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四等 人事行政類科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四等・人事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的種類,以及法院內部研討結論的法律效力。行政法法源包括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以及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法規範效力的判例或憲法法庭裁判等。行政法院座談會決議則屬法院內部的見解交流與參考,並非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法規範。

以下涉及法源的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為法源,關鍵在於該項是否具有一般、抽象且對外發生法律拘束力的規範效力。若僅是機關或法院內部的研討結論,供辦案參考而不直接拘束人民或其他機關,就不屬行政法法源。

選項分析

(A) 憲法法庭之判決:屬行政法法源。 憲法法庭判決具有憲法解釋與規範審查的效力,對各機關及人民具有拘束力,並能影響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方式,因此可作為行政法法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關於私經濟行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經濟行政」與「公權力行政」的區分。行政機關以私法上的主體地位參與交易或提供服務,例如採購、出租公有財產,原則上屬於私經濟行政;行政機關依法律對人民課予金錢義務,則是行使公權力,屬於公權力行政。

涉及法規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先看行政機關採取的行為方式:若是委託業者提供設備、出租公有財產或設定財產權利,通常是在私法關係中交易;若是依法律向業者課徵費用,則要看其是否具有強制課徵性。依法課徵的回收清除處理費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不因款項用於環境保護或回收處理,就成為私經濟行政。

選項分析

**(A) 正確。**經濟部水利署委請民間業者裝設水位測量感應器,屬於機關向業者取得設備裝設服務的委託或採購行為,通常以私法契約進行,屬於私經濟行政。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有關依法行政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依法行政原則」,主要包括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亦稱「消極依法行政」。
  • 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對特定事項,尤其涉及人民權利限制者,須有法律依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命令規定,亦稱「積極依法行政」。
  • 行政處罰的處罰法定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罰法》第 4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得在授權範圍內補充規定;單純以施行細則訂定處罰構成要件,並不符合此要求。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敘述所對應的依法行政原則,再特別檢查選項是否把「執行法律的細節事項」與「創設人民受處罰的構成要件」混為一談。施行細則原則上用於補充執行法律所需的細節、技術事項,不能僅憑概括授權創設處罰構成要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關於行政裁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意義、分類,以及裁量仍受法律拘束的原則。行政機關在法律授予裁量權的範圍內,得依個案情形決定是否作成行政處分,或選擇何種法律效果;但裁量權不是不受限制,逾越或濫用裁量仍屬違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裁量的種類、法院審查,還是裁量是否受法律拘束。題幹問「何者錯誤」,其中「行政裁量並無違法問題」將裁量誤說成不受合法性控制,是判斷關鍵。

本題涉及行政裁量的一般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法律效果的選擇屬於裁量。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可依個案情形決定採取何種法律效果,例如在法定罰鍰額度內決定處罰金額,屬於選擇裁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不具有公課的性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課」的概念。公課是國家或其他公法團體基於公權力,依法向人民課徵的金錢給付;租稅、規費及社會保險費,均屬常見的公課類型。罰鍰則是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行政機關所施加的行政罰,性質是制裁,不是公課。

本題涉及公課與行政罰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金錢給付的目的:若是依法籌措公共財源或支應特定公共服務、保險制度,通常屬公課;若是因違法而施加,用來制裁義務違反者,則屬行政罰。依此判斷,租稅、規費、社會保險費具有公課性質;罰鍰是行政罰,故選 (C)。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不發生具體之行政法律關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具體行政法律關係」與「抽象法規範」的區別。行政機關就特定人民或事件作成行政處分、採取行政執行措施,或人民提出個別公法申請,通常會形成具體的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立法機關制定一般、抽象且適用於不特定人的法律,則屬抽象規範的形成,不直接成立特定人民與行政機關間的具體行政法律關係。

本題涉及行政法總論上的法律關係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行為是否指向特定人民或個案,並直接設定、變更或實現具體的公法權利義務。若行為是在制定一般、抽象、反覆適用的法律規範,就不屬於具體行政法律關係。

選項分析

  • (A) 主管機關命營業人停止營業:錯誤。 主管機關對特定營業人作成停止營業命令,直接限制其營業自由並課予停止營業的義務,屬個案行政行為,會發生具體行政法律關係。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依行政法人法規定,有關行政法人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法》所定行政法人的設置主體、法律地位及設置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規定,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設置須符合專業需求,或有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的必要。

解題方法

先抓住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的三個要點: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依法設立的公法人、設置具有法定需求。再對照選項,特別留意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把地方政府一概排除在設置主體之外,與行政法人法的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係屬於下列何種行政主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主體」的種類,以及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款,地方自治團體是指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的團體。因此,地方自治團體屬於公法人。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引用的法源即可:題目明確問「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直接掌握《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團體的定義。地方自治團體依法享有自治權利並負擔自治義務,是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它不是以私法方式成立的私法人,也不是《行政法人法》所稱的行政法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關於獨立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1條對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任命程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 相當二級機關的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須先經立法院同意,再任命。
  • 其他獨立機關的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區分「相當二級機關」與「其他獨立機關」,並留意專任成員須經立法院同意。

解題方法

先依機關層級套用第21條:相當二級機關的專任合議制成員,任命前須經立法院同意;其餘獨立機關的合議制成員,則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再逐項比對選項敘述是否符合這兩種程序。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的生效、一般處分的生效,以及違法行政處分的職權撤銷與無效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上級機關亦得撤銷;但有法定限制時,不得撤銷。第 110 條規定書面處分及一般處分的生效時點;第 111 條則列舉行政處分無效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文字,特別留意題幹問的是「何者錯誤」。第 117 條的主體包含原處分機關與其上級機關,若選項把撤銷權限說成只屬於其中一方,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本選項稱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僅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得撤銷違法處分。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原處分機關本身也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且其上級機關亦得撤銷。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關於機關權限及管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的權限委任、權限委託及其法律效果,主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17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權限委任:上級機關將部分權限委任給所屬下級機關。受委任的下級機關就該事項取得管轄權,因此會發生管轄權移轉的效果。
  • 權限委託:行政機關將部分權限委託給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受委託者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該權限。
  • 權限委任或委託後,對受委任或受委託機關所作行政處分不服,訴願管轄原則上依《訴願法》第 4 條,向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描述的機關關係:若是「上級機關與所屬下級機關」,對應權限委任;若是「不相隸屬」,則可能是權限委託。再辨認法律效果與訴願管轄,即可逐項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同一事件,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亦即發生管轄競合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的管轄競合:同一事件有數個行政機關依同法第 11 條、第 12 條均有管轄權時,原則上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若無法分辨受理先後,才由各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條文順序判斷:先看能否分辨受理先後;能分辨,就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只有無法分辨先後時,才進入協議程序。因此,選項只要完整表述「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就是正確的條文內容。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準用對象」。該法第 102 條列出若干人員,雖不完全符合第 3 條所稱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仍準用本法相關保障規定,包括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後未具任用資格的留用人員,以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的人員。

因此,判斷時要區分「準用保障法」與「本法保障對象」的廣義用法:題目所稱保障對象包括第 102 條列出的準用對象。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

  • 若明列於第 102 條,屬準用對象。
  • 若未列於第 102 條,且不屬第 3 條依法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即非本法保障對象。

第 102 條沒有將行政院政務委員列為準用對象;政務委員屬政務人員,不屬本法所稱依法任用的常任公務人員,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錯誤選項。《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定,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準用本法規定。題目特別限定「依法任用」,符合條文所列範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所定的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義務,以及違法命令的處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條文,公務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長官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原則上應服從,相關責任由長官負擔。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公務員無服從義務。此外,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公務員得請求書面署名;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命令。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先確認違法命令的報告及書面署名程序,再特別注意「違反刑事法律」是服從義務的例外。凡選項稱刑事違法命令仍須服從,即與條文直接牴觸。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懲處之種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處」與「懲戒」的種類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懲處主要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懲處種類包括平時考核的申誡、記過、記大過,以及專案考績的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公務員懲戒法》所列的休職、撤職、降級等則屬於「懲戒處分」,不是本題所問的懲處種類。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屬於哪一套制度:若是考績法上的懲處,可能是申誡、記過、記大過或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若是懲戒法上的處分,則包括休職、撤職、降級等。依此區分,選出屬於懲處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不服下列何種行為應適用公務人員申訴之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對機關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所提救濟,應區分「復審、行政訴訟」與「申訴、再申訴」的適用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不當,致影響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對依法得提起復審的行政處分不服,則走復審程序。判斷關鍵在於行為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或只是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性質:若涉及身分、任用或其他法律地位的變動,通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等程序;若是工作管理、考核或差勤事項,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原則上適用申訴程序。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分類,以及公物成立是否以公有為必要。一般所稱公物,是行政主體為達成行政目的,直接供行政機關或一般民眾使用的物。依用途,可分為:

  • 公共用公物:直接供一般民眾使用,例如道路、公園、廣場。
  • 公務用公物:供行政機關執行公務使用,例如機關辦公廳舍。

公物不以所有權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必要;私人土地在具備公物成立要件時,也可能成為公物。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行政法理解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分類定義,再檢查其餘選項是否錯把「公物」限於公有財產,或把公有土地的使用一律視為徵收、補償或可因時效取得。公物的判斷重點是其公共目的與使用狀態,不只是所有權歸屬。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公共用公物是直接供一般民眾通常利用之物。道路供民眾通行、公園供民眾休憩,都是典型例子。此處的「通常利用」是依物的性質進行一般使用,例如一般通行;超出通常使用範圍的特別使用,則可能須經許可。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內部單位的區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並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判斷重點在於:該組織是否依法具有獨立的機關地位,而非僅是某行政機關內部協助處理業務的單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組織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的組織定位。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考試院均為依法設置、具有機關地位的組織;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則是行政院內部審議訴願案件的單位,不具有獨立行政機關地位,因此不屬於行政機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法規命令的定義、草案預告程序,以及多機關會同訂定與發布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訂定程序原則上須依法進行;其中,草案預告及會同發布分別見同法第 154 條、第 157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要件即可: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人民或團體可以提出訂定法規命令的建議;草案原則上須公告徵求意見,只有法定急迫例外得免;數機關會同訂定且依法須經上級核定者,核定後應會銜發布。符合最後一項規定的是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規命令須基於法律授權,不能因機關長官發布,就在欠缺法律授權時訂定法規命令。機關長官可能依職權訂定行政規則,但行政規則與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法規命令不同。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關於行政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及第 160 條的行政規則。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作的內部一般、抽象規定,原則上只在行政機關內部發生效力,不直接對外拘束人民。

裁量基準屬行政規則的一種。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訂定裁量基準,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行政規則則依機關職權訂定,原則上不須法律授權。

解題方法

先掌握行政規則的「內部性」:它拘束機關內部,不能直接作為對人民課予義務或限制權利的法源。再核對其餘選項是否符合行政規則的訂定方式與效力範圍,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的種類、交通違規舉發通知的法律性質,以及行政處分部分無效和信賴補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行政處分若有無效事由,原則上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判斷;至於行政處分只有一部分無效時,依同法第 112 條,其他部分仍有效。只有除去無效部分後,行政處分即不能成立,才是全部無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制度,再以法條檢驗敘述是否正確。選項 C 把行政處分「一部無效」說成「當然全部無效」,與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的原則直接相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選舉後公告當選人,是對既有選舉結果所作的確認,性質上屬於確認處分。確認處分在於確認既存的法律關係或法律地位,而非創設一個全新的法律關係。

  • (B) 正確。 依題目所採的實務見解,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具有暫時性行政處分的性質:它先確認並通知舉發的違規事實,但違規案件後續仍由處罰機關裁決,形成後續處罰結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無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的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行政處分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者,無效;其中包括:

  •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第 1 款)。
  •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第 3 款)。
  •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第 4 款)。
  •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者(第 7 款)。

誤寫、誤算等錯誤,則依同法第 101 條處理:行政機關得隨時更正,不因此當然使行政處分無效。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列舉的無效事由。前三項都是該條明定的情形;誤寫誤算錯誤屬於可更正的瑕疵,不是第 111 條所列的當然無效事由,因此選出 D。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之附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附款」及其種類。依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時,得附加附款;作成羈束處分時,除法律有明文授權外,也須有法律依據。常見附款包括:

  • 期限:設定處分效力開始或終止的時間。
  • 條件:以將來不確定事件的發生或不發生,決定處分效力。
  • 負擔:要求受益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日後廢止處分的權限。
  • 保留負擔之追加或變更:保留日後增加或調整負擔的權限。

依同法第 94 條,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的目的,並須與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附記的內容是否屬於「期限、條件、負擔或保留權限」等附款形式;若只是重申法令已規定的標準,或屬於許可本身的內容界定,便不因寫在許可文書上就當然成為附款。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衛生福利部為因應新冠肺炎之全球大流行,發布下列公告:

「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禁止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因會議、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欲前往者,應經所屬醫院報衛生福利部同意。」

上述公告之行政行為性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分類,關鍵在於判斷公告是否對特定範圍的人直接發生公法上的法律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不以逐一列出姓名的相對人為必要;若公告對可得確定的一群人及其具體事項直接設定權利義務,也可能是一般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公告內容是否只是表達勸告或政策方向,還是直接設定行為限制。本公告禁止「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前往特定旅遊警告地區,例外情形須經所屬醫院報衛生福利部同意。其規範對象可依身分確定,限制也直接作用於這些人前往特定地區的行為,具有對外法律效果。

因此,依官方答案,本公告屬行政處分;公告形式及相對人未逐一列名,不妨礙其行政處分性質。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判斷契約性質,重點在契約所規範的法律關係是否屬公法,以及契約內容是否涉及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或執行公法任務。

公立機關參與契約,不代表契約必然是行政契約;仍須依契約目的、內容及其所生法律關係判斷。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契約的主要目的與法律關係:

  • 若是機關以一般交易方式採購工程或商品,原則上屬私法契約。
  • 若是受託人執行法定公務,或契約直接規範公法上的權利義務,則可能屬行政契約。
  •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的聘任關係,依司法院解釋及相關實務,屬公法上的職務關係。

選項分析

(A) 公立國民小學與廠商締結之工程採購契約:正確,非屬行政契約。 學校為興建或修繕工程與廠商締約,主要是在市場上取得工程服務,契約規範的是工程施作、價金給付及瑕疵擔保等交易關係,性質上屬私法契約。公立學校的身分不會使一般採購契約當然轉為行政契約,因此本選項符合題目所問「非屬行政契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公法上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的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 請求權人是行政機關: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請求權人是人民: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行政機關為實現其公法上請求權所作成的行政處分,會使時效中斷。
  • 時效完成後,公法上請求權即消滅。

解題方法

先依請求權人身分區分時效長短,再核對行政處分是否為行政機關實現該請求權而作成,以及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題目問「何者錯誤」,人民請求權的時效是關鍵:依法為十年,不是五年。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關於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指導的對象、目的及法律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

因此,行政指導的對象須為「特定人」,且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促請對方作為或不作為,均屬其可能內容。

解題方法

以第 165 條的定義逐項核對題目敘述。最關鍵的判斷是行政指導的對象:條文明定為「特定人」,所以將對象擴大為不特定人的選項,與法定定義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裁罰性不利處分」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罰法》第 2 條,行政罰除罰鍰、沒入外,還包括具有裁罰性的其他不利處分,例如吊扣證照、公布姓名等。

判斷關鍵在於處分的目的與性質:若是為了制裁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具有懲罰性,即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若是為了保全公法上債權、確保將來可以執行,則屬保全措施,不以懲罰為目的。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相關判斷,現行法已修正部分限制出境的門檻與要件,但不影響本題所考的裁罰性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措施的法律性質:罰鍰是典型行政罰;吊扣駕照與公布姓名分別屬《行政罰法》第 2 條列舉的限制資格權利、影響名譽類型;欠稅限制出境則是為保全稅捐及避免執行落空而採取的措施,並非對欠稅行為的懲罰。因此,選出欠稅限制出境即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之甲,命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並實施管制或隔離。

該行政措施之法律性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與行政命令的區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重點在於:措施是否針對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對象,並直接設定、變更或限制其權利義務。

本題涉及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隔離措施,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處分對象與法律效果:主管機關命令甲遷入指定處所接受檢查、管制或隔離,對象是特定的甲,且措施直接限制甲的行動自由。這是行政機關就具體個案對特定人所為、直接發生外部法律效果的行為,符合行政處分的要件。

措施影響人身自由,可能涉及限制是否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法定程序等問題;但這些是措施合法性的判斷,與其行為形式屬於哪一類並非同一問題。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處罰,依當時法律得處罰鍰新臺幣 3,000 元至 6,000 元,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處時,裁處 4,000 元。甲不服,提起訴願後,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命重為適法處分後,法律修正為得處罰鍰新臺幣 1,000 元至 3,000 元。行政機關之第二次裁處時,應如何適用法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5 條的「從新從輕原則」,以及修法後「裁處時」的判斷。依民國 111 年修正、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法律;但裁處前的法律對受處罰者較有利時,應適用最有利的規定。

法條所稱「裁處時」,包括行政機關第一次裁處後,經訴願決定撤銷並命原機關重為處分的時點。因此,重為裁處時已生效的新法,也屬於本題比較新舊法的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法律變更發生在何時:第一次裁處為 4,000 元後,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並命重為處分,法律才修正。因重為裁處仍屬《行政罰法》第 5 條所稱的「裁處時」,應以第二次裁處時的法律為基準。

再比較新舊法對甲是否有利:舊法罰鍰範圍為 3,000 元至 6,000 元;新法範圍為 1,000 元至 3,000 元。新法的法定罰鍰上限較低,對甲較有利,故應適用新法。行政機關並應在新法的 1,000 元至 3,000 元法定範圍內,依個案情節重新裁量。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作成之扣留決定,相對人不服時,應向何機關聲明異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36 條及第 41 條所定的「扣留」與「聲明異議」程序。行政機關為保全證據或確保日後沒入裁處得以執行,得扣留物品;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扣留時,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41 條規定: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時,才須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現行法相關規定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所稱的「扣留決定」是由哪個機關作成,再依第 41 條第 1 項向該扣留機關聲明異議。本題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作成扣留決定,因此應向該署提出。

「直接上級機關」是扣留機關審查異議後認為無理由,依法移送決定的機關;不是相對人一開始聲明異議時要向其提出的機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中「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範圍,以及這類義務如何強制執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書面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時,執行機關得依法採取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

其中,行為義務是要求義務人積極做某事;不行為義務是要求義務人停止或不得做某事。金錢給付義務則是另一類,依行政執行法第 2 章規定執行。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義務的內容:

  1. 要求當事人做或停止某個行為,屬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2. 要求當事人繳納金錢,屬金錢給付義務;應與第 3 章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區分。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關於即時強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四章「即時強制」的目的、方法與限制。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或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在有立即處置必要時,直接採取必要措施;常見方法包括對人管束、對物扣留或處置,以及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明定,對人管束不得逾 24 小時;第 40 條規定進入處所的要件;第 41 條則規定特別損失的補償。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先看各選項是否符合即時強制的目的,再核對特定措施的法定界線。本題最直接的判斷點是管束時間上限:法律明定不得超過 24 小時,因此聲稱可延長至 48 小時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終止行政執行之原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的終止行政執行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申請終止執行的情形,包括:

  1.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
  2.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
  3. 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

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要找出不在上述法定事由中的選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的列舉事由即可。注意「執行目的有難以實現之虞」雖然聽起來與執行困難有關,卻不是第 8 條的終止原因。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關於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的基本規則,包括聽證的公開原則、對主持人處置聲明異議、預備聽證,以及當事人缺席時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58條、第59條、第63條及第64條的規定。特別注意:聽證原則上公開;當事人得對主持人不當處置即時聲明異議;必要時可在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當事人無故缺席時,主持人得依情形開始、延期或終結聽證。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間請求協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間的職務協助,以及行政執行、行政送達中的機關協力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行政協助;被請求機關原則上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
  • 行政執行法第 6 條規定,執行機關在法定情形下,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 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規定,對在軍隊或軍艦服役的軍人送達,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法源,再核對關鍵要件。判斷職務協助時,尤其要留意請求對象是否為「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若選項把下級機關也寫成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請求對象,即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的例外不公開事由,以及政府資訊部分可分時的處理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政府資訊符合特定情形時,機關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其中第 1 款包括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限制或禁止公開的事項;第 3 款則是「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同條第 2 項並規定,政府資訊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部分時,應去除該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當然不公開」或「符合例外事由時得限制公開」。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是一律保密:除須符合條文所定的內部準備作業等要件外,尚有公益必要時得公開的但書。因此,將擬稿說成「均不得公開」,便忽略了法條但書,且把限制公開的範圍擴張為絕對禁止。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陳情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所定的「陳情」事由。依民國 112 年有效的條文,人民得向主管機關陳情的事由包括:

  1. 對行政興革提出建議。
  2. 查詢行政法令。
  3. 舉發行政違失。
  4. 維護行政上權益。

因此,判斷關鍵是:選項是否屬於第 168 條列舉的陳情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的法定事由比對。題目問「何者非屬」,選出未列在條文中的事項即可。向監察院請求提出彈劾案,不是該條所定的陳情事由。

選項分析

  • (A) 行政法令之查詢: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明定,人民得就行政法令查詢向主管機關陳情,屬於法定事由。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關於訴願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決定的法律性質、拘束力與形式存續力,以及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後,原處分機關是否受其意旨拘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訴願法第 95 條,訴願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對各關係機關有拘束力;同法第 96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處分機關應依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訴願決定若因未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而確定,亦取得形式存續力。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訴願決定的三個面向:是否屬行政處分、確定後拘束哪些機關,以及撤銷原處分後原處分機關應如何處理。關鍵在於區分「原處分機關仍可處理案件」與「原處分機關可以不受訴願決定意旨拘束」:前者不代表後者。

選項分析

(A) 訴願決定亦屬行政處分:正確。 訴願決定是訴願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所委由處理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8 條所定的訴願管轄: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而作成行政處分,訴願向受委任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依民國 112 年《訴願法》第 8 條,受委任機關或受委託機關辦理受委任、委託事件所為的行政處分,訴願管轄依其隸屬關係,分別由受委任機關或受委託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決定。題目所述是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因此適用受委任機關的規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法律關係:上級機關將事件交由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辦理,屬於委任;承辦並作成處分的下級機關,則是受委任機關。依《訴願法》第 8 條,訴願管轄機關為該受委任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故選 D。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為訴願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人的資格。依民國 112 年當時的《訴願法》第 18 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因行政處分而認為自己的權利或利益受違法或不當侵害者,得提起訴願。

判斷重點有二:一是該主體是否能以自己的名義成為權利義務主體;二是行政處分是否侵害其自身權利或利益。機關內部的單位通常沒有獨立的權利義務地位,不能只因有名稱或組織編制,就成為訴願人。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的法律地位:祭祀公業及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可依個案情形作為非法人團體;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經濟部經濟法制司則是經濟部內部單位,並非獨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故不得為訴願人者為經濟法制司。

選項分析

  • (A) 祭祀公業:錯誤。 祭祀公業雖未必具有法人資格,但可屬非法人團體。符合《訴願法》第 18 條要件,且行政處分侵害其自身權利或利益時,得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願。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撤銷訴訟的適用對象、判決種類,以及訴訟標的已無法透過撤銷判決回復原狀時的救濟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撤銷訴訟是人民對違法行政處分提起的救濟;若處分已執行且無回復原狀可能,則可依同法第 6 條第 1 項請求確認該處分違法。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所述情形應採用的訴訟類型:

  • 行政處分已消滅,通常不再有可供撤銷的處分,應視個案改提確認訴訟。
  • 申請遭拒絕,屬行政機關否准人民依法申請的情形,原則上應提課予義務訴訟。
  • 撤銷訴訟以行政處分違法為要件,單純不當不足以提起。
  • 處分已執行且無回復原狀可能時,法律設有確認違法的替代救濟。

選項分析

(A) 錯誤。 已消滅的行政處分通常已無撤銷的標的,不能僅因處分曾經存在,就提起撤銷訴訟。若原告仍有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提起確認訴訟;若處分在撤銷訴訟中消滅,法院也可能依同法第 196 條處理其後續救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為情況判決時得處理之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99 條的情況判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認為原處分或決定違法,但撤銷或變更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且已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後,仍認為維持原處分較妥適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作成情況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在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另依同法第 199 條,法院為情況判決時,應依原告聲明,在判決中命被告機關賠償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的損害。

解題方法

先抓住情況判決的裁判結構:原處分雖違法,但基於公益重大損害而不撤銷。因此,法院以駁回原告之訴維持處分的效力,同時宣告其違法;符合條件時,也可命機關賠償損害。

據此,凡是「撤銷原處分」的選項,都與情況判決維持原處分效力的核心相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直接作為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以及行政法人能否直接成為賠償義務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國家賠償法》第 14 條,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依法設立的公法人;因此,行政法人在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時,得依準用規定直接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法律身分:是行政法人、公法人,還是私法人。行政法人具有公法人地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14 條準用規定;公司或私立機構則不會只因承辦公共服務、接受政府監督或管理公共設施,就當然成為國賠義務機關。再依題意選出得直接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者。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另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損害,原則上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負責;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則由該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負責。題目問的是「得直接」擔任賠償義務機關,因此要看組織本身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公法人地位。

選項分析

  • (A) 私立大學附設醫院:錯誤。 私立大學及其附設醫院原則上屬私法人或其內部機構,不因提供醫療服務,就取得行政法人或公法人身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合併請求、起訴前置程序、審級制度及裁判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時,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行政訴訟法第 4 條則規定,對違法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絕對用語與法定制度:第 7 條明文允許合併請求;撤銷訴訟原則上有訴願前置;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並非三級三審;提起行政訴訟也須依法繳納裁判費。據此可確認只有 A 正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 7 條明定,提起行政訴訟得在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例如,人民提起撤銷訴訟時,也可依法合併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或財產給付。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行政機關徵收甲之土地,卻未於法定期間內發給補償金,致使徵收處分失其效力。若甲主張依該徵收處分所成立之法律關係因失效而不存在,則其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類型的判斷,關鍵在於甲的請求是要法院「撤銷一個仍有效的行政處分」、「命機關作成處分或給付」,還是「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存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未在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補償費繳交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徵收從此失其效力。行政訴訟法第 6 條則規定,人民得在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時,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設定的法律效果:徵收處分已因未於法定期間發給補償金而失效。甲所求是確認「依該徵收處分所成立的法律關係因失效而不存在」,也就是請法院判斷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仍存在。

這不是要撤銷仍有效的徵收處分,也不是要求行政機關作成新處分或給付金錢,因此應提起確認訴訟。題目已將甲的請求明確限定為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故選確認訴訟。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警察執勤中見爛醉之甲騎機車,未施以對人之即時強制管束任其離去,致甲隨後肇事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未對危險情形採取必要措施時,是否構成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怠於執行職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警察遇有法定危險情形,得依法採取必要的即時強制措施;即時強制並非一律排除國家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看警察是否面對足以引發職務上介入義務的具體危險,再判斷未採取必要措施,是否與人民權利受損有因果關係。

題幹指出警察執勤時看見爛醉的甲騎機車,卻未施以對人的即時強制管束,任其離去,甲隨後肇事死亡。依題意,醉酒騎車已呈現明顯且急迫的交通危險;警察未採取必要管束措施,致危險持續並發生死亡結果,符合怠於執行職務的題目設定,因此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法上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成立要件包括:

  1. 有供公共使用的公有公共設施。
  2.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3. 人民因此受有損害。
  4. 設置或管理欠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此責任不以人民實際使用該設施為必要;只要損害與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欠缺有關,即可能成立。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選項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關鍵在於區分法條列出的賠償客體,與選項自行增加的「利用」限制。法條明定的損害範圍是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係因公共設施之利用而產生」則不是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A) 損害係因公共設施之利用而產生:錯誤。 公共設施欠缺責任不要求受害人必須親自利用該設施。即使受害人不是設施的使用者,只要損害係因設置或管理欠缺所致,仍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請求權的賠償範圍、請求程序、消滅時效與訴訟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該法外,適用民法;第 7 條第 1 項並規定,損害賠償以金錢為原則。因此,賠償範圍須參照民法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依民法第 216 條,損害賠償除填補既有損害,也包括依通常情形或已定計畫、設備可得預期的利益,也就是「所失利益」。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常考條文:

  • 賠償範圍:國家賠償法第 5 條準用民法;民法第 216 條包括所失利益。
  • 書面請求與協議: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
  • 消滅時效: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知有損害起 2 年、損害發生起最長 5 年。
  • 訴訟程序: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

其中,A 選項直接否定所失利益的請求,與民法第 216 條不符,是本題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國家對於人民不負損失補償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的區別。損失補償,是人民因合法公權力措施承受特別犧牲時,國家依法給予補償;損害賠償則是因公務員違法行為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造成損害時,依國家賠償法填補損害。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所述情形是合法措施造成的特別犧牲,還是公共設施欠缺造成的損害。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請求權的法律性質:依法拆遷、廢止授益處分或利用私人土地設置捷運設施,可能涉及損失補償;因公共設施管理欠缺而受傷,則屬國家賠償問題,不是損失補償。

選項分析

(A) 臺中市為辦理都市更新須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錯誤。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因更新而須拆除或遷移時,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應給予補償。因此,此類情形涉及損失補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