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工作類科 社會福利政策及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地方特考・四等・社會工作類科
試題代碼 社會福利政策及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比較我國國民年金制度與勞工保險制度在保險費率、對象、給付項目以及保險財務原則上的差異?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種社會保險的制度定位與比較:國民年金以未納入特定職業保險者為主要保障對象,提供基本年金保障;勞工保險則以受僱勞工及依法得自願加保者為核心,依工作身分提供較完整的職業保險保障。

以下費率、對象與給付,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國民年金保險費率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為 10.5%;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同日起為 11.5%。勞保另有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依行業及災害風險分別計算,不宜與普通事故費率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四個面向逐一比較:保險費率、納保對象、給付項目、保險財務原則。作答時應先說清楚費率所乘的投保基礎,再比較保障範圍,最後說明基金及財務調整方式,避免只列名詞而未呈現制度差異。

比較分析

比較面向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
保險費率以月投保金額乘保險費率計算。114 年費率為 10.5%;一般被保險人自付 60%,其餘由政府補助,弱勢身分另有不同補助比例。普通事故保險費以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計算,114 年費率為 11.5%;職業災害保險另依行業別及上、下班災害費率計算。普通事故保費由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政府依法分擔。
納保對象年滿 25 歲、未滿 65 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等相關社會保險者,依法納入國保。定位上是補足未納入職業保險者的基本保障。以受僱勞工為主要對象,由雇主依法辦理加保;另有依法得自願加保的特定人員。保障與勞動身分相連,並非一般未參加職業保險者的普遍性制度。
給付項目國民年金法規定的主要給付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生育給付及喪葬給付。不提供一般疾病或傷害期間的傷病給付。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包括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等給付;職業災害另有職災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等保障。勞保普通事故的醫療給付已配合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停止適用。
保險財務原則設有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並以精算檢視財務;費率依規定逐步調整,至法定上限為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110 年行政院核定衛生福利部所修訂之《高齡社會白皮書》版本,請您描述其中有關「營造在地共生社區(會)」所規劃的四個行動策略,其意義與內涵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齡社會白皮書》(行政院 110 年 9 月 27 日修正核定)中「營造在地共生社區(會)」的四項行動策略。政策核心是讓高齡者能在熟悉的社區生活,並將其視為能參與、貢獻及支持他人的社區成員;透過在地資源、社區互助與照顧人力的整合,促進在地老化及自主、自立生活。

本題屬政策內容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作答須列出四項策略名稱,並說明各策略如何落實共生精神。

解題方法與策略內涵

可依「人際關係—社區責任—生活環境—照顧人力」四個層次作答,逐一說明政策目的與實踐方式。

一、建立高齡者在社區中的平等互惠關係

依高齡者所處社區的族群、文化、語言特性及需求,開發並連結在地資源;善用高齡者的能力、經驗與專長,使其參與社區服務時有發揮所長的機會。高齡者不只是服務的接受者,也可以是照顧者、支持者及社區貢獻者。

例如,在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培育高齡種子人員,鼓勵服務使用者投入社區服務;也可邀請長者運用自身文化及語言經驗,參與老幼共學活動。這項策略的重點是建立雙向互助關係,避免將高齡者單純視為被照顧者。

二、社區(會)責任的倡議與提升

倡議由社區共同承擔照顧與支持責任,透過多元宣導及社區參與,提升居民對高齡者需求的理解,促使社區組織、居民及在地團體共同投入。

這項策略不是把照顧責任全交給家庭或政府,而是鼓勵社區共同辨識需求、連結資源及發展互助支持,形成居民願意參與、彼此關懷的社區氛圍。

三、營造高齡者自主自立生活的社區環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之規定,當長輩在家中發生疏忽、虐待、棄養等情事時,政府應該採取哪些保護措施予以協助及建立保護機制。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第五章「保護措施」,重點是政府如何因應老人遭受照顧疏忽、虐待、遺棄,或因無人扶養而陷入危難。作答可依序掌握「辨識危機、通報、調查、保護安置、費用處理、跨網絡追蹤」六個環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修正的是《老人福利法》第 48 條,未變動本題涉及的第 41 條至第 44 條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危機原因區分兩種情形,再說明通報與跨機關保護機制:

  1. 因照顧者不當對待而發生危難:適用《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
  2. 因無人扶養而發生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適用同法第 42 條。
  3. 疑似案件如何進入服務體系:適用第 43 條的通報、保密、立即處理與訪視調查。
  4. 如何建立持續性的保護網絡:適用第 44 條,結合跨機關及民間力量。

這樣區分的關鍵在於:第 41 條處理照顧關係中的疏忽、虐待、遺棄等危害;第 42 條處理老人無人扶養造成的危難或生活困境。兩者都可能由老人提出申請,也可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啟動。

保護措施與法規依據

一、提供適當保護及安置

依《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依職權,給予適當保護及安置。

保護措施應依個案危險程度與需求安排,例如先確保人身安全、安排就醫或安全住所、提供社工協助及必要生活支持。老人對加害者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予協助;保護及安置措施也得依老人申請或依職權免除。

二、無人扶養時予以安置並掌握生活狀況

依第 42 條,老人因無人扶養,致生命、身體有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主管機關應依老人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執行安置時,主管機關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聯絡並掌握老人生活狀況。

三、建立疑似案件通報與調查機制

依第 43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疑似有第 41 條或第 42 條情形,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請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分類有哪些?是否有相關保護性規定?提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的方式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章「福利機構」的三項內容:兒少福利機構的法定分類、機構與課後照顧服務的保護規範,以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的定義與辦理方式。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問句,分別對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第 81 條至第 85 條,以及第 76 條作答。回答「保護性規定」時,除了人員不得任用的規定,也要涵蓋機構及課後照顧服務班、中心應遵守的兒少安全與權益保障要求。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分類

依同法第 75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為五類:

  1. 托嬰中心
  2. 早期療育機構
  3. 安置及教養機構
  4.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5.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各類機構的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公立機構業務於必要時,也得委託民間辦理。

二、相關保護性規定

有。兒少法從人員資格、服務安全、機構監督及兒少安置等面向設有保護規範。

(一)限制不適任人員任職

依同法第 81 條,具法定不適任情形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例如涉及特定性犯罪、經查證有兒少法第 49 條所定行為,或有傷害兒少之虞且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者。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並應查證;現職人員如有法定不適任情形,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也有相應規範,依同法第 81 條之 1,不適任者不得擔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聘用前須檢具資料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現職人員符合不適任情形時,也應即停止職務。

(二)禁止危害兒少身心健康的行為

依同法第 83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虐待或妨害兒少身心健康,也不得提供不衛生的餐飲、不安全的設施或設備。發現兒少受虐事實,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社會工作類科《社會福利政策及法規概要》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