、健康或照顧能力受限,無法充分滿足兒童的照顧需求。服務從家庭外補入資源,分擔或補足家庭照顧功能,使兒童仍可留在原生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