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五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甲君 110 年度薪資收入總額 2,800,000 元,當年度發生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的必要費用如下:職業專業服裝費 90,000 元、進修訓練費 85,000 元、職業上工具支出 20,000 元。試問甲君 110 年度申報之薪資所得為多少?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薪資所得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減除: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新臺幣 200,000 元。
- 薪資必要費用:限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由所得人實際負擔且符合規定的必要費用,並須檢附憑證;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各有薪資收入總額 3% 的減除上限。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及《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兩種方式須擇一,選擇減除金額較有利者。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已調整為 218,000 元,本題仍依命題年度規定計算。
解題方法
甲君薪資收入總額為 2,800,000 元。三類必要費用各自的 3% 上限為:
因此,必要費用可減除金額為:
- 職業專用服裝費:實際支出 90,000 元,受 84,000 元上限限制,得減除 84,000 元。
- 進修訓練費:實際支出 85,000 元,受 84,000 元上限限制,得減除 84,000 元。
- 職業上工具支出:實際支出 20,000 元,未超過 84,000 元,得減除 20,000 元。
必要費用合計為:
第 2 題2 分
甲君於 109 年 12 月 1 日以 1,800 萬元購入房地產一筆,並於當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111 年 3 月 5 日以 2,300 萬元將其出售,未提供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300 萬元。試問其應納房地合一稅稅額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地合一稅的課稅所得計算與持有期間適用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以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土地漲價總數額可自交易所得中減除。未提示可減除費用時,以零計。
持有期間自取得日起算至出售日。甲君自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取得,至 111 年 3 月 5 日出售,持有超過 1 年、未逾 2 年,適用 35% 稅率。
解題方法
先算房地交易所得,再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依持有期間適用 35% 稅率:
然而,題目所列官方答案為 D(76.5 萬元),與依題目明示資料及《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計算的 70 萬元不一致。
第 3 題2 分
110 年度甲君綜合所得總額為 8,000,000 元,並有下列捐贈。依現行所得稅相關規定,甲君當年度可申報扣除的捐贈金額為何?
①捐贈予某國立大學 1,000,000 元。 ②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特定私立大學捐款 2,000,000 元。 ③直接對某私立大學捐款 2,500,000 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時,不同捐贈對象與捐贈方式適用的限額不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題目所列 110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計算。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原則上以綜合所得總額的 為限。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給特定私立學校者,則依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捐款金額以綜合所得總額的 為限。捐贈公立學校如屬對政府的捐贈,則不受一般 限額限制。
解題方法
先依捐贈管道分類,再分別套用適用限額:
- **捐給國立大學:**視為對政府的捐贈,題列 元全數可扣除。
- 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給特定私立大學: 限額為 題列捐款 元未超過限額,全數可扣除。
- **直接捐給私立大學:**適用一般 限額。限額為
第 4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其免稅額可以增加 50% 的金額?
①年滿 70 歲本人。 ②年滿 70 歲配偶。 ③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 70 歲之父親。 ④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 70 歲之岳母。 ⑤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 70 歲且無謀生能力之哥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免稅額規定,重點在於:年滿 70 歲者並非一律可以增加免稅額,須同時符合條文限定的身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免稅額增加 50% 的對象包括:
- 年滿 70 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
-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 70 歲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
兄弟姊妹即使符合列報扶養親屬的條件,也不屬於上述直系尊親屬,因此不適用這項 50% 增額。民國 111 年綜合所得稅每人免稅額為 92,000 元,符合增額條件者為 138,000 元,即增加 46,000 元。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題目中的人是否落在兩類增額對象內:
- 本人或配偶年滿 70 歲:符合。
- 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年滿 70 歲:符合。
- 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年滿 70 歲:雖可能符合列報扶養親屬的條件,但不符合「直系尊親屬」身分,不能增加 50%。
選項分析
- ① 年滿 70 歲本人:符合。 納稅義務人本人年滿 70 歲,免稅額增加 50%。
- **② 年滿 70 歲配偶:符合。
第 5 題2 分
當納稅義務人違反所得稅法規範,而所得稅法和稅捐稽徵法兩者的處罰規定不同時,以稅捐稽徵法優先適用,符合下列哪項租稅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兩項法律就同一事項都有規定時,若其中一項是針對特定事項所設的特別規定,原則上優先適用特別法;普通法則於特別法未規定之處補充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題幹所述所得稅法與稅捐稽徵法的處罰規定競合,依題意由稅捐稽徵法優先適用,所對應的就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它問的是「兩部法律的處罰規定不同時,哪一部優先適用」,不是在問處罰的時間效力、程序與實體的先後,或同一行為能否重複處罰。
依題意,所得稅法與稅捐稽徵法對處罰事項均有規定,且由稅捐稽徵法優先適用。辨認法律適用原則時,應看題目是否呈現「普通規定與針對特定事項的規定競合,由特別規定優先」;本題即屬此情形。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個人與營利事業對於發票日在 99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課稅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對短期票券利息所得的差別課稅方式,關鍵在於納稅義務人的身分:個人與營利事業適用不同規定。題目並以短期票券的發票日是否在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以後,判斷營利事業是否將利息所得計入所得額。
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適用的《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個人取得符合規定的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扣繳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採分離課稅。依同法第 24 條之 1,營利事業持有短期票券的利息所得,若票券發票日在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以後,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解題方法
先看「個人」: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扣繳,且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屬分離課稅。
再看「營利事業」:題目已指定短期票券發票日在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以後,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1 規定,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因此,正確組合為「個人採分離課稅,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第 7 題2 分
營利事業遭受天然災害或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勘查困難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幾日內,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2 條所定的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勘查申報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遭受天然災害或戰禍等不可抗力損失,原則上應於事實發生後的次日起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幾日內」,直接對照法條所定期限即可。此期限為 30 日,所以選 D。
「勘查困難者除外」是題目對適用情形的提示,不會把一般申報期限改成其他選項所列天數。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若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可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先繳納多少,即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未繳稅捐之強制執行」及稅捐救濟期間的暫緩移送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仍未繳納,稽徵機關得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案件在復查程序中暫緩移送;復查決定後若仍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則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2 項所定條件,才可暫緩移送。本題問的是其中「繳納一定比例稅額」的條件。
民國 110 年 12 月修法後,該比例由原先的二分之一調降為三分之一,並自 110 年 12 月 19 日施行。因此民國 111 年適用的比例為三分之一。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中的程序階段:「復查決定後,依法提起訴願」。接著對照《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2 項: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即符合暫緩移送強
第 9 題2 分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視為銷售貨物」的情形,以及信託財產移轉的例外。判斷時須先辨認移轉是否屬於營業稅法列舉的視為銷售,再確認信託財產移轉是否依法不視為銷售貨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3 條,營業人將貨物轉供自用、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分配剩餘貨物與股東,以及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再交付委託人,均屬視為銷售貨物;但因信託行為成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不視為銷售貨物。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營業稅法第 3 條的規定。前三種情形是法律明文列舉的「視為銷售貨物」;信託財產因信託成立而在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則屬明文排除的情形。因此,題目問「不視為銷售貨物」,應選信託財產移轉。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甲公司 110 年 3、4 月份進項稅額 85,000 元,其中包括購買固定資產之營業稅 32,000 元;銷項稅額 30,000 元,另有外銷銷售額 200,000 元。試問甲公司當期營業稅可退稅金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的溢付營業稅退還規定,並涉及外銷零稅率銷售的退稅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的營業稅,以及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的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可以退還。外銷零稅率部分的退稅額,以外銷銷售額按一般稅率 計算的金額為限。
解題方法
先計算當期溢付稅額:
再按可退稅事由計算:
- **取得固定資產部分:**題目給定進項稅額為 元。
- **外銷零稅率部分:**外銷銷售額 元,退稅上限為:
可退稅額合計為:
第 11 題2 分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有幾項?
①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品。 ②出售之土地。 ③報社銷售之廣告。 ④農耕用機器設備之用油。 ⑤金飾之加工費。 ⑥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列舉的免徵營業稅項目,判斷各敘述是否落入免稅範圍,再計算符合項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免稅項目。第 8 條包含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土地,以及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身出版品的廣告收入等;另有若干特定農業、食品及加工交易的免稅規定。須留意題目所列品項是否符合條文限定的用途、身分或交易內容,不能只看貨物名稱。
選項分析
① **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品:免稅。**屬營業稅法第 8 條所列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品。
② **出售之土地:免稅。**土地交易列為免徵營業稅項目。
③ **報社銷售之廣告:免稅。**報社銷售其報紙所刊登的廣告,屬法定免稅範圍。
④ **農耕用機器設備之用油:免稅。**供農耕用機器設備使用的油料,屬法定免稅項目。
第 12 題2 分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應納稅額,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得於原因消滅後幾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測驗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繳清遺產稅時,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對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的例外規定。直接抓住條文所定「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即可判斷期限;
第 13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②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③直系親屬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④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⑤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規定的土地增值稅免徵與不課徵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要特別區分:
- 免徵土地增值稅:法律明定該土地移轉免徵。
-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符合特定要件並經申請後,該次移轉暫不課徵;法律另有後續移轉時課稅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土地稅法》的明文規定:繼承、公有土地出售或依法贈與,以及土地徵收,屬法定免徵事項;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符合農業使用等要件時,得申請不課徵;直系親屬間贈與則沒有一般性的土地增值稅免徵或不課徵規定。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② 正確。
第 14 題2 分
各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若地價稅採每年徵收一次者,其納稅義務基準日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40 條所定的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者,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所有權人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者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直接對應《土地稅法》第 40 條的規定,辨認其基準日為 8 月 31 日即可,不需計算。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當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依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如下: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幾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超過該期限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所定土地移轉現值的申報期限與審核基準,重點是判斷申報是否在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後的法定期限內提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 自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超過 30 日才申報,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題目問的正是前一種情形的申報期限,因此選 30 日。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我國現行土地公告地價、土地公告現值、房屋標準價格重新評定期間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土地與房屋價格的法定重新評定期間,須分辨三種價格的用途及法源:
- 公告地價:作為申報地價的參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每 2 年重新規定。
- 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每 1 年公告一次。
-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每 3 年重新評定一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記憶三種價格的評定期間:公告地價 2 年、公告土地現值 1 年、房屋標準價格 3 年。題目所問順序正好是「公告地價、公告現值、房屋標準價格」,因此組合為 2 年、1 年、3 年。
相關規定見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土地稅法,以及房屋稅條例。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有關房屋稅之核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中的房屋稅率、混合使用房屋的課稅面積,以及免徵或減徵房屋稅的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受重大災害房屋的減免門檻是:
- 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 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始能使用:免徵房屋稅。
- 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 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稅減半徵收。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房屋稅條例》的稅率、混合使用面積規定及減免門檻。D 選項把「毀損三成以上」誤寫成免徵條件;三成以上但未達五成的房屋,依法是減半徵收,因此 D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 111 年《房屋稅條例》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住家用房屋,適用 1.2% 稅率。適用優惠稅率仍須符合相關認定條件。
第 18 題2 分
有關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稅率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①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為 5%。 ②銀行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為 2%。 ③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為 1%。 ④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為 25%。 ⑤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為 1%。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特定業別及特定銷售額所定的非加值型營業稅率。判斷時要分清楚金融業各類銷售額、再保費收入、特種飲食業,以及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不能只看業別名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列出的稅率與法定稅率:
- 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的銷售額:5%。
- 銀行業經營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不是 2%。
- 保險業再保費收入:1%。
- 酒家及有陪侍服務的茶室:25%。
- 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不是 1%。
因此正確的是①③④,對應選項 (A)。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甲商店係小規模營業人,110 年 4、5、6 月份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每個月銷售額為新臺幣 150,000 元,經按其申報符合規定之可扣抵進項稅額合計為 20,000 元。試問甲商店該期應納營業稅稅額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計算。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小規模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查定銷售額適用 1% 稅率;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可自查定稅額中扣減。
解題方法
甲商店每月查定銷售額為 150,000 元,題目所稱「該期」為 4、5、6 月,共三個月:
按 1% 計算查定營業稅額:
再扣除該期符合規定的可扣抵進項稅額 20,000 元;但扣抵後的稅額不得低於零。因此:
這與官方答案 B(2,500 元)不相符。依題目明示的「每個月銷售額 150,000 元」及「進項稅額合計 20,000 元」,按上述計算無法得到 B;題目或官方答案應有未明示的計算條件。
第 20 題2 分
符合規定之小規模營業人通常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但小規模營業人亦可申請按加值型營業稅納稅;但經核准後幾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4 條。符合規定的小規模營業人,原則上依主管稽徵機關查定的銷售額,按法定稅率計算營業稅;也可以申請改按同法第 4 章第 1 節的加值型營業稅方式計算並申報繳納。
該條並規定,申請改按加值型方式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 3 年內不得申請變更。本題依民國 111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按加值型營業稅納稅」,因此直接對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4 條的限制期間。
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營業稅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稅的申報期間與查定課徵營業人的查定、繳納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一般營業人原則上每二個月為一期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改以每月為一期申報。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查定課徵營業人,則須區分「查定銷售額的頻率」與「繳納營業稅的頻率」,兩者不必相同。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 3 條,主管稽徵機關每半年查定一次;但查定課徵的特種飲食業,營業稅按月填發繳款書徵收。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民國 111 年的法定期間。一般營業人及零稅率營業人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查定課徵部分則注意題目問的是「查定」還是「申報/繳納」。尤其特種飲食業選項將繳納期間與查定期間混為一談,是本題關鍵。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一般加值型應稅營業人原則上每二個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
第 22 題2 分
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0 條所定的稅籍登記變更、註銷期限。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發生合併、轉讓、解散、廢止等情形,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列出「稅籍登記事項變更」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即可對應營業稅法第 30 條。記住該條規定的期限為「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因此選 (B)。
第 23 題2 分
根據貨物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若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除補徵稅款外,另按補徵稅額處幾倍以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對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的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違章行為是「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再依《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確認處罰倍數。題目問的是「按補徵稅額處幾倍以下罰鍰」,因此關鍵是法條所定的上限倍數,而非補徵稅款本身。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某國內汽車製造商產製 7 人座小客車,出廠價格 300 萬元,貨物稅 90 萬元,營業稅 19.5 萬元。試問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國內產製高價小客車的課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第 2 條,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數在九座以下,且每輛銷售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屬特種貨物。第 7 條規定稅率為 10%;第 8 條規定,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本次應徵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 11 條則以該銷售價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稅額。
解題方法
題目所列為國內製造商產製的小客車,七人座符合九座以下的範圍。計算時先將出廠價格、貨物稅及營業稅相加,作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計稅銷售價格:
銷售價格已達 300 萬元,適用 10% 稅率:
第 25 題2 分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溢繳稅款的退還期限」。依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修正、於 111 年適用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錯誤而溢繳稅款,得自繳納日起 10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若溢繳原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退稅請求權自繳納日起 15 年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分成兩種溢繳原因,再依序對應期限:
- 一般錯誤致溢繳:自繳納日起 10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自繳納日起 15 年內不行使,退稅請求權消滅。
因此,題目所問的期間依序為「10 年、15 年」,選 (B)。
第 26 題2 分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就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試問此獎金提成數為多少?上限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的檢舉獎金規定。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法規,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稅捐稽徵機關應以實收罰鍰提成核發獎金,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獎金提成比例為 20%,每案最高 新臺幣 480 萬元。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核發獎金的條件,所問的是法定提成比例與金額上限。依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獎金以收到的罰鍰按 20% 提成;即使按比例計算的獎金超過每案上限,核發金額仍不得超過 48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
①地價稅。 ②使用牌照稅。 ③貨物稅。 ④土地增值稅。 ⑤遺產及贈與稅。 ⑥娛樂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的地方稅種類,須區分「直轄市及縣(市)稅」與「國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稅包括:土地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及娛樂稅。貨物稅、遺產及贈與稅則屬國稅。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六種稅目是否列入地方稅:
-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均屬土地稅,為地方稅。
- 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為地方稅。
- 貨物稅、遺產及贈與稅:均為國稅。
因此,屬於直轄市及縣(市)稅的是①②④⑥,對應選項 D。
選項分析
- ① 地價稅:正確。 地價稅屬土地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
- ② 使用牌照稅:正確。 使用牌照稅屬地方稅。
- **③ 貨物稅:錯誤。
第 28 題2 分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所得稅為國稅,但其總稅收的多少比例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對「國稅總收入中,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給地方政府的比例」之規定。所得稅雖屬國稅,法律仍明定其中一定比例須納入統籌分配,分配對象包括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得稅總收入的 10% 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給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題目問的正是所得稅總收入比例,直接依此規定作答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於收到稅額核定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如有不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多久內申請復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的復查申請期間。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的案件不服,且核定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的這項復查期間仍為 30 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情形:核定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且已送達繳款書。接著抓法條規定的起算點與期限:
- 起算點:繳納期間屆滿的翌日。
- 申請期限:30 日內。
因此應選「30 日內」。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有哪些稅捐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①所得稅。 ②房屋稅。 ③土地增值稅。 ④地價稅。 ⑤貨物稅。 ⑥遺產及贈與稅。 ⑦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徵之營業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6 條所定稅捐優先受償順位,須區分「優先於普通債權」與「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一般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以及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列稅目均可直接依當年《稅捐稽徵法》第 6 條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列出的稅目是否屬於「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的法定項目:
- ②房屋稅:屬於。
- ③土地增值稅:屬於。
- ④地價稅:屬於。
- ⑦行政執行分署拍賣或變賣貨物應徵的營業稅:屬於。
因此應選包含②③④⑦、且不含其他項目的選項。
第 31 題2 分
有關「租稅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行政罰的性質與責任原則。租稅行政罰是對違反稅法上義務的行為所為的行政制裁,常見類型包括「行為罰」與「漏稅罰」,通常由稽徵機關依法裁處。
依《行政罰法》第 7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原則上須出於故意或過失,始予處罰。因此,不能說只有故意行為才受處罰;有過失而符合法定要件者,也可能受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判斷點:
- 行政罰是否一律由法院判決?行政罰原則上由行政機關裁處,受處分人不服時,才循行政救濟程序爭訟。
- 行政罰是否只處罰故意?不是;故意或過失都可能成立行政罰責任。
選項 A 同時把處罰範圍限縮為故意,並將裁罰機關說成法院,兩處均不符合租稅行政罰的一般原則,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租稅行政罰並非以處罰故意行為為原則;依《行政罰法》第 7 條,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均可能受罰。此外,行政罰原則上由稽徵機關等行政機關裁處,不是由法院判決處罰。
第 32 題2 分
甲將價值 200 萬元(契價)之房屋一棟出售給乙。試問該房屋之契稅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各為何?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契稅條例》第 4 條規定,買賣契稅由買受人申報納稅;同條例第 3 條規定,買賣契稅稅率為契價的 6%。
解題方法
本題是房屋買賣,依題意以契價 200 萬元計算:
因此,納稅義務人是買受人乙,應納契稅為 12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①外銷貨物至美國。 ②會計師提供簽證之服務。 ③公司將原供銷售之商品作為贈送客戶之年節贈禮。 ④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 ⑤個人受僱於公司所提供之勞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的「銷售貨物或勞務」定義、視為銷售,以及零稅率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3 條,提供勞務或移轉貨物所有權以取得代價,原則上屬銷售;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以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銷售勞務之內。同條也規定,營業人將原供銷售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視為銷售貨物。
另須區分「零稅率」與「免徵」:零稅率仍屬課徵營業稅的範圍,只是稅率為 0%。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屬於營業稅法上的銷售,再辨認該銷售是否適用零稅率:
- 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未排除於課稅範圍者,應課徵營業稅。
- 屬於零稅率者,仍是應課徵營業稅,只是適用零稅率。
- 法律明定不包括在銷售勞務中的情形,不因提供了服務就成為營業稅課稅的銷售。
依此判斷,①③④符合題意;②⑤不符合。
選項分析
① 外銷貨物至美國:符合。 外銷貨物屬營業稅法第 7 條規定的零稅率銷售。零稅率不等於免徵或不屬課稅範圍,因此仍屬應課徵營業稅的銷售。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項貨物或勞務之銷售,其加值型營業稅之稅率為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零稅率與免徵營業稅規定。零稅率與免稅都代表銷售時不必負擔一般稅率的營業稅,但適用條件及法律效果不同:零稅率屬於應稅銷售,符合規定時可適用零稅率;免稅則是法律列舉免徵營業稅的銷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7 條列舉零稅率項目,第 8 條列舉免徵營業稅項目。判斷時應先確認選項所述交易是否符合第 7 條的零稅率規定,而不能只因銷售時沒有課一般稅額就判定為零稅率。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
- 符合第 7 條列舉項目的銷售,適用零稅率。
- 屬於第 8 條列舉項目的銷售,屬免徵營業稅,不是零稅率。
- 不屬於前述規定者,不能據此認定為零稅率。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A 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111 年 7、8 月內銷金額為 560 萬元,外銷金額為 200 萬元,進項金額總共 320 萬元,取得可扣抵之進項憑證的稅額共計 15 萬元。試問 A 公司該期之應納營業稅額為若干?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營業人計算每期應納營業稅額,並辨認外銷適用零稅率的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一般應稅銷售額適用 稅率;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方式為:
題目給的「進項金額」是進貨金額,不等於進項稅額;可扣抵的進項稅額應依題目另行提供的憑證稅額計算。
解題方法
內銷金額為 萬元,按 計算銷項稅額:
外銷金額 萬元適用零稅率,銷項稅額為:
因此本期銷項稅額合計為 萬元。再減除可扣抵進項憑證稅額 萬元:
進項金額 萬元不再乘以 ,因為本題已直接給出可扣抵進項憑證的稅額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B 公司為兼營營業人,111 年 7、8 月內銷金額為 500 萬元,其中應稅貨物為 200 萬元,免稅貨物為 300 萬元;進項金額總共 320 萬元,取得可扣抵之進項憑證的稅額共計 15 萬元。試問 B 公司該期之營業稅額為若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兼營應稅與免稅業務時,共同使用進項稅額的分攤,以及當期應納營業稅額的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銷項稅額減除可扣抵進項稅額後的金額。兼營免稅業務者,共同使用的進項稅額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分攤;本題採比例扣抵法。
解題方法
先計算應稅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
銷項稅額只就應稅貨物計算,稅率為 5%:
題目給定可扣抵進項憑證的稅額為 15 萬元;因兼營免稅業務,依應稅銷售比例計算可扣抵額:
因此當期應納營業稅額為: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28 條的土地增值稅課徵原則與免徵情形。已規定地價的土地移轉所有權時,原則上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法律明定若干情形免徵,包括:
- 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
-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
- 各級政府受贈的私有土地。
另依《土地稅法》第 5 條,贈與屬於無償移轉。因此,私人將土地贈與他人,原則上仍屬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移轉。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是否屬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再比對是否落入《土地稅法》第 28 條的免徵情形。若是私人間贈與,且沒有題目所述的法定免徵事由,即適用一般課徵原則。
選項分析
(A) 政府出售公有土地:錯誤。 《土地稅法》第 28 條明定,各級政府出售的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題目雖然是出售移轉,但有法定免徵規定。
第 38 題2 分
有關土地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對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不同規定。判斷時先分清楚稅目,再依土地移轉方式判斷納稅義務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稅法》第 3 條,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的土地,則以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依同法第 5 條,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依移轉方式區分:
- 有償移轉,例如買賣:由原所有權人負責。
- 無償移轉,例如贈與:由取得所有權之人負責。
- 設定典權:由出典人負責。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問的稅目及土地交易型態,再對照相應條文。最容易混淆之處,是設定典權時兩種稅目的納稅義務人不同:地價稅由典權人負責,土地增值稅則由出典人負責。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幾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關於逾期繳納稅捐的滯納金加徵方式,以及逾期未繳的強制執行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逾期繳納稅捐,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每逾幾日」對應法條規定,再與選項比對。條文規定每逾三日加徵 1%,因此答案是「3 日」,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有關證券交易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稅條例》的納稅義務人、代徵人、課徵稅率,以及特定債券的停徵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證券交易稅由出賣有價證券者負擔;交易時由法定代徵人代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在題目所列期間暫停徵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分別在考哪一項規定,再以「誰負擔稅款、誰負責代徵」區分納稅義務人與代徵人。若選項把買受人說成納稅義務人,即與法定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 111 年適用的規定為: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暫停徵收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
第 41 題2 分
甲贈與房地一筆予其子乙,於民國 111 年 8 月 22 日辦理移轉登記。該房屋現值為 200 萬元,市價 6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500 萬元,市價 2,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贈與不動產的贈與價額、年度免稅額、贈與稅率,以及申報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財產價值原則上按贈與時的時價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因此,題目所列市價不作為本題贈與價額。民國 111 年贈與稅免稅額為 244 萬元;課稅贈與淨額在 5,000 萬元以下,適用 10% 稅率。
解題方法
先用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贈與總額,再扣除年度免稅額,最後乘以適用稅率。題目未提供甲同年度其他贈與,依一般考題設定,以無其他贈與計算。
房屋贈與價額為 200 萬元,土地贈與價額為 500 萬元:
扣除 244 萬元免稅額:
課稅贈與淨額未逾 5,000 萬元,按 10% 計算:
故應納贈與稅額為 45 萬 6 千元。
第 42 題2 分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特定項目之金額後的合計數。其中有關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特定保險給付」如何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原則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但死亡給付有免計入額度。
民國 111 年適用的死亡給付免計入額度,是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新臺幣 3,330 萬元。超過額度的部分,才計入基本所得額。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判斷關鍵:額度的計算單位是「每一申報戶」,而命題年度的死亡給付免計入額度是「3,330 萬元」。因此,死亡給付全年合計數未超過 3,330 萬元的部分免予計入;超過部分則計入。
可用下式表示:
例如,某申報戶全年死亡給付合計 3,500 萬元,應計入部分為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的免納所得稅規定,重點在於辨認哪些所得「全額免稅」,哪些只有特定限額免稅,以及哪些表面上屬於贈與、實際上仍須課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同條第 1 項第 23 款則規定,個人稿費等收入全年合計在一定限額內免稅。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直接落入《所得稅法》第 4 條免稅款目的所得,再檢查是否有金額上限或例外。保險給付屬於第 7 款明列的免稅項目;稿費則受全年免稅限額限制;租金與公司贈與個人的財產,均不因身分或「贈與」名稱而當然免稅。
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出租私人不動產所收取之租金:錯誤。 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屬於《所得稅法》第 14 條所定的財產租賃所得,原則上應依規定計算並申報。出租人是公務人員,不會因此取得租金免稅資格。
第 44 題2 分
出售民國 105 年後所取得之房地產,應對其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但若出售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相關條件,且房地交易所得扣除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不超過 400 萬元,則可免課徵所得稅。有關其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的個人自住房屋、土地交易優惠。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房地交易所得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金額在新臺幣 400 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按 10% 稅率課稅。
適用優惠須符合自住條件: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持有且居住連續滿 6 年;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這項優惠。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的「適用條件」,將選項中的年限與適用次數逐一對照法定條件。關鍵是 6 年規定分別涉及持有並居住期間、不得出租或營業使用期間,以及前次適用優惠的期間。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有關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民國 105 年後所取得之房地交易所得,其所得稅課徵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第 14 條之 4 的房地合一課稅規定。個人交易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計算課稅所得後,扣除依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而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境內居住之個人」及「105 年後取得」。前者決定適用境內居住者的稅率級距;後者表示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接著分別判斷所得如何課稅,以及各持有期間的稅率:
| 持有期間 | 境內居住者稅率 |
|---|---|
| 2 年以內 | 45% |
| 超過 2 年、5 年以內 | 35% |
| 超過 5 年、10 年以內 | 20% |
| 超過 10 年 | 15% |
因此,房地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稅率則依持有期間分級。
第 46 題2 分
下列有關我國綜合所得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原則、證券交易所得停徵規定、結算申報期間,以及課稅級距的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制度,再核對《所得稅法》的要件與數字。尤其 D 選項同時涉及「調整門檻」及「調整金額的單位與進位方式」,須逐項比對法定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原則上應就該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本選項敘述與一般課稅原則相符。
第 47 題2 分
銀行業、保險業適用非加值型營業稅,其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之營業稅稅率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的金融保險業稅率。銀行業、保險業適用非加值型營業稅時,應依收入性質區分稅率: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之銷售額,稅率為 5%;經營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則適用同法第 10 條的一般稅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限定:「銀行業、保險業」以及「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這指向《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直接依該款判斷稅率為 5%,不需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所得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對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的課稅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仍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個步驟: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以及是否由營利事業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獨資、合夥仍須申報,但所得不在營利事業層次課徵結算稅額,而是歸由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報營利所得,依個人綜合所得稅規定課稅。因此,符合這項制度的選項是 D。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7 條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暫繳原則上於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辦理,並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
符合條件的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可以選擇依當年度前 6 個月的營業收入試算暫繳稅額;這是另一種計算方式,並非免辦暫繳。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免辦暫繳」與「得選擇試算暫繳」:題目若把藍色申報或會計師查核簽證列為免辦理由,即與第 67 條規定不符。再核對其餘選項所述的期間、計算方式及免辦對象。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現行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多少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未分配盈餘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對應《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條文明定,自 107 年度起適用 5% 稅率,因此不必計算,直接選出 5% 即可。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