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據戶籍法之規定,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與配賦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口名簿戶號的權責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55 條規定:兩者的編定及配賦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此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戶政事務所則依照中央所定方式,實際辦理配賦。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層權責即可:
- 訂定編定及配賦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實際配賦:交由戶政事務所辦理。
題目問兩種號碼的「編定與配賦方式」,法條將兩者合併規定,沒有分別交由不同層級政府訂定。因此,符合規定的是由內政部訂定方式,再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項不是我國國民身分證記載之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民身分證的法定記載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所列的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包含出生地、役別及統一編號條碼;其中沒有「籍貫」。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身分證的法定記載項目。題目問「何項不是」,因此只要找出不在法定項目中的選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據戶籍法之規定,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之範圍,應由何機關訂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的規定,以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哪一機關訂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65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一是利害關係人向哪個機關提出申請,二是利害關係人的範圍由哪個機關訂定。題幹已說明申請是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所問則是範圍的訂定機關。依《戶籍法》第 65 條後段,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照戶籍法之規定,戶籍謄本之申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下列哪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戶籍謄本申請地點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66 條明定:「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因此,申請地點不以戶籍地、住所地或出生地為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戶籍謄本之申請」,再對照《戶籍法》第 66 條。法條直接採取「任一戶政事務所」的規定,故選項中與法條文字相符者即為答案。
此處的「任一戶政事務所」是指申請地點不受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限制;題幹所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保留其他特別規定的適用空間。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有下列哪一種情形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各類戶籍登記的適用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24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區分四種情形:
- 變更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 更正登記:原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
- 撤銷登記: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
- 廢止登記: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
解題方法
先判斷問題問的是哪一種登記,再對照各種登記的法定原因。本題問「應為更正之登記」,關鍵是「原本登記的內容有誤,或應記載的內容有所遺漏」,因此選擇符合更正登記定義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戶口清查,以下列何者為單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戶籍法規中的「戶口清查」以何者為清查單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戶籍法》第 70 條規定,戶口清查以「戶」為單位。這裡的「戶」是戶籍登記上的編組單位,並非宗族,也不等同於個人或家庭生活關係。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戶口清查」的法定單位,應辨識《戶籍法》第 70 條所定的清查對象與範圍。法條採「戶」為單位,因此選項中與法定用語相同者為正解。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戶長未依戶籍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其罰則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56 條第 2 項所定戶長提供戶口名簿的義務,以及未履行義務時的罰鍰。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依當時《戶籍法》第 79 條規定,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指的是「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再對照《戶籍法》第 79 條的罰則金額。題目問的是違反第 56 條第 2 項的法律效果,依條文配對即可,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為下列何項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58 條的身分證換領規定。依民國 109 年法規,申請戶籍登記而導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時,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重點在於辨別「戶籍資料變更」與「身分證是否要換領」之間的法定連動。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這正是《戶籍法》第 58 條規定的情形,因此應依條文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無須再從變更原因或身分證狀態另作判斷。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申請人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須有正當理由,並應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7 條的「戶籍登記委託申請」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原則上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但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外,不適用委託規定。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中的關鍵條件:「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且「須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再將各選項與《戶籍法》第 47 條列舉的例外登記比對。四個選項中,只有認領登記屬於該條明定的例外。
選項分析
- (A) 出生登記:錯誤。 出生登記不在第 47 條列舉的例外之中,原則上可由申請人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不以戶政事務所核准為必要。
- **(B) 認領登記:正確。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項登記不屬於身分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 條所列的戶籍登記種類,尤其是「身分登記」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將身分登記列為出生、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結婚或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或死亡宣告,以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出生地登記則另列為一種戶籍登記,並不屬於身分登記。
解題方法
直接依《戶籍法》第 4 條分類判斷:先確認選項是否列在「一、身分登記」之下;若是,即屬身分登記。若列在該條其他款項,則不屬於身分登記。出生地登記在「五、出生地登記」另行列出,因此選它。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國民身分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身分證的「初領、補領、換領」之區別,以及各自的申請地點與辦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戶籍法》第 57 條,國民身分證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依同法第 60 條,初領或補領應由本人親自為之。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其他換領得依規定委託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情形應歸在哪一種申請:
- 初領:第一次領取身分證。
- 補領:身分證滅失或遺失。
- 換領:因證件毀損、資料變更等情形更換證件。
再逐項核對申請地點與本人親辦、委託辦理的規定。題目最關鍵的區分是:遺失、滅失要補領,不是換領。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喪失我國籍者,應為下列何種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定各種登記的性質。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戶籍法》第 23 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發生變更、消滅或經撤銷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廢止登記或撤銷登記;其中,國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屬於戶籍登記事項消滅,應辦理廢止登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哪一種情形:是原登記事項記錯、事項內容後來改變、事項已消滅,還是原登記本身依法遭撤銷。喪失國籍後,原有國籍身分消滅,並非戶籍資料登載錯誤,也不是單純內容變更,因此對應「廢止登記」。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戶籍法本文規定,外國人歸化後,經核准定居者,應為下列何種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外國人歸化後,經核准定居應辦理何種戶籍登記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戶籍法》第 15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經核准定居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律事實:「外國人歸化後」且「經核准定居」。歸化是取得國籍的原因;題目問的是核准定居後應辦理的戶籍登記種類。依《戶籍法》第 15 條,這種情形對應初設戶籍登記,而非一般遷徙或住址變更登記。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非婚生子女之姓氏應如何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9 條關於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未能確定時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規定: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題目已明確指出當事人是非婚生子女,且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因此應適用「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身分與法律情形:本題不是詢問一般子女如何約定從姓,而是詢問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仍未能確定時,出生登記應如何處理。接著依《戶籍法》第 49 條,區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無依兒童。本題屬非婚生子女,直接依條文登記母姓。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關於死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戶籍法》中的「死亡登記」與「死亡宣告登記」如何區分,以及死亡登記的申請人與特殊通知機關。
自然人已經死亡,應辦理的是死亡登記;失蹤人經法院裁判宣告死亡,則辦理死亡宣告登記。死亡宣告不是一般死亡登記的必要前提。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幹所問的死亡登記,再核對《戶籍法》第 36 條至第 39 條:
- 第 36 條列出死亡登記的一般申請人。
- 第 37、38 條規定特定情形下,由矯正機關或警察機關通知戶政事務所辦理。
- 第 39 條則規定死亡宣告登記的申請人。
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有沒有把「法院宣告死亡」誤當成一般死亡登記的必要程序。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戶籍法》第 14 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實際死亡者,依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等資料辦理死亡登記,無須先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
第 16 題2 分
有關國民身分證之領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0 條,區分國民身分證的「初領、補領」與「換領」:
- 初領或補領,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 換領,原則上可由本人親自辦理,或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但因更換相片而換領者,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 戶長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遷徙登記時,同時申請戶內人口換領身分證,另有委託方式的例外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各選項描述的是初領、補領,還是換領,再對照《戶籍法》第 60 條的辦理方式。初領、補領須本人親自辦理;一般換領可以書面委託;更換相片換領則是換領中的例外,須本人親自辦理。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不受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的行政罰規定,重點是分辨「拒絕戶口調查或提供資料」、「逾期未申請戶籍登記」與「未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是否受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 79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拒絕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所需資料者,處罰鍰。未依規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者,則依同法相關罰則處罰。法規並未規定人民平時必須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
解題方法
先逐項比對行為是否落入《戶籍法》的處罰規定:
- 拒絕戶口調查、拒絕提供查證資料:法條明定處罰。
- 未在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屬違反戶籍登記申請義務,依法處罰。
- 未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沒有一般性的隨身攜帶義務,因此不因這項行為受《戶籍法》處罰。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關於出生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出生登記的三項規定:哪些國民應辦理出生登記、由誰申請,以及申請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戶籍法》第 6 條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 12 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
- 第 29 條規定,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無依兒童另得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
- 第 48 條規定,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出生後 60 日內申請。
解題方法
先對照法條中的關鍵字:「在國內出生」「未滿 12 歲」「父母等申請人」「60 日」。題目中的年齡、申請人及期限只要有一項與法條不符,該選項即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共同事業戶與單獨生活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對「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及「單獨生活戶」的區分,以及共同事業戶內人口的排列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同細則第 3 條,共同事業戶是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的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單獨生活戶則是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同細則第 4 條另規定共同事業戶內人口的排列次序,並要求戶長另設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時,註明其戶籍地址。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強制條件與法定用語,再對照施行細則:
- 第 3 條沒有「寺廟須有 6 人以上」的門檻,也沒有要求相鄰且有親屬關係的單獨生活戶必須合戶。
- 第 4 條列出共同事業戶人口次序,並明文規定戶長另設其他戶籍時應註明戶籍地址。
因此,符合條文原文的是 D。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甲出國留學逾二年未入境,戶政事務所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通報後,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出境滿二年未入境」的戶籍登記程序,並要分清楚「通知限期辦理遷出登記」與「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登記」的先後順序。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戶籍法》第 16 條第 3 項,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戶政事務所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通報後,應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接獲通報後,應如何處理」,也就是程序的第一步。法規規定戶政事務所接獲通報後,先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若未依期限辦理,戶政事務所查核戶籍資料後,才得依《戶籍法》第 42 條逕為遷出登記,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因此本題應選 A。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關於 15 歲以上人口,下列何者屬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規定的戶籍登記事項,以及主管機關與戶政事務所應查記的資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戶籍法》第 5 條,15 歲以上人口的教育程度,屬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的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字「15 歲以上人口」與「應查記」,再對照《戶籍法》第 5 條所列事項。題目問的是法定應查記項目,不是一般人口調查可能詢問的生活資料;符合條文規定者為「教育程度」。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人民故意提供不實之資料給下列何機關,應處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稱的主管機關,以及故意提供不實資料的處罰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戶籍法》第 2 條,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76 條規定,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9,000 元以下罰鍰。
基隆市雖是省轄市,仍屬《戶籍法》第 2 條所稱的「市」,其市政府是戶籍法上的主管機關。題目考的是機關在法律上的層級與身分,不是機關名稱中有沒有「政府」二字。
解題方法
先找出第 76 條的受資料機關: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再用第 2 條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戶籍法上的主管機關。只要人民故意向其中之一提供不實資料,即符合本題所問的處罰對象。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戶政事務所按戶逐口辦理戶口調查時,下列何者非應予協助之機關或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的戶口調查協助人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戶政事務所按戶逐口辦理戶口調查時,應予協助者包括:
- 村(里)鄰長
- 村(里)幹事
- 警勤區員警
- 入出國管理機關人員
條文未列「社會福利行政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非應予協助」的機關或人員,再將各選項與《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列舉的對象逐一比對。條文採列舉方式,選出未列入的對象即可。
選項分析
(A) 入出國管理機關:錯誤選項。 條文列有「入出國管理機關人員」應予協助;此選項屬於應協助對象。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29 條所列的出生登記申請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出生登記得由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申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9 條的法定名單。題目問「何者非」,因此找出不在名單中的稱謂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關於結婚、離婚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的申請人規定。解題時要先辨認登記種類,再依結婚日期與結婚地點判斷適用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戶籍法》第 33 條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修正施行前已結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題目以民國 97 年 5 月 20 日及 5 月 25 日區分日期,關鍵在於修法施行日前後。
此外,依《戶籍法》第 35 條,離婚登記原則上由雙方當事人申請;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者,則由其中一方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登記,依相關規定由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申請。
選項分析
(A) 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後之離婚登記:錯誤。 裁判離婚確定後,離婚登記由雙方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即可,不須雙方共同申請。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戶籍法規定之身分登記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列的身分登記事項,重點是辨別「身分登記」與其他戶籍登記類別。依民國 109 年《戶籍法》第 4 條,戶籍登記分為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及變更、更正、撤銷、廢止登記等類別;身分登記包括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及原住民身分、民族別等登記。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出現在《戶籍法》第 4 條所列的身分登記事項中。若是其他獨立類別,即使也由戶政機關辦理,仍不屬於身分登記。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甲持美國加州洛杉磯地區法院之監護宣告函(非法院裁判書)至戶政機關辦理監護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監護文件能否作為戶籍登記證明,以及戶政機關對外國文件的審查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函釋為準。
依《戶籍法》第 35 條,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法務部 107 年 8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703508510 號函指出,外國法院所作監護裁判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而得承認其效力,應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審查;如有爭議,利害關係人得循司法程序處理。
不過,該函也指出,外國法院若未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能否僅憑監護宣告函辦理登記,涉及戶政登記實務上「證明文件」範圍的認定,應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因此,不能只因文件不是法院裁判書,就直接認定不能申請監護登記。
解題方法
先依《戶籍法》第 35 條判斷申請人,再依前述函釋區分兩件事:
- 戶政機關須審查外國法院文件是否得承認效力。
- 非裁判書的宣告函能否作為登記證明文件,須依登記實務認定,不能一概排除。
第 28 題2 分
甲具原住民身分,嗣後為非原住民收養,經申請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有關其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身分喪失後,應如何辦理戶籍上的「廢止登記」,以及戶政事務所逕行登記前是否必須催告。
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戶籍法》第 14 條之 1,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的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應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依同法第 24 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辦理廢止登記。又依同法第 48 條之 2,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須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才應逕行辦理。
因此,戶政機關不能省略催告程序,直接逕為廢止登記。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關鍵:甲已因題目所述情形喪失原住民身分,現在要處理的是原有戶籍登記嗣後失去依據,應辦理「廢止登記」。接著依序判斷程序:
- 通知當事人限期辦理。
- 當事人仍未申請時,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2 催告。
- 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才得逕為廢止登記。
選項 B 把第 2 步省略,與法定程序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戶政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辦理原住民身分廢止登記:正確。 依內政部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台內戶字第 10504356791 號函,具原住民身分者因法定原因喪失身分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辦理廢止登記。
第 29 題2 分
有關初設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5 條的「初設戶籍登記」,以及它和「出生登記」的適用對象如何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戶籍法》第 15 條,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 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 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 在國內出生、年滿 12 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相對地,《戶籍法》第 6 條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 12 歲的中華民國國民,應辦理的是出生登記。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人物與「經核准定居」的身分類型對照《戶籍法》第 15 條前三款,再檢查國內出生且未辦出生登記者是否符合第 4 款的年齡門檻。關鍵在於:國內出生未滿 12 歲者屬出生登記範圍;第 15 條第 4 款則是年滿 12 歲以上,並另須符合合法居住、未曾出境等條件。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有關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及第42條,考查國民出境滿二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的原則、例外,以及未辦理時戶政機關得逕行登記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不適用此規定。《戶籍法》第42條另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辦理的遷出登記,得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解題方法
先抓住「出境二年以上」的原則:除法定例外外,均應辦理遷出登記。再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法定例外,並確認戶政機關是否有權逕行辦理,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應辦理下列何種戶籍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24 條的「廢止登記」: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辦理廢止;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符合題目情形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辦理臺灣地區戶籍的廢止登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情形的法律效果: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會導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再依《戶籍法》第 24 條判斷登記種類: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應辦理「廢止登記」,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下列何日期以前結婚或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33 條的結婚登記申請人規定。原則上,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民國 97 年 5 月 22 日以前(含當日)結婚,或結婚已生效者,得由當事人一方申請。
這項例外與民法由「儀式婚」改採「登記婚」有關。自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起,結婚須以書面為之,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結婚才生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例外規定的日期界線。依《戶籍法》第 33 條但書,界線是「民國 97 年 5 月 22 日以前」,且包括 5 月 22 日當日。符合這個日期條件者,可以由一方申請;因此選項應選出這個法定日期。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村里長具有雙重國籍(具我國國籍及外國國籍),應由下列何者查明解除其公職?
核心觀念
本題考村里長具有雙重國籍時,由哪一個機關查明並辦理解除職務。應依命題當年《戶籍法》及相關規定,辨認村里長的職務與其直接監督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村里長具有我國及外國國籍,涉及《國籍法》對公職人員國籍資格的限制;依本題所據規定,查明並辦理解除其職務者為鄉(鎮、市、區)公所。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由何者查明解除其公職」,而非抽象詢問國籍資格由哪個中央機關規範。判斷重點是:村里長的職務由哪個地方機關直接管理、監督。村里長屬鄉(鎮、市、區)公所所屬的地方自治職務,因此由該公所查明並辦理解除職務。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在國內無戶籍之香港人民經核准定居者,應為下列何種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5 條的「初設戶籍登記」。判斷重點是當事人是否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以及是否符合該條列出的事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15 條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如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本題的香港人民符合這項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中的「在國內無戶籍」,可知當事人尚未建立戶籍;再看「香港人民經核准定居」,正是《戶籍法》第 15 條所列情形。首次建立戶籍應辦「初設戶籍登記」,不是已有戶籍者遷移或變更資料時辦理的登記。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規定,執照未使用本名者,其效力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對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所使用姓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6 條明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本名是戶籍登記的姓名。因此,執照未使用本名,依該條規定,其效力為無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執照未使用本名的法律效果」,再找《姓名條例》對執照的直接規定。條文已明文規定「無效」,無須另以民法上得撤銷或效力未定等概念判斷。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幾個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中「本名」的戶籍登記原則。依民國 109 年有效的《戶籍法》第 8 條,國民應以本名登記戶籍;本名以一個為限。題目問的是本名的數量上限,不是姓名變更次數,也不是原住民傳統姓名或姓名並列方式。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以一個為限」即可判斷。本名是戶籍上供識別個人的姓名,依法每位國民以一個本名登記,因此選項中只有「1 個」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之戶籍登記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定戶政事務所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70 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的項目包括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收養、終止收養、認領、撤銷認領、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親子關係等戶籍登記事項;夫妻財產登記不在此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的法定範圍,再將各選項與《戶籍法》第 70 條列舉的登記事項比對。屬於該條所列戶籍登記事項者,便不是題目所問的「不包括」;不在列舉範圍內者,才是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關於非婚生子女申請改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54 條關於非婚生子女姓氏變更的登記規定。非婚生子女原則上從母姓;經生父認領後,得依規定登記為父姓。若認領遭撤銷,子女可申請改回原姓。判斷時要注意「認領被撤銷」與「一般改姓」是不同事由,且申請人及受理機關須符合法定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戶籍法》第 54 條所列的改姓事由、申請人及程序。尤其要辨明:認領被撤銷後,子女是否能改回原姓;以及生父死亡是否當然排除改為父姓。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關於申請改名或改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改名」的法定事由,以及「改名」與「改姓」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另有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或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等事由。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定用語,特別留意親屬方向是「尊親屬」還是「卑親屬」、設籍期間是三個月或六個月,以及事由所允許的是「改名」還是「改姓」。選項中只有 C 符合當時《姓名條例》第 9 條所列事由。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條規定的是「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不是與直系卑親屬名字相同。尊親屬指父母、祖父母等長輩;卑親屬則是子女、孫子女等晚輩,方向不能混淆。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15 條的姓名變更限制。依民國 109 年法規,經通緝或羈押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受強制工作裁判確定者,以及符合特定條件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也受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得申請更改姓名」,再逐項對照《姓名條例》第 15 條。判斷時要注意兩個細節:通緝或羈押期間即受限制;刑事判決確定則須進一步看是否符合條文所列條件,不能只看到「有期徒刑以上」就直接認定不得申請。
選項分析
- (A) 經通緝者:正確。《姓名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經通緝或羈押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因此本選項符合禁止申請的情形。
- **(B) 經羈押者,於羈押執行完畢後之 1 年內:錯誤。**條文限制的是「經通緝或羈押」的情形,並未規定羈押執行完畢後 1 年內仍不得申請。
第 41 題2 分
甲於民國 107 年 9 月 1 日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名,經機關於 107 年 9 月 25 日通知核准,並於 107 年 9 月 30 日完成戶籍登記。其改名自何日起發生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改名的法律效力何時發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14 條規定,依該條例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因此,申請日與機關核准日都不是改名生效日;應看戶籍登記完成日。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列出的三個日期:
- 107 年 9 月 1 日:提出改名申請。
- 107 年 9 月 25 日:機關通知核准。
- 107 年 9 月 30 日:完成戶籍登記。
依《姓名條例》第 14 條,改名自「戶籍登記之日」生效,因此直接以 9 月 30 日為準,不溯及申請日或核准日,也不另加三日。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人民申請更改姓名時,戶政機關對於有關係之人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12 條,重點是本人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時,戶政機關對其配偶及子女戶籍資料的處理方式。依法,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更改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所載的配偶、父或母姓名;完成變更登記後,並應通知配偶及子女。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與現行《姓名條例》第 12 條相同,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看到「姓名變更」及「配偶、子女」等關鍵詞,直接對照《姓名條例》第 12 條。判斷時要分清兩個步驟:第一,戶政機關依職權直接更新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第二,變更登記完成後,再通知配偶及子女。不能把「戶政機關直接辦理」誤寫成「通知親屬自行申請」。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申請更改姓名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9 條所列的「改名」與「更改姓名」事由。兩者是不同類型的申請,不能把「改名」的理由直接當成「更改姓名」的理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姓名條例》第 9 條列有「得申請改名」及「得申請更改姓名」等事由;本題應先辨別各選項屬於哪一類。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9 條中「得申請更改姓名」的事由。該類事由包括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以及因執行公務之必要而應更改姓名。
「字義粗俗不雅」則是「得申請改名」的事由,不屬於本題所問的「更改姓名」事由,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改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15 條不得申請改名的限制,以及少年在少年觀護所「收容」與「羈押」的法律性質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姓名條例》第 15 條,符合該條所列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情形者,受有申請限制。少年雖都可能在少年觀護所內,但「收容」是少年保護事件中的保護措施;「羈押」則是少年刑事案件中的強制處分,法律性質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少年在少年觀護所的哪種法律處遇,再判斷是否屬於《姓名條例》第 15 條的限制情形。關鍵不是「人是否在少年觀護所」,而是題目使用「收容」還是「羈押」:
- 因保護目的而收容,並不因此受不得改名的限制。
- 受羈押處分,則依當時相關函釋,應受不得改名的限制。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何機關受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所定原住民身分登記的受理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的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受理。題目問的是「受理機關」,應依此辨認辦理窗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定事項:「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再對照《原住民身分法》關於申請受理機關的規定,選出「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不把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與實際受理機關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原住民 A 男與非原住民 B 女結婚生一子 C,關於 C 之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對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的從姓、取得或變更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及次數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第 7 條規定,符合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6 條第 2、3 項情形的子女,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成年後得依個人意願,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相關姓名變更不受《民法》第 1059 條及《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限制。該條另就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設有次數規範。
解題方法
先確認 A 具原住民身分、B 非原住民,C 屬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再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7 條逐項判斷:
- 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協議。
- 成年後依本人意願辦理。
- 次數限制不是一概「以一次為限」,而是未成年與成年階段分別計算。
第 47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夫婦於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後收養非原住民 C,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原住民身分法》作答。當時該法第 5 條規定:未滿七歲的非原住民,經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的原住民父母收養,得取得原住民身分;前兩項收養關係終止時,養子女的原住民身分喪失。
關鍵在於「得取得」不等於「逕行取得」:收養成立本身,不會讓非原住民子女自動取得原住民身分。必須符合條文所定條件,並依規定申請登記。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時間點:「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後收養」。施行後收養,適用第 5 條第 2 項的條件:被收養時未滿七歲,且收養者為年滿四十歲、無子女的原住民父母。符合條件者才「得」取得身分;若收養關係終止,已取得的原住民身分喪失。
因此,將「收養後自動取得」表述為「逕行取得」,與法律規定不符,A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C 逕行取得原住民身分:錯誤。 收養關係成立不會使 C 自動取得身分。
第 48 題2 分
依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原住民或非原住民被收養之身分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對收養情形的身分認定:原住民被非原住民收養時,原則上不因此喪失原住民身分;非原住民被原住民收養,則須符合年齡及養父母條件,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收養關係終止時,依收養取得的原住民身分會喪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的《原住民身分法》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3 年修正,非原住民因收養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要件已有調整。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收養方向,再核對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
- 原住民被非原住民收養:原住民身分原則上不喪失;但原住民年滿 20 歲後,得申請喪失身分。
- 非原住民被原住民收養:被收養人須未滿 7 歲,且養父母須年滿 40 歲並無子女,才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 收養關係終止:依前述收養取得原住民身分者,身分喪失。
- 過渡規定:本法施行前,未滿 7 歲的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不受養父母須年滿 40 歲且無子女的限制;但仍須符合未滿 7 歲的條件。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山地原住民身分之認定,須於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下列何者為原住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對山地原住民身分的認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認定要件包括:
- 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
- 戶口調查簿登記本人或其特定親屬屬於原住民。
法條所稱親屬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等。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所問的是戶口調查簿除登記本人外,還可以登記哪一類親屬為原住民。直接依第 2 條的法定用語判斷:要同時符合「直系」、「血親」及「尊親屬」,因此選直系血親尊親屬。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原住民身分登記錯誤、遺漏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第 12 條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戶政事務所知悉後,應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情境:「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以及「誤登記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這正是民國 109 年《原住民身分法》第 12 條的規定,直接依條文用語選擇「更正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