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五等・戶政
試題代碼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有關姓名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姓名條例》對下列事項的規定:

  1. 戶籍登記姓名的數量限制。
  2. 姓名所使用文字的範圍。
  3. 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的登記。
  4. 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後的中文姓名取用。

其中,姓名文字原則上應使用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文字,不能任意創造或使用字典以外的自創文字;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則屬法律所承認的特殊情形。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掌握《姓名條例》的「原則—例外」架構:

  • 原則:國民戶籍登記姓名以一個為限,且姓名文字須使用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文字。
  • 例外:臺灣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姓名登記;歸化我國國籍之外國人,須取用中文姓名。

因此,選項若將「法律承認的例外」擴張成一般人民均得自由使用自創文字,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國民於戶籍登記姓名時,亦得使用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以外之自創文字

錯誤。

依《姓名條例》規定,國民於戶籍登記姓名時,姓名文字原則上應使用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文字。一般國民不得自行創造字典未收錄的文字,作為戶籍登記姓名。

法律對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設有特別規定,但這是特定身分的法定例外,不能推論為所有國民均可使用自創文字。因此,本選項將例外誤作一般原則,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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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戶籍法相關規定,關於戶口調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戶籍法》關於「戶口調查」的調查對象、協助機關、清查權限及拒絕調查之處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戶口調查應查記戶內居住之現住人口;其未辦戶籍登記者,亦應查記。
  • 戶政事務所按戶逐口辦理戶口調查時,警勤區員警應予協助。
  •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戶籍法》規定,特別注意「戶口調查的對象」是否完整。戶口調查不僅要查記已辦戶籍登記的現住人口,連「未辦戶籍登記者」也應一併查記。

因此,若選項只描述一般現住人口,卻未涵蓋未辦戶籍登記者的查記義務,即屬於法條內容不完整,為本題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正確。《戶籍法》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此規定是為了掌握實際居住情形,作為辦理戶籍登記的基礎。

(B)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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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李小華的國民身分證,因為颱風遭致泡水損毀,依法其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身分證」申請類型的區分。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國民身分證依申請原因主要分為:

  • 初領:年滿一定年齡或依法首次請領身分證。
  • 補領:身分證遺失、滅失等無法提出原證時重新請領。
  • 換領:身分證仍可辨識或原證存在,但因毀損、資料變更、相片不堪使用等原因,換發新證。

本題中,李小華的身分證因颱風泡水而「損毀」,屬於國民身分證毀損的情形,應辦理換領。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原因對應申請種類」的方法:

  1. 題幹描述身分證因泡水而損毀。
  2. 「損毀」是原身分證因外力受損,並非遺失或完全滅失。
  3. 國民身分證因毀損而無法正常使用,依法申請換領。
  4. 因此選擇「換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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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向戶政事務所提出之申請,何者必須親自為之,不得以書面委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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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戶政申請事項中,哪些可以由申請人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哪些基於身分確認及防止冒領之必要,必須由本人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請。

判斷重點如下:

  • 一般戶籍資料申請、戶口名簿換領等事項,原則上可由本人、戶長、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辦理。
  • 國民身分證具有高度身分識別及證明功能,補領身分證時,須由本人親自申請,以確認身分及防止冒領。
  • 因此,本題應以「是否涉及重新核發個人身分證件」作為主要區分標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申請事項:

  1. 若是戶籍資料或戶籍文件之交付,重點在確認申請權限及委託關係,通常得委託他人辦理。
  2. 若是戶口名簿換領,屬戶籍文件之換發,並非個人身分證件之核發,通常得由適格申請人或受託人辦理。
  3. 初設戶籍登記可由本人以外之法定代理人、戶籍申請義務人或受託人依法辦理,並非一律要求本人到場。
  4. 補領國民身分證涉及重新確認本人身分及製發身分證,依法不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辦。

所以,符合題意者為補領國民身分證。

選項分析

(A) 交付戶籍謄本

錯誤。

戶籍謄本屬戶籍資料之證明文件。申請交付戶籍謄本時,申請人須具備申請資格,並依規定提出身分證明文件;符合要件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領取。

此事項主要是戶籍資料之提供,不涉及重新核發本人身分證件,因此不是必須本人親自辦理之事項。

(B) 換領戶口名簿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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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國民辦理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時,應繳交最近多久期限內所攝之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辦理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時,所繳交相片的有效拍攝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國民辦理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 2 年內所攝之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因此,正確答案為 2 年。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列出適用情形:

  • 初領國民身分證
  • 補領國民身分證
  • 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

看到這些身分證業務類型,直接聯想到「相片須於最近多久期限內拍攝」的規定。民國 110 年的規定期限為 2 年,不是半年、1 年或 3 個月。

選項分析

  • (A) 2 年:正確。 民國 110 年規定,辦理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時,應繳交最近 2 年內所攝的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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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甲金融機構發現乙之國民身分證遭人冒用辦理開戶,則甲應函知何機關以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身分證遭冒用時,金融機構的通報對象,以及「註銷製發檔案資料」的權責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國民身分證相關戶籍法規,金融機構發現國民身分證遭冒用,應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該管機關辦理國民身分證製發檔案資料的註銷及後續處理。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業務的監理機關。
  •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犯罪偵查及身分冒用案件處理。
  • 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及身分證申請、換發等第一線業務。
  • 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掌理相關製發檔案資料註銷的權責機關。

解題方法

題幹出現「遭人冒用辦理開戶」及「註銷製發檔案資料」兩個訊息,應先判斷題目詢問的不是金融詐欺案件由誰偵辦,而是國民身分證製發資料由哪一機關依法註銷。

判斷流程如下:

  1. 金融機構發現身分證遭冒用,負有通報義務。
  2. 通報對象應是原發證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
  3. 該政府依權責註銷國民身分證製發檔案資料,並進行後續身分證管理處置。
  4. 因此選擇「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題目問的是「函知何機關以註銷製發檔案資料」,不是問「何機關負責調查犯罪」或「何機關受理報案」。

選項分析

(A)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錯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及相關業務的監督管理,並非國民身分證製發檔案資料的註銷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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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交付戶籍謄本,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戶籍法所稱之利害關係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戶籍法》第65條所稱「利害關係人」之認定。

利害關係人必須與戶籍當事人間具有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且申請戶籍謄本係為實現、保全或行使該法律上權利所必要。申請時並應說明申請目的及利害關係,必要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單純具有事實上好奇、調查或了解之需求,並不當然構成戶籍法上的利害關係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戶籍資料申請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範已有調整,仍不影響本題依當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

  1. 申請人與戶籍當事人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2. 申請戶籍謄本是否與該法律關係具有直接必要性。
  3. 若僅是身分上的接觸、同戶或寄居關係,而沒有具體法律上利害,則不屬於利害關係人。

本題唯一欠缺法律上利害關係的是寄居人為了解同戶人口而申請戶籍謄本的情形,因此選擇D。

選項分析

(A) 正確

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催告後債務人仍不返還,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具有具體的債權債務關係。

債權人為催收債權、進行訴訟或強制執行,可能有確認債務人住所、送達訴訟文書等必要。此種申請是為了實現及保全既存的法律上債權,屬於戶籍法所稱的利害關係人。

(B) 正確

民事訴訟進行中,原告與被告間存在訴訟上的法律關係。原告為進行訴訟,可能需要被告的戶籍資料,以利訴狀送達、確認當事人身分或完成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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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之決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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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出生登記時子女姓氏之決定方式」,主要依民法第1059條、第1059條之1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判斷。重點不只在「從父姓或母姓」,也在於:

  1. 不同身分子女的姓氏規則不同。
  2. 父母未約定或約定不成時,須以抽籤方式決定。
  3. 逕為出生登記時,戶政機關的處理方式仍須依法律規定辦理,不能概括稱為「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為決定」。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對照法定身分與決定程序」:

  • 非婚生子女:原則上依母姓。
  • 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
  • 婚生子女如父母無法依相關法律確定姓氏:以抽籤方式決定。
  • 逕為出生登記:應注意法律要求的「抽籤」程序,不能把抽籤簡化成主管單方決定。

因此,凡是將「抽籤決定」錯寫成「主任直接決定」的選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正確。

依民法第1059條之1,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從母姓。因此在出生登記的基本規則上,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補充而言,非婚生子女日後經生父認領,法律另有姓氏變更或約定從父姓的規定;但這不影響本選項所表達的出生登記原則。

(B) 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正確。

無依兒童沒有可依循的父母姓氏決定程序,依法以監護人之姓登記。這是針對無依兒童身分所設的特別規定。

(C) 逕為出生登記時,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為決定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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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種登記,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關於「戶籍登記得否委託他人申請」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原則上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但部分涉及身分關係變動、須確認當事人真意的登記,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外,不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

其中,終止收養登記即屬於限制委託申請的登記類型。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1. 出生、死亡等事實性登記;
  2. 收養、終止收養等身分關係登記;
  3. 民國110年《戶籍法》對各類登記是否列為「不得委託」的特別規定。

依《戶籍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原則上可以書面委託他人;但法律對特定登記設有例外,其中包括終止收養登記。因此,除非具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否則不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

選項分析

(A) 出生登記

錯誤。出生登記主要是確認出生事實及建立戶籍,法律另有規定得由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撫養人或其他適格申請人辦理,並非本題所指限制書面委託的登記類型。

因此,出生登記不符合題目所問的特殊限制。

(B) 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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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全戶之遷徙登記,應以下列何者為申請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戶籍法對「全戶遷徙登記」申請人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全戶遷徙時,原則上由戶長代表全戶提出申請。

「全戶之遷徙登記」是指同一戶內人口一併遷出或遷入,並非單一戶籍人口的個別遷徙。因此,法律以戶長作為統一申請人,避免同戶每一人口均須分別申請。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兩個關鍵:

  1. 題目問的是「全戶」遷徙,而非個人遷徙。
  2. 戶籍法對全戶遷徙已指定申請人為「戶長」。

因此,不須以成年與否、是否為全戶人口等身分再行判斷,直接依特別規定選擇戶長即可。

選項分析

(A) 戶長:正確。

全戶之遷徙登記,依法以戶長為申請人。戶長是戶籍上代表該戶辦理全戶戶籍事項的人,因此由戶長統一提出全戶遷徙登記申請。

(B) 同戶之所有人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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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戶籍法規定之死亡登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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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所規定的「死亡登記申請人」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包括:

  • 配偶
  • 親屬
  • 戶長
  • 同居人
  • 經理殮葬之人

其中並未將檢察官列為死亡登記申請人。

解題方法

解題時直接將各選項與《戶籍法》所列的死亡登記申請人逐一比對:

  1. 選項屬於法條明文列舉者,即為正確敘述。
  2. 選項未列於法條中的人,即為本題所問「不是」死亡登記申請人。

法條列舉的身分中有「配偶」、「親屬」及「經理殮葬之人」,但沒有「檢察官」,因此應選 A。

選項分析

(A) 檢察官: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檢察官雖可能因刑事案件或相驗程序接觸死亡事件,但依命題當年《戶籍法》關於死亡登記申請人的規定,檢察官並非死亡登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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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戶籍法規定,下列那一項公文書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力及於全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上各種戶籍公文書的功能,尤其是「國民身分證」的法律效力。

戶籍法明定,國民身分證係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且其效力及於全國。因此,國民身分證不受戶籍所在地或發證戶政事務所的地域限制,可在全國各地作為辨識個人身分之依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題幹所使用的法定語句:「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力及於全國」。

四個選項中,只有「國民身分證」具有此種法律定位。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戶籍證明書,主要是證明戶籍登記事項或戶籍資料,並非戶籍法所稱具有全國效力的個人身分辨識文件。

因此,正確答案為國民身分證。

選項分析

(A) 國民身分證

正確。國民身分證是辨識國民個人身分的法定證件,戶籍法明定其效力及於全國。無論持有人在何地,均得以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辨識之依據。

(B) 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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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下列何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死亡或死亡宣告資料之通報機關」,依民國 110 年有效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作成死亡宣告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交當事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規定的重點在於區分:

  1. 證明書或判決要旨的收受、統籌通報機關: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2. 實際辦理死亡登記的戶政機關:戶政事務所。

因此,題目問的是「應將資料送何機關」,不是問「由何機關辦理死亡登記」。

解題方法

直接依照法規所列的通報流程判斷: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 \longrightarrow 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資料後,再依戶籍行政體系轉交或通知相關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題幹已明確列出資料來源機關及資料種類,關鍵只在於辨認法規指定的「送交對象」是地方政府,而非中央主管機關或戶政事務所。

選項分析

(A) 內政部:錯誤

內政部是戶籍行政的中央主管機關,但本題法規指定的通報對象是當事人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非直接送交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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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遷出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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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有關「遷出登記」的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1. 一般遷出原戶籍地達一定期間者,原則上應辦理遷出登記。
  2. 出境達一定期間者,原則上應辦理遷出登記。
  3. 法律對特定身分或居住情形設有「得不為遷出登記」的例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時,應依序檢查三項要件:

  • 是否屬於遷出原戶籍地;
  • 是否已達法定期間;
  • 是否具有法律明文規定的例外身分。

其中,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即使出境達二年以上,仍屬法律規定「得不為遷出登記」的例外。因此,不能直接說一律「應為遷出登記」。

選項分析

(A) 遷出原鄉 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正確。

依命題當年《戶籍法》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者,原則上應辦理遷出登記。題目所稱「遷出原鄉 3 個月以上」,符合一般遷出登記的法定期間及要件。

(B) 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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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為下列何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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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身分發生特定法律效果時,戶籍上應辦理何種登記」的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國籍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後,戶籍機關應依戶籍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撤銷登記」。其法律效果在於,將原已成立的國籍取得或相關身分登記予以撤銷。

因此,題幹所稱「撤銷中華民國國籍」,對應的登記名稱就是「撤銷登記」。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四種登記的功能:

  • 「變更登記」:原本的身分或戶籍事項仍存在,但內容發生改變。
  • 「更正登記」:原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予以修正。
  • 「撤銷登記」:原登記因法定原因被撤銷,使原登記失去效力。
  • 「廢止登記」:依法律規定使原有登記或法律狀態向後失效,與「撤銷」的法律概念不同。

本題使用「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一語,已直接表明其法律原因與登記類型,應選擇同樣具有「撤銷」法律效果的登記。

選項分析

(A) 變更登記:錯誤。 變更登記是戶籍事項內容發生變動,例如姓名、出生日期或其他法定戶籍事項依法發生改變,但原有身分關係仍繼續存在。撤銷國籍並非單純內容變更,而是使原國籍取得或相關登記失去效力,故不屬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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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收養登記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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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上「收養登記之申請人」範圍。收養關係成立後,必須辦理收養登記,使身分關係反映於戶籍資料;其申請人並非法院或本生父母,而是收養關係中的當事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收養登記之申請人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因此選項列舉的基本範圍為二者之一。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申請人對照法」:

  1. 先找出收養登記的直接身分關係人。
  2. 判斷選項是否屬於收養關係的當事人。
  3. 注意選項中的「僅限」或「及」等文字,避免把法定的選擇關係誤解為共同申請或單一申請。

收養登記的申請人包括:

  • 收養人;
  • 被收養人。

因此,題目問「何者為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只要選項完整表達其中任一方即可。

選項分析

(A) 認可收養之法院

錯誤。法院在收養事件中可能負責審理、認可或裁判,但法院是作成公權力決定的機關,不是戶籍登記的申請人。收養登記仍須由收養關係中的申請主體依法向戶政機關辦理。

(B)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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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甲因犯罪判有期徒刑 3 年,其入監服刑後,關於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戶籍登記,重點在於:

  1. 入矯正機關收容,原則上得不辦理遷出登記。
  2. 收容人之家屬全戶遷徙時,收容人原則上應隨同辦理遷徙登記。
  3. 家屬未辦理遷徙登記,且戶政事務所無法催告時,得依職權將收容人戶籍遷至矯正機關。
  4. 收容人在矯正機關死亡時,死亡登記之通知及辦理機關,須依規定判斷,不能直接認定為由矯正機關通知其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登記規定」的方式判斷。A、B、D均屬收容人戶籍遷徙的規範;C則涉及收容人死亡後之死亡登記程序,應特別注意通知的對象及實際辦理死亡登記的戶政事務所。

選項分析

(A) 甲是入矯正機關收容,得不為遷出登記

正確。

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後,並非當然必須將原戶籍遷出。法規採「得不為遷出登記」的設計,使收容人仍可保留原戶籍。因此,甲入監服刑本身,不會當然發生遷出登記。

(B) 於甲之家人全戶遷徙時,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正確。

收容人雖得因入矯正機關而不辦理遷出登記,但其戶籍仍屬原戶內人口。當甲之家人全戶遷徙時,甲原則上應隨同辦理遷徙登記,不能因人在矯正機關收容,就完全排除於全戶遷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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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因精神障礙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依法宣告後,應為下列何種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上「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區別,以及戶籍法上的身分登記。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受監護宣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法院宣告後,應為監護登記。
  • 受輔助宣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法院宣告後,應為輔助登記。

題幹明確使用「能力顯有不足」的文字,對應民法上的「輔助宣告」,因此應辦理「輔助登記」。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識題幹對於意思能力的描述:

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輔助宣告⟶輔助登記\text{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 \longrightarrow \text{輔助宣告} \longrightarrow \text{輔助登記}

若題幹寫的是「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才是受監護宣告,辦理監護登記。

本題並非在判斷親子關係或婚姻家庭關係,而是在判斷法院對於當事人行為能力所為的保護性宣告,因此答案為「輔助」。

選項分析

(A) 認領:錯誤。 認領是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承認其親子關係的身分行為,涉及父子女身分關係的成立或確認,與精神障礙者意思能力不足的法律保護制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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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應向下列那一個戶政事務所申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身分證因戶籍登記內容變更而換領時的申請機關,適用「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關於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因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而換領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因此,本題重點在於辨識:

  • 一般戶籍地管轄原則。
  • 因特定戶籍登記而換領身分證的特別申請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原因:不是單純遺失補領、毀損換領或一般身分證換發,而是「申請戶籍登記」後,因身分證記載事項改變而換領。

法律規定係以「該次戶籍登記由哪一個戶政事務所受理」作為申請換領身分證的連結點。因此,申請人應向受理該戶籍登記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而非一律向原戶籍所在地或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選項分析

(A) 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錯誤。

本選項將一般戶籍所在地的概念直接套用到本題。但本題是因戶籍登記而換領身分證,法律特別指定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該戶政事務所未必等同於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B) 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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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登記」的種類及其適用對象。依戶籍法及相關規定,戶籍登記是以自然人及其戶籍資料為核心,記載人民的身分、出生地、戶籍設立、遷徙及分戶等事項。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判斷。四個選項中,前三者均屬自然人戶籍資料的登記事項;「社團或財團法人之代表人變更登記」則屬法人登記事項,不屬戶籍登記。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登記對象」切入:

  1. 若登記內容是自然人的出生、戶籍設立、戶籍分立或出生地,屬於戶籍登記。
  2. 若登記內容是社團或財團法人的組織、代表人或章程等資料,則屬法人登記,並非戶籍登記。
  3. 因此,應找出登記對象不是自然人戶籍,而是法人組織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初設戶籍登記

初設戶籍登記是指無戶籍國民在國內設立戶籍時所為的登記,目的在於建立其戶籍資料,使其正式納入戶籍管理範圍。

由於其登記對象是自然人,且直接涉及戶籍的建立,因此屬於戶籍登記。本選項錯誤。

(B) 出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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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家、戶與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及「一人不得同時有二戶籍」的基本規定,並延伸考查同戶登記是否以親屬關係為必要條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 同一戶內之人口,不以具有親屬關係為必要條件;無親屬關係者,仍得依其居住情形登記於同一戶。

解題方法

本題逐一檢驗各選項是否符合戶籍登記的基本原則:

  1. 是否須經家長、親屬團體或親屬會議決議?
  2. 是否禁止一人同時具有二戶籍?
  3. 單獨生活者能否單獨成為一戶?
  4. 同戶登記是否以親屬關係為必要條件?

其中,直接符合《戶籍法》明文規定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戶籍登記並非以「家長、親屬團體與親屬會議共同決議」為前提。

戶籍登記係依法律規定,由應為申請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或由戶政機關依職權辦理。現代戶籍制度以戶籍行政及個人身分資料管理為核心,不存在必須由家長、親屬團體及親屬會議共同決議後,始得辦理戶籍登記的制度。

本選項將傳統家族制度或親屬會議概念,錯誤套用於現代戶籍登記程序。

(B) 正確

《戶籍法》明定:「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戶籍具有公示及身分識別功能,同一人在同一時間只能有一個合法戶籍,不能同時在不同戶籍中重複設籍。因此,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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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結婚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結婚登記的申請機關、申請人、證人是否須到場,以及未成年人結婚與再婚登記的法律要件。應掌握下列規定:

  1. 依民國110年《戶籍法》及其相關規定,一方在國內現有戶籍者,於國內結婚時,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
  2. 結婚登記之申請人為雙方當事人,證人須在結婚書約上簽名,但不以證人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為登記要件。
  3. 民國110年《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非須經家事法院認可。
  4. 再婚登記只須具備前婚姻已消滅的證明,不須前配偶共同到場。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結婚登記的四項基本規則:

  • 登記機關:是否限於戶籍地,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申請人:是否須由雙方當事人申請。
  • 證人:是否須親自到場。
  • 特別要件:未成年人及再婚是否有額外法律程序。

其中,選項若把「證人須簽名」誤寫成「證人須到場」,或把「法定代理人同意」誤寫成「法院認可」,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一方在國內現有戶籍者,於國內結婚時,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不受雙方戶籍地限制。

因此,本選項所述「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結婚登記」符合民國110年戶籍法規定,為正確敘述。

(B) 錯誤

民國110年《民法》關於未成年人結婚的規定,是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非一律須先經家事法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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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上的「監護登記」,以及民法上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與監護制度的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或委託監護人者,應辦理監護登記。重點在於:

  1. 行為能力的判斷,須依民法規定及法院相關裁判認定。
  2. 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本身,不當然等同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3. 「辨識行為違法」屬於刑法上的責任能力概念,與民法上的行為能力不同。
  4. 戶籍上辦理的是「監護登記」,不是「無行為能力之登記」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登記」。

解題方法

本題可先辨認各選項所使用的法律概念:

  • 出現「監護人」「監護登記」:屬於戶籍法及民法監護制度。
  • 出現「辨識行為違法」:屬於刑法關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與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
  • 出現「無行為能力之登記」「限制行為能力之登記」:並非戶籍法所規定的登記名稱。

因此,只有正確連結「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與「依法委託監護人後辦理監護登記」的選項為正確。

選項分析

(A) 行為時因心智缺陷且欠缺辨識能力者,應為監護登記

錯誤。

「行為時因心智缺陷且欠缺辨識能力」是判斷刑事責任能力的用語,重點在於行為人實施行為當時,是否具有辨識其行為違法的能力,並非民法上是否受監護宣告的判斷標準。

即使當事人具有心智缺陷,也不能僅因其欠缺辨識能力,就直接辦理監護登記。監護登記仍須以依法設置或委託監護人等法定原因為基礎。

(B)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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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下列何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於各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名冊通報機關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每年應編造:

  • 當年畢(結)業生名冊
  • 當年新生名冊

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因此,關鍵在於辨認「戶籍法規定的通報對象」,而非學校通常所屬的教育行政機關。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每年編造畢(結)業及新生名冊」等字樣,直接聯想到戶籍法關於學生名冊通報的特別規定。

本規定是由學校將名冊通報中央戶政主管機關,即內政部。題目問的是「通報何機關」,不是詢問學校的教育主管機關,也不是詢問地方戶政業務執行機關。

故應選內政部。

選項分析

(A) 各區(鄉、鎮、市)公所:錯誤。鄉、鎮、市公所屬於地方行政機關,並非本規定所指定的學生名冊通報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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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應分製各種統計表之機關,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統計表之製作機關,以及「主管機關」與「戶政事務所」的層級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戶籍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並依規定逐級彙報;統計表格式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此,法定應分製統計表的機關包括:

  • 中央主管機關
  • 地方主管機關
  • 戶政事務所

並不包括區公所、鄉公所、鎮公所或市公所。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抓住法條列舉的對象:「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

再將選項逐一對照:

  1. 是否屬於各級主管機關?
  2. 是否屬於戶政事務所?
  3. 若兩者皆非,即非法律規定的統計表製作機關。

區(鄉、鎮、市)公所雖屬地方行政機關,但不是戶籍法上所稱的地方主管機關。戶籍業務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地方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辦理。

選項分析

(A) 中央主管機關:正確。

中央主管機關屬於「各級主管機關」之一,依法應分製戶籍統計表,並負責統籌戶籍統計及相關表式事項。

(B) 地方主管機關: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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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戶籍法,戶籍登記之申請,除出生登記外,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多久內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戶籍登記申請期間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48條規定:

戶籍登記之申請,除出生登記外,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

因此,題目所問的法定期間為「30日內」。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除出生登記外」,正好符合《戶籍法》第48條的一般規定。解題時掌握兩個要件即可:

  1. 登記類型:不是出生登記。
  2. 起算基準: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符合上述條件時,申請人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申請戶籍登記。

選項分析

  • (A) 5日內:錯誤。 5日並非《戶籍法》對一般戶籍登記申請所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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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戶口清查表,得以下列何者代替?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有關「戶口清查表」之替代文件規定。

戶口清查係戶政機關為掌握戶口資料、核對戶籍登記事項所進行的清查工作。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戶口清查表得以「戶籍登記申請書」代替。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認具有戶籍登記資料記載及申請功能的法定書表。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法律規定:

戶口清查表,得以戶籍登記申請書代替。

題目問的是「得以何者代替」,不是問戶口清查時可能使用的其他資料,也不是問身分證申請所使用的表格。只要找出與戶籍登記直接相關、且法律明文規定可以替代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社政諮商紀錄書 錯誤。社政諮商紀錄書係社會福利或諮商服務過程中的紀錄文件,功能在於記載個案諮詢、輔導或服務內容,並非戶籍登記或戶口清查所使用的法定書表,不能代替戶口清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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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查記教育程度,逕為註記應依據之資料,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規中「教育程度查記」及「逕為註記」所依據的資料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教育程度查記得依下列資料辦理:

  1. 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
  2. 當事人申請提供之資料。
  3. 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
  4. 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名冊。

因此,題目中的關鍵在於「各級學校」的層級限制,並非所有「小學以上」學校通報的畢(結)業名冊都可作為逕為註記依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民國 110 年教育程度查記所列資料:

  • 若選項內容與法規列舉資料相符,即屬可作為依據的資料。
  • 若選項擴張或改變法規所定的學校層級,即屬錯誤。

法規規定的是「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名冊,並非「各級小學以上學校」。因此,將「中等以上」擴大為「小學以上」,即不符合命題當年的法規文字。

選項分析

(A) 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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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戶籍更正之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關於戶籍登記種類的區分,重點在於判斷戶籍登記事項發生問題的原因與時間:

  • 變更登記:戶籍登記事項原本正確,後來發生變動。
  • 更正登記: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
  • 撤銷登記: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
  • 廢止登記:戶籍登記事項原本存在,後來歸於不存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抓住兩個判斷軸線:

  1. 是「原本資料記載錯誤」,還是「事實後來發生變動」?
  2. 登記事項是「自始不存在」,還是「嗣後不存在」?

其中「錯誤或脫漏」直接對應「更正登記」,因此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

錯誤。

戶籍登記事項原本正確,嗣後發生身分、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事項的變動時,屬於變更登記,不是更正登記。

例如姓名依法改姓、改名,係原登記事項因法律事實變動而改變,應辦理變更登記。

(B)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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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入境 3 個月以上者,應向下列何者辦理遷入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有戶籍國民自國外入境後之遷入登記」及戶政事務所的管轄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後,持我國護照入境,且在國內居留達三個月以上者,應辦理遷入登記。遷入登記係以入境後實際居住、設籍的所在地為準,向該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1. 題目已明確表示當事人符合「持我國護照入境三個月以上」的要件,因此須辦理遷入登記。
  2. 遷入登記應向「遷入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而非以原遷出地、父母戶籍地或任意戶政事務所為依據。

因此,應選擇遷入後實際居住地所轄的戶政事務所。

選項分析

(A) 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錯誤。 原遷出地只是當事人過去設籍的地點,遷出國外後,戶籍已不在該地。重新入境後的遷入登記,應依現在的遷入地判斷管轄,不是回原遷出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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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種登記無論如何均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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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身分登記「申請人」的規定,關鍵字是「無論如何均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戶籍法》規定:

  • 結婚登記:原則上由雙方當事人申請。
  • 但民國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者,得由當事人一方申請。
  • 因此,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即無上述單方申請的例外,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先找出各種登記的法定申請人,再檢查是否存在「一方即可申請」的例外。

題目使用「無論如何」一語,表示必須是法律上沒有任何單方申請例外的登記。結婚登記雖然通常由雙方申請,但民國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者有單方申請例外;限定為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後,便排除了該例外。

因此,答案為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

選項分析

(A) 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正確

依民國110年《戶籍法》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民國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者,得由當事人一方申請。

所以:

  • 民國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一方即可申請。
  • 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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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與戶政事務所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的法定通報事由。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如有「未居住國內」的情形,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利移民及戶籍資料之聯繫、查核。

本題關鍵在於辨認法規明定的通報要件,而不是判斷當事人是否曾有違法紀錄、是否正在服刑,或其定居許可是否曾遭撤銷。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抓住題幹中的限定語:

「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 「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

接著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規所列的「應通知移民署」事由。

其中,法規特別要求通報的核心情形是當事人「未居住國內」。因此只要選項直接符合此一要件,即可判定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未居住國內:正確

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如未居住國內,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

此種情形涉及當事人是否實際在國內居住,以及其居留、定居與戶籍登記狀態是否一致,因此屬於戶政機關依法應通報移民署的事項。

(B) 於監所服刑者:錯誤

於監所服刑是刑事執行或矯正管理上的身分狀態,並非本題法規所列「應通知移民署」的初設戶籍通報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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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戶口清查日,由下列何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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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有關「戶口清查日」之主管機關。

戶口清查是戶政機關為確認戶籍登記事項與實際居住情形,依規定辦理的人口清查作業。至於實際的清查日期,並非由中央或基層鄉鎮市區公所統一決定,而是由地方自治層級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戶口清查日」的法定決定機關:

戶口清查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因此,直接比對法規所列機關,即可判斷正確答案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這裡要區分兩個概念:

  1. 「誰決定清查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決定。
  2. 「誰實際執行清查」:由戶政事務所等戶政機關依規定辦理。

題目問的是前者,不是實際執行清查的機關。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縣(市)政府

正確。依《戶籍法施行細則》關於戶口清查之規定,戶口清查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故為本題答案。

(B) 鄉、鎮(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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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申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事由,以及申請人得否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的法定情形。

親等關聯資料主要用於確認申請人與特定他人間的親屬關係、親等或相關身分連結。其申請並非凡涉及私人身分關係均可提出,而須符合規定列舉的特定公益或法律上必要事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戶政機關相關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所稱的申請目的:

  1. 是否屬法律明文要求查證親屬關係?
  2. 是否屬法院審判或法院要求的必要查證?
  3. 是否確實是「親屬關係」或「親等關聯」範圍,而非一般姻親或其他關係?
  4. 是否屬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的事由?

其中,題目特別以「姻親關係」作為關鍵字。姻親是因婚姻所生的親屬關係,例如夫妻一方與他方的血親;但繼承法上所要確認的法定繼承人,並不是以「被繼承人的姻親」作為一般繼承身分。因此,D不符合親等關聯資料申請事由。

選項分析

(A) 依人工生殖法第15條或第29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正確。

人工生殖相關法律關係涉及婚姻、親子及血緣、身分確認等問題。人工生殖法第15條及第29條所規定的情形,具有查證親屬關係之必要,屬於法規明文承認的申請事由。

因此,申請人得依該等規定,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親等關聯資料。

(B)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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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下列何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對於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特別刑責。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75條規定: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包括:

  1. 行為人具有「供冒用身分使用」之意圖。
  2. 客體為「國民身分證」。
  3. 有偽造或變造行為。
  4.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本題法條所明定的物件是「國民身分證」,因此答案為(C)。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採取「法條關鍵文字比對法」:

題幹中的「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偽造、變造」、「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等文字,正是《戶籍法》第75條的規定。

其中最具辨識力的關鍵是「供冒用身分使用」及刑度「5年以下有期徒刑……50萬元以下罰金」。確認法條後,再比對法條所規定的客體,即可判斷為「國民身分證」。

選項分析

(A) 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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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有關除戶戶籍資料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施行細則》對「現戶戶籍資料」與「除戶戶籍資料」的定義。解題關鍵在於辨識「除戶」是戶籍資料的狀態或時間界線,不是專指死亡資料。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

  • 現戶戶籍資料: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的戶籍資料。
  • 除戶戶籍資料:指戶長變更前的戶籍資料。

因此,除戶戶籍資料的判斷重點是「戶長變更前」,而非「當事人死亡」或「光復後」。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除戶戶籍資料之定義」,應直接回到法規所定義的文字,尋找與「戶籍資料」狀態及時間先後有關的敘述。

本題各選項中,只有「戶長變更前之戶籍資料」符合除戶戶籍資料的法定定義,故選 DD。

選項分析

(A) 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資料

錯誤。

這是「現戶戶籍資料」的概念,重點在於:

  1. 同一戶長戶內;
  2. 現住人口;
  3. 屬於目前仍有效、現存的戶籍資料。

「現戶」與「除戶」是相對概念,不能將現住人口資料當作除戶戶籍資料。

(B) 當事人死亡之戶籍資料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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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戶政事務所受理在臺灣有戶籍國民之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下列那一項文件正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登記受理時,戶政事務所對於「在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應查驗的身分及戶籍文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戶政事務所受理在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之戶籍登記,應查驗:

  1. 國民身分證;及
  2. 戶口名簿正本。

因此,題目所問的文件正本為「戶口名簿正本」。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身分範圍:「在臺灣有戶籍國民」。這表示申請人是臺灣戶籍制度下的本國國民,應以國民身分證確認身分,並以戶口名簿正本確認其戶籍資料。

題幹已明確指出必須查驗國民身分證,接著只需判斷另一項法定應查驗文件。符合者為「戶口名簿正本」,故選 CC。

選項分析

(A) 護照

錯誤。護照主要是國民出國旅行及國際身分識別的旅行文件,並非在臺灣有戶籍國民辦理一般戶籍登記時,依法應與國民身分證一併查驗的戶籍文件。

護照在特定涉外、出境或身分確認情形可能具有證明作用,但不能取代本題所要求的戶口名簿正本。

(B) 戶籍謄本

錯誤。戶籍謄本是戶籍資料的謄錄或證明文件,屬於戶籍資料的證明書面;戶口名簿則是由戶長保管、記載全戶戶籍資料的戶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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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得申請改姓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改姓」與「改名」事由的區別。解題時,應先判斷各選項所描述的原因,究竟是因親子身分或收養關係而改變「姓氏」,或只是因姓名辨識、音譯及避免同名而改變「名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姓名條例》所列得申請改姓事由,主要集中在身分關係變動,例如:

  • 被認領或被撤銷認領;
  •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 其他依法發生姓氏變更必要性的身分關係。

因此,看到「認領」、「撤銷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等關鍵字,通常應聯想到改姓,而不是單純改名。

至於「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其規範目的在於避免同名造成身分辨識及社會生活上的不便,屬於改名相關事由,不是改姓事由。因此依官方答案選擇D。

選項分析

(A) 被撤銷認領:錯誤

被撤銷認領後,原本因認領而發生的親子身分關係消滅,當事人的姓氏可能因此需要回復或變更。被撤銷認領是《姓名條例》所列得申請改姓事由之一。

因此,A屬於改姓事由,並非本題所問的「不包括」。

(B) 被終止收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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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無須取用中文姓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姓名條例》對「取用中文姓名」之強制規定,以及「申請定居」與「取得國籍、辦理戶籍或申請護照」的法律效果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中文姓名的強制要求,主要與下列事項相連結:

  • 辦理戶籍登記:姓名須以中文姓名登記。
  • 申請歸化: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須取用中文姓名。
  • 申請護照:我國國民申請護照,須依戶籍或相關規定使用中文姓名。
  • 申請定居:單純申請定居本身,並非《姓名條例》規定必須取用中文姓名的事由。

因此,本題應選「申請定居」。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直接涉及:

  1. 我國國民的戶籍姓名登記;
  2. 取得我國國籍;
  3. 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的姓名記載;
  4. 僅屬居留或定居資格的申請。

前前三者均與我國國民中文姓名的確定或使用有關;「申請定居」則只是居留身分或居住資格的程序,尚不當然等同於取得國籍或完成戶籍登記。

所以,無須取用中文姓名的是「申請定居」。

選項分析

(A) 辦理戶籍登記:錯誤

辦理戶籍登記時,姓名須依《姓名條例》以中文姓名登記。戶籍登記所記載的姓名,是我國國民法律上本名的重要依據,並作為身分證、戶籍資料及其他公法上文件的姓名基礎。

因此,辦理戶籍登記須取用中文姓名。

(B) 申請歸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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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之本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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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辦理戶籍相關登記時,所提出的「本名證明文件」範圍。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本名證明文件的功能,在於證明申請人的姓名、身分及國籍,通常包括具有身分證明效力的護照、華僑登記證及國籍證明書等文件。

學歷證明主要是證明教育程度或就學、畢業事實,並非戶籍法規所稱的本名證明文件。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非屬」,應先掌握判斷標準:

  1. 是否具有證明本人姓名及身分的功能。
  2. 是否屬於僑居國外國民辦理戶籍事項時,法規列舉或承認的身分證明文件。
  3. 若文件主要只能證明學歷、工作經歷或其他個人事項,通常不屬於本名證明文件。

依此判斷,護照、華僑登記證及國籍證明書,均與國籍、身分及本人姓名之證明直接相關;學歷證明則僅證明學歷,因此選出學歷證明。

選項分析

(A) 學歷證明

錯誤。學歷證明是用來證明個人的就學、畢業或教育程度,並非專門用以證明僑居國外國民本名及身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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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有關原住民身分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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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原住民身分事項之:

  1. 申請機關;
  2. 戶籍登記錯誤之更正;
  3. 主管機關發現錯誤時之處理;
  4. 原住民族別認定辦法之訂定機關。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 原住民身分事項屬於戶籍登記事項,原則上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不是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 戶籍登記錯誤時,應依法更正,不能因當事人主觀上希望保留錯誤身分,就不予處理。

因此,先排除申請機關錯誤的選項,再判斷錯誤登記是否應予更正,即可選出 B。

選項分析

(A)錯誤

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鄉(鎮、市、區)公所並非原住民身分戶籍登記事項的申請機關,因此 A 將申請機關誤植為鄉(鎮、市、區)公所,錯誤。

(B)正確

甲不具原住民身分,卻被錯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屬於戶籍登記事項錯誤。

依戶籍登記及原住民身分事項之規定,當事人應向其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更正申請,由戶政事務所依法審查並辦理更正。因此 B 的申請機關及處理方式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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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申請改姓,原則上自何時起發生效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改姓申請核准」與「戶籍變更登記」的效力時點。依戶籍法關於戶籍登記事項效力的一般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原則上自完成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申請改姓須區分兩個階段:

  1. 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表示申請符合改姓要件。
  2. 完成戶籍變更登記:改姓正式記載於戶籍資料,並自此發生戶籍法上效力。

因此,單純「核准」尚不等於改姓效力已經發生。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掌握「核准」與「登記」的先後關係:

改姓效力發生時點=戶籍變更登記完成之日改姓效力發生時點 = 戶籍變更登記完成之日

題目問的是「何時起發生效力」,不是問「何時核准」或「何時可以申請」。依戶籍登記效力的一般原則,應選擇「自戶籍登記之日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自申請核准之日起,發生效力

錯誤。申請核准僅代表主管機關同意改姓,尚須完成戶籍變更登記。改姓效力並非在核准時立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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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有關中文姓名取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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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姓名條例》及戶籍登記對於中文姓名之基本規定,重點包括:

  1. 姓名所使用文字的範圍。
  2. 姓氏與名字的排列順序。
  3. 無姓氏者的姓名登記方式。
  4. 姓氏與名字之間的書寫格式。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中文姓名原則上採「姓在前、名在後」的排列方式,並不得任意將名字置於姓氏之前。

解題方法

本題只要掌握姓名登記的四項基本規則即可:

  • 使用字體:限於通用字典或教育部國語辭典所列文字。
  • 排列順序:姓氏在前,名字在後。
  • 無姓氏者:可以只登記名字。
  • 書寫格式: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區隔。

逐項比對後,只有選項(B)違反「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的原則,因此答案為(B)。

選項分析

(A)應使用辭源、辭海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正確。

姓名所使用的文字,原則上應以《姓名條例》所定之通用文字為限,包括《辭源》、《辭海》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的文字。

本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使用生僻、異體或無法辨識的文字,確保戶籍資料、身分證件及各項行政資料能夠統一處理。

(B)亦得名字在前,姓氏在後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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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第 9 條規定得申請改名之法定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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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姓名條例》第 9 條關於「得申請改名之法定事由」。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所列事由是否符合條文規定,以及條文中的期間、親等與身分關係是否記載正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9 條列有下列改名事由:

  1.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2. 與三親等以內旁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其他特殊原因。

本題各選項大致均取自法定改名事由,關鍵在於選項 B 將法定期間「六個月以上」改為「三個月以上」。

解題方法

採取「逐項對照法條」判斷:

  • 選項內容若與《姓名條例》第 9 條所列事由相符,即屬得申請改名的法定事由。
  • 若選項只更改法條中的期間、親等或法律要件,即屬錯誤敘述。
  • 本題問「不包括何者」,因此要找出不符合條文的選項。

其中,條文要求的是:

同時設戶籍六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text{同時設戶籍六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

選項 B 改成「三個月以上」,未達法定期間,故不屬於第 9 條規定的改名事由。

選項分析

(A)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正確。《姓名條例》第 9 條明定,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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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之人,何者得申請改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受刑事判決確定者申請改名」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申請改名:

  • 刑之執行已完畢,或已獲赦免。
  • 自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日起,已滿三年。

因此,尚未執行完畢、因逃亡遭通緝,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者,均不得申請改名。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三項要件:

  1. 是否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2. 刑是否已執行完畢或獲赦免。
  3.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是否已滿三年。

其中,罪名本身不是主要判斷標準,關鍵在於「刑是否執行完畢」及「執行完畢後是否滿三年」。

選項分析

(A) 錯誤

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屬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但題目只說已執行完畢滿一年,尚未滿三年。

因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仍不得申請改名。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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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甲男為山地原住民,乙女為平地原住民,甲乙婚後生有一女丙,依原住民身分法,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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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身分法》對於「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身分認定規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其原住民身分並非出生時當然依父親、母親或出生地決定,而是:

  1. 由父母約定子女取得山地原住民身分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2. 父母未約定時,子女於成年後得依其意願選擇取得山地原住民身分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父母是否約定」及「子女成年後之選擇權」。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

  • 甲為山地原住民;
  • 乙為平地原住民;
  • 甲、乙婚後生有丙;
  • 題目特別設計「甲乙未約定丙之身分」的情形。

依法律規定,未約定時,丙不能在出生時即確定為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而是要等到成年後,由丙依自己的意願選擇身分。

故選擇直接對應法律規定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丙一出生即依其父之身分,取得山地原住民身分

錯誤。

丙的父親雖為山地原住民,但法律並未規定在父母分屬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時,子女一律依父親身分取得山地原住民身分。

子女身分應依父母約定決定;父母未約定時,則由子女於成年後選擇。因此,不能僅因父親為山地原住民,就認定丙出生即取得山地原住民身分。

(B) 丙一出生即依其母之身分,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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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原住民身分法之相關規範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身分法》的立法目的與規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原住民身分法》第1條明定,本法係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而制定;並於相關條文中規範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的身分認定。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所述事項是否屬於《原住民身分法》本身的規範內容,而不是只要與原住民族事務有關,就一律屬於本法規範。

解題方法

採「法律名稱與立法目的對照法」:

  1. 先確認《原住民身分法》的核心功能: == 認定原住民身分。
  2. 再確認其制度目的: == 保障原住民權益。
  3. 最後檢查該法是否將原住民區分為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
  4. 「就學、就業保障」雖然屬於原住民族政策的一環,但主要由原住民族教育、就業保障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範,並非《原住民身分法》的主要內容。

選項分析

(A) 認定原住民身分

正確。 《原住民身分法》的核心即在於建立原住民身分認定制度,規範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認定方式及戶籍登記等事項。法律名稱本身即明確指出其主要規範對象為「原住民身分」。

(B) 保障原住民之就學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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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非婚生子女之身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10年當時「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對於非婚生子女取得、喪失原住民身分的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1. 原住民女子所生的非婚生子女。
  2. 非原住民女子所生、由原住民男子認領的非婚生子女。
  3. 「當然取得」與「須經申請」的法律效果。
  4. 生父認領與提出身分證明,兩者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子女的出生身分及父母身分,再判斷法律效果:

  • 生母為原住民之非婚生子女:依當時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 生母為非原住民、生父為原住民之非婚生子女:須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並依規定申請取得身分,並非一經認領即當然取得。
  • 僅提出文件證明生父為原住民,不能取代法律上的認領程序。
  • 原住民女子所生子女若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依民國110年當時規定,會涉及原住民身分喪失問題,因此不能說「不當然喪失」。

選項分析

(A)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正確。

依民國110年當時相關規定,原住民女子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母具有原住民身分,子女即取得原住民身分。此種情形不以非原住民生父認領、提出額外證明文件為必要條件。

因此,(A)為正確敘述。

(B)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不當然喪失其原住民身分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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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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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1.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2.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3. 年滿 20 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法條列舉的喪失事由中,並未包括「遷離原住民地區達一定期間」。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事由逐項比對法條」的方法。選項 A、B、C 分別對應《原住民身分法》所列的三種申請喪失事由;選項 D 則是法條未規定的情形。

因此,題目問「不包括」者,應選擇 D。

選項分析

(A)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正確

依命題當年《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因此屬於法定事由,並非本題答案。

(B)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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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原住民 A 與非原住民 B 結婚後,關於雙方身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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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婚姻與原住民身分」的規定。判斷重點有三:

  1.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原住民身分不因結婚而當然喪失。
  2. 原住民身分屬於個人身分,原住民本人得依規定申請喪失身分。
  3. 非原住民不因與原住民結婚,即當然取得或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因此,婚姻本身不會造成雙方身分的自動取得或喪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就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相關制度已有修正,但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法規所作之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採「婚姻是否具有身分變動效果」的方式判斷:

  • 對原住民 A:結婚不當然喪失身分,但得依法申請喪失。
  • 對非原住民 B:結婚不會使其取得原住民身分。
  • 婚姻消滅:原則上也不會單獨造成雙方身分變更。

逐一套用上述原則,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A 結婚後,其原住民身分不當然受影響——正確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原住民身分不因結婚而當然喪失。A 的原住民身分仍然存在,除非另有依法申請喪失或其他法定事由。

因此,選項所稱「不當然受影響」正確。

(B) A 結婚後,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正確

A 雖然結婚後仍保有原住民身分,但原住民本人得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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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戶籍法規大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