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五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 題2 分

一份公文書中出現這段話:「……未來亦將繼續研擬(修)公務人員基準法、政務人員法、政務人員俸給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制,期能建構前瞻、務實、完善、永續之人事制度」,從權責來看,這段話最有可能指涉哪一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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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考銓機關的職掌分工」,尤其是公務人員任用、考績、俸給等法制由哪個機關負責研擬。依民國 109 年的機關職掌,銓敘部掌理公務人員任用、俸給、考績等法令的擬議與解釋,也辦理相關銓敘審定業務。題幹列出的法規,正是銓敘部職掌的核心範圍。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列舉的法規判斷業務性質:公務人員基準、政務人員制度、俸給、任用與考績,都涉及公務人員身分制度及人事法制的研擬或修正。再依機關分工辨認:

  • 銓敘部負責任用、俸給、考績等人事法制。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要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的人事行政及人力管理業務。
  • 考選部辦理公務人員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責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等事項。

依民國 109 年法規與機關職掌,本題所述法制研擬工作屬銓敘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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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其掌理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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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所定的考試院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考試院是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事項。

條文列舉的是公務人員的「退休」,並未列入「養老」;「養老」也不是該項所定的考試院掌理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字「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再將選項與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所列職權逐一比對。選項中「考試」、「銓敘」及「保障」都可在條文中找到;「養老」則不在列舉事項內,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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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公法上職務關係」對公務員管理的意涵,下列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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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上職務關係」對公務員身分與管理的影響。公務員與國家間的職務關係,係以公法規範其權利義務;公務員的義務並非不確定,而是由法律及相關法規明確規範。限制公務員權利、對其作成懲戒處分,均須遵守憲法原則及法定程序。

本題涉及憲法上的權利保障、法律保留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敘述是否符合公務員公法上職務關係的基本特徵。公務員雖因職務而負有特殊義務,但其義務仍有法規依據與範圍,不是任由機關任意決定。選項將義務描述為「不確定」,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務員的憲法上權利仍受保障。權利遭受不利處置時,符合相關法定要件者,可依法提起救濟;公務員身分不代表必須放棄憲法保障或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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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考試委員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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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對考試院考試委員的任命、名額及黨籍限制,以及考試委員的官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考試委員若干人;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考試委員的名額為 7 人至 15 人,且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任命方式、名額範圍、黨籍限制,以及考試委員的官等。題目官方答案為 B,因為該選項將法定名額範圍誤寫為 7 人至 9 人;正確範圍是 7 人至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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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人不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規範的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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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的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例適用於條文所列的有給人員,包括依憲法由總統任命、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人員,以及特任、特派人員和依法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的人員。

判斷時要看職務是否落入條例列出的政務人員範圍,不能只因職位重要或層級高,就認定受本條例規範。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職務的任命方式與法定身分。行政院院長、考試院副院長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專任委員,均可依其任命或職務性質歸入條例所列範圍;臺北市市長則是民選地方首長,依民選首長相關規定辦理退職事項,不屬本條例所規範的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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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按職位分類制度的原則,員工報酬主要調整因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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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職位分類制度是依職務的工作性質、責任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將職位分類、分級,並據以訂定薪俸。其報酬主要隨職位本身的價值與職位資格條件而定,著重「因事設職、因職定俸」,而不是依個人的學歷、態度或單次工作表現決定。

解題方法

題目已限定「按職位分類制度的原則」,因此應從制度如何評價職位切入:職位分類先分析職務內容與責任,再依職位所需的資格條件等因素決定職等及待遇。選項中,最符合此一制度依據的是「職位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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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一位沒有通過升官等考試,僅通過升官等訓練的委任第五職等公務人員(最高學歷為碩士),其最高可晉升至薦任哪一個職等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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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的升官等規定:公務人員升任官等,原則上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委任第五職等人員經訓練合格,符合任用法所定條件後,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的任用資格。

另有「考績升任薦任官等人員」職務列等的限制:原則上以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符合規定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的職務。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依官方答案,本題以「通過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及「最高學歷為碩士」判斷職務列等上限:訓練途徑對應薦任官等;碩士學歷則連結到薦任第八職等的職務列等上限,因此選薦任第八職等。

要留意「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與「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是不同層次的規定:前者是升任任用資格,後者是特定條件下可擔任職務的列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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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對於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之敘述,何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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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不得辦理陞任」的法定情形。解題重點是逐一核對各選項所列的期間、考績等第、處分種類,以及訓練或進修的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現行法第 12 條的部分規定已有調整;本題仍依命題時適用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2 條的規定即可:考績等第是否符合、考績法處分是否屬法定種類、公務員懲戒處分的限制期間為何,以及全時訓練或進修是否達六個月以上且仍在期間內。選項只要有一項關鍵條件與法條不符,即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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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各機關中得免經甄審(選)程序陞遷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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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所列「得免經甄審(選)」的職務範圍。原則上,機關辦理陞遷應依程序甄審;只有法律明列的特定職務,才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十條所列類型包括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以及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亦在列。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十條的法定職務類型即可。判斷重點是職務是否落入法條列舉的範圍,不能只因職等較高,就認定得免經甄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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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應行迴避之對象,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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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事行政法制中「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之迴避義務」,法源依據為命題當時(民國 109 年)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6 條。

依命題當時《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6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錯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者,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者,視情節予以懲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113 年施行),將迴避範圍修正為「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三親等以內之姻親」,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法規所定之「應迴避對象身分範圍」與「案件類型」:

  1. 案件類型完整性:公務人員之陞遷包含「陞任」與「遷調」,作業程序分別為「甄審」與「甄選」,辦理業務人員兩者均應迴避。
  2. 親等與親屬之射程:法定迴避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3. 集合包容關係:親等範圍採級距計算,「三親等以內」在邏輯上必然完整涵蓋「二親等以內」及「一親等」,且法條明定兼採「血親」與「姻親」。因此,涉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必然屬於法定應行迴避之對象。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條文所定應迴避對象除本人與配偶外,尚及於法定親屬(血親、姻親),選項使用「僅需」二字大幅限縮了迴避範圍;且辦理人員對於本人及配偶之「甄審案」與「甄選案」均應迴避,本選項漏列甄選案。
  • (B) 錯誤: 同 (A) 之理,使用「僅需」排除法定血親與姻親屬於錯誤敘述;且應迴避之案件兼含甄審與甄選,本選項僅列甄選案而遺漏甄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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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林君剛通過公務人員高考三級並獲正額錄取,惟家中育有 2 歲幼子,如欲申請保留其錄取資格,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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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與期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由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2.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3.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2 年《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修正刪除雙親不得同時育嬰留職停薪及保留之但書限制,惟「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之規定與年限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要件審查與法條對應法」,解題步驟如下:

  1. 確認受試者資格: 林君為高考三級「正額錄取」人員,具備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法定主體資格(若為增額錄取人員,則依法不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2. 檢視事由符合性: 題目載明林君家中育有「2 歲幼子」,落入「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法定事由範疇,確認具備申請資格。
  3. 對應法定保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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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政務官由民選首長任命;事務官以考試任用」,符合下列何種考選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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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人員「考選學說」中的混合說。混合說將不同人員類型採取的選任方式合併運用:政務官由民選首長任命,反映政治領導與責任;事務官則以考試及格、依法任用為原則,重視專業與常任文官制度。

解題方法

先拆解題幹中的兩種人員及其選任方式:

  • 政務官:由民選首長任命,屬政治任命。
  • 事務官:以考試任用,屬考試選才。

題幹同時包含政治任命與考試任用兩種制度,因此符合把不同選任方式併用的混合說。

選項分析

  • **(A) 選舉說:錯誤。**選舉說以選舉作為選任公務人員的方式。題幹中的政務官是由民選首長任命,並非由人民直接選出;事務官則透過考試任用,因此不能以選舉說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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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 條規定的任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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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 條所定的任用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其中,「初任與升調並重」明列於法條,是本題判斷關鍵。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第 2 條的文字:法條明定的任用原則是「初任與升調並重」;其餘選項雖使用人事行政相關用語,但不是本條所定原則,或與法條旨意相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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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規定,「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係指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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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對「職組、職系、職等、職級」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是指職系。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詞「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直接對照法條定義即可。這描述的是依職務的工作性質與所需學識分類,因此選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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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何種範圍之內得予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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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的「權理」範圍。權理是指人員尚未具備擬任職務的職等任用資格時,在法定範圍內暫時代理或承接該職務;權理並不等於取得該職務的任用資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得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權理。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兩個限制:一是「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二是詢問權理可及的「範圍」。依權理規定辨認官等與職等的界線:須在同一官等之內,且上限是高二職等,因此選項 (A) 符合法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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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若地方政府規劃所屬機關人員進行跨機關人力交流以增強他們的歷練,可依下列哪一法規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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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跨機關人力交流、職務歷練」的辦理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已將配合跨機關職務歷練、進行人力交流列為借調事由,與題幹所述情境相符。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詞:「地方政府規劃所屬機關人員進行跨機關人力交流,以增強歷練」。這不是一般的陞遷、任用或機要人員進用,而是透過機關間的「借調」安排人員交流歷練。再比對選項中規範借調的法規,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正確。 民國 109 年適用的要點已納入配合跨機關職務歷練、進行人力交流的借調規定,與題目所述目的及方式相符。
  • **(B) 公務人員陞遷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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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應考資格條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有關增列應考資格條件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考試的應考資格,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下列條件:

  1. 提高學歷條件。
  2. 具有與類科相關的工作經驗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
  3. 經相當等級的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條文列舉的條件中,沒有「具有國外留學經驗」。

解題方法

把題目各選項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7 條所列的三種增列條件逐一比對。選項 A、B、C 分別對應條文內容;D 不在條文列舉範圍內,因此是題目所問的「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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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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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等標準」的定義。職等標準是說明每一職等所需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以及任用資格條件程度的文書,用來界定不同職等的工作價值與任用要求。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每一職等」及「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三組關鍵詞,對照各類人事文書的功能。題幹描述的是對職等作整體標準,而非個別職務的工作內容,也不是職系或職務的配置表,因此選「職等標準」。

選項分析

  • (A) 職務說明書:錯誤。 說明個別職務的工作內容、職責及所需資格等,焦點在某一職務,不是每一職等的共同標準。
  • **(B) 職系說明書: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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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公務人員有下列何種情形時,不得照常獲得俸給的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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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請假、奉派公假」與「留職停薪」的差別:前者仍在職,通常照常支領俸給;後者保留職缺,但停止支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者,應予留職停薪;同辦法第 2 條所定留職停薪,包含停止支薪。因此,服兵役期間不得照常領取俸給。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情形屬於一般給假、奉派執行公務或訓練進修,還是依法留職停薪。屬於前幾類者仍維持在職支薪;依法服兵役而留職停薪者,則停止支薪。題目問「不得照常獲得俸給」,應選後者。

選項分析

(A) 依規定日期給假:錯誤。 依規定核給的假期,原則上仍屬在職給假,不會僅因請假就停止俸給。《公務人員俸給法》另規定,超過規定日數的事假,應按規定扣除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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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某甲目前擔任公務人員的職務,每個月領取的本俸是 16,260 元,專業加給是 18,310 元。某甲目前因案停職,下列何者是某甲停職期間最可能領取的俸給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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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的俸給計算。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因案停職者在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不計入停職期間發給的俸給。

解題方法

題目已提供本俸與專業加給,應先辨認停職期間適用的計算基礎是本俸,而非兩者合計:

16,260×12=8,130 元16,260 \times \frac{1}{2}=8,130\text{ 元}

因此,某甲每月最可能領取的俸給為 8,1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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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公務人員某甲最近因個人工作與家庭問題層出不窮而受處分,希望能夠取得機關「員工協助方案」的服務,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員工協助方案」(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s, EAP)的服務範圍。機關推動 EAP,目的在協助員工處理工作或生活中遇到的問題,改善身心健康、工作適應與人際關係;服務內容可包括心理、法律、財務及人際溝通等諮詢。

EAP 是支持與諮詢服務,不能代替機關依法進行的人事管理或懲處程序。本題涉及法規與制度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是否屬於協助員工解決個人或工作相關困擾的諮詢服務。身心壓力調適、債務諮詢與人際溝通建議,都在 EAP 的服務範圍內;至於撤銷記過處分,則是改變懲處結果,並非 EAP 所提供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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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文官俸給體制的原則與趨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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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官俸給制度的基本原則與調整趨勢。俸給制度除了講求公平,也須兼顧不同職務間的待遇均衡,以及因應物價、經濟和財政情勢調整俸給。

本題不在考某一條法條的具體規定,而是考俸給原則的意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考試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是否把俸給調整的依據或對象說錯。公平原則談待遇是否合理、分配程序是否公正,以及個人待遇是否反映其工作表現;均衡原則則關注相當層級或相近職務間的待遇是否協調。俸給調整應考量整體情勢與公務人員權益,不能以機關層級作為調整原則,因此錯誤選項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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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的主管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定的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該法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則為地方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法律明定的主管機關」,應直接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3 條作答,不宜將負責人事行政、銓敘或實際辦理訓練的機關,與法定主管機關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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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激勵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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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激勵的意義,以及組織成員行為與需要、動機之間的關係。激勵是促使成員願意投入努力、朝組織目標行動的作用;激勵來源不限於金錢或物質報酬,也包括成就感、認同、責任、升遷與良好工作環境等非物質因素。需要或動機則能解釋個人為何產生特定行為。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中是否出現過度絕對的說法。激勵包含物質與非物質方式,因此凡稱物質報酬是「唯一」激勵方式,即不符合激勵理論。其餘選項均與激勵、需要及動機的基本概念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獎賞、酬勞等物質報酬是激勵方式之一,並非唯一方式。成就感、工作自主、肯定、責任感及升遷機會等,也能激發工作意願。選項將物質報酬說成唯一方式,範圍過度限縮。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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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公務人員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除 12 月幾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於年終最後任職機關參加考績時,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請問這是 12 月幾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對年終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及調任人員考績辦理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原則上由年終最後任職機關辦理考績,並向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相關資料;但在 12 月 2 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改寫法規中的例外日期,關鍵是辨認「12 月幾日以後」的法定門檻。依民國 109 年適用規定,門檻是 12 月 2 日;因此,調任日期落在 12 月 2 日以後,考績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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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專題研究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 6 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多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考點是機關學校選送公務人員赴國外進行「專題研究」的期間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專題研究期間為 6 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 3 個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國外專題研究」的延長期間,而非國外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的期間。依該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延長上限是 3 個月,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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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 1 年者,第 2 年起,每年應給休假 7 日;服務滿 3 年者,第 4 年起,每年應給休假 14 日;滿 6 年者,第 7 年起,每年應給休假 21 日;滿 9 年者,第 10 年起,每年應給休假 28 日;滿 14 年者,第 15 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幾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的休假日數與年資級距。休假日數依「至年終連續服務年資」計算;題目所列的「滿 14 年者,第 15 年起」是進入下一級距的起算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級距,年資滿 1 年、3 年、6 年、9 年、14 年後,休假日數分別為 7、14、21、28、35 日。但要注意,題目問的是「滿 14 年者,第 15 年起」的日數;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休假規定,第 15 年起每年休假為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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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結婚補助基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中的公教人員結婚補助基準。依民國 109 年適用規定,結婚補助為二個月薪俸額。補助金額以結婚事實發生當月的薪俸額為基準計算。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結婚補助基準」,直接對照待遇支給要點所列的補助月數即可:結婚補助是二個月薪俸額,因此選擇列有「2 個月薪俸額」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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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某甲為今年度初等考試之錄取人員,分發至新北市某機關任職,在完成報到程序後,試問某甲將需至何處進行其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的辦理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基礎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屬的國家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因此,題目問的是基礎訓練的辦理機關,應選國家文官學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而非分發機關自行辦理的實務訓練。某甲完成報到後,仍須依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規定接受基礎訓練;按命題當年的規定,該訓練由國家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辦理。題目詢問訓練機關,故選國家文官學院。

訓練實際安排可能由國家文官學院依梯次及地點辦理,或委託其他訓練機構協辦;題目選項所問的法定辦理機關是國家文官學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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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考量薪資高低,應有一定差距」,最符合下列哪項薪資管理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薪資管理原則中的激勵原則。薪資除了補償員工所提供的勞務,也應能反映工作表現、職責或貢獻的差異,使員工感受到努力與報酬之間有所連結,進而提高工作意願與績效。因此,薪資高低之間應有一定差距,符合激勵原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薪資高低,應有一定差距」。薪資若能依表現或貢獻有所區別,員工便有追求較高報酬的誘因;若薪資差異完全消失,激勵效果也會減弱。因此應選擇強調薪資差異與工作動機的原則。

選項分析

  • (A) 實惠原則:錯誤。 著重薪資水準應讓員工足以維持合理生活,並兼顧雇主的支付能力;重點是薪資是否適當、實際可行,不是薪資高低之間要有差距。
  • **(B) 激勵原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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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有關經審定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應暫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對已審定支領月退休金者,暫停領受月退休金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特定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原則上應暫停領受月退休金;此外,因犯罪判刑確定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也屬停止領受的情形。法規並對政府因應緊急或重大災害所需的特定受僱職務設有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適用」:也就是找出不會使月退休金暫停領受的情形。

依序檢查各選項:

  1. 再任行政法人或公法人職務,是否符合薪酬門檻。
  2. 是否屬於災害應急工作的法定例外。
  3. 是否涉及判刑確定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未復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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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公務人員提起救濟之後,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服務單位之行政處分,面對當事人依法提出商調至他機關的申請,服務機關幾年之內不得拒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人員提起救濟後的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因服務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提起救濟,該處分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後,服務機關於 3 年內不得拒絕其商調至他機關的申請。

此規定在保障公務人員依法救濟後的職務權益,避免服務機關以拒絕商調等方式造成不利影響。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提起救濟」、「保訓會撤銷服務機關之行政處分」及「商調至他機關」。這是《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的特別保障情形,直接記憶法定期間為 3 年,不必另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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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公務人員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資格的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5 條第 1 項所定「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法條列舉的事由是否成立,以及相關犯罪是否須經判刑確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75 條第 1 項。法條列有褫奪公權終身、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且經判刑確定、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以及為領取特定退撫給與而故意致人於死且經判刑確定等事由。

因此,若選項把法律要求的「經判刑確定」改成「尚未判決確定」,即與法條不符,該選項就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褫奪公權終身:正確。 第 75 條第 1 項明定,褫奪公權終身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 **(B) 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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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有關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依照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87 號解釋對退除役軍職人員優惠存款契約的定性,以及由哪一類法院審理。判斷審判權,應看當事人間爭議所依據的法律關係:公法關係所生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理;私法關係所生爭議,則由普通法院審理。

釋字第 787 號解釋指出,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契約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屬於私法關係所生的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臺灣銀行是私法人,辦理相關優惠存款事務並不因此成為行政機關,也不表示它受託行使公權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當時有效的司法院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優惠存款契約所生的利息給付爭議」,而不是退除役軍職人員的退休給與資格或金額如何核定。依釋字第 787 號解釋,前者是優惠存款戶與臺灣銀行之間的私法契約爭議,因此由普通法院審判。再以此判斷各選項:涉及行政契約、行政法院或公權力委託的說法,均不符合該解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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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公務人員之遺族申請撫卹的事由,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所定的公務人員撫卹事由,以及不得撫卹的例外。判斷時要區分「在職死亡可申請撫卹」與「符合因公死亡條件,可依因公撫卹規定辦理」;另有法律明文排除的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現職公務人員死亡,遺族得依規定申請撫卹;因公死亡則須符合因公死亡事由,且死亡與該事由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法律並明定,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規列舉的撫卹事由及排除條款:

  • 搶救災害、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可能符合因公死亡事由。
  •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符合規定條件時,也可能屬因公死亡事由。
  • 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屬一般撫卹事由。
  • 犯罪判刑確定後、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法律明定「不予撫卹」,不是可申請撫卹的事由。

因此,錯誤的是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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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對於政務人員的懲戒處分,下列何者可適用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以及其中哪些處分不適用於政務人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政務人員不適用的懲戒處分是休職、降級、記過;申誡則可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政務人員」,再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4 項的特別規定:該項明定,第一項第四款「休職」、第五款「降級」及第八款「記過」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題目選項中,只有「申誡」不在這三種排除處分之列,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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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照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哪些事項,不得提出協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規定的協商事項與不得協商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第 1 項,公務人員協會得提出協商的事項包括:

  1. 辦公環境之改善。
  2. 行政管理。
  3. 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同條第 2 項並規定,法律已有明文規定、依法得提起申訴或復審等救濟、屬公務人員個人權益,或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相關的事項,不得提出協商。

解題方法

先區分「得協商的事項」與「不得協商的事項」,再把選項逐一對照第 7 條第 1 項列舉內容。行政管理、辦公環境改善、服勤方式及起訖時間,都是條文明列的協商事項;俸給事項則不在協商清單內,涉及待遇與俸給制度的內容屬於協會得提出建議的範圍,並非第 7 條所定的協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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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之條件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自願退休條件。解題要分清一般自願退休、配合機關精簡的自願退休,以及危勞職務的退休年齡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同法第 17 條,公務人員任職滿 5 年且年滿 60 歲,或任職滿 25 年,應准其自願退休;危勞職務者,原則上得依規定調降年滿 60 歲的自願退休年齡,但調降後不得低於 50 歲。

依同法第 18 條,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經依法令辦理精簡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應准其自願退休:

  • 任職滿 20 年。
  • 任職滿 10 年而未滿 20 年,且年滿 55 歲。
  •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 3 年,且年滿 55 歲。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所問的是「自願退休條件」,再把各選項的年資、年齡條件,分別對照一般規定、機關精簡規定及危勞職務規定。容易混淆之處,是把「任職滿 25 年」誤記為 30 年,或把屆齡退休的危勞職務年齡下限套用到自願退休。

選項分析

(A) 至少須任職 30 年:錯誤。 一般自願退休的年資條件是任職滿 25 年,不是 30 年。另有任職滿 5 年、年滿 60 歲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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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特別權力關係」的特徵之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別權力關係」的傳統特徵。公務人員因任職而與國家形成特殊的公法上關係,傳統上常見的描述包括:

  • 法律保留較弱:部分人事管理措施被認為不必逐一有法律明文依據。
  • 義務內容不確定:公務人員負有服從職務命令等義務,義務範圍可能隨職務需要而調整。
  • 權利救濟受限制:過去認為部分內部管理措施不易提起行政救濟。
  • 義務與限制較重:公務人員因職務及忠誠義務,權利限制通常較一般民眾多,而非較少。

本題涉及特別權力關係的傳統學說與司法解釋脈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學說背景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是」,可逐項對照上述傳統特徵。關鍵在於公務人員相較一般民眾,通常承受較多職務義務與權利限制;因此,聲稱其義務限制「較少」的選項,與特別權力關係的典型描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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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除未再婚之配偶外,其餘遺族之撫卹金領受順序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2 條所定的遺族撫卹金領受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未再婚配偶領受撫卹金二分之一;其餘遺族依下列順序領受:

  1. 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兄弟姊妹

題目已排除未再婚配偶,只問其他遺族的順序,因此直接依序排列即可。

解題方法

先從法條中找出配偶以外的遺族順位,再與選項逐項比對。判斷關鍵是:祖父母排在兄弟姊妹之前,而子女排在父母之前。符合完整順位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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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可自願退休、但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公務人員,得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減額月退休金」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規定,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但尚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公務人員,可以提前開始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月退休金減發 4%,最多提前五年,最多減發 20%。

解題方法

題目問「最多得提前幾年」,直接找法條中的提前年數上限即可。法條明定上限為五年,因此選 (B)。減額是按提前年數計算,且減發比例會終身適用;本題只需判斷最多可提前的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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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提起救濟之方式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的救濟類型。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當,且影響其權益,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本題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法規作答;相關規定在第 77 條。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爭議標的是什麼:題目描述「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而非對公務人員權益產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依保障法的救濟分類,前者適用申訴、再申訴;對依法得提起復審的行政處分不服,才走復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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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公務人員某甲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經機關長官核准申請延長病假在案,今已逾一年期限仍不能銷假上班,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機關對該員日後之人事處置措施應當如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對重大傷病延長病假期滿後的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因重大傷病,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上班者,應依法辦理留職停薪。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事實:某甲是因「重大傷病」延長病假,且已逾一年期限仍不能銷假。這不是一般病假期間內的請假問題,而是延長病假期滿後的後續人事處置;依題示情形,機關應辦理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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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強調社會公正觀的行政倫理,係以實質理性為主軸的行政論述,對於實質理性的觀念,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倫理中「實質理性」與「工具理性」的差異。工具理性著重手段是否有效率、能否達成既定目的;實質理性則進一步檢視目的與決策內容是否符合價值要求,例如公平、正義與公共利益。

題幹所說的「社會公正觀」,正是重視行政決策的價值內涵與公平正義,因此與實質理性的取向相符。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談的是「手段效率」,還是「價值判斷」:

  • 著眼於如何有效達成目標,屬於工具理性。
  • 著眼於目標是否正當、決策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屬於實質理性。

題幹明確提到社會公正,應選擇重視價值辯證與價值內涵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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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關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政治參與的規範,重點是區分「得加入政黨」與「不得在特定時間、場合或方式從事政治活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該法第 5 條明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仍須遵守行政中立法對政治活動、行政資源運用及職務行為的限制。第 7 條限制在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第 9 條規範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對象而從事特定政治活動;第 11 條則規範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請假期間。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加入政黨」誤寫成禁止事項,再核對其他選項所述是否符合政治活動的時間、行為方式及例外規定。A 把「得加入」寫成「不得加入」,與法律明文相反,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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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關於公務人員的「中立能力」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立能力」(neutral competence):公務人員應以專業知識與技能,公正處理政府事務,不因個人政治立場或外在壓力而偏袒特定政黨、團體或個人。依法行政、執法公正,是行政中立的重要原則;中立能力也仰賴公務人員具備足夠的專業素養。

本題涉及行政中立的基本原則,沒有特定條文後續修正問題;以下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法規與概念說明。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依法、公正、專業」的中立要求。尤其要注意:服從主管指揮不等於無條件配合;交辦事項仍須依法辦理,不能因為是主管交辦,就不問合法與否地照做。

選項分析

(A) 對於主管、首長交辦的事項須完全配合:錯誤,為答案。 「完全配合」表示不論事項是否合法、是否公正,都必須照辦,這不符合依法行政與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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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民國 109 年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公務人員差勤管理因應措施規定,公務人員有中港澳旅遊史,應實施 14 日居家隔離,隔離期間應按下列何種假別辦理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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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9 年疫情期間,公務人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差勤管理及加班費核給因應措施」辦理防疫假別的規定。依命題當年的措施,符合防疫管理情形而須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作答。題幹所稱「中港澳旅遊史」對應當時的居家檢疫管理措施;題目將其表述為「居家隔離」,但官方答案指定為公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因疫情防疫措施而無法到勤的假別,再對照當時差勤管理措施所定的假別。符合題幹所述的 14 日防疫期間,應以公假辦理,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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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所規範之下列何項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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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所列懲戒處分,以及哪些處分不適用於政務人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的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其中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及第 8 款,也就是「降級、減俸、記過」,不適用於政務人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政務人員不適用哪一種懲戒處分」,再將選項逐一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的排除規定。題目選項中,只有「記過」屬於政務人員不適用的處分;撤職、減俸及免除職務則不在該條列出的排除範圍內。

選項分析

  • (A) 記過:正確。 記過列於第 9 條第 1 項第 8 款,依同條第 2 項,該處分不適用於政務人員。
  • (B) 撤職:錯誤。 撤職是第 9 條所列懲戒處分,且不屬於政務人員不適用的降級、減俸、記過三種處分。
  • **(C) 減俸: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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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某甲是公務員,負責工程發包業務。有一天其配偶收到與某甲業務往來廠商送來的一箱市價兩千元的高級水果禮盒,請問某甲應該要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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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的處理方式,也考配偶代為收受時,是否仍視為公務員本人接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該規範,廠商與公務員的職務有利害關係時,除符合規範所列例外,餽贈財物原則上應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規範並將以公務員配偶名義收受列為視同公務員接受餽贈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判斷送禮者與公務員有無職務上的利害關係。某甲負責工程發包,送禮者是與其業務往來的廠商,因此具有職務利害關係。

再確認收受人與餽贈是否屬例外。禮盒由某甲配偶收受,仍視同某甲接受;市價兩千元也不會因此自動成為可收受的社交禮俗往來。題目未提供符合規範例外的事由,因此應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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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處分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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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所列的懲戒處分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懲戒處分共有九種: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選項中的「警告」不在這九種法定懲戒處分之列。法定名稱是「申誡」,兩者不能因日常用語相近而視為同一種法定處分。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的法定種類對照。只要選項名稱不屬於法條列舉的種類,即為題目所問的「非屬」懲戒處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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