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四等 新聞(選試英文)類科 傳播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地方特考・四等・新聞(選試英文)類科
試題代碼 傳播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網路詐騙頻繁,造成民眾鉅額的財物損失,政府亦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法規以防制詐騙。

請問法規中對於電信事業採取哪些要求?對於網路廣告有哪些要求?請評析上述規範是否有效及其判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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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如何從「電信服務申辦與使用」及「網路廣告刊播」兩個源頭降低詐騙風險,並要求評析規範的實際效果。作答時應先分辨兩種業者在詐騙鏈中的角色:電信事業提供電話、門號等聯繫工具;網路廣告平臺則可能提供詐騙訊息的曝光與導流管道。

法規所稱「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是透過網際網路平臺或版位提供刊登、推播廣告服務並收取對價,且位於民眾接觸廣告的最終端之業者。依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範適用於在我國提供網路廣告服務且達一定規模的業者。

解題方法

可依「事前防範、事中處置、事後責任」整理:

  1. 事前防範:核實電信服務申請人及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身分,並建立風險管理措施。
  2. 事中處置:對疑涉詐欺的門號或廣告,重新查核、限制服務、停止播送或移除。
  3. 事後責任:以行政罰、限期改正及民事賠償責任,促使業者確實履行義務。

評析規範成效時,再看它是否能切中詐騙流程,以及執行上是否受限於業者範圍、跨境執法、科技變化、個人資料與表意自由等因素。

電信事業的防詐要求

一、一般防詐義務

依條例第十四條,電信事業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電信服務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向用戶宣導防詐資訊。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特定詐欺類型或手法後,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範圍內,應採取預防、阻止、通報或其他合理措施,避免用戶接觸詐欺資訊。

二、申辦及移轉服務時核對身分

依第十五條,申請電信服務應出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者,還應出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授權證明。電信事業在簽約前,應核對文件與本人或代理人相符,並登錄資料。

依第十六條,用戶將電信服務轉讓他人,原則上應重新辦理身分核對及登錄;未辦理者,電信事業應限制或停止提供相關服務。但供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對疑似或已確認涉詐服務採取處置

依第十七條,電信事業接獲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指用戶或使用電信人疑似利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犯罪時,應限期重新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用戶不配合,或核對結果與本人不符者,應限制或停止該項電信服務。

依第十八條,接獲通知確認用戶或使用電信人利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犯罪者,電信事業應限制或停止該項服務;並須限期重新核對該用戶申請的其他電信服務,未配合或核對不符者,也應限制或停止其他服務。經通知限制或停止服務的原因消滅後,得恢復服務。

四、利用資料庫及管理高風險服務

依第十九條,電信事業受理申請或接獲通知須重新核對時,應依電信主管機關指定的資料庫輔助核對用戶身分;使用資料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且不得逾越核對目的的必要範圍。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另就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的國際漫遊服務,以及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規定核對入境資料、定期查詢出入境或停留狀態,並於符合條件時限制或停止服務。第二十一條並規定,接獲通知特定境外電信服務有違法疑慮時,電信事業不得提供對應特定用戶號碼或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的國際漫遊服務。

五、限制涉詐用戶再次申辦及違規罰則

依第二十三條,受限制或停止服務的用戶向同一電信事業再次申請服務,三年內原則上至多申請一門用戶號碼或一項電信服務;仍有該業者提供的其他服務時,三年內不得受理其申請。條文並處理涉詐法人更換名義申辦,以及經通知曾多次遭其他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服務的高風險用戶。

電信事業違反相關義務,依違規事項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罰鍰最高可至新臺幣二千萬元,並得限制一定期間內用戶號碼的核配。

網路廣告的防詐要求

一、適用對象及業者資訊揭露

依第二十七條,規範限於在我國提供網路廣告服務且達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主管機關應公告符合規模標準的業者名單,並定期檢討調整。

依第二十八條,業者應公開揭露業者、代表人及法律代表的名稱,以及可快速直接聯繫的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業者及代表人在我國無營業所或住居所且未設分公司者,依第二十九條應指定我國境內法律代表,提供法令遵循協助並代收送達。

二、不得刊播詐欺廣告,並建立廣告主身分驗證及風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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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人工智慧快速發展,對於產業及社會產生衝擊。政府制定《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確立人工智慧發展的原則及風險管理等事項。

請舉出三項人工智慧發展的重要原則並說明之。人工智慧使用大量資料的同時,如何平衡個人資料保護與公共利益之促進?政府應該有什麼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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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所揭示的人工智慧發展原則,以及人工智慧利用資料時如何兼顧個人資料保護與公共利益。作答宜先列舉並說明三項原則,再以「個資保護為底線、依法且適度促進資料利用」為主軸,說明政府如何建立兼顧創新與權益的治理機制。

**法規時間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年行政院於 114 年 8 月通過草案,列出七項人工智慧基本原則。《人工智慧基本法》嗣於民國 115 年公布施行,條文內容已有調整;以下依 114 年草案說明。

解題方法

題目沒有要求逐一列出七項原則,選三項說明即可。最切合題幹「大量資料」的原則是隱私保護及資料治理;另可選擇人類自主性,以及透明性及可解釋性,分別回應人民權益保障與人工智慧決策的可監督性。

資料治理部分,先說明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仍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憲法隱私權保障,再說明資料最小化、資安防護、非敏感資料開放與再利用等手段。公共利益不是概括免除個資保護的理由,須在法律依據、目的正當及必要範圍內處理資料。

參考作答

一、人工智慧發展的重要原則

(一)人類自主性 人工智慧的研發與應用應以人為本,支持人類自主權,尊重人格權、基本權利及文化價值,並保留適當的人類監督。人工智慧可協助分析或提出建議,但涉及重大權益的決定,應使人民有機會了解、質疑或尋求救濟,避免人完全受制於不透明的自動化決策。

(二)隱私保護及資料治理 人工智慧仰賴資料訓練、驗證與運作,應妥善保護個人資料隱私,降低資料外洩風險,並採取資料最小化原則;同時,在符合憲法隱私權保障之前提下,促進非敏感資料的開放及再利用。這項原則要兼顧資料的合理利用與個人權益,不能因技術發展或公共利益之名,即不受限制地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三)透明性及可解釋性 人工智慧系統的產出應適當揭露或標記,使使用者及受影響者得以辨識人工智慧的參與,評估可能風險並了解其對自身權益的影響。尤其當人工智慧用於影響人民權益的場景時,應提供適當說明及申訴管道,提升系統可信任度並利於監督。

二、平衡個人資料保護與公共利益的政府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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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白皮書」,並舉辦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白皮書中提出五大目標之一為促進網路平台業者自律。

請舉例說明網路平台既有的自律機制為何?依賴平台自律的優點、缺點為何?有何改進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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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網際網路治理中的「平台自律」:由網路平台依服務特性訂定內容管理規則、申訴程序及執行方式,並與產業組織、第三方查核團體及政府協力,處理違法或有害內容、錯假訊息、詐騙與使用者權益問題。

NCC《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白皮書》以「平台自律、部會協力、共識治理」為政策方向,提出的五大目標之一即為促進網路平台業者自律。白皮書屬政策文件,並非直接課予業者法律義務的法律;平台自律仍須受現行法律拘束,不能取代依法應負的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考政策治理與自律機制,沒有須援引的特定法條。若涉及具體內容違法與否,仍應依個別法律判斷;平台自律不能自行取代法律認定。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問句分段作答:

  1. 舉例說明既有機制:分成平台內部規則、產業共同準則、第三方協力三類。
  2. 分析依賴自律的利弊:從處理速度與彈性,對照業者利益衝突、透明度不足及救濟有限。
  3. 提出改進之道:兼顧平台責任、使用者權利與政府依法監督,避免把「自律」當成放任,也避免政府直接決定一般言論真假。

既有的網路平台自律機制

一、平台社群守則與內容管理

社群平台會制定使用條款或社群守則,規範仇恨、騷擾、暴力、裸露、詐欺、冒名、垃圾訊息等內容,並採取刪除、降低觸及、限制帳號、停權或標示等措施。使用者也可透過檢舉機制通報疑似違規內容,平台依其規則審查處理。

二、業者共同準則與公協會自律

網路平台可透過公協會訂定共同規範。例如台北市電腦公會曾與 Facebook、Google、LINE、Yahoo 奇摩及 PTT 等業者推動「不實訊息防制業者自律實踐準則」,建立業者處理不實訊息的共同作法。此類準則有助於形成產業共通標準,但其拘束力及執行成效仍取決於業者是否落實。

三、與第三方事實查核組織合作

平台可與獨立事實查核團體合作,將查核結果提供給使用者,並依平台政策採取標示、減少推薦或限制變現等措施。這種作法把查核專業引入平台治理,也讓內容處理不完全由平台單方面判斷;但查核結果不等於法院對違法性的判決,也不宜直接視為移除言論的唯一依據。

四、透明度、檢舉與申訴程序

平台可公開內容管理政策、移除或限制內容的數量及主要原因,並提供使用者申訴管道。良好的機制應讓使用者知道內容為何被處置、如何提出異議,以及平台如何複核。

依賴平台自律的優缺點

優點

  1. 反應迅速、能處理大量內容:平台最接近內容流通與推薦系統,具備技術及資料能力,可即時處理大量檢舉或突發風險。
  2. 具有彈性,能因應服務差異:不同平台的功能、社群文化和風險不一,平台可依自身服務調整規則,不必等待法律逐項修正。
  3. 降低政府直接審查言論的風險:由業者依公開規則處理日常內容,有助於避免政府成為言論的直接裁判者,維持網路的開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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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根據國際評比,我國享有高度的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但民眾對新聞信任度低落。

請分析我國法律對於各類型新聞媒體,包括報紙、無線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有何管制及要求?此管制成效如何?網路新聞目前無法可管,應由法律納管還是業者自律?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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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比較不同傳播媒體的管制密度,並說明新聞自由、媒體責任與公眾權益如何取得平衡。答題可依「報紙—無線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網路新聞」逐一說明,再評析管制成效及網路治理方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新聞自由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出版自由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指出,新聞採訪、資訊蒐集與查證也是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新聞自由具有監督政府、促進公共討論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等功能,但仍須與名譽、隱私、個人資料及其他公共利益調和。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要求列出所有傳播相關法規,而是比較「媒體類型不同,法律管制工具為何不同」。可用以下架構作答:

  1. 先指出制度差異:報紙採出版自由原則,現行法制沒有專門的報紙新聞內容許可制度;廣電使用稀有頻率或特定播送資源,須依專法管理;網路新聞則分散、多元且跨境,尚無一套專門的網路新聞內容管制法。
  2. 再列出法定義務與救濟:區分新聞內容規範、業者自律、主管機關監理,以及名譽或隱私受侵害時的民刑事救濟。
  3. 最後評估效果並表態:說明有法規不等於能提升信任;網路新聞宜以業者自律及公民監督為主,法律針對具體重大侵害設定清楚、合乎比例的責任。

各類新聞媒體的管制及要求

一、報紙

戒嚴時期以《出版法》等制度管理出版品的時代已經結束。《出版法》於民國 88 年廢止;民國 114 年的報紙並無專門的新聞內容事前審查或新聞紙發行許可制度,原則上由業者自主採編,政府不得僅因報導立場或內容不受歡迎而任意限制。

報紙仍須遵守一般法律,例如:

  • 名譽權及人格權:不法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權利,可能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涉及誹謗者,也可能適用刑法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要求兼顧言論自由與名譽保障,不能把「必須證明絕對真實」當成唯一標準;行為人提出的資料如足以使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仍須依法衡量。
  • 更正、回應與民事救濟:報導侵害權利或內容錯誤時,當事人可依相關法律主張權利,並透過民事程序尋求救濟。
  • 其他一般法律:例如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及兒少保護等規範,均可能適用於報導與刊載內容。

因此,報紙主要採取事後責任及一般法律救濟,並由新聞倫理、公評人或媒體內部制度補足日常自律。

二、無線廣播電視

無線廣播電視依《廣播電視法》管理。相較報紙,廣播電視涉及頻率使用及播送資源,因此設有事業許可、營運監理等制度。節目及廣告內容受法律限制,新聞內容亦有查證、公平及權益保護要求。

《廣播電視法》及其相關規範包括:

  • 節目或廣告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涉及法律所列的不當內容。
  • 新聞報導涉及錯誤或利害關係人權益時,法律設有更正等權益保障機制。
  • 新聞製播須注意事實查證與公平原則;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亦就新聞公平原則有所規範。
  • 主管機關得依法監理、調查及裁處違法情事。

這類規範應解讀為要求媒體負責任地使用播送資源,不能擴張成政府對新聞觀點或政治立場的事前審查。

三、衛星廣播電視

衛星新聞頻道主要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管理。該法以許可、評鑑及換照等制度監理業者,並規範節目與廣告內容。

  • 自律機制:《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2 條要求製播新聞或其他指定節目的事業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對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的申訴,定期提出具體報告並公開。
  • 新聞查證與公平:同法第 27 條規定,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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