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五等 財稅行政類科 稅務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種土地之移轉,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5 條關於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土地移轉時,納稅義務人依移轉原因及型態區分:
- 土地有償移轉,原則上由原所有權人負擔。
- 土地無償移轉,原則上由取得所有權之人負擔。
- 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屬於有償移轉、無償移轉,或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繼承,再依《土地稅法》第 5 條判斷納稅義務人。取得所有權之人負擔土地增值稅,對應的是無償移轉;本題四個選項中,贈與屬於無償移轉。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何種銷售額不適用零稅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的「零稅率」適用範圍。零稅率是營業稅率為 ,適用於法條列舉的特定貨物或勞務;判斷時應逐一核對題目敘述是否屬於法定項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7 條逐項比對:外銷貨物、特定銷售予保稅區營業人的貨物或勞務,以及國際運輸用船舶均屬零稅率範圍;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的實習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則不在該條列舉項目內。因此,選出不適用零稅率者即可。
選項分析
- (A) 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1 款明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第 3 題2 分
王先生於民國 112 年 5 月死亡,其有兩個兒子。長子於前年意外過世,留有一個 16 歲的孫女;次子則有兩個小孩,分別為 15 歲及 12 歲。假設次子拋棄繼承,欲由兩孫子來繼承,則試問王先生的遺產總額中可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以及民法上拋棄繼承後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承接繼承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扣除 50 萬元;未成年者,另按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民國 112 年的成年年齡為 18 歲。
解題方法
依民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者均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題目假設次子拋棄,由其兩名子女承接繼承;長子已先於王先生死亡,其女兒則屬代位繼承人。
題目所附官方答案為 B(200 萬元)。按官方答案所採計算,取次子兩名未成年子女,每人扣除 10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陳先生民國 112 年之地價稅繳納通知書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文山分處核定,於 112 年 10 月 25 日送達,繳納期間為 112 年 11 月 1 日至 112 年 11 月 30 日(週四),該地價稅核定應納稅額為 35,000 元。若陳先生於 113 年 1 月 10 日始繳納該稅款,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及《土地稅法》第 53 條有關地價稅逾期繳納的滯納金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逾期繳納地價稅者,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最高加徵 10%。
本題繳納期限末日為 112 年 11 月 30 日;自期限屆滿翌日 12 月 1 日起算逾期。陳先生至 113 年 1 月 10 日才繳納,逾期日數已達加徵上限,因此按 10% 計算。
解題方法
先確認逾期起算日,再套用命題年度的加徵率與最高上限:
因此應加徵滯納金 3,500 元。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甲公司於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以 11,200 萬元處分 110 年 1 月 1 日購入之房屋及土地,該房地之購入成本為 8,000 萬元,代銷費用為 300 萬元,按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20 萬元。試問甲公司出售該房地之課稅所得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出售房地時,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的方式。公司出售房屋及土地的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則依規定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土地增值稅屬於相關稅費,應列入減除項目。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題目所給官方答案,採下列計算方式。
解題方法
先計算房地交易所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代入題目數字:
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不過,官方答案為 (B) 2,800 萬元。依官方答案採計時,計算為出售價額扣除購入成本、代銷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應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的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在綜合所得淨額上,加計法定項目;其中包括符合門檻的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以及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須注意,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並非一概納入:法條列入的是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等特定證券,以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一般上市、上櫃股票交易所得不在此列。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的項目與門檻:
- 海外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應全數計入。
- 特定保險給付: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壽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依給付類型及限額規定計入。
-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條文列舉的證券種類判斷,不可把所有股票交易所得都當成應計入項目。
因此,題目問「不應列入」,關鍵是分辨上市櫃股票是否屬法條列舉的證券。
選項分析
(A) 海外所得逾新臺幣 100 萬元之部分:錯誤。 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門檻時,應將全年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是只把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計入。因此,本選項所述所得確屬應計入範圍。
第 7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者,除補稅外,應處以所漏稅額幾倍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對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贈與稅的處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處所漏稅額 1 倍至 3 倍的罰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要件:「故意」及「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這表示題目問的是故意逃漏稅的加重處罰,而非一般短漏報或單純申報錯誤的罰則。確認適用此處罰規定後,直接辨認罰鍰倍數範圍為所漏稅額的 1 倍至 3 倍。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其地價稅之規定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對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的地價稅優惠。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土地稅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則按其建築改良物總樓層數適用減徵比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要件:「供公共通行」及「無建築改良物」。前者符合騎樓走廊地的公共通行要件,後者直接對應免徵規定,因此不必計算減徵比例,應選免徵地價稅。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林先生有一處自用住宅位於臺中市,土地面積 5 公畝,民國 90 年購入,106 年 5 月 1 日出售。實際價格買進時為 1,000 萬元,賣出時為 3,000 萬元;公告現值買進時為 600 萬元,賣出時為 2,000 萬元,按公告現值申報移轉。假設出售時物價指數為買進時的 130%,若該屋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且林先生以前未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此次林先生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稅,請問應繳土地增值稅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增值稅的漲價總數額、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及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土地增值稅以申報移轉現值計算,前次移轉現值須按物價指數調整。自用住宅用地符合條件時,可按 優惠稅率課徵;但都市土地面積上限為 公畝,超過部分仍按一般稅率計算。本題位於臺中市,屬都市土地,5 公畝中只有 3 公畝適用優惠稅率。
解題方法
買進時公告現值為 萬元,按物價指數調整後:
賣出時按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申報移轉現值為 萬元。因此,計算時以公告現值及其物價調整數為準;買進、賣出的實際價格不代入本題的土地增值稅計算。
將土地依面積比例分為適用優惠稅率的 3 公畝,以及按一般稅率計算的 2 公畝:
- 3 公畝自用住宅用地:分攤申報移轉現值為 萬元;分攤調整後原地價為 萬元。土地漲價數額為 萬元,按 計稅,稅額為 萬元。
- 其餘 2 公畝:分攤申報移轉現值為 萬元;分攤調整後原地價為 萬元。
第 10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幾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所定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期限。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所問的是「訂定契約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期限」,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規定,期限為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因此選擇 30 日。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假設某甲於民國 108 年 5 月 6 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 1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5 萬元;109 年 7 月 6 日另購自用住宅用地,如申報移轉地價為 98 萬元,請問可申請退回土地增值稅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5 條的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法定期間內重購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可在原已繳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出售與重購的時間是否在兩年內:甲於民國 108 年 5 月 6 日出售,109 年 7 月 6 日重購,間隔約 14 個月,符合兩年期間。
再依重購退稅公式計算:
代入題目數字:
第 12 題2 分
凡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擬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優惠稅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41 條第 1 項的申請期限。符合《土地稅法》第 9 條及第 17 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須在期限內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逾期申請,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題幹中的關鍵字「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及「當年即可適用」,對應《土地稅法》第 41 條的申請期限: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房屋稅減半徵收之情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所定的房屋稅減半徵收事由,並區分「房屋受災毀損」適用減半徵收的面積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符合特定用途或身分條件的房屋得減半徵收房屋稅;房屋因重大災害受損,則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判斷毀損程度及是否修復。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法定減半徵收事由,再檢查災害毀損的比例門檻:
- 政府平價配售的平民住宅、符合條件的工廠自有房屋,以及經主管機關證明的農會自用倉庫及檢驗場,均屬法定減半徵收類型。
- 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毀損面積須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才符合減半徵收的比例條件;毀損面積未達三成者,不屬此項減半徵收情況。
第 14 題2 分
下列有關契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第 4 條所定的契稅納稅義務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各類契稅由特定一方申報納稅:買賣由買受人、贈與由受贈人、分割由分割人;典權則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納稅義務人與契稅條例第 4 條規定。尤其要分清楚「出典人」與「典權人」:出典人是設定典權的一方,典權人是取得典權的一方,典權契稅由典權人負擔申報。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有關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所列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包括:
- 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
-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
- 外國事業等在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的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由代理人負擔。
- 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負擔。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目敘述與法條中的納稅義務人身分。注意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是「收貨人或持有人」,不是出售貨物的人;以此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來來酒家今年 3 至 4 月銷售額為 60 萬元,試問其應納營業稅額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第 2 款特種飲食業的營業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酒家適用 25% 稅率,按銷售額計算營業稅;此類營業適用總額計稅方式。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來來酒家 3 至 4 月銷售額為 600,000 元,直接以銷售額乘上酒家適用稅率:
因此應納營業稅額為 150,000 元。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免徵營業稅之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免徵營業稅」與「零稅率」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8 條第 1 項,出售土地、供應農田灌溉用水,以及醫院提供的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住宿及膳食,均屬免徵營業稅項目。外銷貨物則依同法第 7 條適用零稅率,並非免稅。
免稅與零稅率都不會產生銷項稅額,但法律性質不同:免稅是銷售額免徵營業稅;零稅率則是適用稅率為零,符合條件時,相關進項稅額得依規定申報退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非屬免徵營業稅」,再將選項對照營業稅法第 8 條的免稅項目。土地、農田灌溉用水及醫院所列醫療相關項目都屬第 8 條;
第 18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進項稅額扣抵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營業稅,原則上可用來扣抵銷項稅額;但同法第 19 條列舉不得扣抵的情形,例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以及酬勞員工個人使用的貨物或勞務。
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依同法第 7 條規定,銷項稅額按零稅率計算;符合規定的相關進項稅額仍得扣抵或申請退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19 條明列的「不得扣抵」項目。列入者不能扣抵;不在排除範圍內,且符合營業使用等一般要件者,則可扣抵。外銷貨物雖適用零稅率,但零稅率不等於免稅,也不會因此禁止扣抵相關進項稅額。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種狀況不符合免徵貨物稅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第 3 條列舉的應稅貨物免徵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其中包括:
- 運銷國外的貨物。
- 捐贈勞軍的貨物。
- 參加展覽,並不出售的貨物。
-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的貨物。
判斷關鍵在於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所列的完整條件;「參加展覽」本身並非無條件免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貨物稅條例》第 3 條的免稅事由。題目問「何種狀況不符合」,因此選出沒有涵蓋完整免稅條件的敘述。B 只說「參加展覽」,未限定「並不出售」,故不符合條文所定免稅要件。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直轄市及縣(市)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稅與國稅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稅包括直轄市及縣(市)稅;土地稅、印花稅及娛樂稅均屬地方稅,菸酒稅則屬國稅。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的稅目歸屬,找出不屬於直轄市及縣(市)稅者。題目問「非為」,因此選出屬於國稅的稅目。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全國財政收支系統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 條「全國財政收支系統」的層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系統分為四級:
- 中央
-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及縣轄市(簡稱鄉〈鎮、市〉)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法條列出的四個層級,再比對各選項。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於是否漏列鄉、鎮及縣轄市這一級。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國稅?
① 關稅 ② 所得稅 ③ 貨物稅 ④ 菸酒稅 ⑤ 房屋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稅目屬於「國稅」或「地方稅」的分類。依命題當年《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所得稅、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均列為國稅;房屋稅則屬地方稅,見同法第 12 條。以下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中的稅目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的國稅清單,再排除地方稅:
- ①關稅、②所得稅、③貨物稅、④菸酒稅:都是國稅。
- ⑤房屋稅:是地方稅,不是國稅。
因此,國稅組合為①②③④,對應選項(C)。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關於各級政府支出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關於政府支出、行使政權費用及委託辦理經費負擔的規定,並特別考地方政府人事費的支應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條,再檢查選項是否完整保留法條所定的負擔主體與支應順序。前三項分別符合本法第 36 條、第 35 條及第 38 條;D 則把「地方政府先以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收入支應,收入不足時再由統籌分配稅款優先挹注」改成直接優先由統籌分配稅款支應,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6 條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區域內人民行使政權的費用,由各該政府負擔。選項內容與法條相符。
第 24 題2 分
下列關於中央補助地方政府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補助地方政府的目的與計畫型補助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中央為謀全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狀況,就特定事項酌予補助;其中包括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的計畫,以及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的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2 條的補助目的及範圍。A、B、C 都與條文內容相符;D 所稱「地方政府須編列預算計畫書向中央申請」,把申請補助計畫與地方預算編列混為一談,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下列關於娛樂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娛樂稅法》的課稅方式、納稅義務人、課稅範圍及稅目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娛樂稅法》第 2 條規定,娛樂稅就特定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的票價或收費額徵收;高爾夫球場列在課稅範圍內。
- 同法第 3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是「出價娛樂之人」;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的提供人或舉辦人是「代徵人」。
- 娛樂稅按票價或收費額計徵,屬從價稅;娛樂稅也屬地方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先分清「納稅義務人」和「代徵人」,再核對課稅範圍、計徵基礎及稅目性質。選項把代徵人誤寫成納稅義務人,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目前下列何者免徵使用牌照稅?
① 灑水車 ② 消防車 ③ 公共汽車 ④ 電動機車 ⑤ 垃圾車 ⑥ 救護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使用牌照稅法》的免稅規定,並須辨別「法定免徵」與「地方政府得免徵」的差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列有免徵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例如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且具固定特殊設備、標幟的消防車;符合特定條件的救護車、灑水車、垃圾車;以及專供大眾運輸使用的公共汽車。電動機車則另依同法第 5 條規定,在法定期間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決定免徵。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列舉車輛是否屬於免稅類型:
- 灑水車、垃圾車、救護車:屬第 7 條列舉的車種,但須符合該款要求,例如專供衛生使用,並具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
- 消防車: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且具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時免徵。
- 公共汽車:須是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的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且專供大眾運輸使用。
- 電動機車:民國 112 年適用第 5 條的地方政府免徵規定;須在法定期間內,且地方政府有採行免徵。
依命題所採用的免稅條件,六種交通工具均列入免徵範圍,因此選包含 ①至⑥ 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一般稅率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法定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例第 7 條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一般稅率」,直接對照條例第 7 條即可,不需計算:一般稅率為 ,選項(C)。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對於除濕機所課之貨物稅屬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的課徵方式。從價稅是按應稅貨物的價格及法定稅率計算稅額;從量稅則按貨物的數量、重量或容量等單位,依固定稅額計徵。
本題涉及《貨物稅條例》所定除濕機的課稅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除濕機按其價格課徵貨物稅,屬從價課徵。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稅額依什麼基準計算」,再對照貨物稅的課徵方式:
- 以價格乘以稅率計算,屬從價稅。
- 以數量乘以每單位固定稅額計算,屬從量稅。
除濕機的貨物稅以價格為計算基礎,因此屬從價稅,選 (B)。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規定的小客車?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對「小客車」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小客車須同時符合:
- 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的載人汽車。
- 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
解題方法
核對定義中的兩項門檻:座位數是「九座以下」,價格是「達 300 萬元」。兩者須同時符合;選項若將座位數改為五座,或將金額改為 400 萬元,便不符合法條原文所列條件。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公益出租人的房東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其房屋稅稅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益出租人出租住家用房屋的房屋稅優惠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房屋稅條例》第 5 條,供自住或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住家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1.2% 房屋稅。
題目已說明房東出租住宅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要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房屋用途及出租身分:本題是住家用住宅,且房東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接著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適用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即 1.2%,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需課徵契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契稅條例》的課徵範圍。契稅原則上就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依法領買、標購等原因而發生所有權移轉時課徵;但土地已在開徵土地增值稅的區域內者,免徵契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種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再檢查是否屬於契稅的課徵範圍或法定免徵情形。題目問「不需課徵」,關鍵是找出免徵規定,而不是只看是否發生所有權移轉。
選項分析
- **(A) 不動產之買賣而取得所有權者:錯誤。**買賣是契稅的課徵原因之一;因買賣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原則上應課徵契稅。
第 32 題2 分
關於營業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課稅範圍,以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的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1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營業稅分為加值型與非加值型;小規模營業人則採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並非加值型營業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營業稅的兩種課徵類型,再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營業稅法上的分類。關鍵在於分清楚「營業稅分為加值型與非加值型」和「小規模營業人採查定課徵」這兩件事;後者不能據此歸入加值型營業人。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營業稅稅率最低?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營業稅稅率。判斷時要區分一般營業人適用的加值型營業稅率,以及特定業別適用的稅率或按銷售額計算的徵收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10 條,一般營業稅稅率為 5%;第 11 條規定,銀行業等特定業別適用 5% 或 2%,其中銀行業經營非專屬本業部分適用 5%,專屬本業部分適用 2%。依第 13 條,小規模營業人及特定農產品銷售適用較低徵收率。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業別與適用稅率或徵收率,再比較數值大小:
- 農產品小規模營業人:適用較低徵收率。
- 銀行業:專屬本業部分為 2%。
- 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娛樂稅率較高,為 15%。
- 咖啡廳:一般營業稅率為 5%。
其中農產品小規模營業人的徵收率為 1%,低於銀行業專屬本業的 2%、一般營業人的 5%,以及有娛樂節目餐飲店的 15%,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於團購業者漏開統一發票的規定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團購業者只要屬於營業人,漏開發票即適用這項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後續有無重要修正,不影響本題所考的處罰原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漏開統一發票」,對應營業稅法第 52 條,再核對選項是否同時包含「補繳稅款」與「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符合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土地增值稅的一般稅率最高為 ____%,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地增值稅稅率為 ____%。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的稅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最高級距為 ;出售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 。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題目詢問的兩種稅率:
- 一般用地: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最高為 。
- 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時,按 特別稅率課徵。
因此兩格依序為 、。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28 條的土地增值稅免徵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原則上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以及受贈的私有土地,依法免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另有得申請不課徵的規定,但不影響本題判斷一般贈與土地是否免徵。
解題方法
先抓《土地稅法》第 28 條但書列出的免徵情形,再逐項核對題目。判斷重點在於「贈與的方向」:政府依法贈與公有土地,或政府受贈私有土地,屬條文列舉的免徵情形;一般私人因贈與移轉土地,則不在列舉範圍內。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甲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把土地再行出售,試問被處的罰鍰為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54 條第 2 項。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規定,土地買賣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即再行出售者,處以「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的罰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條件:「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及「再行出售」。兩者符合《土地稅法》第 54 條第 2 項所定情形,因此罰鍰比例直接適用法條明定的 2%。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地價稅之最高稅率為 ____‰;工業用地地價稅稅率為 ____‰: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的地價稅一般用地累進稅率,以及工業用地適用的特別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地價稅基本稅率為 ,一般用地依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的地價總額,按累進稅率課徵;最高級距稅率為 。依同法第 18 條,符合規定、供工業事業直接使用的土地,按 計徵地價稅。
解題方法
先分清題目問的是兩種不同稅率:
- 「地價稅之最高稅率」指一般用地累進稅率的最高級距,為 。
- 「工業用地地價稅稅率」指符合特別稅率適用條件的工業用地稅率,為 。
因此,兩個空格依序是 、,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甲為美國籍、非中華民國國民,將自身於美國的財產與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贈與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的贈與稅課稅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中華民國境內財產所為的贈與,應依本法課徵贈與稅;境外財產則不在此一課稅範圍內。判斷重點是贈與人的身分與財產所在地,不是受贈人國籍。
解題方法
甲是美國籍、非中華民國國民,因此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關於非中華民國國民的規定。將財產依所在地分開判斷:
- 在美國的財產:屬境外財產,不課徵我國贈與稅。
- 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屬境內財產,應課徵我國贈與稅。
所以只有境內財產落入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關於租稅法定主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法定主義」,又稱「租稅法律主義」或「稅捐法定主義」。其憲法依據是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課稅的核心事項,例如納稅義務人、課稅客體、稅基、稅率及納稅方法,原則上須由法律規定,不能由行政機關以解釋函令自行創設或增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該條標題為「稅捐法定主義」,與租稅法定主義相呼應。現行法後續修正未改變本題考點。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租稅課徵須有法律依據」的原則。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範圍內解釋適用法律,但解釋函令不能取代法律、填補法律未規定的課稅要件,或增加人民的納稅義務。據此,選項 C 的說法違反租稅法定主義,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符合租稅法之特性?
① 公法 ② 強制法 ③ 實體法 ④ 程序法 ⑤ 普通法 ⑥ 特別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法的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公法學通說為準,租稅法兼具公法、強制法、實體法、程序法、普通法及特別法等特性。這些分類是從不同角度描述租稅法,彼此並不互斥。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六種性質是否適用於租稅法:
- 公法:規範國家與人民間的租稅法律關係。
- 強制法:租稅義務依法發生,納稅人不得僅依個人意願決定是否負擔。
- 實體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課稅客體、稅基、稅率及租稅法律效果。
- 程序法:規範申報、調查、核定、徵收、救濟等課稅程序。
- 普通法與特別法:租稅法整體上屬公法領域中的普通法;就各該租稅法律關係而言,租稅法相對於一般行政法規範又具有特別法性質。
因此六項皆符合,選擇包含全部六項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者,將處以下列何種罰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拒絕調查的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納稅義務人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的調查人員依法調查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行為:「拒絕……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再對照《稅捐稽徵法》所定的拒絕調查罰則。此處適用的罰鍰區間是 3,000 元至 30,000 元,因此選項 C 符合。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之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經稽徵機關發現者,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2 項,判斷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而溢繳稅款時,稽徵機關發現錯誤後應如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而溢繳稅款,稽徵機關於法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退還金額不以 5 年內溢繳的稅款為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事實:溢繳原因是「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且「經稽徵機關發現」。這對應到《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2 項,處理方式是由稽徵機關主動查明並退還,期間從稽徵機關知悉錯誤原因之日起算 2 年。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① 基本所得額合計為新臺幣 5 百萬元之個人 ②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③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④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⑤ 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 1 百萬元之營利事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適用對象與排除規定,判斷各敘述是否適用最低稅負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個人與營利事業都可能適用最低稅負制,但法律另列有不適用的機關、團體及特定營利事業。不能只看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某個金額,就認定該納稅義務人適用或不適用。
解題方法
逐項依適用對象分類:
- 個人依基本所得額及免稅門檻判斷是否需計算基本稅額。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及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的消費合作社,屬不適用對象。
-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也不適用。
- 其餘營利事業依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者,免依該條例計算基本稅額。
選項分析
① 基本所得額合計為新臺幣 5 百萬元之個人:適用。 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已超過新臺幣 670 萬元以外的門檻嗎?本選項為 500 萬元,低於民國 112 年個人最低稅負免稅額 670 萬元,因此不須繳納基本稅額;但「不須繳納」不等於題目所問的「不適用最低稅負制」。本題官方答案將本項列為適用對象,因此①不列入「不適用」的組合。
第 45 題2 分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檢舉納稅義務人逃稅,舉發人可得到檢舉獎金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03 條的逃漏稅檢舉獎金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符合要件的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稽徵機關應按罰鍰的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獎金通知期限是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 三日內。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本條的四個考點逐一比對:獎金比例、保密義務、通知期限、公務員資格。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將其所持有 1 年的房屋售出,此房屋交易所得會被課多少的稅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的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的房屋、土地,依持有期間適用分開計算的稅率:
- 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45%
- 持有期間超過 2 年:35%
解題方法
先判斷納稅義務人身分:題目明示總機構在境外,適用「境外營利事業」的稅率規定。再依持有期間對照稅率:本題持有 1 年,屬於「2 年以內」,因此適用 45%。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下列所得稅法中關於帳簿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關於執行業務者設置、保存帳簿,以及納稅義務人於稽徵調查時提示帳簿文據的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帳簿保存年限、境外總機構的申報規定,以及未提示帳簿文據的核定與處罰效果。最容易辨認的錯誤是選項 A:執行業務者的帳簿及憑證,法定最低保存年限是 5 年,不是 3 年。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業務收支;但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 5 年。選項將年限寫成 3 年,因此錯誤,也是本題答案。
第 48 題2 分
目前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多少營利事業所得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盈餘未分配者,應就依法計算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加徵稅率為 。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直接記憶《所得稅法》規定的 ,不需另行計算。本題詢問的是加徵稅率,而非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一般稅率。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對於非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依據所得稅法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73 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原則上不適用居住者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屬於扣繳範圍的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這種方式稱為「就源扣繳」。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納稅義務人的身分:題目已明示為「非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再看所得的處理方式:依《所得稅法》第 73 條,這類個人取得屬扣繳範圍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原則上由給付人扣繳,不採居住者的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因此選「就源扣繳」。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最低稅率 ____%,第二級稅率 ____%: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規定的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級距,重點是辨認最低一級與第二級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年《所得稅法》第 5 條規定,綜合所得稅最低一級稅率為 ,第二級稅率為 。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稅率級距,無須計算應納稅額。依序記住前兩級稅率為 、,即可選出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