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五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 題2 分

人事行政的範圍十分廣泛,下列何者並非其研究重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事行政」的研究範圍。人事行政以政府機關的人力及人員管理為核心,研究如何設計機關人事制度、運用人力資源,以及管理公務人員的行為,以支持機關運作並達成公共目標。「社會成本分析」則是經濟分析概念,通常用來評估政策或活動對社會整體造成的成本,並非人事行政的主要研究重點。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人事行政的研究重點」,再辨認選項是否直接涉及機關組織、人力資源或人員管理。符合這些範圍者屬人事行政研究內容;著重政策或活動的社會成本評估者,則不屬本題所問的核心範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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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針對人事機構組織屬性與運作方式的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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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事機構在行政組織中的性質,以及其領導與決策方式。人事機關主要負責人事政策、制度規劃與人事業務的協調、監督及支援,性質上屬於輔助機關,協助各業務機關推動政務,而非直接負責對外提供政府業務或服務的業務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組織屬性」:人事機關的核心功能是協助首長及各機關處理人事行政,因此在「輔助機關/業務機關」的分類中,應選輔助機關。其餘選項所列的委員制、首長制、混合制或獨任制,涉及機關內部的領導與決策方式,不能取代對機關屬性的判斷。

選項分析

  • (A) 是業務機關而非幕僚機關:錯誤。 人事機關雖依法執行人事管理職掌,但其組織功能是提供人事專業協助、規劃與協調,並非以直接執行一般行政業務為主要性質,故不宜歸為業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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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我國考試院與行政院之人事權責區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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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考試院與行政院在人事行政上的權責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 考試院掌理考試,以及公務人員的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考試院掌理的是法制事項。

因此,不能把「考試院掌理某項人事職權」一概理解為考試院也負責該事項的日常執行。任免、考績等事項的法制由考試院掌理,行政機關則負責實際人事行政的執行。

解題方法

先對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列出的職權,再留意「法制事項」的限定語。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是檢查選項 D 是否把法制事項與執行事項的歸屬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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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我國現行的人事分類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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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對「官等、職等、職系」的定義,以及職務列等的判斷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官等: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的區分。
  • 職等: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的區分。
  • 職系: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的職務。
  • 職務列等:各種職務依其職責程度,列入適當職等;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的訂定,會考量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與法定定義逐一比對,再特別檢查選項是否把「職系」和「職等」的判斷依據對調。官等的分類則可用委任、薦任、簡任快速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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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將文官考選權、人事法制權、人事執行權都下放到各部會,是屬於哪一類人事機構體制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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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事機構體制」的權限配置。人事體制可依文官考選、人事法制與人事執行等權限,是集中由中央人事機關掌理,或分散由各部會掌理,區分為部外制、部內制及折衷制等類型。

部內制是將人事權限下放至各部會,由各部會自行辦理考選、人事法制及人事執行;部外制則由獨立於各行政機關之外的中央機關統一掌理重要人事權限。題幹明確指出三種權力「都下放到各部會」,符合部內制特徵。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權限配置即可判斷:考選權、人事法制權、人事執行權全部由各部會掌握,表示人事機關設於各部會內,採分散管理,因此選部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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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哪一機關主要負責行政院重要政策及法令研習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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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機關的職掌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明定,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掌理「行政院重要政策及法令研習之執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行政院重要政策及法令研習之執行」,直接對照機關的法定職掌。這項業務明文列在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的組織法中,因此選擇 (B)。

選項分析

  • (A) 國家文官學院:錯誤。 國家文官學院主要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官等訓練及一般性高階公務人員培訓等事項;題幹所述的行政院重要政策及法令研習,屬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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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公務人員的退休業務是由下列何機關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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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憲法對公務人員人事事項的機關權限分工。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83 條,考試院掌理考試、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事項。因此,國家公務人員的退休業務屬於考試院掌理事項。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憲法規定」由哪個機關掌理,再對照憲法列出的考試院職權。《憲法》第 83 條明列「退休」,故選考試院。判斷時應依題目所問的法定職權,不要把實際承辦機關或其他退休制度的主管機關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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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人事分類制度中,主要依個人資格條件而評定高低等次者,係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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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人事分類制度主要分為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判斷關鍵在於:評定人員等級時,看的是「個人」還是「職位」。

品位分類制以個人的學歷、經歷、年資、資格及能力等條件為主要依據,評定其品位或官等;人員的等級隨個人條件而定。職位分類制則先分析職位的職責、工作難易、繁簡及所需資格,再依職位價值歸類分等,重點在職位本身。

本題考的是兩種分類制度的區別;未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依個人資格條件而評定高低等次」,核心判斷對象是個人。依此對照:

  • 以個人資格、資歷評定等級:品位分類制。
  • 以職位的工作內容與職責評定等級:職位分類制。

因此選擇品位分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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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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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中,五等考試的應考資格、及格任用資格與轉調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地方特考五等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應考人須年滿 18 歲,且沒有學歷限制。轉調則受服務年限與分發區限制,不能只以「服務滿 3 年」判斷能否調到考試舉辦機關以外的機關。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五等考試的基本應考條件,以及特種考試及格後的轉調限制。年齡、學歷與任用資格可直接核對一般規定;轉調則要看特種考試的特別規定。本題關鍵在於:服務滿 3 年,不代表已可轉調到考試舉辦機關以外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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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甲參加四等特考及格初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應由下列何者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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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的任命權限,關鍵在於辨明「銓敘審定」與「任命」是不同程序:銓敘部負責銓敘審定,任命則依任用法規定辦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後,由具有任命權的機關任命;其中考試及格人員的任命權屬於總統。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甲是特考及格的初任公務人員,並已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判斷重點是問「由誰任命」,因此應依公務人員任命權限作答,而不是把銓敘審定機關當成任命機關。考試及格人員由總統任命,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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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甲君於 108 年正額錄取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但正於國內某大學進修碩士學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甲君最多得申請保留其錄取資格到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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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所定的「正額錄取人員保留錄取資格」。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碩士學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甲君於民國 108 年正額錄取,因進修碩士而申請保留資格。碩士進修的保留期限上限為 2 年,因此以錄取年度加計 2 年:

108+2=110108+2=110

故最多得保留至民國 110 年。題目問的是法定期限可到哪一年,計算時應從錄取年度起算,不是從題目所述的民國 111 年往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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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做法,最無助於增加年終考績評定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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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年終考績評定正確性」的影響因素。考績評定要能忠實反映受考人的實際工作表現,常見作法包括重視平時考核、使考核內容與績效目標相連,以及加強主管與部屬溝通。這些作法有助於讓考核資料更完整、評定標準更明確,並減少評核落差。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最無助於」增加正確性的作法。判斷時要區分:哪些作法能改善評定所依據的資訊與標準,哪些作法主要影響考績結果的獎懲用途。

選項分析

(A) 強化考績與獎懲的連結:錯誤,為本題答案。 考績與獎懲連結,主要是讓考績結果發揮激勵或處分作用;它本身不會使考核資料更充分、目標更明確,也不必然提升評定的客觀性與正確性。因此,相較於其他選項,這項作法最無助於增加年終考績評定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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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各機關下列何項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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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0 條所列「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的職務類型。甄審(選)原則上是機關辦理陞遷時應循的程序;符合第 10 條列舉情形,才得免經該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10 條列舉的相關職務包括: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的職務;以及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本題仍依命題年度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10 條的列舉項目,特別留意兩個容易混淆之處:

  1. 條文明列的是「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不是二級單位主管職務。
  2. 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的職等門檻是「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不是第十或第十一職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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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消極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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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的消極任用資格,也就是法律列出哪些情形的人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判斷關鍵在於:刑事判決部分,須依條文所定罪名及執行情形判斷,不能只看「曾被判處有期徒刑」。

解題方法

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逐項比對: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屬法定限制。
  • 犯特定罪名,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而受有罪判決等情形,依各款規定不得任用。
  • 犯前述特定罪名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須「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才屬限制。
  • 依法停止任用,以及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也屬法定限制。

因此,選項 B 已明確表示刑期「執行完畢」,不符合條文所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的情形,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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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經銓敘審定合格之現任各官等人員,若調任同官等職務時,按規定應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辦理。稱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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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動態登記」的意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規定,已經銓敘審定合格的現任人員,調任同一官等職務時,仍須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辦理;此一人事異動的登記作業稱為「動態登記」。

「動態」指人員任用狀態發生變動,例如調任;「登記」則是依規定將人事異動送銓敘部辦理。它不同於初任或升任時對資格所作的銓敘審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線索:「經銓敘審定合格之現任人員」及「調任同官等職務」。題目問的是此種調任後依送審程序辦理的名稱,對應「動態登記」,而非重新審定資格或另創一種調任評定。

本題涉及法規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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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各機關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後,所訂定之表格名稱,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的機關職稱選置與編制表訂定。各機關依業務性質,從適用的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後,應訂定的表格名稱是「編制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此一法定名稱仍為「編制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描述的法定程序,再對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6 條第 1 項的關鍵字:「選置職稱」、「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及「訂定編制表」。題幹前兩項正是法條所述的作業,所訂表格名稱因此是「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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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公務人員申請留職停薪時,下列何者機關得拒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公務人員符合規定情事時,得申請留職停薪;其中有些事由機關不得拒絕,其餘事由則由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4 條規定,依法應徵服兵役,以及選送國內外進修等特定情形,機關不得拒絕;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則屬機關得依業務狀況審酌的事由。因此,題目問「機關得拒絕」者,應選 D。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得拒絕」轉換成法規分類:找出哪些留職停薪事由屬於「機關不得拒絕」,排除後,再看哪些事由須由機關依權責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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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對公務人員陞遷制度之敘述,何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對機關職缺遞補方式的規定: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原則上應辦理甄審;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原則上應公開甄選,法定例外除外。另有陞遷序列逐級辦理的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見當時《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第 6 條。該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或「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

  • 本機關人員陞遷:應辦理甄審。
  • 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原則上應公開甄選,但法律列有例外。
  • 本機關人員陞遷: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並有一定例外。

據此檢視各選項的「應辦理」或「得免辦理」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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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機關有出缺職務時,若從其他機關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之法律依據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依何法公開甄選」。民國 111 年適用的《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規定,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依法得免經甄審(選)的職缺外,應就具任用資格者依功績原則辦理陞遷;其中,職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除法定例外外,應公開甄選。故其法律依據是《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公務人員陞遷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其他機關人員遞補」即可判斷:這是職缺由機關外人員遞補的「外補」情形,陞遷法明定應公開甄選。相對地,若是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法規採甄審程序。題目問的是公開甄選的法律依據,因此選《公務人員陞遷法》。

民國 112 年《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第 5 條等條文;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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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應具有的資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所定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任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依法考試及格。
  2. 依法銓敘合格。
  3. 依法升等合格。

「依法認證合格」不在這三種法定資格之列,因此是本題答案。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屬於」,直接比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的三項資格即可。逐一檢查選項:凡與「考試及格、銓敘合格、升等合格」相符者,都是法定任用資格;其餘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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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提高人員工作效能、激勵人員上進,最應屬於公務人力計畫的哪個部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力計畫各部分的功能。公務人力計畫通常涵蓋人力需求、人力獲得、人力培訓與人力評鑑:

  • 人力需求:預估機關需要多少人、具備哪些資格與能力。
  • 人力獲得:透過考試、甄補或任用取得所需人力。
  • 人力培訓:藉由訓練、進修與發展,提升人員知能與工作能力,並激勵其成長。
  • 人力評鑑:評估人員的工作表現與能力,作為考核、任用或發展的參考。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在「提高人員工作效能、激勵人員上進」。這描述的是透過培養與發展,提升現職人員的能力及工作表現,對應公務人力計畫中的「人力培訓」。

判斷時可區分:計畫需要多少人,是「需求」;如何取得人員,是「獲得」;如何增進現職人員能力、促進其成長,是「培訓」;如何衡量工作表現,則是「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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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何種假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關於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全時進修期間的請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經機關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進修期間應給予公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詞:「機關選送」與「全時進修」。這不是公務人員自行安排的私人進修,而是經機關選送、依訓練進修制度辦理的全時進修,因此依規定以公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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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規定,公務人員訓練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列的公務人員訓練類別,以及容易混淆的「訓練類別」與「訓練課程名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法定訓練類別包含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行政中立訓練、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則分為基礎訓練、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者得另定訓練。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定訓練名稱:若選項出現在法規所列的訓練類別,或屬於法定類別下的訓練內容,即不符合題目所問的「不包括」;未列為法定訓練類別者,才是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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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訂定。下列各種加給之給與衡酌因素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各種加給的衡酌因素。加給分為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給與標準應依各加給的性質,衡酌法定因素訂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列因素屬於哪一類加給,再看該因素是否為法定衡酌項目。職務性質、服務地區條件及主管職責等,都與特定加給的法定衡酌因素相符;「辦公設施、加班或家庭人口數」則不屬於本題所考的加給衡酌因素。

選項分析

  • (A) 辦公設施、加班或家庭人口數:錯誤。 這些不是《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的各種加給給與衡酌因素。加班另有加班費等相關規範;家庭人口數也不是本題所列加給的衡酌標準,因此本選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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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某甲是 A 機關的主管,發現每年年底接近年終考績時,部屬的行為表現就明顯變好。這可從下列何種考績謬誤來解釋這些部屬們的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考績謬誤」中的近期印象謬誤。評核者在考績期間內,容易過度重視受考者近期的表現,而低估或忽略其較早期間的工作情形。若考績結果會影響獎懲或升遷,受考者也可能在考績將近時特別改善表現,讓主管留下較好的近期印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行為時間點:部屬平時表現與年底接近考績時不同,且改善集中在「考績前」。這指向受考者利用近期行為影響主管的整體評價,對應近期印象謬誤。

選項分析

  • (A) 近期印象的謬誤:正確。 考績者容易受近期表現影響,未能均衡考量整個考績期間的表現;部屬也可能因考績將近而特別改善行為,以留下良好印象。
  • **(B) 好同惡異的謬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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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俸給制度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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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法》的俸給名詞定義及俸級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依同法第 2 條,俸點是計算俸給折算俸額的基數。
  • 依同法第 3 條,公務人員俸給分為本俸、年功俸及加給。
  • 依同法第 4 條,各職等的本俸、年功俸級數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法定名詞定義:第 2 條直接說明「俸點」的用途,因此可判斷 (C) 正確。再用俸給的組成與俸級規定,排除把俸給構成、俸級數或適用範圍說得過於簡化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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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公務人員之訓練,必須「考、訓、用」三者配合。關於這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訓練中的「考、訓、用」配合原則:訓練應與人員考核及實際任用需求相互銜接,使訓練能回應職務需要,訓練成果也能作為人事管理的參考。訓練機關負責規劃與辦理訓練;人事任用權責則依法由有權機關行使,兩者不必集中於同一機構。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是否在描述訓練與考核、任用的「配合」,或是把配合誤解成機關權責必須合一。考、訓、用要求制度及成果相互連結,不表示訓練機構本身必須擁有人事任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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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新進公務人員所參加的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其方式最接近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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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後的基礎訓練方式。考試錄取人員於分發任用前,須接受基礎訓練;此類訓練以在指定場所集中實施為特色,因此最接近「集中訓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關鍵字「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再判斷它描述的是哪一種訓練方式。基礎訓練是錄取人員在任用前依規定參加的訓練,具有共同課程、統一安排與集中實施等特性,故選「集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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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人員因結婚者,給婚假幾日,應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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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測驗公務人員因結婚可請的婚假日數,以及婚假的請畢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 14 日,應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婚假日數,依上述規定辨認「14 日」即可。題目所述「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是請假期間的規定,不能與婚假日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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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有關敘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法》的初任、升任及改敘規則,以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考績晉級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初任人員的起敘,依其考試及格資格或任用資格辦理;「升任官等」則有特定的起敘規則,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年終考績列乙等,原則上晉本俸一級;若已達特定俸級,另依法律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敘述所描述的對象與規則:是「初任」、「升任官等」還是「現職人員換敘」,再核對起敘職等、俸級與考績結果。最容易混淆的是把升任官等的起敘規則,套用到所有初任人員身上。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規定,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初任公務人員經初等考試及格,依此規定起敘。

  • (B) 正確。《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現職人員經銓敘合格後,應依其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範圍辦理敘俸或換敘。此項規則是在職務列等範圍內核定相當職等,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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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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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4 條之 1 所定公務人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時效分為兩類:

  • 10 年: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的慰問金;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的費用。
  • 2 年:經服務機關核准的加班費;執行職務墊支的必要費用;以及經核准的一般健康檢查費用。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各項請求權歸入法條列舉的類別,再比對選項所寫的年限。涉訟輔助費用與意外傷亡慰問金屬於 10 年;加班費與墊支必要費用則屬於 2 年。選項 B 將墊支必要費用寫成 3 年,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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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哪一類人員不是公教人員保險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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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對象,判斷重點是人員是否符合「機關或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等法定身分條件;任職於政府機關或學校,並不代表一律可以參加公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將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以及符合規定的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列為保險對象;同條並排除法定機關編制內的聘用人員。

解題方法

先看身分是否屬於機關或學校編制內的有給專任人員,再確認有無明文排除。題目中「新進聘用人員」直接落入聘用人員的排除規定;其他選項則是學校教師或依規定辦理公保的駐衛警察,不能只因其為外籍或職稱含「警察」就判定不納保。

選項分析

  • **(A) 公立學校之新進外籍教師:錯誤選項。**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屬公保對象。外籍身分本身不當然排除其參加公保;仍須符合教師任用及編制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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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協會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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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協會法》對公務人員協會的性質、組織層級、公務人員範圍及主管機關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公務人員協會是公務人員依法律組織、加入的協會,並非政府機關的組織。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 條,機關首長、副首長不屬於本法所稱的公務人員;依第 5 條,直轄市、縣(市)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主管機關為各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所述是否符合協會法的明文規定:先判斷協會是不是政府機關,再確認組織層級、公務人員的排除範圍,以及地方協會的主管機關。題目問「何者錯誤」,選出與法條不符者。

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協會為政府機關組織。錯誤。 公務人員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協會,不是政府機關組織。協會可能設於政府機關範圍內,或以機關公務人員為組成基礎,但這不會使協會本身成為政府機關。因此本選項錯誤,符合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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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甲奉派公差執行任務,騎機車前往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死亡,係因其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其撫卹案處理方式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3 條「因公死亡」的認定,以及本人重大交通違規所造成死亡事故的特別處理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法,公務人員在奉派公差執行任務的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原則上可列為因公死亡;但若該意外事故是由公務人員本人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所造成,則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是在奉派公差途中發生事故,符合因公死亡認定中「執行任務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的情形。接著套用法條的例外規定:題目明確指出事故係因甲本人重大交通違規所致,因此應改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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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政務人員適用下列何種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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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懲戒種類及其對政務人員的適用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9 條規定,休職、降級及記過不適用於政務人員;申誡則可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政務人員適用哪些懲戒處分」,再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9 條的限制。三種選項(休職、降級、記過)明文排除於政務人員之外;申誡不在排除之列,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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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關於「再審議」之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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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再審議」制度。再審議是對已確定的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在法定事由成立時,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申請重新審議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4 條,申請再審議須具備法定事由;第 95 條規定申請期間為 30 日,並設有自決定確定時起算、逾 5 年不得提起的最長期間;第 99 條則規定,再審議遭駁回後,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絕對用語與法條對照,特別注意「便不可再提出」是否忽略了「同一原因」的限制。再審議的駁回,並非一概排除再申請;真正的限制是不得以相同原因重複申請。

再看期限時,要區分「一般申請期間」與「最長期間」:原則上須在法定的 30 日不變期間內提出;逾決定確定後 5 年,則不得提起。因此,選項只提五年上限,並不代表五年內任意時間提出都符合期限。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9 條規定,再審議遭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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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關於「特別權力關係」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別權力關係」的傳統理論特徵。傳統上,國家或行政主體與特定相對人間具有較強的內部管理關係,其主要特徵包括:

  • 當事人地位不平等:行政主體居於優越地位。
  • 相對人義務不確定:相對人可能負有概括、無定量的服從或勤務義務。
  • 行政主體具有概括命令權:傳統理論認為部分內部事項不受一般法律保留要求拘束。
  • 救濟途徑受限:傳統理論認為相對人不得就關係內部事項提起行政爭訟。

以上是理論史上的傳統描述。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等解釋已逐步突破不得爭訟的主張;釋字第 785 號也說明,公務員權益受侵害是否能提起行政爭訟,須依措施內容分別判斷。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傳統理論特徵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在問特別權力關係的傳統命題特徵,再把各選項對照「地位不平等、義務不確定、不得爭訟」等關鍵概念。官方答案採傳統理論中「相對人不得提起行政爭訟」這項特徵,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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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公務人員認為其所遭受之行政處分顯然不當,可提「復審」以為救濟。關於「復審」救濟之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且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提起復審。

復審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審議決定。復審決定並非一律排除司法救濟;符合行政訴訟要件者,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關鍵:提起復審者不限於現職人員;原處分機關不是作成復審決定的機關;復審決定後仍可能進入司法程序。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復審人資格、受理程序及司法救濟的規定逐項判斷。

選項分析

  • (A) 非現職公務人員不具資格。錯誤。 是否仍在職,不是能否提起復審的唯一條件。離職、退休等非現職人員,若所爭執的行政處分侵害其權利或利益,仍可能依保障法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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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後亡故時,法定婚姻關係必須累積存續幾年以上,其遺族配偶(年滿 55 歲、未再婚)始得終身支領遺屬年金(不領遺屬一次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對退休公務人員亡故後,遺族配偶請領遺屬年金的資格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配偶須年滿 55 歲、未再婚,且與亡故公務人員的法定婚姻關係累積存續滿 10 年,始得終身支領遺屬年金。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條件是「法定婚姻關係累積存續幾年以上」,再將它與題幹已給出的「年滿 55 歲、未再婚」合併判斷。符合這些條件的遺族配偶,支領方式為終身遺屬年金;題目所問的婚姻存續年限是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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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應優先具備的功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功能。考績是機關依公務人員的工作表現、操行、學識與才能等,定期評定其績效,作為獎懲、培育及人事管理的依據。制度的重點在健全人事管理、提升機關效率與效能,以及維持組織運作所需的紀律;保障個人退休待遇則不是考績制度應優先具備的功能。

本題涉及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描述的是「機關管理與績效」功能,還是「個人退休保障」事項。考績結果可能影響公務人員的陞遷、獎金、俸級或懲處等人事措施,但退休待遇主要依退休相關法規及年資、俸級等條件計算,並非考績制度的核心目的。據此可選出與考績功能性質不同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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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在從事人事政策決定時,下列何者非屬首長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人事政策決定機關的組織型態。「首長制」是由一位首長負責統合機關事務並作成決策;「合議制」則由數位委員共同討論、表決或決議。考生應辨別各選項機關的組織型態。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列機關是由單一首長領導,或由合議機關作成決策。題目問「何者非屬首長制」,因此找出採合議制的機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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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對個別公務人員而言,下列何者是積極「有所為」的行政倫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積極有所為」與「消極有所不為」兩種行政倫理要求。

消極倫理著重禁止公務人員從事不當行為,例如不得假公濟私、貪污或造假;積極倫理則要求公務人員主動實踐公共價值,例如維護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是「禁止做壞事」,還是「要求主動做好事」。

解題方法

逐項辨識選項的語意:

  • 「不能」「不可」「禁止」通常是在設下行為禁令,屬消極的「有所不為」。
  • 「重視……之維護」則是要求公務人員積極促進或實踐某項公共價值,屬積極的「有所為」。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依行政倫理的基本分類即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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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其職務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的「職務當然停止」事由。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2 款,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當然停止」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職務狀態,並非另經懲戒判決作成撤職、免除職務或休職處分。褫奪公權期間,公務員在法律上不能行使公權,因此職務依法停止。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條件:「刑事確定判決」及「褫奪公權之宣告」,再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2 款。條文直接規定其職務「當然停止」,因此選擇與此相對應的「當然停止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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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公務員同一行為,在刑事審判中,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幾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第 1 項所定的刑事程序與懲戒程序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懲戒案件原則上仍繼續審理;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且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停止審理。停止的時間上限是「第一審刑事判決前」。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時間界線「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即可判斷應選哪一審。這項停止審理是例外,須同時符合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以及懲戒法庭認有必要兩項條件;即使符合,也只能停止到第一審刑事判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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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減俸懲戒處分之公務員,依其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16 條所定的「減俸」懲戒處分。減俸是依受懲戒人現職的月俸(薪),減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並有法定期間範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減俸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解題方法

題幹已引用減俸的計算基準與比例,關鍵是辨認該條文接著規定的處分期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6 條,期間下限是六個月,上限是三年,因此選項中符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者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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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受各種懲戒處分後之執行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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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96 條的懲戒判決效力與金錢給付執行程序,並涉及《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7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懲戒判決效力原則上自判決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的翌日起發生;第一審判決則須先確定,再由書記官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送達主管機關後,於翌日起發生效力。因懲戒判決而有金錢給付義務,經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仍未履行者,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受懲戒人死亡時,法律明定得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懲戒處分何時發生效力」還是「金錢給付如何執行」,再比對各選項的時點與執行機關:

  1. 效力時點看《公務員懲戒法》第 96 條:不是判決書所載日期,也不是送達後三日。
  2. 剝奪或減少退休金處分的執行,由主管機關通知退休金支給機關(構),再由該機關(構)催告及移送執行。
  3. 罰款等金錢給付逾期未履行,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主管機關不能自行扣薪強制執行。
  4. 受懲戒人死亡,金錢給付執行可及於其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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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課責的途徑若從內部、外部,以及正式、非正式所構成的四個象限來理解,下列何種類型屬於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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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課責是指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須對其行為與決策負責,並接受監督或評價。本題依「監督者位於組織內部或外部」及「課責途徑是否具有正式制度或程序」兩個面向,將課責途徑分成四類:

類型判斷方式
內部正式組織內部透過制度化、正式程序進行監督
內部非正式組織內部透過價值、文化或人員組成等方式影響行政行為
外部正式組織外部透過法定制度、正式程序進行監督
外部非正式組織外部透過公民、社會團體或輿論等方式形成監督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的課責來源是「內部」還是「外部」,再辨別它屬於制度化的正式途徑,或透過組織文化、代表性與社會影響形成的非正式途徑。題目詢問「內部非正式」,關鍵在於找出由政府機關內部的人員特性或價值取向,促進行政回應與負責的方式。

選項分析

(A) 代表性官僚體制:正確。 代表性官僚體制強調官僚體系的人員組成能反映服務對象或社會人口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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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之權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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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與政黨、政治團體及競選活動的規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其職務;另不得在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擔任職務。

解題方法

先區分「加入」與「兼任職務」:法律允許公務人員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限制其擔任這些組織的職務。再檢視競選活動規定,排除允許在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任職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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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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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依民國 111 年法規,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公務人員依此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與本題有關的內容後續沒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及「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即可對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接著依條文明文判斷:只要是在法定期間內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即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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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之期間,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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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中「免除職務」懲戒處分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11 條,受免除職務處分者,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這項處分沒有設定數年期間,而是永久不得再任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而非「撤職」或其他處分,再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判斷其再任用效果。條文規定不得再任用,沒有附加期限,因此選擇「終身不得再任用」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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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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