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四等 交通技術類科 交通安全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地方特考・四等・交通技術類科
試題代碼 交通安全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科技執法設置之路口事故發生件數及死傷人數均大幅下降,對於交通安全提升有所助益。

試列舉 5 項應用路口科技執法設備偵測舉發之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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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路口科技執法的常見取締違規類型。科技執法設備可利用影像或感測資料,辨識路口違規行為並留存證據;實際取締項目會依路口事故特性及設備功能設定,並非每一處設備都能偵測所有違規。

涉及道路交通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從常見路口事故肇因及各地多功能科技執法的取締項目作答,列出五種明確、容易辨識的違規即可。可涵蓋號誌違規、行人安全、車道及轉向秩序等面向。

作答要點

  1. 闖紅燈:車輛在紅燈時越過停止線進入路口。
  2. 紅燈右轉:號誌顯示紅燈時,未依規定停車或未經允許即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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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駕駛人自發現危險開始到車輛完全停止所經過的時間為停止時間,期間包括反應時間與煞車時間,其中車輛從煞車開始作動至車輛完全停止所行駛的距離稱為「煞車距離」。

試說明煞車距離長短之影響因素,以及這些因素對於煞車距離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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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煞車距離」與道路條件、車輛狀況及行駛速度之關係。煞車距離是車輛自煞車開始作動起,至完全停止為止所行駛的距離;它不包括駕駛人察覺危險到開始煞車前的反應距離。

在平坦道路、輪胎未鎖死且煞車效能充分的簡化條件下,煞車距離可表示為:

db=v22μgd_b=\frac{v^2}{2\mu g}

其中 dbd_b 為煞車距離、vv 為煞車開始時的車速、μ\mu 為輪胎與路面間的有效摩擦係數、gg 為重力加速度。由此可知,車速愈高,煞車距離以車速平方增加;有效摩擦係數愈大,煞車距離愈短。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從「速度與車輛動能」、「輪胎與路面摩擦」、「道路坡度與煞車系統狀況」整理因素,並指出各因素如何改變可用制動力或停止前須消散的能量。題目問的是煞車開始後的距離,因此不把駕駛人反應時間或反應距離列為煞車距離因素。

影響因素及其作用

  1. 煞車開始時的車速 車速愈高,煞車距離愈長。煞車距離約與車速平方成正比;車速加倍時,在其他條件相同下,煞車距離約增為四倍。

  2. 路面狀況與輪胎抓地力 路面乾燥、平整且摩擦力大時,輪胎能提供較大的制動力,煞車距離較短。路面潮濕、積水、泥濘、砂石、結冰或有油污時,摩擦力降低,煞車距離增加;若車輪在積水路面發生水漂,輪胎與路面接觸減少,煞車效果會顯著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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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詳述車輛行駛於圓環之規定,並說明圓環常見之事故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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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掌握兩件事:圓環的通行路權與行駛方式,以及車流在進入、環內行駛、離開圓環時容易發生的事故型態。

圓環以中央交通島為中心,車輛依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沿環道行駛。依臺灣道路通行方向,通常為逆時針繞行。圓環的安全關鍵在於:環外車輛進入前減速並禮讓環內車輛;多車道圓環則依規定禮讓內側車道車輛先行。

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06 條,以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圓環相關標誌規定。

解題方法

可依車輛行駛的順序分成「接近圓環、進入圓環、環內行駛、離開或迴車」四個階段,逐一說明駕駛人應遵守的規定;事故類型則依「交織、進出環、跟車、路權判斷」等風險來源分類。這種寫法能同時交代法規要求與事故發生原因。

車輛行駛於圓環之規定

一、接近圓環:減速並注意標誌標線

接近圓環時,駕駛人應注意圓環標誌、遵行方向標誌、車道指示及現場號誌,並依速限與路況減速。圓環標誌的功能之一,是提醒駕駛人慢行,並注意環內車輛優先通行。

二、進入圓環:禮讓環內車輛

車輛駛近圓環,應先確認環內車流及行人狀況;有車輛正在環內行駛時,應停讓或減速禮讓,確認安全後再進入。不得搶先切入、突然加速或妨礙環內車輛行進。

三、環內行駛:依標誌標線行駛,避免任意變換車道

進入圓環後,應依環道方向及車道標線行駛,不得逆向行駛,也不得任意跨越車道或突然變換車道。行駛多車道圓環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規定,應讓內側車道車輛先行;駕駛人仍須注意周遭車輛,不能將路權理解成可以不顧安全地切入或出環。

四、離開圓環:預先判斷出口並注意外側車流

準備離開圓環時,應提早確認欲行駛的出口,並依標誌標線及轉向規定操作。變換車道或轉向前,應先顯示方向燈、注意後方及側方車輛,確認安全再行駛;不可臨近出口才突然橫切外側車道。

五、在圓環路口迴車:原則上繞行圓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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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試述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事故當事人於事故地點應先進行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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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重點是事故發生後的現場安全、傷者救護、火災處理、證據保全與通知警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道路交通事故」依同辦法第 2 條第 1 款,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的事故。

解題方法

依第 3 條逐款整理,並特別注意「原則不得移車」及其例外,以及「何時得免通知警察」:

  1. 設置警告設施: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時,應於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立即撤除。
  2. 救護傷者:有人受傷時,應迅速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3. 處理火災:發生火災時,應迅速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4. 保全現場及證據:原則上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例外為:
  • 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
  • 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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