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五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 題

下列何者符合人事行政中的功績原則(merit 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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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功績原則」(merit principles)在現代人事行政中的意義。

功績原則是指公務人員的任用、陞遷、考核及待遇,應以個人的能力、資格、工作表現與實際績效為主要依據,並透過公開、公平的競爭機制選拔人才,避免受到政黨關係、私人恩惠或政治忠誠等因素影響。

其核心內容包括:

  • 公開競爭與公平選拔
  • 任用資格與工作能力
  • 工作績效與考核結果
  • 政治中立
  • 排除徇私、裙帶關係與政黨分贓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與人事行政學理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功績原則,可檢視其所採用的標準,是否與「能力、資格、績效及公開公平競爭」有關:

  1. 若以政黨、私人關係作為依據,屬於政治分贓或徇私,不符合功績原則。
  2. 若以弱勢身分優先,重點在社會平等或積極平權,並非功績原則的直接標準。
  3. 年資雖可作為人事管理上的參考因素,但單純以年資作為晉升標準,無法充分反映能力與績效。
  4. 公開競爭能使人員依據資格與能力接受公平選拔,正是功績原則的重要表現。

因此,正確答案為公開競爭的人才進用。

選項分析

(A) 升遷應根據個人的黨派關係

錯誤。

以黨派關係決定升遷,屬於政治任用、政黨分贓或裙帶關係,並非依據個人的能力、工作績效與服務表現。此種作法破壞政治中立,也違反功績原則所要求的公平任用。

(B) 考績應考量弱勢優先原則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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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關於我國現行政務人員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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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政務人員」的範圍、任命權限及任用資格限制。

政務人員主要負責政策決定與政治責任,具有下列特性:

  • 任用通常具有政治性,並非以考試、資績為主要任用依據。
  • 並非所有政務人員都是特任官,政務人員之職務類型相當多元。
  • 任命權人須依各該職務的法定規定判斷,並非一律由總統任命。
  • 政務人員仍須受到個別法律所定資格及限制的拘束,不能概括認為除消極資格外完全沒有資格限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三個判斷基準:

  1. 「政務人員」不等於「特任官」。
  2. 政務人員的任命機關,須視職務層級及法令規定而定。
  3. 地方政府首長所任命的副市長,屬地方政務人員,並非中央政務人員。

其中,臺北市政府副市長由臺北市市長任免,屬於地方政府的政務人員。因此,選項 D 符合法規及政務人員制度的基本分類。

選項分析

(A) 政務人員皆是特任官

錯誤。

「政務人員」是依其職務性質及任用方式所作的分類;「特任官」則是官等、職等或任用型態上的概念,兩者並非完全相同。

政務人員中,除特任職務外,尚包括政務官、特派人員及地方政府部分首長或副首長等職務。因此,不能說政務人員全部都是特任官。

(B) 政務人員皆由總統任命

錯誤。

中央層級的部分政務人員,例如行政院院長、部會首長等,依法由總統任命;但並非所有政務人員均由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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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有關「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條文內容規定,下列何者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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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的適用對象、激勵方式及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規定。判斷重點在於確認「激勵實施方式及具體作法」的訂定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的規定:

  1. 先確認本辦法適用對象。
  2. 再確認激勵措施的訂定權限。
  3. 最後檢核各項具體激勵作法及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資格。

其中,若選項將訂定權限誤指為中央特定機關,即屬常見陷阱。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辦法適用於各機關公務人員,但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因此,選項所稱「適用對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符合規定。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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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我國於民國 76 年實施「官職併立」的新人事制度,係建立在下列何種觀念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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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民國 76 年建立「官職併立」新人事制度的分類制度思想。

公務人事制度中的分類方式主要有:

  • 品位分類:以「人」為中心,依公務人員的資格、身分、品位及升遷區分等級。
  • 職位分類:以「事」為中心,依職務的工作內容、責任程度、所需資格及職務價值加以分類。

民國 76 年修正相關人事制度,建立官等、職等與職務相互配合的「官職併立」制度,並非單純採行品位分類,也非單純採行職位分類,而是兼採二者精神,調和「以人為中心」與「以事為中心」的分類方式。

其中:

  • 「官等」具有品位分類的色彩,表示公務人員的身分層級及任用、升遷範圍。
  • 「職等」具有職位分類的色彩,反映職務的責任、繁簡及工作價值。

因此,本制度的基本觀念是調和品位分類與職位分類。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官職併立」四字:

  1. 「官」偏重公務人員本身的官等、身分與品位,具有品位分類精神。
  2. 「職」偏重職務本身的職等、責任與工作內容,具有職位分類精神。
  3. 「官」與「職」並立,表示兩種分類因素同時存在並相互配合。
  4. 因此應選擇「調和品位與職位分類」。

選項分析

(A) 品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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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隸屬下列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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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的組織隸屬關係。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法規及中央機關組織分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隸屬於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管理及運用等事項。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銓敘部。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機關隸屬與人事行政業務分工題,可從「退休撫卹基金」的主管業務判斷:

  1.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屬於公務人員人事制度的重要部分。
  2. 銓敘部掌理公務人員銓敘、退休、撫卹及相關人事法制事項。
  3.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即設於銓敘部之下,負責基金管理業務。

故選擇 (C) 銓敘部。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錯誤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要掌理行政院及所屬中央行政機關的人事行政政策、制度規劃、人事管理及人力發展等事項。

其業務重點是行政院所屬機關的人事行政管理,並非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主管或管理機關。因此本選項錯誤。

(B) 考選部:錯誤

考選部掌理國家考試、考試制度及考試法規等事項,例如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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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之掌理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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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所列「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掌理事項。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該會掌理事項包括:

  1. 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訂定及執行。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3. 公務人員保障事項,以及其他依法令所定事項。

本題的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是否屬於法定的「訓練事項」。其中,法律明文列舉的是考試錄取訓練、升任官等訓練、行政中立訓練及其他相關訓練,並未將「初階、中階、高階公務人員之中長期培訓」列為該會掌理事項。

解題方法

採「法條逐項比對法」:

  • 先找出選項中明確對應法條文字的敘述。
  • 再辨認是否有將其他公務人員培訓制度或行政機關的培訓業務,誤列為該會的法定掌理事項。
  • 選項若與法條列舉內容一致,即屬正確;若增加法條沒有規定的業務範圍,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訂定及其執行事項」,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掌理的政策及法制事項。

此選項的關鍵語句為「保障與培訓政策、法制」以及「研擬、訂定及執行」,與組織法所定掌理事項相符,因此正確。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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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

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借調,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借調職務有固定任期外,最長年限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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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借調期間」的法定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借調作業要點」規定,公務人員借調期間原則上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但除下列情形外,借調最長不得逾四年:

  1. 法令另有規定。
  2. 借調職務具有固定任期。

因此,本題詢問的一般最長借調年限為四年。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排除「法令另有規定」及「借調職務有固定任期」的特殊情形,應直接適用一般規定:

借調最長年限=4年\text{借調最長年限}=4\text{年}

所以選擇四年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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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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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定「準用對象」之範圍。準用對象並非當然適用本法的公務人員,而是法律明文規定,將本法部分或全部規定適用於特定人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應直接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關於準用對象之規定,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列入法定範圍。

解題方法

判斷這類題目的關鍵,在於辨識「法定列舉」而非依人員是否具有公職身分作概括推論。

依命題當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下列人員屬於準用對象:

  1. 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2.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3. 各機關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其中並未列入「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因此,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A)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

正確。本類人員並未列於命題當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規定的準用對象之中,因此不是本法的準用對象。

須注意,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雖可能任職於公立機構,或具有一定公職性質,但是否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仍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為準,不能僅因其服務於公立機構即認定為準用對象。

(B) 公立學校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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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

機關因應業務需要,得「指名商調」其他機關人員之法律依據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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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指名商調」的法律依據,以及《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陞遷法》與行政院行政規則的規範分工。

「指名商調」是指機關基於業務需要,指名商調其他機關的現職公務人員。其重點在於:

  1. 商調對象是其他機關的現職人員。
  2. 發動原因是機關的業務需要。
  3. 仍須依相關程序,並涉及原服務機關的同意。
  4. 其直接法律依據是《公務人員任用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即規定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得指名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因此本題答案為(A)。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法律事項對應法源」的方法:

  • 涉及公務人員的任用、調任、商調,優先判斷《公務人員任用法》。
  • 涉及考試種類、應考資格、考試程序及考試及格,才是《公務人員考試法》的核心範圍。
  • 涉及陞任、遷調、遴用及陞遷程序,才主要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
  • 行政院發布的「要點」屬於行政規則,通常是補充行政機關內部的借調、兼職管理,不是「指名商調」的主要法律依據。

題幹明確使用「指名商調」一詞,直接對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故可迅速判定選(A)。

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任用法:正確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得指名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這正是題目所問「機關因應業務需要,得指名商調其他機關人員」的法律依據。

因此,(A)為正確答案。

須注意,「指名商調」並不是任意將他機關人員直接調入,而是機關基於業務需要提出商調,並須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包括原服務機關及人員任用資格等事項。

(B) 公務人員考試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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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

下列何項敘述,最適合說明「彼得原理」(Peter's Principle)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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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彼得原理」(Peter’s Principle)是指:在層級組織中,個人因為目前職位表現良好而獲得升遷,持續升遷至其能力無法勝任的職位,最後停留在「不勝任的職位」上。

其核心涵義是「職位要求」與「個人能力」發生不相配的情形,因此最適合以「才不配位」說明。

本題屬於組織與人事管理概念題,並非法律條文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彼得原理的因果流程:

  1. 人員在原職位表現良好。
  2. 因此獲得升遷。
  3. 新職位所需能力與原有能力不同。
  4. 升遷至個人能力無法勝任的職位。
  5. 形成「能力與職位不相稱」的結果。

「才不配位」中的「才」是才能、能力;「位」是職位。兩者不相配,正好對應彼得原理。

選項分析

(A) 才不配位:正確。

「才不配位」表示個人的能力與所擔任的職位不相稱,尤其是能力不足以勝任職位要求。彼得原理即在說明人員可能因過去職位表現優良而被升遷,但升遷後進入其能力不足的職位,最後停留在不勝任的層級,因此本選項最適合。

(B) 高資低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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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

下列那一個情況可經由年終考績結果晉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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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等陞遷」與「同職等職務調動」的區別,並涉及年終考績結果所能產生的陞遷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由較低職等職務,陞任較高職等職務,屬於職務上的陞任;若僅是同一職等內不同職務名稱或職務性質的調整,則不屬於職等上的晉陞。

判斷重點如下:

  1. 是否由較低職等晉升至較高職等。
  2. 是否涉及官等的提升。
  3. 是否只是同一職等內的職務調動。

解題方法

逐一比較各選項的「原職等」與「新職等」:

  • 新職等高於原職等:屬職等晉陞。
  • 新職等與原職等相同:僅屬同職等職務調動,不能稱為職等晉陞。
  • 跨越官等者:通常涉及升官等資格、升官等考試或訓練等規定,不能僅以一般年終考績結果直接完成。

選項分析

(A) 第九職等科長晉陞至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第九職等通常屬薦任官等,第十職等則屬簡任官等。此選項不只是職等提高,也涉及由薦任官等升至簡任官等,屬於升官等的問題。

升官等須依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規定,具備法定資格,並可能涉及升官等考試或訓練等程序,不能僅憑一般年終考績結果直接晉陞。因此錯誤。

(B) 第九職等專員晉陞至第九職等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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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

依據典試法之規定,典試委員長的特派資格,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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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典試法》對「典試委員長特派」之規定,重點在於辨認何種身分得擔任典試委員長,並非考一般典試委員或學術人員的遴聘資格。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典試法》規定,典試委員長應由下列人員中特派:

  • 現任考試院院長
  • 現任考試院副院長
  • 現任考試委員

因此,具有上述身分者,始屬法定的典試委員長特派人選。

解題方法

本題採「職務名稱與法定資格對照法」:

  1.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典試委員長」。
  2. 再找《典試法》中針對典試委員長特派所規定的身分。
  3. 不將大學校長、教授、中央研究院人員等其他職務資格,與典試委員長的特派資格混淆。

法條直接列明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故選擇與法條內容完全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校(院)長三年以上

錯誤。

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校長的經歷,並非本題所問典試委員長特派資格的法定核心身分;「三年以上」亦非本題法規對典試委員長特派所規定的要件。此選項是以學術或教育界職務資格混淆典試委員長的法定特派資格。

(B) 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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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

下列有關我國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建置,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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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公務人員保障制度的憲法依據、主管機關、法律依據及建置順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我國公務人員保障制度的主要架構如下:

  1. 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提供公務人員保障及任免等事項的憲法基礎。
  2. 主管機關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3. 主要法律依據為《公務人員保障法》。
  4. 制度建置上,先設置權責機關,再制定法律作為具體實施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制度基本架構」題,最有效的判斷方式是逐一核對:

  • 憲法層次:是否有公務人員保障相關規範?
  • 機關層次:主管機關名稱是否正確?
  • 法律層次:法規名稱是否為正式法律名稱?
  • 建置順序:機關設置與法律制定何者在先?

其中,看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條例」時,應立即注意我國正式法律名稱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並無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條例」作為本制度主要法律依據的法規。

選項分析

(A) 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均有公務人員保障事項之規範——正確

憲法對公務人員的任用、任免、考試及相關權益,設有基本規範;憲法增修條文亦涉及考試院及公務人員制度的權限配置。因此,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具有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的規範基礎。

此選項的重點不在於憲法是否以完整的「公務人員保障法」形式規定,而是指憲法層次確實存在公務人員制度及權益保障的依據,故敘述正確。

(B) 負責公務人員保障事項之機關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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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第幾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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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所取得的「任用資格職等」,不是考試名稱中的「三級」直接換算,也不是實際任職時必然擔任的職等。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關於考試及格人員任用資格的規定:

  •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9職等任用資格。
  • 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7職等任用資格。
  •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6職等任用資格。
  • 普通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3職等任用資格。
  • 初等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1職等任用資格。

因此,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第6職等任用資格。

解題方法

直接依「考試等級」對照「取得任用資格職等」:

高等考試三級及格⟶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text{高等考試三級及格} \longrightarrow \text{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題目詢問的是「取得第幾職等任用資格」,所以答案為第6職等,即選項(C)。

須注意,「取得第6職等任用資格」代表具備任用資格,實際任職仍須配合職缺、職務列等及相關任用規定,並非一律直接任命為第6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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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雖以 3 個月為限,但最長可以再延長幾個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關於「擬任公務人員先派代理」期間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者,以 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間不得逾 2個月。

因此,本題詢問「最長可以再延長幾個月」,答案是2個月。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期間限制:

  1. 原則期間:先派代理以3個月為限。
  2. 延長規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3. 延長上限: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所以:

最長延長期間=2個月\text{最長延長期間}=2\text{個月}

若計算先派代理的最長總期間,則為:

3個月+2個月=5個月3\text{個月}+2\text{個月}=5\text{個月}

本題問的是「再延長幾個月」,不是問代理總期間,因此應選2個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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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事項,下列何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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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事項》中,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時對於品德、忠誠及特殊查核的要求。重點包括:

  1. 任用前應查核人員的品德、忠誠、學識、才能及經驗。
  2. 任用主管職務者,還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3.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特殊查核,雖應秘密進行,但仍須兼顧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包括通知查核結果及給予陳述意見、申辯的機會。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抓住「秘密查核」與「程序保障」兩個關鍵概念。

特殊查核的「秘密行之」,是指查核過程及相關資料具有機密性,避免影響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但秘密查核並不等於完全排除當事人的知情權及申辯權。若選項以「不得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作為絕對規定,即與當事人程序保障的要求不符。

因此,逐一檢視各選項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前,應查核其:

  • 品德
  • 忠誠
  • 學識
  • 才能
  • 經驗

若任用的是主管職務,還應注意其領導能力。因此,本選項完整符合任用查核的要求。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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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

依照「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對於「免除職務」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在於《公務員懲戒法》中「免除職務」與「撤職」的法律效果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免除職務:免除公務員現職,並使其終身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撤職:撤除現職,但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期間經過後仍可能重新任用。

因此,「免除職務」的效果比「撤職」更為嚴重,具有終身不得再任公務員的效果。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直接掌握兩個步驟:

  1. 先確認「免除職務」是否會導致終身不得任用為公務員。
  2. 再比較「撤職」的效果,避免將兩者混淆。

依民國110年《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免除職務不僅是解除現職,更產生不得再任公務員的終身效果。因此,選項所稱「終身褫奪公務員資格」,就考試命題用語而言,係指其終身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的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A) 政務人員並不適用

錯誤。

《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對象並非僅限於常任文官,政務人員亦屬於公務員懲戒制度所規範的對象。政務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或其他應受懲戒事由,仍可能依法接受懲戒。

因此,不能因政務人員任用方式或職務性質不同,即認定其完全不適用免除職務。

(B) 其法律效果為「終身褫奪公務員資格」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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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不負責下列那一個機關之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工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業務職掌,以及中央政府機關的隸屬關係。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要掌理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的人事行政事項,包括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或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銓敘及人事管理等相關工作。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院所屬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中央機關組織體系為準:

  • 國防部、法務部、財政部均屬行政院所屬中央行政機關。
  • 審計部隸屬監察院,並非行政院所屬機關。

因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不負責審計部考試及格人員的分發工作。

解題方法

採「機關隸屬關係判斷法」:

  1. 先確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業務範圍。
  2. 再逐一判斷選項機關是否屬於行政院所屬機關。
  3. 不屬於行政院體系的機關,即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分發的對象。

本題中,審計部屬於監察院體系,其人事事項及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不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職掌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國防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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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

某甲至 A 機關參加實務訓練,機關指派某乙為輔導員,從旁幫助某甲學習相關法令規章、工作內容與行政流程等知能,此種訓練方法最接近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訓練方法」的類型辨識,重點在於依題幹所描述的訓練情境,判斷其最接近何種教學方式。

題幹關鍵字包括:

  • 參加實務訓練
  • 機關指派輔導員
  • 從旁幫助學習
  • 學習法令規章、工作內容與行政流程等知能

此種方式是由較具經驗或受指派的人員,針對受訓者的工作知識與技能進行說明、指導及協助,使其熟悉實際工作,最接近「教導」。

本題屬人事行政與訓練方法概念題,不涉及特定法條計算;法規判斷如有涉及,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訓練方法時,先觀察題幹的主要活動:

  1. 是否由專人協助受訓者學習?
  2. 學習內容是否為法令、工作內容及行政流程等實務知能?
  3. 是否強調實際工作上的指導,而非個案討論、情境演出或環境模擬?

本題由機關指派某乙擔任輔導員,協助某甲學習實務工作相關知能,核心是「由他人直接指導學習」,因此選擇「教導」。

選項分析

(A) 個案分析:錯誤

個案分析是提供一個具體案例、問題或事件,讓受訓者蒐集資料、分析原因、研判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其重點在於問題分析與決策能力的培養。

題幹並未提到某甲需要分析特定行政個案,也沒有要求其提出問題解決方案,因此不屬於個案分析。

(B) 角色扮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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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

有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的種類、辦理原因、考核依據及考績結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年終考績:於年度終了時辦理,主要依據公務人員全年度的平時考核及工作表現,評定甲、乙、丙、丁等次。
  • 專案考績: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有重大功過時,得不待年終,隨時辦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關鍵:

  1. 年終考績的依據是平時考核。
  2. 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是不同制度,並非二者只能擇一。
  3. 「嘉獎、記功、記大功」屬於平時考核獎懲用語;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的結果及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因此,直接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制度,即可判定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應就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擇一辦理

錯誤。

年終考績是年度終了時,依年度工作表現所辦理的考績;專案考績則是在平時考核有重大功過時,於必要時隨時辦理。二者的辦理原因及時點不同,並非公務人員必須在兩者中擇一。

公務人員即使曾經辦理專案考績,仍不當然免除年度考績的辦理。

(B)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正確。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是主管人員在日常工作中,依公務人員的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等表現所作的考核紀錄,年終時再依全年平時考核及實際工作績效,評定考績等次。

因此,年終考績並非僅依年終單一時點的印象或臨時表現,而是以全年平時考核作為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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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

下列有關我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定的考績種類、考績結果及考評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下列規定:

  1. 考績種類包括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專案考績。
  2. 年終考績列丁等者,免職。
  3. 機關首長並非當然排除於考績制度之外,其考績依規定由上級長官或主管機關辦理。
  4. 考績比較原則上以同官等人員為範圍,而非單純以同職等人員為比較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對照法條關鍵字」判斷:

  • 看到「考績種類」,檢查是否漏列另予考績。
  • 看到「丁等」,直接聯想到年終考績丁等的法律效果為免職。
  • 看到「機關首長不得」,判斷是否有明文將機關首長排除。
  • 看到「同職等」,注意法規用語是「同官等」而非「同職等」。

因此,只有選項 B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區分為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二種

錯誤。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區分為:

  • 年終考績:考核公務人員全年任職期間的工作成績。
  • 另予考績: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但連續任職已達一定期間者辦理。
  • 專案考績: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

本選項只列出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漏列「另予考績」,故不正確。

(B) 年終考績丁等者免職

正確。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年終考績列丁等者,應予免職。這是年終考績各等第所產生的重要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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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

有關「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之「俸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法》中的「俸級」制度,重點包括:

  1. 俸級的法律定義。
  2. 委任、薦任、簡任與職等的區分。
  3. 同職等調任時的俸級保障。
  4. 降級時的改敘原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判斷。

「俸級」是指各職等所設本俸及年功俸的級次。同一職等中,公務人員依其銓敘審定的俸級支給相應俸給。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條與制度結構」判斷:

  • 先確認選項對俸級定義的描述是否正確。
  • 再檢查委任、薦任、簡任所涵蓋的職等範圍。
  • 最後判斷調任及降級後的俸級處理方式。

其中,最容易判斷錯誤的是選項 B。委任、薦任、簡任並不是各自均分為 5 個職等,三者所涵蓋的職等數量不同。

選項分析

(A) 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正確。

俸級是各職等中本俸及年功俸所分的級次。公務人員的俸給並非只依職稱決定,而是依其職等及所銓敘審定的俸級支給。

因此,選項 A 正確。

(B) 公務人員之俸級區分為委任、薦任、簡任,並各分為 5 個職等

錯誤,為本題答案。

委任、薦任、簡任是公務人員官等的分類,所涵蓋的職等並非各自均為 5 個。依公務人員任用及俸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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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

由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藉以評量應考人在主持會議能力及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此種考試方法最接近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事甄選與考試方法」中的「團體討論」。團體討論係將多名應考人編組,就指定問題進行討論,藉此觀察其:

  • 表達與溝通能力
  • 傾聽及協調能力
  • 參與討論的積極程度
  • 說服他人及影響團體的能力
  • 主持、統整與控制會議的能力
  • 團隊合作及領導能力

題幹特別指出「由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並評量「主持會議能力」及「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正是團體討論的典型設計。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1. 參加者是「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表示考生以團體形式共同參與。
  2. 評量重點是主持會議與討論影響力,表示考官觀察考生在團體互動中的表現。

因此,本題不是單純測驗個人知識或口頭應答,而是透過多人共同討論,觀察考生的領導、溝通、協調及影響能力,應選「團體討論」。

選項分析

(A) 團體討論:正確

團體討論是由數名應考人針對特定議題進行討論,考官依其發言內容及互動行為加以評量。由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更能觀察其主持會議、掌握討論方向、分配發言機會、整合意見及影響團體決策的能力。

題幹所描述的方式與團體討論完全相符,故為正確答案。

(B) 籃中演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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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

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請問下列何項不屬於公務人員之加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加給」的種類與名稱辨識。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所定,加給是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公務人員所任職務的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不同,而另外支給的給與。主要類型包括:

  1. 職務加給
  2. 技術或專業加給
  3. 地域加給

其中,危險性職務所支給的危險加給,屬於因職務性質特殊而發給的職務加給範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公務人員給與實務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公務人員加給,可採「法定加給名稱」及「給與性質」雙重判斷:

  • 是否因職務種類、性質或服務地區不同而另行支給?
  • 是否為公務人員給與制度中承認的加給項目?
  • 名稱是否為正式的給與類別,而非一般稱呼?

專業加給、危險加給及地域加給,均具有上述性質;「首長加給」則不是公務人員加給制度中的正式加給項目。

選項分析

(A) 專業加給:正確

專業加給是因公務人員所任職務需要特殊專業知能、技術或工作條件,而另行支給的加給。

例如具有特殊專業性、技術性或需運用專門知識的職務,得依相關規定支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因此,專業加給屬於公務人員加給。

(B) 首長加給: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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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下列何種情況可作為考績評量因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定之「考績評量因素」,以及請假、育嬰措施或實務訓練期間之特別保障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應依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及勤惰等事項,作客觀、綜合性的評量。考績評量不得將法律所保障的請假、育嬰或其他依法行使之權利,逕作為不利考績因素;但與實際工作表現及工作能力有關的事項,仍可納入評量。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選項,可分為兩類:

  1. 是否屬於依法受到保障的請假或育嬰措施,不能作為不利考績因素。
  2. 是否屬於工作能力、工作表現等考績評量內容,可以作為評量因素。

A、B、C均涉及依法行使請假或育嬰相關權利,不得因其本身而作不利考績評量;D則是對工作能力與工作表現的描述,屬於考績得評量的事項。

選項分析

(A) 請假照顧家人導致工作缺席

錯誤。

公務人員依法請家庭照顧假,是基於家庭照顧需求所行使的法定請假權利。機關不得僅因其依法請家庭照顧假,即將請假本身作為考績上的不利評量因素。

本選項將「依法請假」與「工作缺席」直接連結,若以請假事由或請假行為本身降低考績,將違反相關請假保障意旨。因此不能選。

(B) 因育嬰減少工作時間

錯誤。

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依法減少工作時間,係為兼顧育兒責任所設的制度。此類依法申請的育嬰措施,不得直接作為考績評量上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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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相關進修核定、補助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1. 選送進修與自行申請進修。
  2. 全時進修、公餘時間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的待遇。
  3.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進修是否得請領費用補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依序檢查三個要件:

  • 進修是由機關選送,還是公務人員自行申請。
  • 進修是在全時、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行。
  • 法規是否特別限制補助,例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其中,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利用晚上或假日進修,雖然通常不禁止其進修,但法規對「進修費用補助」另有排除規定。因此,不能只看到「得進修」就推論「得補助」。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選送全時進修,是由機關依業務需要選派公務人員進修。於核定的全時進修期間,公務人員得准予帶職帶薪,並得依規定給予相關補助。

因此,選項所述「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符合選送全時進修的規定。

(B) 錯誤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公務人員若利用晚上或假日從事進修活動,原則上可以進修;但是,依命題當年相關規定,這種情形不得給予進修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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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何法提起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級銓敘審定」的法律性質及其救濟途徑。

公務人員的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會直接影響其俸給、待遇及相關權益。公務人員如認為該審定違法或不當,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程序提起救濟,主要是提起「復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正確救濟法源為《公務人員保障法》。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1. 《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俸給、俸級及待遇制度。
  2.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權利受侵害時的行政救濟制度。
  3.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資格、任用程序及職務任用。
  4.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違法失職時的懲戒責任。

題目問的是「不服銓敘審定後,依何法提起救濟」,重點是「救濟」,因此應選規範公務人員權利保障及復審程序的《公務人員保障法》。

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保障法:正確。

公務人員對於機關所作成、足以影響其權利或利益的行政處分,如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會影響公務人員的俸給權益,屬於可依法尋求保障的事項,因此本選項正確。

(B) 公務人員俸給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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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多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機關學校選送公務人員「國內全時進修」之期間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適用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規定:

  • 原則上,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
  • 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因此,本題詢問的是「最長延長期間」,不是全部進修期間。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給出基本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接著詢問主管機關核准後的最長延長期間。

依規定直接判斷:

延長期間上限=1年\text{延長期間上限}=1\text{年}

所以正確選項為一年。

選項分析

  • (A) 一年:正確。 國內全時進修原則上以二年以內為限;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時,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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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

公務人員屆齡退休年齡原則上為 65 歲,但對於擔任危勞職務者,年齡標準得酌予減低,惟不得少於幾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屆齡退休年齡」及「危勞職務之特殊退休年齡」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屆齡退休年齡原則上為 65 歲;但對於擔任危險及勞苦職務者,得由主管機關依職務特性酌予降低退休年齡,惟降低後的年齡不得低於 55 歲。

因此,本題的關鍵不是計算 65 歲減少若干歲,而是記憶危勞職務退休年齡的法定最低下限。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給出兩項條件:

  1. 一般公務人員屆齡退休年齡:65 歲。
  2. 危勞職務得酌予降低,但不得低於法定下限。

法規規定危勞職務之退休年齡最低不得少於 55 歲,因此直接選擇 55 歲。

可整理為:

危勞職務最低退休年齡=55歲\text{危勞職務最低退休年齡}=55\text{歲}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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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

某甲支領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其共同生活者除了配偶與成年子女各一人外,尚有 90 歲年邁但健康的母親,某甲病故後,有關遺屬一次金之領受,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民國110年之規定,考查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死亡後,遺屬一次金的領受資格與分配比例。

遺屬一次金的基本分配原則為:

  1. 有未再婚配偶者,配偶領受全部遺屬一次金的二分之一。
  2. 剩餘二分之一,由其他符合資格的遺屬平均領受。
  3. 父母須符合「年滿一定年齡且無謀生能力」等法定要件,僅年邁並不當然具有領受資格。
  4. 遺屬是否符合資格,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先判斷哪些人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資格,再依人數計算比例。

題目所列人員為:

  • 未再婚配偶一人
  • 成年女兒一人
  • 成年兒子一人
  • 90歲但健康的母親一人

依題目設定,配偶及兩名子女均列為可領受遺屬一次金之遺屬。配偶先領:

1÷2=121 \div 2=\frac{1}{2}

其餘遺屬一次金為:

1−12=121-\frac{1}{2}=\frac{1}{2}

剩餘二分之一由女兒、兒子二人平均分配:

12÷2=14\frac{1}{2}\div 2=\frac{1}{4}

母親雖然已年滿90歲,但題目特別說明「健康」,表示不具「無謀生能力」要件,因此不列入遺屬一次金領受人。

選項分析

(A) 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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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

有關公務人員停職期間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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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停職、復職與資遣之規定。停職是公務人員因法定事由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非喪失公務人員身分;停職事由消滅後,應依期限申請復職。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停職期間之公務人員不得申請資遣,故正確答案為 D。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原則:

  1. 停職是「停止執行職務」,不是免職或辭職,因此身分仍然存在。
  2. 停職事由消滅後,申請復職有法定期限;期限並非半年。
  3. 停職期間不得申請資遣,必須先處理停職與復職關係。

選項分析

(A) 停職期間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錯誤。

停職僅是暫時停止執行職務,公務人員在停職期間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停職與免職、撤職、辭職不同,不能將「不能執行職務」誤認為「身分消滅」。

(B) 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半年內,得申請復職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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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協會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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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協會法》所規定之公務人員協會任務與權限,以及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從事罷工等行為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協會的主要任務包括:

  1. 會員福利事項之研究、建議及辦理。
  2. 會員與服務機關間協商事項之處理。
  3. 會員間或會員與服務機關間爭議之調處。
  4. 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事項。
  5. 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由協會辦理之事項。

但公務人員協會並非工會,不具有以罷工或怠工方式對政府機關施壓的權限。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第一,將各選項與《公務人員協會法》所列協會任務逐一比對。

第二,確認該行為是否屬於公務人員協會依法可以從事的事項。凡屬協商、爭議調處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均為協會法定任務;罷工則屬法律所禁止或排除的行為。

因此,只有「發起罷工」不屬於公務人員協會的職權。

選項分析

(A) 受理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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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

年滿 55 歲之某甲擔任公務人員已任職滿 25 年,今涉嫌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某甲欲辦理自願退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有二:

  1. 公務人員自願退休的年齡與年資要件。
  2. 公務人員因涉嫌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時,是否可以辦理退休。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任職滿一定年資,且符合年齡或年資條件者,原則上得申請自願退休。其中,任職滿25年者,即使尚未年滿60歲,也可依年資條件申請自願退休。

但是,公務人員如涉嫌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使判決尚未確定,仍屬不得辦理退休的情形,退休申請案應不予受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某甲是否具備一般自願退休資格:

  • 年滿55歲;
  • 任職滿25年。

某甲已符合「任職滿25年」的自願退休年資條件,因此不必等到年滿60歲。

接著判斷是否有不得辦理退休的特別事由:

  • 某甲涉嫌刑法瀆職罪章之罪;
  • 已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雖然判決尚未確定,但法規對此情形已有特別限制。

本題應優先適用「不得辦理退休」的特別規定,而不能只看一般退休年資。因此,某甲雖符合自願退休的基本條件,退休申請案仍應不予受理。

選項分析

(A) 某甲年資已符合申請自願退休之要件,應准予退休

錯誤。

某甲任職滿25年,確實符合自願退休的基本年資條件;但自願退休資格並非只要具備年齡或年資即可准許,仍須檢查是否具有法定不得退休事由。

本題某甲因涉嫌瀆職罪,且已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使判決尚未確定,仍不得辦理退休。因此,不能僅因年資符合就直接准予退休。

(B) 某甲因案喪失申請退休之權利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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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

某甲為公務人員,自認權益受侵害,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該員得循何種程序尋求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規定之公務人員權益救濟制度。公務人員自認權益受到侵害時,應依侵害行為的性質,循下列特別救濟程序:

  • 對服務機關所作成、足以影響公務人員身分、官等、俸級、考績或其他權益的行政處分,提起復審。
  • 對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提起申訴。
  • 對申訴之答復不服,提起再申訴。

因此,《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主要救濟程序為「復審、申訴、再申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詢問的是哪一套救濟制度。題幹明確指出「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因此應優先選擇該法所設計的公務人員特別救濟程序,而不是一般人民所適用的訴願、行政訴訟程序。

快速整理如下:

行政處分→復審\text{行政處分} \rightarrow \text{復審}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申訴→再申訴\text{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 \rightarrow \text{申訴} \rightarrow \text{再申訴}

三者合稱公務人員保障法上的權益救濟途徑,故答案為「復審、申訴、再申訴」。

選項分析

(A) 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

錯誤。

訴願及行政訴訟是一般行政救濟制度中的重要程序,但公務人員因身分關係所生的權益爭議,原則上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申訴或再申訴。

此外,「再訴願」屬於早期行政救濟制度的用語,現行一般行政救濟制度並非以「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作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上的法定程序。因此,本選項不符合本題所問的特別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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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

下列何者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因此,判斷重點有三:

  1. 是否任職於法定機關。
  2. 是否經依法任用,而非選舉產生或私人聘用。
  3. 是否為有給、專任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的是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不是所有從事公共事務或領有公費的人員。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人員的身分來源:

  • 由選舉產生者,屬民選公職人員,通常不是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
  • 由民意代表個人聘用者,屬國會助理,並非國家機關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
  • 任職於依法設置之地方民意機關,並經依法任用者,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基本定義。

因此,答案應選擇任職於地方議會、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

選項分析

(A) 立法委員專任之國會助理

錯誤。

國會助理雖然協助立法委員處理公共事務,且通常支領薪資,但其身分是由立法委員聘用,屬於聘用人員,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規定任用之公務人員。

其不符合「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的要件,因此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直接保障對象。

(B) 臺南市議會議員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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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

有關公務人員協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協會法》對於下列事項的規定:

  1. 公務人員協會會員資格。
  2.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的主管機關。
  3. 公務人員協會的法定任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公務人員協會法》的規定:

  • 先判斷「政務次長」是否屬於得加入公務人員協會的對象。
  • 再確認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的主管機關。
  • 最後對照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的法定任務,特別注意選項中的「不得」是否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A) 勞動部政務次長得參加勞動部公務人員協會

錯誤。

《公務人員協會法》所稱公務人員,雖包括依任用法律任用的公務人員,但不包括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教育人員。

「政務次長」屬於政務人員,並非一般常任文官。因此,勞動部政務次長不得參加勞動部公務人員協會。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政務次長雖然在政府機關任職,仍因其身分屬於政務人員而不具備公務人員協會會員資格。

(B)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正確。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關於主管機關的規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主管機關的區分可掌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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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法定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相關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如具有法定事由,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中包括:

  • 子女重症。
  • 進修碩士學位。
  • 懷孕、生產或養育幼兒等事由。

但「進修學士學位」不屬於法定保留錄取資格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核對法定事由」的方式判斷。題目問的是「不屬於」的選項,因此只要找出未被法規列入的事由即可。

命題當年法規承認進修事由的範圍為「進修碩士學位」,並未擴及一般學士學位。因此,進修學士學位即為不符合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子女重症:正確

子女有重症情形,屬於正額錄取人員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的事由之一。其規範目的在於使錄取人員得以照顧有重大疾病或特殊照護需求的子女,避免因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任用而喪失錄取資格。

因此,(A) 屬於法定事由。

(B) 進修碩士學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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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

政府 106 年進行公務人員年金改革,乃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面臨若干重要議題,一般而言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的背景與退休撫卹制度所面臨的結構性問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與政策背景為準,106年公務人員年金改革主要處理下列問題:

  1. 人口高齡化、少子女化。
  2. 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降低,領取年金期間延長。
  3. 退撫基金收入與支出失衡,財務存在壓力。
  4. 不同世代間的負擔與給付不均。

退撫基金的基本財務關係可簡化表示為:

基金餘額變動=提撥收入+投資收益-退休撫卹給付支出-管理成本基金餘額變動 = 提撥收入+投資收益-退休撫卹給付支出-管理成本

當退休及撫卹給付支出增加,而在職人員提撥收入成長有限時,就會形成基金財務壓力。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找出「不屬於年金改革問題」的選項。

年金改革通常是因為退休人口增加、平均退休年齡下降、基金財務失衡,以及世代負擔不公平等因素而推動。因此,凡是描述退休制度壓力增加的選項,均屬改革背景;反之,若選項表示退休人數減少,通常不會是造成退撫基金危機的主要原因。

選項分析

(A) 退休人數減少

錯誤,為本題答案。

一般而言,公務人員退休人數及退休給付人口增加,會使退撫基金支出上升。若退休人數減少,通常會降低短期退休給付支出,並非造成退撫制度財務壓力的主要問題。

因此,「退休人數減少」不在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所要處理的重要議題之中。

(B) 平均退休年齡降低

正確,屬於年金改革所面臨的問題。

平均退休年齡降低,代表公務人員較早離開職場,退休後領取月退休金的期間因而延長。其影響包括:

  • 在職提撥期間縮短;
  • 退休給付開始時間提前;
  • 年金領取期間延長;
  • 退撫基金支出增加。

因此,平均退休年齡降低會加重退撫基金的財務負擔,是年金改革的重要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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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何種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所建立的退撫基金制度,以及政府對退撫基金所負的最終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退撫給與依年資區分如下:

  • 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原則上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 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由退撫基金支給。

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若基金不足以支付應給付之退撫給與,政府負有最終確保給付的責任,法律用語為「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已直接提示三個關鍵法律概念:

  1. 給與來源: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的退撫給與。
  2. 支給機關或來源:退撫基金。
  3. 政府的最終責任: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因此,只要辨認法條中的固定用語「支付保證責任」,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支付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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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

公務人員協會可以提出協商的事項有那些?①考試事項 ②公務人員之退休法制事項 ③辦公環境之改善 ④行政管理事項 ⑤工作簡化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協會法》關於「協商事項」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協會得提出協商的事項,限於:

  1. 辦公環境之改善。
  2. 行政管理事項。

協商制度是讓公務人員協會就工作場所及行政管理相關事項,向機關表達會員共同意見;但涉及國家考試、退休法制等制度性或法定權限事項,並非公務人員協會可以提出協商的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五個事項是否屬於《公務人員協會法》所列的協商範圍:

  • ①考試事項:不屬於協商事項。
  • ②公務人員之退休法制事項:不屬於協商事項。
  • ③辦公環境之改善:屬於協商事項。
  • ④行政管理事項:屬於協商事項。
  • ⑤工作簡化事項:依命題當年法規及本題官方答案,未列為得提出協商的事項。

因此,正確組合為③④,選擇(D)。

選項分析

(A) ①②③④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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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

某甲取得公務人員資格,並已在公務機關任職年滿 4 年,請問某甲可辦理退休的條件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中,自願退休與命令退休的要件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退休大致分為:

  1. 自願退休:須符合年齡與任職年資等法定條件。
  2. 屆齡退休:達法定退休年齡而退休。
  3. 命令退休:因身心障礙或因公傷病,已不能勝任職務時,由服務機關依規定辦理。

本題特別給出「已任職年滿4年」,目的在於使考生辨識:某些自願退休條件尚未具備,但若符合「因公命令退休」事由,仍可辦理退休。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屬於哪一類退休原因,再檢查是否符合必要條件:

  • A、B屬於以身分、年齡或身心狀況為基礎的退休主張,仍須符合完整法定要件。
  • C否定某甲具有退休資格。
  • D屬於命令退休,重點在於是否因公傷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致不能勝任職務,並非以任職年資4年為唯一判斷標準。

題目既已指定官方答案為 D,應依命題意旨將「因公命令退休」理解為:某甲若因公傷病而達到法定命令退休要件,即使任職未滿一般自願退休所需年資,仍得辦理退休。

選項分析

(A) 具原住民身分,且已年滿55歲

錯誤。

原住民身分及年滿55歲,並非當然即可退休。自願退休仍須同時符合相關任職年資及其他法定條件。題目只說某甲任職年滿4年,未達一般自願退休所要求的基本年資,因此僅憑原住民身分與年滿55歲,不能直接取得退休資格。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把特殊身分或較低退休年齡,誤認為可以免除任職年資要件。

(B) 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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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對於保險對象的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所規定的「保險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保險對象主要包括:

  1. 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2. 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3.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4. 經銓敘部認定之人員。

本題的判斷重點在於:私立學校教職員必須同時具備「編制內」、「有給」及「專任」等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的法定文字:

  • 機關人員:須為編制內、有給、專任。
  • 公立學校教職員:須為編制內、有給、專任。
  • 私立學校教職員:除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外,也須為編制內、有給、專任。
  • 其他人員:須經銓敘部認定。

只要選項刪除或改變法條中的必要要件,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正確。這是《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所列的第一類保險對象,具備:

  • 法定機關(構)
  • 編制內
  • 有給
  • 專任

因此符合保險對象的法定要件。

(B) 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正確。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明文列為公教人員保險的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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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

下列何種行為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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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餽贈財物」及「飲宴應酬」的限制。

判斷重點有二:

  1. 餽贈者是否與公務員職務有利害關係 業務往來廠商、承攬商、受補助對象等,通常都屬與公務員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2. 是否屬正常社交禮俗或規範所容許的例外情形 如結婚、陞遷等人生重要事項所收受的適當禮金或禮物,且無影響職務公正之虞,原則上可依正常社交禮俗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性質:

  • 結婚、陞遷等,是否屬正常社交禮俗範圍。
  • 廟會宴客是否屬公開、民俗節慶活動。
  • 贈與者是否為業務往來廠商。
  • 禮物即使送給配偶,是否仍與公務員本人產生廉政倫理上的關聯。

其中,「業務往來廠商」是最明顯的職務利害關係人;若其送禮給公務員的配偶,也不能藉此規避規範。

選項分析

(A) 結婚收受紅包禮金:錯誤

結婚屬人生重大喜慶,公務員因結婚收受親友紅包,若金額符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且不是來自具有職務利害關係者的利益輸送,原則上不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因此,本選項所描述的一般結婚收受紅包,屬可容許的社交禮俗行為。

但若紅包來自業務往來廠商,或金額明顯逾越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仍可能涉及違反規範的問題;本選項未作此種特殊設定。

(B) 收受陞遷時朋友致贈的花籃:錯誤

陞遷是公務員本人重要的人事喜慶事項,朋友致贈花籃通常屬一般祝賀及正常社交禮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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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

下列何者可對公務人員行使糾舉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察權中的「糾舉權」及其行使主體。

依民國110年法規,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時,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其中:

  • 糾舉:針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糾正或制止,具有即時制止、督促改正的性質。
  • 彈劾:針對公務人員重大違法或失職行為,依法提出責任追究,並移送懲戒機關審理。
  • 糾舉權屬於監察院職權,實際上由監察委員依法行使。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制仍維持監察委員行使監察職權的基本架構,但相關懲戒制度與機關名稱已有調整。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糾舉權」的性質與行使主體:

  1. 「糾舉」是監察權的一環。
  2. 監察權由監察院行使。
  3. 監察院的具體職權,依法由監察委員執行。
  4. 其餘選項分別屬於考試權或司法權機關,並無對一般公務人員行使監察院糾舉權的權限。

因此,正確選項為監察委員。

選項分析

(A) 考試委員

錯誤。

考試委員屬於考試院,其主要職掌在於考試、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相關考試制度事項。考試院掌理考試權,並非監察權的行使機關,因此考試委員無權對公務人員行使監察法上的糾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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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

公務人員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應按下列何種假別辦理請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公假」的適用情形。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公務人員有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之事由時,應依公假辦理請假。其中,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屬於依法定程序行使公民權利,符合公假事由。

因此,公務人員因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投票而需請假,應辦理公假。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先確認請假原因,再對照各假別的功能:

  1. 投票是依法行使公民權利的行為。
  2.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的投票,並非因身體疾病、私人事務或休閒安排而離開職務。
  3. 法規對此類依法參與公共事務的情形,明定以公假處理。

所以本題不必從「是否需要請假」推論,而是直接依請假事由對應法定假別,答案為公假。

選項分析

  • (A) 病假:錯誤。 病假是公務人員因疾病、受傷或生理原因,需要休養或治療時所使用的假別。本題請假原因是參加投票,與健康狀況無關,不能辦理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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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

公務人員如認為長官命令違法,負有報告之義務,係出自於下列何種法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對長官命令之服從義務與違法命令之報告義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原則上負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則負有報告義務。若長官認為命令合法,並以書面下達,公務人員原則上仍應服從;但命令如違反刑事法律,公務人員無服從義務。

因此,題目所問「認為長官命令違法,負有報告之義務」的直接法源,就是《公務人員保障法》。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功能對應法源」判斷:

  1. 題幹關鍵字為「長官命令」。
  2. 核心法律效果為「認為違法」及「負報告義務」。
  3. 直接對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4. 其他選項雖可能與公務人員義務或責任有關,但並未以該條文作為此項報告義務的主要法源。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倫理法:錯誤

我國並無以「公務員倫理法」為正式名稱、規範本題命令服從與違法報告義務的法律。相關倫理規範通常涉及廉政倫理、利益衝突、請託關說、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等事項,與長官違法命令的報告義務不同。

(B) 公務人員保障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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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強調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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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基本理念。行政中立要求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超越政黨與個人政治立場,以國家、公共利益及法律為依據,公平、公正地執行公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理念可由《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掌握,重點包括:

  • 政治中立:不因政黨或政治立場而偏袒、歧視或影響職務執行。
  • 依法行政:公務人員應依法律及職務權責辦理公務。
  • 執行公正:對人民、團體及不同政治立場者公平對待。
  • 忠實執行職務:以國家及公共利益為依歸,而非追求個人或特定政黨利益。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中立理念,可檢視其是否符合以下方向:

  1. 是否要求公務人員超越政黨及政治偏見?
  2. 是否要求依法律執行公務?
  3. 是否要求公正、公平地對待人民?
  4. 是否以公共利益為中心,而非以個人利益或個人意志為中心?

前三項均是行政中立所強調的內容;「個人主義」則著重個人意志、個人利益或個人價值優先,與行政中立要求公務人員依法、客觀、公正執行職務的精神不符,因此選出個人主義。

選項分析

(A) 政治中立

正確。行政中立的核心就是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政黨、政治團體或個人政治立場影響,不得利用職務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助選,也不得因政治立場而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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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

某甲是一名公務人員,經常在下班後在家人經營的商店裡幫忙顧店;然而該商店在地方人士的眼中,具有特定黨派色彩。請問某甲的行為可能有什麼問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與公務人員私人生活行為的界線。判斷重點不在於商店是否具有特定黨派色彩,而在於公務人員是否:

  • 利用公務身分、職權、職務上機會或行政資源介入政治活動;
  • 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政治團體活動;
  • 以公務人員身分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助選、拉票或宣傳。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主要規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及參與政治活動時,應維持行政中立,不得利用職權或身分為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取得政治利益。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行為性質+是否利用公務身分」的判斷方式:

  1. 某甲是在下班後於家人商店幫忙顧店,屬於私人時間的家庭協助行為。
  2. 題目只說商店在地方人士眼中具有特定黨派色彩,並未表示某甲在店內從事黨務、拉票、競選宣傳或政治活動。
  3. 題目也沒有提到某甲穿著公務制服、表明公務人員身分、利用職權招攬支持,或使用行政資源替該黨派服務。
  4. 因此,單純因為「在具有黨派色彩的商店幫忙顧店」,尚不足以認定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本題依題幹所給事實,沒有具體違法行為,故選擇沒有觸法疑慮的 A。

選項分析

(A) 沒有觸法疑慮:正確

某甲的行為是下班後協助家人經營商店,屬於私人生活及家庭互助行為。商店被地方人士認為具有特定黨派色彩,只是外界觀感,並不等於某甲已經從事政治活動。

只要某甲沒有利用公務身分、職權或行政資源替特定政黨或政治團體助選、宣傳或拉票,單純顧店本身不構成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因此依官方答案,A 正確。

(B) 可能觸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錯誤

行政中立法規範的是具體的政治介入行為,而不是所有與具有政黨色彩人士或場所的接觸。

本題沒有說某甲在商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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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

下列何者未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的限制,判斷重點有三:

  1. 公務人員仍享有一般人民的政治表意與結社自由,並非完全不得接觸政治活動。
  2. 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強迫或誘使他人參與政治活動。
  3. 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或以公務人員身分從事支持、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的競選活動,例如站台、助講、掃街拜票、散發文宣、發動連署等。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具有下列違法因素:

  • 是否利用職務權力或職務關係影響他人?
  • 是否使用行政資源或公務上的機會?
  • 是否直接從事候選人的競選活動?
  • 是否發生於上班時間或勤務時間?
  • 是否只是公務人員以一般私人身分表達政治立場?

單純以私人身分參與政治活動,且未利用職權、行政資源或公務時間,原則上不當然違反行政中立法;反之,若涉及拉票、拜票、發文宣、發動連署或要求他人參加,即屬禁止行為。

選項分析

(A) 區長假日以自家電腦上網具名加入候選人粉絲團

正確。

區長雖為公務人員,但本選項具備以下特徵:

  • 發生於假日,非上班或勤務時間;
  • 使用自家電腦,未動用行政設備或其他行政資源;
  • 是以個人身分加入候選人粉絲團;
  • 沒有要求部屬、洽公民眾或職務相關人員一同參加;
  • 沒有替候選人站台、助講、拜票或散發文宣。

因此,這是公務人員以私人身分表達政治支持,尚未達到行政中立法所禁止的競選活動或職務介入程度。即使「具名」加入,也不會因具名本身當然違法。

(B) 村幹事陪同競選連任的村長掃街拜票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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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

執行公務或出席演講活動時,公務員不應有下列何項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公務員「受贈財物」及「出席演講活動支領費用」的限制。判斷重點包括:

  1.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不得因職務關係收受不當餽贈。
  2. 基於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活動等正當事由,在合理範圍內得予接受。
  3.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等活動所支領的鐘點費,須符合規定標準。
  4. 禮物的種類、價值及收受情境,均須納入判斷,不能只看「是否為禮物」。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不應有」的行為,因此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屬於《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容許的例外情形:

  • 公務禮儀所收受的小額禮物,通常屬合理範圍。
  • 民俗節慶公開活動中的宴席,若屬公開、普遍性活動,通常不構成私人餽贈。
  • 演講費須符合鐘點費標準。
  • 高價藝術品具有較高財產價值,通常已超出一般公務禮儀的合理範圍,不能任意收受。

因此,應選出明顯超出合理公務禮儀範圍的行為。

選項分析

(A) 因公務禮儀,收受500元以內的禮物

正確。公務員因公務往來所收受的禮物,若係基於公務禮儀,且價值低微、屬合理社交禮俗範圍,通常不屬於不當餽贈。500元以內的小額禮物,符合本題所設定的公務禮儀例外情形。

但實際判斷仍須注意,若禮物是為影響特定職務決定而提供,即使金額不高,也可能涉及廉政倫理問題。

(B) 接受一件5000元的藝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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