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四等 職業安全衛生類科 職業衛生管理與法規概要(包括應用統計)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四等・職業安全衛生類科
試題代碼 職業衛生管理與法規概要(包括應用統計)

第 一 題25 分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對於事業單位應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之規定為何?

若事業設有總機構,除於各地區事業單位依規定設置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外,另於總機構或其地區事業單位設綜理全事業之職業安全衛生事務管理單位之規定為何?

哪些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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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所定的管理單位設置門檻,分成兩種情形:各事業單位本身應設的管理單位,以及設有總機構時,為綜理全事業事務而另設的管理單位。第三小題則考雇主須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事業單位條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 條之 1、第 6 條及第 12 條之 2 說明。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問的是「事業單位本身」還是「總機構綜理全事業」的管理單位,再依事業風險類別和勞工人數核對門檻。總機構的規定是除各地區事業單位的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外,另行設置,不可與各地區單位的要求混為一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將事業依危害風險分為第一類(顯著風險)、第二類(中度風險)及第三類(低度風險);各類事業例示見同辦法附表一。

各事業單位應設管理單位

依第 2 條之 1:

  • 第一類事業: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應設直接隸屬雇主的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 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達 300 人以上,應設直接隸屬雇主的一級管理單位。
  • 第三類事業:第 2 條之 1 未以單位人數規定應設管理單位的門檻;仍應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專責一級管理單位的設置門檻,依條文所列施行日期,於民國 112 年已全面適用。

設有總機構時,綜理全事業的管理單位

依第 6 條,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在各地區事業單位依規定設置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各地區勞工人數以該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總人數計算。

事業設有總機構者,除上述各地區的設置外,達下列規模時,還應於總機構或其地區事業單位另設綜理全事業職業安全衛生事務的管理單位:

  •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達 500 人以上,設直接隸屬雇主的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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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上述規定中之危害性化學品如何定義?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標示之事項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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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的危害通識制度,以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第 5 條。作答分兩部分:先界定何謂「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再列出容器標示要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規則第 2 條,從「物理性危害」與「健康危害」兩個面向掌握危害性化學品的範圍;再依第 5 條逐項列出容器標示事項,並補充容器容量在 100 毫升以下時的簡化標示規定。

作答要點

一、危害性化學品的定義

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

  1. 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2. 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化學品是否符合 CNS 15030 分類,並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

二、容器應標示事項

依同規則第 5 條,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的容器,應依分類及標示要項,參照規定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得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的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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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標示。

請說明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哪些感染預防措施?

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雇主應建立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請問相關採行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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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7 條之 1、第 297 條之 2,分別規範工作場所的生物病原體感染預防措施,以及遭污染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後的調查與防治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分成兩部分作答:先完整列出工作場所的感染預防措施,再說明針扎事故發生後的通報、調查、健康檢查與防治流程。作答時應把措施逐項列明,並特別掌握紀錄保存年限及血液檢查的同意要件。

感染預防措施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

  1. 確認危害暴露範圍。
  2. 管理及檢點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
  3. 傳達警告並設置標示。
  4. 實施健康管理。
  5. 訂定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6. 實施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7. 防治扎傷事故。
  8. 採購、管理個人防護具,並進行配戴演練。
  9. 建立緊急應變措施。
  10. 對感染事故辦理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維護隱私並作成紀錄。
  11. 檢討感染預防績效並修正措施。
  12. 採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措施。

醫療保健服務業另應增加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的預防注射等事項。上述措施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實施計畫,執行紀錄留存三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針扎感染災害調查及處置

雇主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的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應建立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並採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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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其暴露評估及健康管理資料。

請說明依據上述規則,雇主應如何根據定期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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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1 條,考查雇主如何依特殊健康檢查結果,按健康異常情形及其與工作的關聯性,分為四級管理,並採取相應措施。

分級時,應以醫師綜合判定為準;檢查個別項目異常,不代表必然列為第二級以上。

解題方法

先判斷檢查結果是否異常,再看醫師能否判定異常與工作有無關聯:

級別判定標準管理措施
第一級管理檢查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但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依一般健康管理辦理。
第二級管理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判定與工作無關。雇主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第三級管理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但無法確定與工作的相關性,須進一步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進行疑似工作相關疾病的現場評估。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依規定通報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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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15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對於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加以預防。

請說明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哪些疾病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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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2,重點是雇主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可能造成異常工作負荷的作業,應採取哪些疾病預防措施。條文要求雇主採取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324 條之 2 第 1 項列舉的措施作答,並按「找出高風險勞工、追蹤健康狀況、降低工作負荷、促進健康、持續管理」的脈絡說明。作答時須完整列出各款,不能只寫「做好健康管理」。

疾病預防措施

雇主應採取下列措施,並作成執行紀錄、留存三年:

  1. 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辨識工作負荷較高或具有健康風險的勞工,並評估其風險。
  2. 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協助掌握勞工健康狀況,提供適當的健康建議。
  3. 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依勞工健康狀況及工作負荷,採取工時或工作內容上的調整。
  4. 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透過健康檢查掌握健康變化,並進行後續健康管理及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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