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工作類科 社會福利政策及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四等・社會工作類科
試題代碼 社會福利政策及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於民國 110 年 9 月通過「高齡社會白皮書」,請說明其中揭示的四大願景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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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於民國 110 年 9 月 27 日修正核定的《高齡社會白皮書》所揭示的四大願景,分別是「自主、自立、共融、永續」。白皮書的指導原則,是一方面強化對高齡者的支持,協助其維持生活的自主性與自立性;另一方面提升不同世代的共融,並維繫社會穩固運作及永續發展。

本題屬政策白皮書內容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要套用。答題應掌握四個願景的名稱及各自的核心意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政策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以四大願景為答題架構,逐一說明國家應採取的方向。辨別各願景時,可抓住其核心關鍵:自主著重「選擇」,自立著重「基本需求與生活能力」,共融著重「世代互動與反歧視」,永續著重「制度健全與社會穩定」。

四大願景及其內容

一、自主

高齡者的需求具有差異性,國家應考量這種異質性,引導政府、民間及其他社會部門共同發展多元化的高齡服務,使高齡者可以依其需求與意願自主選擇服務。其重點在尊重高齡者的選擇權與個別差異。

二、自立

國家應滿足高齡者的基本需求,提升其維持日常生活的能力,並促進社會參與及人際、社區連結,以保障基本人權。自立並非要求高齡者凡事獨力承擔,而是透過適當支持,使其盡可能維持生活能力、尊嚴及社會參與。

三、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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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的規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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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的政策目標與規劃重點。第二期計畫期程為民國110年至114年,立基於第一期計畫的基礎,深化「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模式,整合中央、地方及民間資源,擴大服務觸及面與覆蓋範圍,及早發現並支持有需求的個人與家庭。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計畫內容為準;本題考政策計畫,並無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需要援引。

解題方法

申論作答可先交代計畫期程與核心理念,再依序寫出計畫的四大策略及五項規劃重點。四大策略是計畫的整體架構;五項重點則是具體要補強的服務與執行方向,兩者都寫能完整呈現計畫內容。

規劃重點

一、擴增家庭服務資源,提供可近性服務

持續布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並充實服務人力,強化家庭支持、脆弱家庭服務及急難救助等工作,讓民眾更容易接觸服務。並發展育兒指導、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等服務,提升家庭在地取得支持的機會。

二、優化保護服務輸送,提升風險控管

強化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保護服務,改善通報、評估、派案與處遇流程,讓高風險個案能及時獲得適切協助。計畫也著重精進兒少保護及家外安置資源,提升服務品質與風險管理能力。

三、強化精神疾病及自殺防治服務,精進前端預防與危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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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於民國 112 年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請說明其基本方針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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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福利基本法》第3條,重點是分清楚「基本方針」與「目標」:前者說明社會福利追求的核心價值;後者說明社會福利應依循的原則、兼顧的責任,以及欲達成的社會效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條文結構分成兩層:

  1. 基本方針/宗旨:列出保障適足生活、尊重個人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2. 原則與目標:列出社會包容、城鄉均衡、永續發展三項原則;兼顧家庭及社會責任;以預防、減緩社會問題,促進國民福祉為目標。

這樣依序回答,能完整呈現第3條的價值、原則與政策目的。

基本方針及目標

依《社會福利基本法》第3條,社會福利之基本方針以以下事項為宗旨:

  • 保障國民適足生活:使國民維持適當生活水準,回應基本生活需求。
  • 尊重個人尊嚴:以權利與尊嚴為本,尊重每個人的價值與自主。
  • 發展個人潛能:提供適切支持,協助個人發揮能力與提升生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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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民國 112 年修正通過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其中所指的「性騷擾」指何種情形?請說明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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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對「性騷擾」的定義,重點是兩種主要型態: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與交換式性騷擾。答題時應分別說明行為方式、所處情境及造成的影響。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112 年修法增訂權勢性騷擾的定義;相關修正條文分階段施行,答題時宜一併交代施行時點。

解題方法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第 1 項,先辨認行為發生的情境,再判斷是否符合下列任一類型:

  1. 執行職務時的敵意工作環境: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使受僱者處於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並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交換式性騷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其他相關利益的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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