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登記?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戶籍法》第 4 條為準,戶籍登記分為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及出生地登記。身分登記包括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死亡、死亡宣告及原住民身分與民族別等登記。
解題方法
依《戶籍法》第 4 條列舉的登記種類逐項比對選項。題目問「不屬於」戶籍登記者,找出不在法定分類中的項目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關於戶之區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關於戶的區分與立戶方式,重點是辨明「生活戶」與「事業戶」的分類,以及不同性質的戶如何設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戶分為生活戶與事業戶;生活戶又分共同生活戶、單獨生活戶。事業戶則有共同事業戶與單獨事業戶之分。判斷選項時,要留意各類戶的定義及應標明的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用語,特別檢查選項是否把「共同經營」與「單獨經營」的事業戶定義混淆。D 選項所列的場所雖符合事業戶的範圍,但其「單獨經營」的描述與法規所定的共同事業戶相對應,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關於戶籍法所規定之戶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3 條關於「戶」及「戶長」的規定。戶長的認定,依生活或事業共同體的型態而有不同:一家共同生活者,以家長為戶長;共同事業者,以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自立一戶並為戶長;原住民族部落則以部落之代表人為戶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每個選項描述的共同體類型,再核對《戶籍法》第 3 條所定的戶長人選。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條文規定不一致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由本人為戶長,符合《戶籍法》第 3 條規定。
第 4 題2 分
甲為戶長,已婚,育有子女,並與父母、兄姊同住。試問該戶內人口之排列次序依序應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共同生活戶內人口的排列次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排列順序為:
- 戶長
- 戶長之配偶
- 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 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 戶長之旁系親屬
- 其他家屬
- 寄居人
題目中的父母屬直系尊親屬,子女屬直系卑親屬,兄姊屬旁系親屬。條文以親屬類別排列,不以長幼或同住先後排列。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親屬身分,再套用條文次序:
- 甲是戶長,排第一。
- 配偶依條文明列第二。
- 父母是直系尊親屬,排在配偶之後。
- 子女是直系卑親屬,排在父母之後。
- 兄姊是旁系親屬,排在直系親屬之後。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應辦理撤銷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登記中的「更正、撤銷、廢止」如何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依《戶籍法》第 22 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應為更正登記。
- 依同法第 23 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應為撤銷登記。
- 戶籍登記事項原本有效,後來才不存在,則應辦理廢止登記。
因此,判斷關鍵是:登記事項原本就無效、登載錯誤,還是登記有效後才發生變化。
解題方法
先依各選項的事實分類:自始無效者選「撤銷」;記載錯誤者選「更正」;嗣後關係消滅者選相應的身分變動登記;法律另定廢止戶籍者,則不能混稱撤銷。逐項套用這個區分,即可選出應辦撤銷登記的情形。
選項分析
- (A) 輩分不相當之收養:正確。 輩分不相當的收養違反公序良俗,收養關係自始無效;已辦理的收養登記應撤銷。此符合《戶籍法》第 23 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無效」的撤銷要件。
第 6 題2 分
依據戶籍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3 條對「戶」及戶長的規定,以及戶籍登記的單位與一人戶籍數量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戶籍法》第 3 條:
-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 在一家,或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
- 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即可。這題的關鍵是區分「以戶為單位」與「以家庭為單位」,並核對共同事業成立一戶時的戶長規則,以及一人能否同時有二戶籍。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裁判要旨送以下何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法院為死亡宣告裁判確定後,應將裁判要旨送交何機關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戶籍法》第 14 條第 1 項,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裁判要旨通知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指定的收受機關即可。題目問的是法院送交裁判要旨的對象;法條明定為當事人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此選項中應選與此層級及管轄地相符者。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戶籍登記項目之遷徙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定的戶籍登記項目,重點是區分「遷徙登記」與其他戶籍登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4 條將遷徙登記分為遷出登記、遷入登記及住址變更登記;分戶登記則屬戶籍登記的另一項目,不屬遷徙登記。
解題方法
先依《戶籍法》第 4 條辨認遷徙登記的法定種類,再逐一比對選項。凡屬法條明列的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都是遷徙登記;其餘登記項目即非遷徙登記。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有關初次申請戶籍登記之出生地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關於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出生地如何認定。出生地不明或特殊情形下,須依規定採用替代認定方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其中,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出生地者,出生地以該船機出生時的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認定;不是以出生後首次降落或靠岸的國家或地區認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戶籍法施行細則》的出生地認定規定,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出生時船機的登記資訊」改成「出生後船機的行程資訊」。船機出生的替代認定標準是本題關鍵。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關於遷入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遷入登記」與「分(合)戶登記」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16 條列有應辦理遷入登記的情形;同法第 17 條則規定,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應辦理分(合)戶登記。
判斷關鍵是:戶籍地址是否改變。跨地址遷入符合條件時辦遷入登記;同一地址內合併戶籍,則屬合戶登記。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情形與法條規定。A、C、D 都是法定遷入登記事由;B 所述是同一地址內合併戶籍,應辦合戶登記,因此不是遷入登記。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5 條的「初設戶籍登記」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符合該條列舉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其中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以及「在臺灣地區合法居住,逾十二歲未辦理出生登記」。香港、澳門居民則須「經核准定居」,不是僅經核准入境。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描述的身分及程序是否符合《戶籍法》第 15 條的明文要件,尤其留意「入境」與「定居」不同:入境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則是經核准在臺定居,並符合初設戶籍登記的法定條件。再核對逾十二歲未辦出生登記者,是否符合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的條件。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某縣政府將辦理縣內戶口清查工作,下列何種事項不符合戶籍法規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關於戶口清查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須掌握三項分工:
- 清查區域及期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戶口清查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清查方式及後續處理:以戶為單位,依村(里)、鄰及門牌號碼編組;清查完竣、派員複查後,應即辦理戶籍登記。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6 條及第 27 條。關鍵在於區分「清查區域及期間」與「清查日」:法規明定清查日由地方政府決定,並未規定須公告並報內政部備查,因此 B 的敘述不符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出境 2 年以上,依戶籍法之規定應為遷出登記,但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6 條第 3 項的「出境二年以上遷出登記」及其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國民出境二年以上,原則上應辦理遷出登記;但下列情形不適用:
- 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 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第 16 條第 3 項明列的例外。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屬「因公派駐境外」或「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而不是只看當事人是否因工作、求學或服務而長期在國外。
選項分析
- (A) 留學生:錯誤。 留學不屬法條列舉的例外。出境二年以上,仍應辦理遷出登記。
- **(B) 我國籍遠洋漁船船員:正確。
第 14 題2 分
甲是乙的非婚生子女,甲出生後,經過法定申請期間,其生母乙仍未辦理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逾期未辦出生登記的處理程序,以及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時,如何決定非婚生子女的姓與名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戶籍法》第 48 條,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出生後 60 日內申請;逾期未申請,戶政事務所應以書面催告。依同法第 48 條之 2,經催告仍未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出生登記。至於逕為登記時的姓與名字,依同法第 49 條第 2 項: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解題方法
先依序判斷逕為登記的三個環節:是否須先書面催告、非婚生子女從何姓、名字由誰決定。再檢查是否仍有逾期未申請的罰鍰責任。題幹已說明乙逾法定期間未辦理,並由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因此要特別留意,逕為登記不等於由生母決定姓名,也不當然免除逾期申請的罰鍰。
選項分析
(A) 甲的名字,應通知乙決定。錯誤。
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 48 條之 2 逕為出生登記時,依同法第 49 條第 2 項,應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法律並未規定應通知生母決定名字;本項將「通知乙決定」誤作法定程序。
第 15 題2 分
外國人歸化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的前提、應持文件及受理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戶籍法》第 15 條,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的外國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程序上,取得歸化國籍許可後,還須依規定取得定居證,再持定居證向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辨別點即可:
- 文件: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持的是「定居證」,不是僅憑「歸化國籍證明」。
- 機關:初設戶籍登記由戶政事務所辦理,不是縣市政府或區公所。
依此比對選項,只有 A 同時符合文件與辦理機關。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甲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其請領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關於拒絕接受戶籍查對、校正後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者,在申請戶籍登記或請領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補辦。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對校正」及「請領各項證明」。直接對照施行細則所定的後續處理:戶政事務所應「通知補辦」。題目問的是戶政事務所如何辦理,因此重點是補辦通知,而非是否受理、是否催告,或處以何種罰鍰。
選項分析
- **(A) 通知補辦。正確。**符合《戶籍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甲請領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其補辦查對校正。
第 17 題2 分
甲在 A 地出生,後戶籍遷至 B 地,出國 10 多年後,於 111 年回國照顧設籍於 C 地之父母,甲至 C 地辦理遷入登記時,發現 B 地戶政事務所將其出生日期誤繕,應由那個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正之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戶籍登記事項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而有誤,應依錯誤所在的戶籍資料及其戶籍狀態,判斷由哪個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規定,現戶戶籍資料有錯,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最後除戶戶籍資料有錯,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若錯誤不在最後除戶資料,則由該錯誤資料所在的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甲在 A 地出生,後遷至 B 地;出國多年後返回,至 C 地辦理遷入登記時,發現出生日期是 B 地戶政事務所誤繕。關鍵是辨認錯誤原因為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且出生日期誤繕在 B 地的戶籍資料中。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關於錯誤資料所在戶政事務所的規定,應由 B 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甲目前到 C 地辦理遷入登記,只表示他在 C 地辦理遷入;不因此改變題目所指錯誤資料的來源及更正權責。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戶政事務所應憑何種文件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死亡宣告登記」與一般死亡登記的區別,以及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宣告登記所需的法定文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一般死亡登記是依實際死亡事實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死亡宣告則是由法院依民法程序作成裁判,並須待裁判確定後,才能據以辦理登記。依當時《戶籍法施行細則》關於死亡宣告登記的規定,申請時應提出法院宣告死亡事件的裁判書及裁判確定證明書。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死亡宣告登記」,不是一般的「死亡登記」。死亡宣告須以法院裁判為依據,因此應選擇同時具備:
- 法院作成的宣告死亡裁判;
- 證明裁判已確定的文件。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出生登記之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出生登記的適用範圍、出生登記證明文件的處理方式,以及出生地的認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特別留意「未滿十二歲」須與「在國內出生」併讀,以及無依兒童出生地不明時,法定認定地點為何。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同時應辦理出生登記及認領登記時,應以認領登記為主,不是以出生登記為主。此選項將優先辦理的登記種類顛倒。
-
(B) 錯誤。 《戶籍法》第 6 條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要件包括「在國內出生」及「未滿十二歲」;國外出生者不因未滿十二歲就一律依本條辦理出生登記。
第 20 題2 分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戶籍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但下列何種登記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否則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47條的戶籍登記委託申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戶籍登記時,原則上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但認領、終止收養、結婚及兩願離婚登記,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外,不適用委託辦理。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所問的「委託辦理例外」登記,再比對選項。法條列舉的四種登記中,只有「終止收養登記」出現在選項內,因此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申請人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遷入登記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76 條:申請人故意提出不實申請,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罰鍰。題目所述「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遷入登記申請」,符合該條的故意不實申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如何處置」,再抓住「無居住事實」及「故意為不實申請」兩項要件,對照《戶籍法》第 76 條的罰鍰額度,即可選出相符選項。
此類申請也可能涉及《戶籍法》第 23 條的撤銷登記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登記。但本題選項問及法定罰鍰額度;撤銷登記與裁處罰鍰是不同法律效果,不能因此把罰鍰選項排除。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有關結婚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結婚登記的申請期限、申請人、申請方式及受理戶政事務所。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戶籍法》第 26 條、第 33 條及第 48 條。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程序要件:何時申請、由誰申請、能否委託,以及可向哪個戶政事務所申請。關鍵在於《戶籍法》第 26 條明定,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因此,把受理地點限定在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戶籍法》第 48 條,結婚登記應於結婚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申請。題目所列期限符合規定。
第 23 題2 分
甲、乙辦妥結婚登記後,乙發現甲使用詐術誘其結婚,乃依法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問乙對於原結婚登記可以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上「更正、撤銷、廢止」的區別,以及結婚登記後發生婚姻訴訟時,何時才能處理戶籍登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 22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辦理更正登記;第 23 條規定,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辦理撤銷登記;第 24 條規定,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辦理廢止登記。另依第 25 條,登記後發生訴訟,須等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調解成立後,才能辦理相應的戶籍登記。
解題方法
題目已說明結婚登記完成後,乙才發現甲使用詐術,並依法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不是原結婚登記資料有誤,也不是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而是透過婚姻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因此,乙須先取得撤銷婚姻的確定判決,再依戶籍法第 25 條辦理後續戶籍登記;本題所問的處理方式是「申請撤銷結婚登記」。
選項分析
(A) 乙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錯誤。 更正登記用於原登記有錯誤或脫漏,例如登記內容與應登記事實不符。本題的結婚登記並非資料誤載,而是乙另行提起撤銷婚姻訴訟,應依訴訟結果處理登記。
第 24 題2 分
甲為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之人民,因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甲的戶籍登記應予廢止,以下處理方式,何者不符合戶籍法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於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戶籍登記廢止及其後續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應區分「廢止戶籍登記」與「註銷戶籍資料」:廢止是戶籍登記的處理方式,不能因此逕稱註銷甲的戶籍資料。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所述情形屬於戶籍登記應予廢止,再逐項核對廢止程序及後續處理。官方答案為 A;判斷關鍵在於 A 將法定處理方式寫成「註銷戶籍資料」,與本題應採的「廢止戶籍登記」不符。
選項分析
- (A) 戶政事務所應註銷甲戶籍資料。 **錯誤,為本題答案。**本題情形應辦理的是廢止甲的戶籍登記,不能把「廢止戶籍登記」直接說成「註銷戶籍資料」。兩者用語及處理對象不同,選項所述不符合題目所考的法定處理方式。
第 25 題2 分
戶口統計表式、編製方法及編報日期,由下列哪一個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關於戶口統計的權責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細則第 33 條規定:「戶口統計表式、編製方法及編報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因此,題目問由哪個機關訂定這三項規範,應直接依條文選出內政部。戶政事務所等機關負責實際編製、報送統計資料,與訂定表式及編報規範的權責不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表式、編製方法及編報日期」,再對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條文直接指定由「內政部」定之,對應選項 D。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戶口名簿戶號是由下列何機關配賦?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戶口名簿「戶號」的配賦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立或分立新戶時,應核發戶口名簿,並配賦戶號。因此,配賦機關是戶政事務所。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戶號由誰配賦」,而非戶口名簿由誰印製或戶政業務由哪一級政府主管。接著對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條文直接指定戶政事務所辦理新戶戶號配賦,可據此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甲向乙承租房屋,並設立戶籍。某日甲全戶遷離,去向不明。關於甲全戶之遷徙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50 條第 1 項「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的適用條件及申請人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且無法催告時,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題目所述甲全戶遷離、去向不明,符合無法催告的情形。另須注意,法律規定的申請人是「房屋所有權人」等特定主體,單純的房屋承租人或出租人身分不當然符合資格。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不是在問一般遷徙登記由誰申請,而是在問全戶已遷離、去向不明時,能否依《戶籍法》第 50 條申請暫遷戶籍。再核對兩個重點:
- 是否符合全戶遷離、未辦遷徙登記且無法催告的情形。
- 提出申請者是否為條文所列的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或地方自治機關。
符合上述條件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這不是由乙代甲辦理一般遷徙登記,也不是由戶政事務所催告乙代辦。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下列哪一種申請,不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申請是否能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要分別辨認國民身分證換領、戶口名簿補領,以及初設戶籍登記的管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戶籍法》第 29 條規定,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戶籍法》第 60 條規定,國民身分證因毀損或更換相片而換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戶籍法》第 60 條亦規定,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各申請的法定辦理地點,找出唯一不是「任一戶政事務所」的選項。國民身分證因毀損或更換相片而換領,以及補領戶口名簿,都有明文允許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則須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因此,不能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的是初設戶籍登記。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有關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59 條對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的權責分配,以及全面換發期間持證人的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戶籍法》第 59 條,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59 條兩個關鍵:
- 全面換發的辦法由誰訂定?
- 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誰公告?
兩者都是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因此凡把權責寫成「地方主管機關」的選項都錯。再辨認「全面換發」與其他戶籍登記、地籍資料申請規定並無準用關係,即可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關於全面換領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戶口名簿格式及全面換領的授權規定,以及《戶口名簿製發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全面換領戶口名簿時,應依規定辦理,不能把「親自到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誤當成法定唯一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所述是否符合戶籍法規:重點是辨別全面換領的辦理方式,以及《戶籍法》授權內政部規範的事項。官方答案為 A;其錯在把辦理方式限縮為戶長親自到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國民身分證之申請,下列何種情況除本人親自辦理外,亦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0 條,判斷國民身分證初領、補領、換領各自是否必須本人親自辦理,以及換領是否有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
-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 換領國民身分證,原則上可由本人親自辦理,或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 但因更換相片而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解題方法
先區分申請類型,再套用親辦規則:初領、補領一律親辦;換領原則上可書面委託,但要再確認是否屬「更換相片」這項親辦例外。因此,毀損換領可委託,更換相片換領則不可委託。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規定,關於委託他人申請戶籍謄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中,委託他人申請戶籍謄本時,受委託人的應備文件、委託書驗證方式,以及戶政事務所確認委託真意的作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委託申請的規定,尤其留意「應繳驗」與「得調閱」的差別:申請人應備文件屬於申請要件;戶政事務所則得採取措施確認委託人的真意。官方答案為 A,錯在把委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也列為受委託人應繳驗的必要文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委託申請時,受委託人應繳驗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第 33 題2 分
有關戶籍資料可攜出保存處所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4 條戶籍資料的保存規定,重點是戶籍資料原則上不得攜出保存處所,只有法條列出的三種例外:
- 因避免天災事變。
- 因辦理戶口查對校正。
- 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將各選項逐一對照《戶籍法》第 64 條列出的例外即可。三種法定例外都可攜出保存處所;不在其中的「經縣市長核可」便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下列何者為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7 條第 1 項:「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條文直接指定資料的依據是「戶籍登記」。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這是《戶籍法》第 67 條第 1 項的原文,接著比對條文所說的依據,即可選出「戶籍登記」。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戶籍法所稱之「戶籍資料」,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稱「戶籍資料」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2 條規定,戶籍資料包括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以及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人口及住宅普查資料則屬人口普查資料,並非該條所稱的戶籍資料。
解題方法
先依《戶籍法》第 2 條確認法定範圍,再逐一比對選項。凡屬現戶、除戶或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者,都在法定列舉範圍內;人口及住宅普查資料不在其中,因此選它。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阿美和法國籍男友均已成年並相戀多年,現欲在臺完成結婚程序,有關辦理結婚登記的應備文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籍人士與我國國民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時的應備文件,以及結婚登記的受理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結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外國籍者,除身分證明文件及結婚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該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原核發機關核發日起六個月內為限,並須依規定經駐外館處驗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阿美的男友是外國籍人士,再依規定判斷外籍當事人須加附的文件。接著比對各選項是否把「外籍人士可辦理登記」、「結婚書約與證人簽名是否足夠」、「受理戶所是否限於戶籍地」說明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關於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姓名更正作業,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並列,以及相關戶籍登記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姓名條例》及《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談的是不同規則:羅馬拼音能否並列、回復漢人姓名的次數、配偶子女是否須隨同辦理,以及光復後自定姓氏能否沿用。逐項核對適用對象與法律效果,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原住民以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並列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回復傳統姓名者,也得申請並列原有漢人姓名。題目所稱「無論是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並列登記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符合姓名登記規定。
第 38 題2 分
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取用之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後,外國籍配偶中文姓名登記方式的規定。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2 項,與國民結婚之外國人,得依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取用中文姓名;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也得以其外文音譯方式為之。條文並未規定得將中文姓名的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主體「與我國國民結婚之外國人」,再逐項核對法條列出的姓名登記方式。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不在法條規定中的選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姓名條例施行前,因學歷、資歷、執照未使用本名,而擬申請更正本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施行前未使用本名時,如何申請更正本名,以及申請機關、應備文件與補正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姓名條例》第 11 條規定,施行前有未使用本名情形者,符合條件時得依學歷、資歷、執照等文件上的姓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本名,且申請以一次為限。《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進一步規定,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更正戶籍上的本名」,還是「更正學歷、資歷、執照等證件上的姓名」:
- 更正本名: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 更正證件上的姓名:依證件性質,向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申請改註或換發。
本題是申請更正本名,因此「向原發證之學校申請」把兩種程序混為一談,與法規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申請更正本名,以一次為限。正確。 《姓名條例》第 11 條明定,這類申請以一次為限。符合本題所述情形者,不能反覆以不同證明文件申請更正。
第 40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姓名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對「本名」使用的要求,以及未使用本名時的法律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姓名條例》第 5 條至第 7 條:
-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 財產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須注意,法條明定的「無效」與「不予受理」,各自適用於特定情形,不能擴張到一般私人文件或日常往來紀錄。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適用範圍與法律效果:選項若與條文明文相符即為正確;若把法定效果套用到條文未規範的私人文件,便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這是《姓名條例》第 5 條的規定。國民依法令進行的行為,只要有使用姓名的必要,就應使用本名。
第 41 題2 分
小明的父親是阿美族,母親是太魯閣族,小明從母姓,請問小明可以登記為哪一個族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原住民民族別登記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父母分屬不同民族,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之姓,得選擇登記為父或母所屬的民族。
小明的父親是阿美族,母親是太魯閣族;小明從母姓,因此可登記為母親所屬的太魯閣族,也可選擇登記為父親所屬的阿美族。
解題方法
先確認父母所屬民族不同,再看題目是否提供子女從姓的資訊。從母姓是符合民族別登記規定的條件之一;但父母分屬不同民族時,子女的民族別可以在父、母所屬民族中選擇,並不因從母姓而只能登記為母親的民族。因此,本題可登記為阿美族或太魯閣族。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某甲於 110 年 9 月 15 日向 A 戶政事務所預約將於 9 月 22 日至該戶所辦理改名登記,並於 9 月 22 日於 A 戶所完成登記。之後某甲於同年 9 月 27 日至該戶所申請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依姓名條例規定,甲之改名,自何日起發生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所定改名登記的生效時點,並區分「預約申請」與「實際完成登記」的日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姓名條例》第 9 條,符合改名事由者,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登記;姓名變更自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判斷時要看戶政事務所何日完成登記,而不是預約日或事後申請證明書的日期。
解題方法
題目提供三個日期:
- 110 年 9 月 15 日:向戶政事務所預約辦理。
- 110 年 9 月 22 日:到戶政事務所完成改名登記。
- 110 年 9 月 27 日:申請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改名效力自「辦理變更登記之日」發生,因此以 9 月 22 日為準。9 月 15 日只有預約,尚未完成登記;9 月 27 日申請證明書則是登記完成後的後續事項,不影響已發生的效力。
第 43 題2 分
在國內設有戶籍之公民,其本名之證明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所定的本名證明文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在國內設有戶籍國民的本名,以國民身分證為證明;未滿十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在國內設有戶籍之公民」。這正是施行細則所規範的對象,再依條文找出其本名證明文件,即可選出國民身分證。題目沒有提供未滿十四歲的條件,因此適用一般規定。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符合戶籍法第 8 條規定之當事人,於下列何種情形,仍得申請改姓?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8 條的改姓事由,以及同條例第 15 條申請改姓的限制。題目所稱「符合第 8 條規定」,表示當事人已有改姓事由;接著要判斷是否仍受第 15 條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15 條規定,經通緝或羈押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也受申請限制。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相關期間原則上自裁判確定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中的情形對照第 15 條的禁止事由,再檢查是否有法條明定的例外:
- 通緝或羈押,屬不得申請的情形。
-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滿三年,原則上仍在限制期間。
- 過失犯罪雖符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等條件,仍適用「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的例外。
因此,D 的當事人仍得申請改姓。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關於本人申請改名,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本人改名後,戶政機關如何連動更改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以及改名事由與證明文件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姓名條例》第 12 條,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將配偶、父或母的姓名更改,並於變更登記後通知配偶及子女。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直接對應法條的敘述:本人申請改名後,戶政機關是否須依職權同步更改配偶、子女戶籍資料。再核對其他選項所列的親等、讀音及證明文件要求是否符合當時法規與施行細則。
選項分析
- **(A) 正確。**這是《姓名條例》第 12 條的規定。本人申請改名時,戶政機關應依職權同步更改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中配偶或父、母的姓名,並於變更登記後通知配偶及子女。
第 46 題2 分
甲、乙為滿 40 歲之原住民夫妻,因為無法生育而決定共同收養一個未滿 7 歲的非原住民小孩 A,並取得原住民身分。2 年後,甲、乙再次收養另一位未滿 7 歲之非原住民小孩 B,B 能否取得原住民身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非原住民子女經收養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未滿 7 歲的非原住民,經年滿 40 歲且無子女的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要件須同時具備:被收養人未滿 7 歲、原住民養父母年滿 40 歲,且養父母無子女。題目另已說明甲、乙共同收養,爭點在於他們收養 B 時是否仍符合「無子女」。
解題方法
依收養 B 當時的狀態逐項核對法定要件。甲、乙年滿 40 歲,B 也未滿 7 歲;但甲、乙先前已收養 A,且 A 已成為他們的子女。因此,甲、乙收養 B 時不符合「無子女」要件,B 不得依民國 111 年《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第 2 項取得原住民身分。
題目所稱收養 A 已經過 2 年,不會改變「無子女」要件;條文並未規定須等待特定年限。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戶政事務所受理幾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姓名條例第 15 條所定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情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年齡門檻: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時,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是否有《姓名條例》第 15 條所定不得變更姓名的情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姓名條例》第 15 條列出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的情形;施行細則則規定戶政事務所何時負有查詢義務。作答關鍵是辨認題目問的是「幾歲以上應查詢」,而非姓名變更的實體事由。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條文所定年齡為「十四歲以上」,因此選 A。十四歲本身也包含在「十四歲以上」之內。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甲之父為泰雅族,母為阿美族,甲出生登記民族別為泰雅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9 條:父母屬不同民族別時,子女的民族別得於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協議變更,成年後則依個人意願變更;協議與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另須區分兩種「隨同變更」:
- 成年人因行政院核定新民族別而申請變更時,從其民族別的子女應隨同變更。
- 子女的隨同變更不計入前述一次變更的限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民族別認定辦法於民國 113 年修正,解題所需的「從其民族別之子女隨同變更」規定仍見於第 9 條。
解題方法
先看甲與父親是否具有相同民族別,再判斷甲是否屬於父親「從其民族別之子女」。甲出生登記為泰雅族,與父親同族;若甲未成年時已協議改為阿美族,甲便不再是從父親民族別的子女。父親日後申請改為太魯閣族時,甲是否須跟著改,關鍵就在此。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有關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之身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對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的認定,以及身分別變更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同法第 2 條、第 4 條及第 10 條判斷。
山地、平地原住民是不同的身分別;取得其中一種身分,不代表可以同時登記兩種身分。子女的身分別須依法律規定及父母的約定處理;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也可以依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身分別。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件事:第 2 條的身分認定要件、子女是否得同時具有兩種身分別,以及婚姻是否會產生身分別變更效果。題目官方答案為 C,關鍵在於「得同時登記」與法律規定不符;A、B 的定義符合第 2 條,D 則符合第 10 條的婚姻約定變更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規定,山地原住民係指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選項內容符合此項定義。
第 50 題2 分
甲為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生父不詳,從母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1 年《原住民身分法》下,原住民身分如何因父母身分、認領及姓氏而取得或喪失。判斷時要分開看兩件事:生母原住民身分的變動,以及子女自己的原住民身分要件是否仍具備。生母喪失原住民身分,不代表子女的身分必然隨同喪失。
題目設定甲為原住民女子的非婚生子女,生父不詳,從母姓並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取得身分的基礎:甲是原住民女子的非婚生子女,且從母姓,因此已依當時《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原住民身分。接著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出現足以影響甲身分的事由:
- 生母結婚或喪失自己的原住民身分,是否會使甲的身分連帶消失?
- 甲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後,是否維持從母姓?
- 若認領後改從父姓,是否仍符合當時的身分要件?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