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四等 法律廉政類科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四等・法律廉政類科
試題代碼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25 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何等資格之一?並請進一步說明各該資格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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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亦即公務人員取得任用資格的三種法定途徑。作答時應先列出三款,再分別說明資格的取得方式及其意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第 9 條第 1 項辨認資格類型,再說明各類資格的法律基礎:

  1. 依法考試及格。
  2. 依法銓敘合格。
  3. 依法升等合格。

答題時須分清「考試及格」與「銓敘合格」:前者是經法定考試取得資格;後者是依法律規定經銓敘審定取得資格;「升等合格」則是依法升等並取得相應任用資格。

各項資格之意涵

一、依法考試及格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令,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而取得任用資格。考試及格後取得的官等、職等及職系任用資格,依考試種類、等級與相關法規認定。例如,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仍須遵守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所定的機關、職系或轉調限制。

二、依法銓敘合格

依法律規定經銓敘機關審查、銓敘審定合格,取得相應任用資格。此類資格不以本次透過公務人員考試取得為限,而是法律承認其既有身分、經歷或資格,並依法完成銓敘審定。依法銓敘合格者,仍應依其資格所及官等、職等及職務範圍任用。

三、依法升等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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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如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是否負服從之義務?如不同長官命令內容有別,應服從何等長官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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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第4條所定的服從命令義務,以及不同長官命令衝突時的優先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依第3條,公務員對長官在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若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該管長官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命令因此所生責任由該長官負擔。

依第4條,兩級長官同時發命令,以上級長官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發命令,則以主管長官命令為準。

解題方法

先處理「認為命令違法」:不能只因公務員自行認定違法,就直接拒絕服從。法律要求先報告;經該管長官認定命令並未違法,且以書面署名下達後,仍應服從,責任由下達命令的長官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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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建置之公務人員權益救濟途徑為何?其提起之要件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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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所定公務人員權益救濟,主要分為兩條途徑:

  1. 復審:對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不服,或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
  2. 申訴、再申訴:對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

判斷關鍵在於機關行為的性質:**行政處分走復審;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走申訴、再申訴。**復審及再申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解題方法與各途徑要件

一、復審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並因此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提起復審。

復審的要件可整理如下:

  • 提起人:受行政處分損害權利或利益的公務人員。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原公務人員身分的請求權遭侵害,也得提起;公務人員死亡後,其遺族基於該身分所生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侵害,也得提起。
  • 救濟標的: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
  • 不服理由及損害:認為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且已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 機關怠為處分:依第 26 條,對依法申請案件,機關逾法定期間不作為,或駁回申請,致權利或利益受損者,得提起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行政處分的復審。
  • 期間:依第 30 條,自行政處分達到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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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分為哪三種?其各自之意義為何?同法所定之平時考核的獎懲種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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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所定考績種類及其定義,以及第12條第1項所定平時考核的獎懲種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考績分為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平時考核的獎懲則各分三級。

解題方法

先依考績的辦理情形區分三種考績,再記憶各自的適用時點與條件:

  1. 年終考績:每年年終辦理,考核當年度連續任職期間。
  2. 另予考績: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未滿一年,但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
  3. 專案考績: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

接著列出平時考核的獎懲各三級,並注意「獎勵」與「懲處」用語不同。

考績種類及意義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公務人員考績分為下列三種:

  1. 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的考績。
  2. 另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的考績。
  3. 專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的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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