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四等 交通技術類科 交通安全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於改善人行道部分推動標線型人行道,試評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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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評論「標線型人行道」在改善行人環境上的功能與限制。核心在於辨別:標線型人行道是以標線劃設行人專用通行空間的短期、低成本措施,但它仍是路面上的標示,不能完全取代有實體鋪面與隔離設施的人行道。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供行人行走的專用道,車輛不得進入;並以路面邊線與車輛行駛車道分隔。因此,標線型人行道的目的,是在既有道路空間中劃出行人通行範圍,促使駕駛辨識並留設行人空間。
解題方法
可從「政策目的、實施效益、設計與執行限制、政策定位」四方面評論:
- **政策目的:**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推動標線型人行道,主要是補足人行空間不足處,特別是短期內難以拓寬道路或興建實體人行道的路段。
- **實施效益:**施作快、成本較低,能在既有路幅中明確劃設行人通行帶,提升道路使用者對行人空間的辨識,並作為改善人行環境的過渡措施。
- **設計與執行限制:**標線沒有實體高度,對車輛侵入的阻隔有限;若路幅不足、標線不連續、停車管理不佳,或缺乏照明與維護,行人仍可能受車流與違停影響。對兒童、長者、身心障礙者等行人,僅靠標線也難以充分提供安全感與無障礙通行環境。
第 二 題25 分
試說明非號誌化路口設置交通管制設施之意義,以及駕駛人在非號誌化路口之正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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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非號誌化路口是沒有行車管制號誌指揮車流的交岔路口。路口設置交通管制設施,主要是提供駕駛人路況與通行規則資訊,明確劃分幹、支線道及停讓責任,讓不同方向的車流依序通行,並降低衝突與事故風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標誌、標線及號誌具有警告、禁制或指示等功能。例如:
- 「停車再開」標誌及「停」標字:要求駕駛人停車確認後再開。
- 「讓路」標誌及讓路線:提醒駕駛人減速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 閃光紅燈、閃光黃燈:提醒停車確認或注意慢行。
- 停止線、行人穿越道線及導引設施:協助車輛停等、引導行車並保護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規定無號誌路口的車輛通行順位;第 103 條並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解題方法
依「先看設施指示,再依道路順位判斷,最後確認行人與安全」作答:
- 先依路口標誌、標線及號誌通行。 有「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者,應停車確認;有「讓路」標誌或讓路線者,應減速並讓幹道車先行。閃光紅燈須停車再開,閃光黃燈須減速注意。
第 三 題25 分
由交通部道安資訊查詢網資料得知,民國 111 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件數為 375,844 件,受傷人數高達 499,179 人次。
請說明道路交通事故之「A2 類」事故以及「受傷」的定義,另評論此受傷定義的問題,並提出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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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事故統計中 A2 類事故與受傷人數的定義,以及統計口徑對事故嚴重程度判讀的影響。相關分類與統計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這些是事故統計上的分類與定義,不宜逕自理解為醫療診斷或傷勢分級。
解題方法
依序界定「事故如何歸類」和「受傷人數如何計算」,再指出該口徑的優點與侷限,最後提出兼顧統計一致性與傷勢辨識能力的改善方式。此題為申論題,應清楚區分事故件數與受傷人數,並直接回應題目要求的評論及建議。
A2 類事故與受傷的定義
依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定義:
- A2 類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有人在事故發生超過 24 小時後死亡的交通事故。若人員於事故發生當場或 24 小時內死亡,則歸為 A1 類事故。
- 受傷人數:事故發生後,除當場或 24 小時內死亡者以外,無論傷勢嚴重程度均計入;也包括受傷後超過 24 小時才死亡的人員。
因此,A2 的「受傷」不是只指需要住院或達到特定傷勢門檻的人。輕微傷勢也可能計入;事故後超過 24 小時死亡者,則依此統計口徑列入受傷人數,而非 24 小時內死亡人數。
對受傷定義的評論
此定義的優點是範圍明確、蒐集容易,能涵蓋不同嚴重程度的傷者,並可作為事故發生規模的基本指標。不過,將各種傷勢一律計為「受傷」,會有以下限制:
- 未區分傷勢嚴重程度:擦挫傷與造成長期失能的重傷都以一人計,難以呈現事故後果差異。
第 四 題25 分
許多高齡者使用電動代步器外出活動,也衍生了許多交通安全問題。試以高齡者外出活動需求,提出交通安全問題改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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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高齡者行的需求」與「道路交通安全」如何兼顧。作答時應先肯定電動代步器讓長者能就近採買、就醫、社交與參與社區活動,再指出事故風險往往來自人行環境不連續、代步器使用者與其他用路人互相誤判,以及高齡者身體機能變化。改善策略因此不能只要求長者小心,也要同時處理道路環境、使用者教育、車輛配備與交通管理。
電動代步器屬行動輔具,命題年度的交通安全宣導將其視同行人,應在人行道或騎樓通行;沒有可通行的人行道時,應靠道路邊行進;穿越道路時應走行人穿越道並遵守行人號誌。它不應被當作一般汽、機車在車道或快車道行駛。
**法規說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相關規範可援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人通行規定,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人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規定。作答重點在依行人規則安排通行位置與穿越方式。
解題方法
採「需求—風險—對策」架構:
- 需求:長者須能安全抵達生活目的地,維持自主外出與社會參與。
- 風險:人行道不連續或有障礙、路口穿越時間不足、代步器與汽機車速度差異大,以及使用者不熟悉行人路權。
- 對策:從工程、教育、設備、管理及替代運輸服務提出措施,並以事故資料與使用者回饋檢視成效。
這種寫法能同時回應題目中的「高齡者外出活動需求」與「交通安全問題改善策略」,避免只列宣導口號或只談取締。
改善策略
一、改善人行環境,建立連續可通行路線
優先盤點長者常去的醫療院所、市場、車站、公園與社區據點,改善其周邊及彼此之間的步行路網。人行道應保持足夠寬度與平整度,減少高低差、孔蓋落差、路樹與電桿阻礙;騎樓也應改善高低不平、狹窄及遭占用問題。
路口應設置無障礙斜坡、清楚的行人穿越線與足夠的行人綠燈時間;必要時採行人早開時相、庇護島或縮短穿越距離。若人行道中斷,應以明確、安全的替代通行動線銜接,避免迫使代步器使用者突然駛入車道。
二、改善路口與車流管理,降低衝突風險
在高齡者活動頻繁或事故較多的路段,降低車速、縮小路口轉彎半徑,並加強行人穿越處照明、警示標誌及標線。車輛轉彎處應提醒駕駛注意行人與行動輔具,執行路口停讓及違規取締,減少代步器使用者遭轉彎車輛碰撞的風險。
停車管理也須避免車輛占用人行道或遮蔽路口視線;路邊停車密集處應留意車門開啟及車輛進出造成的衝突。
三、加強使用者及家庭交通安全教育
透過社區、里辦公處、醫療院所、長照據點與家屬,教導長者正確使用方式,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