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四等 法律廉政類科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為於 A 機關服務之薦任第八職等公務人員。試問:
(一) 甲於何種情況下,得透過年終考績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之任用資格?(10 分)
(二) 若 A 機關被裁撤後,承受其業務之 B 機關已無薦任第八職等之職缺時,就甲之任用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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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種不同的職等保障與取得任用資格方式:
- 年終考績升等:薦任第八職等公務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時,得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 機關裁撤後的轉任或派職:依命題當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條,承受業務的機關應辦理轉任或派職;沒有相當職缺時,甲可以調任同官等較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保有原俸級或同數額俸點的俸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與「機關裁撤時的身分及待遇保障」:
- 第一小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檢查考績、年資及俸級條件。
- 第二小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條,先確認承受業務機關負有轉任或派職義務,再處理沒有原職等職缺時的安排。
(一)以年終考績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甲須符合以下條件:
-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滿三年。
- 最近三年薦任第八職等職務的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 已敘至薦任第八職等本俸最高級。
- 依法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仍應依規定參加考試;本題所問的考績升等資格,係以甲不屬於此種須經考試的情形為前提。
符合上述條件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此處是取得「任用資格」,不代表甲當然立即占任第九職等職務;實際任用仍須有適當職缺並依任用程序辦理。
(二)B機關沒有薦任第八職等職缺時的處理
第 二 題25 分
甲為於 A 機關任職之非主管公務人員,則甲得否為下列行為?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一) 下班後於餐廳駐唱,並販售其自製之音樂卡帶。(10 分)
(二) 於大學兼課。(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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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不得經營商業」及第 15 條有關兼職、才藝報酬與教學工作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銓敘部民國 114 年 1 月 2 日解釋為準。
判斷時應區分三種情形:
- 反覆從事同種類業務:原則上不得兼任;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的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且未影響本職,才適用例外。
- 依個人才藝表現取得報酬:可以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為之,但報酬須適當,且不得妨礙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或本職性質,也不得有利益衝突。
-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原則上須經服務機關同意;只有「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才免事前同意,但仍應報機關備查。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的實質,再套用對應規範:
- 餐廳駐唱是一次性的才藝表演,還是反覆提供駐唱服務?
- 販售卡帶是現場展演才藝取得報酬,還是製作並販售商品?
- 大學兼課屬教學工作,是否有報酬、是否影響本職,決定同意或備查程序。
題目已說甲是非主管公務人員,故沒有機關首長須經上級機關同意的特殊程序。
(一)下班後於餐廳駐唱,並販售其自製之音樂卡帶
駐唱
下班後駐唱,若是依個人才藝表現提供表演並取得報酬,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6 項的規範範圍。是否得為,仍須符合「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及「報酬適當」等要件,並不得妨礙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或本職性質,也不得有利益衝突。
若實際上固定、反覆受聘於餐廳駐唱,並已成為持續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則另涉及同條第 2 項;不能只因在下班時間就一概認為可以。題目所述「下班後於餐廳駐唱」如係依個人才藝表演而取得適當報酬,且未有前述妨礙或利益衝突情形,得為之。
販售自製音樂卡帶
第 三 題25 分
甲為 A 國立大學附設醫院院長,甲因故不能視事,而由乙代理其職務 2 個月。試問:依法甲與乙是否須申報財產?若須申報財產,應向哪一個機關申報與申報哪些財產?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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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所定應申報財產身分,以及代理職務的申報門檻;另須判斷申報機關與申報財產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及其附屬機構首長、副首長,均屬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國立大學附設醫院院長屬公立大學附屬機構首長,因此甲具有法定申報身分。
同條第 2 項規定,應申報財產職務由代理人擔任者,代理人也應申報;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免申報。
解題方法與涵攝
先確認甲的職務是否列入法定申報身分,再判斷乙代理是否達三個月門檻,最後依職務類別查明申報機關,並按財產申報法規定列出申報範圍。
甲是國立大學附設醫院院長,屬公立大學附屬機構首長,依法應申報財產。乙代理院長職務二個月,未滿三個月,因此依第 2 條第 2 項但書免申報財產。
申報機關與財產範圍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第 1 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的申報機關為監察院。因此甲應向監察院申報;乙因代理未滿三個月,沒有代理申報義務。
依同法第 5 條,申報財產範圍如下:
第 四 題25 分
甲為 A 縣政府所屬公務人員,某日因公奉派至 B 直轄市出差 3 日,首日晚上正好下榻飯店附近有 C 政黨舉辦之造勢活動。試問:甲得否參加該活動?甲得否為 C 政黨 D 部主任?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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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與政黨活動及擔任政黨職務的限制。判斷時要分開看兩件事:
- 參加造勢活動:看甲參加的時間是否屬上班或勤務時間。
- 擔任政黨部主任:看該職務是否屬政黨職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法條適用
一、甲得否參加造勢活動?不得。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該條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包括法定上班時間、彈性調整上班時間、值班或加班時間,以及因公奉派出差的時間。
題目明示甲奉派出差3日,並於出差首日晚上參加政黨舉辦的造勢活動。即使活動在晚上、甲當時已下榻飯店,仍處於奉派出差期間,屬第7條所稱勤務時間;造勢活動又是政黨舉辦的活動,因此甲不得參加。
另須注意,第9條列舉若干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而從事的政治行為,例如動用行政資源、在辦公場所展示相關旗幟或服飾、主持集會、發起遊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