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三等 刑事警察人員類別 犯罪偵查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順利掌握國際犯罪組織走私販毒過程與流向,釐清販毒網絡與組織架構、洗錢管道等,世界各國間加強跨國性互助合作機制,其中「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為查緝毒品的重要技術之一,請說明:
(一)控制下交付之定義及其功能。
(二)國際間關於控制下交付之準則。
(三)我國關於控制下交付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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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控制下交付」不是單純查獲毒品,而是由執法機關知情並監督,容許非法或可疑貨物繼續運送一段路程,以追查背後的運輸、接應及指揮網絡。作答宜依序寫出定義與功能、國際公約的操作原則,再說明我國法定核准程序與配套規範。
以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一)定義及功能
1. 定義
依 1988 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 1 條第 7 款,控制下交付是指:一國或多國主管機關知情並監督下,允許含有非法或可疑麻醉藥品、精神藥物、該公約附表所列物質或其替代物的貨物,運出、通過或運入一國或多國領土,以查明涉及相關犯罪的人員。
簡言之,執法機關在安全可控下,暫不於第一個查獲點立即截斷貨物流向,而是持續監控其運送,藉此追查接收者、上游供應者及組織成員。實施時可維持毒品原狀,也可將毒品全部或部分取出、以替代物取代。
2. 功能
- **追查犯罪網絡:**由末端運輸者追查收貨人、接應者、上游供應者與組織指揮者。
- **釐清販運模式與流向:**掌握毒品的起運地、轉運路線、交付方式及藏匿手法。
- **蒐集組織犯罪證據:**透過監控、交付及逮捕時機,補強犯罪分工、聯絡及共犯關係的證據。
- **追查犯罪所得及洗錢管道:**藉由辨識組織核心成員與金流關係,進一步調查毒品交易所得的流向。
- **促進跨境合作:**使來源國、過境國及目的國得以協調查緝,避免單在某一國境截獲貨物後,其他組織成員仍未被查明。
(二)國際間關於控制下交付之準則
1. 1988 年聯合國反毒公約第 11 條
本題應以 1988 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 11 條為主要準據,重點如下:
- **以國內法制基本原則為前提:**各國是否採用控制下交付,須符合各自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並在能力範圍內採取必要措施。
- **依相互同意的協議或安排進行:**國際控制下交付應由相關國家事先協調同意,尊重各國主權與管轄權。
- **以查明犯罪人員並採取法律行動為目的:**目的不僅是讓毒品通過邊境,而是辨識涉案者,並據以追訴。
- **逐案決定:**每次是否實施均應個案評估,不宜概括、例行准許。
- **協調管轄權與費用安排:**必要時應事先處理財務安排,以及各參與國如何行使管轄權的共識。
- **決定貨物如何處置:**經相關國家同意,可攔截貨物後,讓毒品保持完整繼續運送,或全部、部分取出或以替代物取代。
2. 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補充
2000 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 20 條亦將控制下交付列為特殊偵查手段,容許在適當情形下用於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依各國法律制度及相關協議,可使可疑貨物離境、過境或入境,以追查犯罪並辨識涉案人員。這項規範可補充說明控制下交付的適用背景不限於毒品犯罪,但我國毒品案件的直接法源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我國關於控制下交付之法源依據
第 二 題25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警察機關偵查犯罪案件,於全案調查完畢後,於何種條件下應將全案移送法院或檢察署?移送書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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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案件移送的應移送情形,以及移送書或報告書各欄的填寫要領。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該手冊第 197 點及第 205 點。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符合手冊所列「應移送或報告」情形時,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分局、大隊、中隊或隊通常使用「報告書」;警政署、警察局或警察總隊使用「移送書」,兩者格式相同。
解題方法
作答分成兩部分:先列出「應移送或報告」的四種情形,再依移送書或報告書的欄位順序,整理填寫注意事項。要特別區分「應移送」與「得函送」:證據薄弱或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等情形,屬得函送類型,不能誤列為應移送。
應移送或報告的情形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97 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 全案經調查完畢,認有犯罪嫌疑。
- 全案雖未調查完畢,但已依法提起自訴或向檢察官告訴。
- 檢察官命令移送。
- 其他有即時移送必要。
題目所述「全案調查完畢」的典型情形,是調查完畢並認有犯罪嫌疑;但作答仍應補列其餘三款,才能完整回答手冊所定的應移送條件。
移送書或報告書應注意事項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205 點,填寫各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犯罪嫌疑人:**詳填資料及特徵;不知真實姓名者,得暫不記載,查明後補行移送。通知不到或在逃者,應查明戶籍資料記載或影送,以利傳喚或通緝。嫌疑人隨案解送、護送或另案在押等情形,應於備考欄註明;已先行解送者,並記載日期及文號。
第 1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一定措施,請問下列何者不屬該項規定之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對交通工具的攔停及檢查權限。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取該項列舉措施。應特別區分「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駕駛人身體」:後者並非本項授權的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第 8 條第 1 項列出的措施,再逐項比對選項。該項包括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檢查引擎及車身號碼等識別特徵,以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選出不在列舉範圍內的措施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關於刑案犯罪現場的封鎖,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犯罪現場封鎖的目的、警戒方式及進入現場的管制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封鎖現場是為保全跡證並利於即時勘察;現場人員須依規定管制進出,避免跡證遭破壞或污染。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得否封鎖」、「封鎖後如何警戒」、「進入現場的防護要求」或「可採用的封鎖器材」。其中最重要的判斷點是:封鎖線外警戒的警員負責管制進出,但選項 B 把進入條件寫成只須該警員同意,與現場進出應依指揮及管制程序辦理的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犯罪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即時勘察。封鎖的目的在保全現場狀態與相關跡證,避免無關人員進入造成破壞或污染。
第 3 題2 分
請問下列事務屬於犯罪現場調查組之任務者計有幾項?
① 回實驗室利用科學儀器檢測搜索所得證據。
② 訪問被害人、報案人、發現人或其他關係人,瞭解案發時及案發前後,有無發現任何可疑之人、事、物等,俾發掘可能之線索。
③ 對於現場附近之環境、交通狀況及案發當時之天候、風向、氣溫、照明等進行必要之觀察,並注意週期性出現之人、事、物查訪。
④ 如案情需要,得於現場相關處所搜尋附近監視影像及其他可能遺留之各種跡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調查組的任務範圍。現場調查組負責現場周邊訪查、環境觀察,以及依案情搜尋相關影像或跡證;將證據帶回實驗室,使用科學儀器檢測,則屬後續的鑑識分析工作,並非現場調查組的現場任務。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工作是在犯罪現場及其周邊進行調查,還是已轉入實驗室分析。②③④都是為發掘線索、掌握現場情況而進行的現場或周邊調查;①則是證物送回實驗室後的檢測。故計入任務者的項目為②③④,共 3 項。
選項分析
- ① **不計入。**回實驗室以科學儀器檢測證據,屬實驗室鑑識分析,不是犯罪現場調查組在現場執行的調查任務。
- ② **計入。
第 4 題2 分
下列關於司法警察處理刑案時對被害人及家屬之保護之說明,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處理刑案時,如何兼顧被害人及家屬的安全、就醫需求、隱私與案件偵查。判斷重點是:被害人受傷時,應優先處理生命、身體及就醫需求,不能為了製作筆錄而延誤救護。
本題依命題年度(民國 114 年)相關警察處理刑案及被害人、家屬保護作業規範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措施是否符合被害人保護與刑案處理的基本順序。遇到被害人受傷的情形,應先確認傷勢並協助、護送就醫,待傷勢及身心狀況許可後,再進行詢問及製作筆錄。若選項把訊問排在就醫之前,即與保護被害人的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司法警察處理刑案時,應以同理、尊重的態度關懷被害人及家屬,適時提供案件處理、可利用服務等相關資訊。這有助於減輕其不安,也符合被害人保護的要求。
第 5 題2 分
司法警察實施偵查應進行案情研判,請問下列屬於案情研判應考量者計有幾項?
① 犯罪之時間。
② 犯罪之方法。
③ 犯罪之動機。
④ 犯罪被害人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進行偵查時的「案情研判」範圍。案情研判是依據已知事實,整理案件的發生經過與特徵,作為擬定偵查方向、蒐證重點及人力配置的依據。研判時須掌握犯罪的時間、方法、動機,以及被害人的範圍等資訊。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四個敘述是否都屬於案情研判應考量的面向:
- 犯罪時間,有助於比對行蹤、建立時間軸。
- 犯罪方法,有助於分析犯案手法及相關證據。
- 犯罪動機,有助於釐清案件成因與可能的嫌疑人關係。
- 被害人範圍,有助於掌握受害情形、案件影響面及可能的被害人。
四項均屬案情研判的內容,因此計有 4 項。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司法警察偵辦重大刑案發生除立即偵破外,均應訂定偵查計畫,以為偵查之準據,請問下列何者不屬偵查計畫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刑案的「偵查計畫」應記載哪些偵查資訊。偵查計畫是偵辦案件的工作準據,重點在整理案件發生情形、被害人及相關人物資料、現場調查結果等,以利規劃偵查方向與分工。偵辦所需的人事費用則屬行政預算事項,並非本題所問的偵查計畫內容。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選項屬於「案件偵查資訊」或「機關行政經費」。凡涉及案件地點、被害人生活與接觸情形,以及現場訪查或資料查對結果,均能直接提供偵查線索,屬偵查計畫內容;人事費用則是執行偵查所需的經費管理事項,不是案件偵查計畫的內容。
選項分析
- (A) 犯罪發生或發現之地點:錯誤選項。 犯罪發生或發現地點是案件基本事實,也是規劃勘察、蒐證及追查動線的重要依據,屬於偵查計畫內容。
第 7 題2 分
請問下列關於跟蹤或監視人員於執行時應注意事項之說明,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跟蹤或監視人員執行勤務時的隱密性與行動準備。人員須融入周遭環境、保持自然,避免因外表或裝備引起注意;並應預先備妥適當裝備與交通、通訊所需物品。本題依官方答案判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勤務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不暴露身分、避免引人注意、事前妥善準備」三項原則。凡是會使人員或裝備顯眼、或主張不必準備勤務所需物品的選項,均與執行跟蹤、監視的基本要求相違。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執勤時應避免暴露身分與裝備。顯露武器、通訊器材等物品,容易引起注意、破壞偽裝,也可能增加自身風險;應妥善攜帶並避免不必要地顯露。
第 8 題2 分
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時,如須由被害人、檢舉人或目擊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應依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辦理,請問依該注意事項規定實施指認時,應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幾名以上於外型無重大差異之被指認人,供指認人進行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中「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的人數要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規定,應依指認人描述的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 6 名以上外型無重大差異的被指認人,供指認人選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列隊指認時「被指認人」的最低人數,依注意事項所定標準作答:人數須達 6 名以上,且外型應與指認人描述的犯罪嫌疑人特徵相符、彼此沒有重大差異。因此選擇人數為 6 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警察機關逮捕何種犯罪之現行犯或通緝犯,應於製作筆錄時,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無監護或照顧未滿 12 歲子女或兒童之情形,並調閱戶役政資料比對檢核,遇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各款或第 54 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查獲特定犯罪現行犯或通緝犯時,對其未成年子女照顧情形的詢問、資料查核及兒少保護通報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題目所述規範,警察逮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現行犯或通緝犯時,製作筆錄應詢問其有無監護或照顧未滿 12 歲子女或兒童,並調閱戶役政資料比對;發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各款或第 54 條所定情事,應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未滿 12 歲子女或兒童」、「戶役政資料比對」及「依兒少法第 53 條、第 54 條通報」等明確程序,應辨認這是針對毒品犯罪查獲對象所設的兒少保護配套。據此選出毒品犯罪,再逐一排除其他犯罪類型。
第 10 題2 分
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情形之一,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者,得逕行拘提之,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條所規定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的「逕行拘提」事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時,須有法定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才得逕行拘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該項列舉的法定情形。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中的關鍵條件:逕行拘提不是只要「嫌疑重大」即可,必須符合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的特定情形。尤其要留意犯罪的法定刑門檻,以及逃逸或逃亡事實是否符合條文所列類型。
選項分析
(A) 正確,屬於法定情形。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正犯或共犯嫌疑重大,屬於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情形之一。
第 11 題2 分
下列關於司法警察攜帶警械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或拘提等行動時之說明,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人員攜帶警械,在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拘提等勤務時的通報與協同辦案程序。解題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各級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要點》。
越區辦案涉及行動地點與當地警察機關的協調。執行前應依規定通報當地警察機關,並在需要時請求會同;執行過程若臨時變更地點,仍須依規定通知相關機關,不能逕自省略通報。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所述程序與注意要點:凡是要求通報、聯繫或派員協同辦理的敘述,均符合越區辦案的協調原則;宣稱地點變更後「可不必通知」者,則與通報要求不符。依題示官方答案,錯誤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關於在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應注意事項之說明,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的現場處置與證據保全,包括逮捕後的處理、警械使用、武器保全,以及對嫌疑人供述、身體形跡與舉止的記錄。涉及法規與作業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刑案現場處置原則。關鍵是辨別「在現場外逮捕」後的處置:不應一律立即帶回原刑案現場;是否返回現場,應依偵查需要及個案情形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在刑案現場以外處所逮捕嫌疑人,並無一律「立即帶回現場」的要求。逮捕後應依案件需要處理並注意安全、證據保全,是否帶回現場須視偵查需要而定。本選項將個案處置寫成必然要求,因此錯誤。
第 13 題2 分
警察機關對重大及特殊刑案,係由何機關列管督導考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對重大及特殊刑案的列管、督導與考核權責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警察刑事偵查業務分工,重大及特殊刑案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列管督導考核;縣市警察局、各分局則負責轄區案件的偵辦與執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列管督導考核」:它問的是全國層級的業務督導機關,而非第一線承辦或地方警察機關。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掌理刑事偵查專業業務,故選 (C)。
選項分析
- (A) 縣市警察局:錯誤。 縣市警察局負責所屬警察機關的刑案偵辦與督導,並非題目所問重大及特殊刑案的列管督導考核機關。
- **(B) 各分局:錯誤。
第 14 題2 分
下列關於刑法竊盜罪相關規定之說明,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竊盜罪章」的三類規定:竊盜後施以強暴、脅迫的準強盜罪,電能等財物的擬制,以及親屬間竊盜的刑罰與告訴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刑法條文,再比對行為條件與親屬範圍:
- 竊盜後為防護贓物等目的,當場施以強暴或脅迫,適用刑法第 329 條,以強盜論。
- 電能依法視為動產,竊取電能仍可能成立竊盜罪。
- 親屬間竊盜的效果須區分「得免除其刑」與「須告訴乃論」,並核對血親、姻親的親等範圍。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之人,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選項所述「因防護贓物」及「當場施以強暴脅迫」符合條文要件,因此正確。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偵查中辯護人之權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偵查中辯護人的程序參與權,以及辯護人能否在偵查階段檢閱卷證。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 A 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規定,辯護人原則上得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法定情形時,得限制或禁止其在場。詢問完畢後,犯罪嫌疑人閱覽筆錄時,辯護人得協助閱覽。依官方答案,本題將偵查中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列為當時尚非辯護人一般可行使的權限。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詢問程序中的在場、陳述或協助閱覽,以及檢閱卷宗、證物。再依偵查階段的法定辯護權限逐項比對。官方答案認定 A 所述的卷證檢閱、抄錄或攝影不屬於偵查中辯護人權限,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A) 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
依官方答案,此項不屬於偵查中辯護人的權限,故為正確答案。此處要區分偵查中與審判中:辯護人在審判中得依法檢閱卷宗及證物,不能直接把審判階段的卷證閱覽權套用到偵查階段。
(B) 詢問完畢後令犯罪嫌疑人閱覽筆錄時,協助閱覽。
第 16 題2 分
16 歲中學生甲暑假打工,因工作輕鬆賺錢快而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於某次與已成年之同夥乙至外縣市收取被害人款項之際,遭埋伏警察依現行犯逮捕,試問下列關於本案之處理,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少年涉刑事案件時的移送管轄、逮捕與拘提、詢問陪同,以及夜間詢問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少年甲年滿 16 歲,仍屬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其涉嫌犯罪,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相關刑事程序規定處理。題目關鍵在於區分「夜間不得進行實質詢問」與「為確認身分而詢問基本資料」:後者不屬於追問犯罪事實,得在夜間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所述程序,並檢查是否漏掉法定條件或把原則說成無例外:
- 少年案件的移送對象及管轄,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定規則判斷。
- 無票逕行拘提須具備法定要件,不能僅因有人供稱第三人涉案便逕行拘提。
- 少年詢問時通知適當人員陪同有法定例外,不是任何情況都一律必須。
- 夜間詢問受限制,但查驗身分所需的基本事項可以詢問。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與成年同夥乙共同收取詐欺款項,題幹所述情節涉及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加重詐欺罪。但本選項所稱「應移送至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不是本案移送管轄規則的正確表述。
第 17 題2 分
近來遇有重大案件,報紙媒體大肆追蹤報導,甚至成為政論節目熱門話題,「偵查不公開」再度引起討論。下列有關「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義務主體、被告是否受規範、偵查資訊得否公開,以及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適用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偵查不公開旨在保障無罪推定、偵查程序順利進行、相關人員的名譽與隱私,以及公平審判。判斷選項時,應分清楚「誰負有保密義務」與「偵查機關在何種情形得公開哪些資訊」;有公開必要,並不代表所有資訊都能公開。
解題方法
先確認規範對象,再看公開例外的範圍。即使為維護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而有必要,公開仍須符合辦法所定限制;涉及被告等人的具體供述,以及是否自首或自白,不能僅以「必要」為由任意公開。據此,選項 C 把公開例外擴張到受限制的內容,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辦法要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於偵查程序執行職務之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義務。選項列出的對象符合規範範圍。
第 18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刑事鑑識手冊」之規定,下列有關記錄跡證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記錄、保全及採集跡證的基本原則,重點是辨認採證時如何避免污染、破壞或影響其他跡證。依命題所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刑事鑑識手冊》,以民國 114 年命題當年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符合跡證採集的共同要求:採證標的不限於明顯的大型物件,也包括嫌犯可能遺留的細微物品;進入現場須做好防護;遇有多種跡證時,採證順序應考量跡證特性,避免先採一種而破壞另一種。A 把順序原則說成「以便利為原則」,與避免跡證受損或污染的要求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槍枝可能同時留有指紋、射擊殘跡或生物跡證。需要採取二種以上跡證時,採證順序應以避免跡證遭破壞、污染或受其他採證程序影響為原則,並依跡證性質妥善安排;不能以「便利」作為決定順序的原則。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所列舉辦理警政署刑案資料之查詢、提供及運用時,應遵守之法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警政署刑案資料查詢、提供及運用的法令遵循要求。這類資料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少年身分及刑事紀錄,因此使用時須依相關法令辦理;判斷重點在於辨別哪些法令與刑案資料的管理及使用直接相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問「不屬於」手冊規定列舉的法令,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涉及刑案資料的保護、少年案件資料或警察刑事紀錄。前三者分別涉及個人資料、少年事件及刑事紀錄;《民事訴訟法》主要規範民事訴訟程序,並非題目所指的刑案資料查詢、提供及運用所列法令,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案件被告,何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未選任辯護人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的法定通知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律扶助法》第 5 條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原住民身分,且所涉案件屬法定情形時,偵查機關應通知依法設立的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判斷時要分清楚:題目問的不是「哪些人可以聲請法律扶助」,而是「哪種情況會觸發偵查機關主動通知法扶指派律師」;外國人、案件嚴重或被害人身分特殊,並不會因此取代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先找選項中是否有人符合「原住民」這項法定身分要件,再確認案件性質是否落入法定範圍。選項 B 明示被告是原住民,且所涉為重傷害罪,符合本題所考的偵查中通知法扶指派律師情形。
其餘選項雖提及外國人、傷害或公務案件、被害人與前駐台代表等情節,但未具備本題的法定身分要件,不能只因案件看起來嚴重或特殊就認為必須通知法扶。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拘提或逮捕現行犯,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下列何種案件不適用之?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原則上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 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
- 所犯為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且告訴或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本題要判斷各罪是否落入上述例外。題目特別限定「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下手實施者」,須依該身分對應的法定刑判斷,不能與在場助勢者混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罪的法定刑,以及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
- 最重本刑不超過一年,或僅處專科罰金者,符合第一類例外。
- 告訴乃論之罪,須再具備告訴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才符合第二類例外。
- 超過一年且不符合第二類條件者,不適用不予解送例外。
選項分析
(A) 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符合條件時得不予解送。 本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時,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並非只要是誹謗罪就一律可以不解送。
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警詢及筆錄製作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中警詢程序如何準用被告訊問規定,以及錄音錄影、辯護人到場與夜間詢問的法定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2 規定,訊問被告章的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因此,被告訊問的程序保障原則上也適用於警詢。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關鍵字即可:錄音錄影須自詢問基本身分資料起全程連續;受詢問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須停止訊問;夜間拘提或逮捕到場的例外,僅限查驗身分有無錯誤;警詢時也應給予辯明機會,並記明有利陳述及證明方法。據此,最容易判斷的錯誤是將「停止訊問」說成「仍得繼續訊問」。
選項分析
- **(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依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相關規定,應自開始詢問姓名、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時起錄,至詢問完畢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第 23 題2 分
家暴慣犯甲男與髮妻乙女離異後,對乙女舊情未了,企圖復婚經常撥打乙女電話,且不定時前往乙女工作地點徘迴,等待乙女下班。乙女不堪其擾,就近前往現居地之保三總隊第二大隊隊部報案。關於乙女之報案,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辨別《跟蹤騷擾防制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界線,以及警察受理案件和調取通訊資料的規定。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前配偶仍屬家庭成員。甲、乙離婚後,甲對乙的跟蹤騷擾若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的行為,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5 條第 4 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保護令規定。
另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第 1 項,跟蹤騷擾行為須是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法定行為,並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本題所述反覆打電話、在工作地點徘徊守候及企圖復婚,呈現持續追求與守候情形;是否成立仍應依具體事證認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乙之間的身分關係,再判斷應走哪一套保護令制度。既然前配偶仍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就要適用該法的民事保護令規定;不能因行為看起來符合跟蹤騷擾樣態,就直接套用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保護令。
接著區分各選項是在陳述一般規則,還是本案適用結果: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犯的規定,通常是跟蹤騷擾保護令的聲請條件;但本案因家暴法的特別規定,保護令應依家暴法處理。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關於「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有關受理報案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對刑案匿報、受理非轄案件的要求,以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告訴乃論案件和兩岸刑案的受理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告訴乃論案件須確認告訴權人是否提出告訴,並將告訴意思記明筆錄;其中相對告訴乃論之罪,還須指明犯罪行為人。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但因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具有特定身分關係,法律特別規定須告訴乃論。
解題方法
先分別抓出各選項中的關鍵規則:
- 匿報不能只看「有沒有通報偵防中心」,還要看刑案紀錄表是否依規定填報。
- 非本轄案件仍須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再通知管轄單位。
-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須指明犯罪行為人。
- 兩岸刑案的管轄依被害人或報案人「現住地」認定,不能以發生地或涉案人在大陸地區為由拒絕受理。
比對後,只有(C)符合《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受理告訴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按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規定,有關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運用科技偵查設備以進行犯罪調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科技偵查的特殊強制處分,以及《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的緊急執行與停止規定。判斷時要區分科技手段的種類:衛星定位追蹤、利用通訊設備科技方法調查位置或設備識別資料、從空間外監看或攝錄影像,以及設備端通訊監察,並非同一種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用的科技方法,能否對應《刑事訴訟法》已有的法定調查類型;再核對其適用條件與程序。科技偵查雖有助蒐證,仍須有法律依據,並依侵害程度遵守相應的許可程序。尤其不能把「設備端通訊監察」與法定的通訊監察或位置調查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正確。**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可用於追蹤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相關第三人的位置,屬《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 所規範的特殊強制處分。司法警察機關得在符合法定犯罪類型、調查必要性及期間等要件,並依規定取得許可或適用相應程序時,運用 GPS 調查未稅菸品走私案件。題幹所述「得運用」不是指可不問案件條件、逕自追蹤。
**(B) 錯誤。**利用設備端通訊監察,通常須侵入使用人的手機、電腦等資訊設備,擷取設備上收發的通訊內容。這種手段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範的通訊監察不同;刑事訴訟法的特殊強制處分規定,也未因此授權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加密貨幣洗錢而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