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三等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特考・三等・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試題代碼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你率領一小隊持拘票前往某出租套房大樓,拘提一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嫌疑人甲。上樓後正巧與甲在套房門口遭遇,甲開 2 槍後逃逸,並由頂樓跳入隔壁大樓,經陽台進入 1 間公寓挾持 1 名男大學生。請依此狀況,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你在現場應如何應變處置?(10 分)

(二) 若甲拒不投降並威脅殺害大學生,警方後續應採取何種作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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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查緝涉槍要犯遭遇突發槍擊」及「衍生重大暴力人質挾持危機」之應變處置能力,為警察情境實務經典情境題。涉及之核心法規、程序與原理包括:

  1. 警察情境實務作業規範:
  • 「警察機關處理人質挾持危機處置作業程序」
  • 「警察機關重大刑案現場處理作業程序」
  • 「執行拘提逮捕標準作業程序」
  • 「警察執勤三安原則」(自身安全、同仁安全、民眾/人質安全)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88 條、第 131 條(拘提、現行犯逮捕、緊急搜索)。
  •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使用槍械時機)、第 6 條(比例原則)、第 9 條(注意人質及他人安全)。

法條修正提醒:現行《警械使用條例》(民國 111 年修正)已大幅修正第 4 條,增訂逕行射擊條款,並刪除原條文過多繁複列舉;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與基本比例原則為核心架構。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危機處理時間軸」與「戰術/法制雙軌」切入,切忌跳躍性破門攻堅:

  1. 子題(一) 切入點:現場初期反應(反應階段)
  • 考點為「小隊長作為初抵現場之第一線指揮官」之立即處置。
  • 關鍵步驟依序為:掩蔽防衛(三安) →\to 掌握逃逸與控制現場(封鎖防逃) →\to 緊急通報與請求奧援 →\to 避免刺激歹徒與初步防杜危害。
  1. 子題(二) 切入點:危機升級後的攻防決策(談判與強制處分階段)
  • 當歹徒持槍挾持人質並揚言殺害,情勢已轉為「重大刑案人質危機」。
  • 解題軸線應秉持**「人質安全第一、談判爭取時間、攻堅部署備便」**的兩手策略:
  • 指揮權交接與專案編組:指揮層級拉高(分局長/局長)。
  • 談判作為:由受過專業訓練之談判官溝通,以時間換取空間與情報。
  • 戰術整備:特勤警力、狙擊手完成突擊部署與情資蒐集。
  • 動武時機與合法性:當人質生命遭受立即急迫危害時,下達強制攻堅/狙擊指令,並引用《警械使用條例》說明其正當性。
  • 善後作為:壓制逮捕、人質檢傷送醫、現場鑑識採證。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1. 切忌直接「破門強攻」:實務與閱卷給分最忌諱考生在歹徒已控制人質的情況下,未經談判直接下令踢門攻堅,此舉將人質置於極高傷亡風險,直接落入不及格區間。
  2. 層級觀念不可少:原小隊長僅具備初期封鎖與處置權限;一旦轉為人質挾持,現場指揮權應逐級陳報,由分局長或警察局長親自擔任現場指揮官。
  3. 記得請求 119 與醫療救護:重大槍擊與攻堅待命現場,切勿遺漏「救護車(EMT)預置待命」,展現完整實務思維。

【答案】

(一) 現場初期應變處置作為(10 分)

身為查緝小隊長,面對嫌犯開槍反抗並跳樓挾持人質之突發狀況,應依「三安原則」與「重大刑案現場處理標準作業程序」,採取下列初期處置:

  1. 落實掩蔽防衛與自身同仁安全(確保三安)
  • 遭遇甲開槍攻擊時,小隊長應立即命令全員尋求適當掩蔽物,並迅速檢視現場有無同仁或民眾受傷。
  • 若現場符合民國 107 年《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之防衛要件,在非不得已且無傷及無辜之虞時,方得適度還擊掩護;惟甲逃入鄰宅挾持人質後,應即嚴禁盲目射擊,以免波及人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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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最近使用社群媒體之聚眾活動,迅速動員大批群眾。當面對警察執行公權力時,群眾隨時隨地進行反蒐證,易曲解法律,傳播不實訊息而誣陷警察之執法。你是現場分區指揮官,主持勤前教育時,應如何提示強化勤務作為?(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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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現代群眾活動中員警執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蒐證合法性、應對反蒐證與惡意輿論傳播之實務作為」,以及「現場分區指揮官於勤前教育之統御、任務分配與防禦作為」**。

法規與規範適用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法規修正提醒: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後續於民國 111 年修正,並經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宣告侮辱公務員罪限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特定要件,惟解題核心仍以 107 年當時之法令架構與警政署實務標準作業程序為基準。)

本題涉及的核心規範與法理概念包含:

  1. 正當法律程序與人權保障:
  • 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第 718 號解釋(保障集會遊行自由與憲法基本權)。
  • 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新聞自由與一般民眾於公共場所之採訪、記錄自由)。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比例原則)、第 4 條(身分表明與出示證件)、第 29 條(民眾聲明異議與救濟程序)。
  1. 執法蒐證法規與實務作業程序:
  • 《警察機關防制聚眾活動作業程序》。
  • 《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建立對稱性蒐證與影音資料保全)。
  • 《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落實任務提示、狀況處置模擬與心理建設)。
  1. 輿情反制與科技應處觀念:
  • 面對群眾利用社群網路(SNS)迅速動員與「片段截取、去脈絡化」之惡意反蒐證,警方反制重點並非「禁止民眾拍攝」,而是「以全程、客觀、連續的合法官方蒐證,建構還原真相的證據鏈,並協同發言人機制即時闢謠澄清」。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警察情境實務(申論題)」。作答時切入點必須精準定位在**「現場分區指揮官」的角色層級,時空背景為「主持勤前教育」,核心痛點為「群眾反蒐證、曲解法律、散布不實訊息誣陷員警」**。

答題應採取「情境診斷 →\to 四維度處置提示」的立體架構:

  1. 法治觀念與心理建設(心態面):提示員警情緒管理,預防落入群眾挑釁陷阱,強調依法行政與正當程序。
  2. 標準作業程序與蒐證作為(技術面):提示全程對稱蒐證(密錄器與蒐證組),確保影像具備「脈絡完整性」,以客觀證據瓦解去脈絡化的剪輯片段。
  3. 戰術編組與現場安全(戰術面):提示執勤陣型、相互掩護、阻隔防護及防範落單受制。
  4. 即時通報與輿情應處(體系面):建立爭議畫面即時回傳機制,提供指揮所新聞組迅速製作澄清圖卡或完整影音,搶佔社群話語權。

選項分析

本題為情境實務申論題,雖非選擇題,但於實務審題時,應就現場指揮官可能採取的四大處置構件進行深度辨析與評估,明確指出正確作為與應避免之實務陷阱:

  1. 面對民眾「反蒐證」之態度辨析:
  • 正確作為:公共場所之公務執行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項(釋字第 689 號解釋意旨),民眾拿手機拍攝只要未阻礙執法動線或未構成直接暴力威脅,員警不得任意搶奪、遮擋或以現行犯逮捕,應保持「坦蕩執法、互相蒐證」。
  • 錯誤失分點:指示員警強行禁止民眾錄影、沒收手機或情緒失控互嗆,此舉將直接構成濫權違法,反而提供群眾誣陷警方的素材。
  1. 蒐證策略之完整度辨析:
  • 正確作為:必須要求「全程、客觀、連續」錄影錄音,蒐證視角需包含整體客觀環境(全景)與第一接觸視角(密錄器),完整記錄事發前因後果。
  • 錯誤失分點:僅有零星、片斷的開機蒐證,導致關鍵爭議前因未被記錄,無法反駁對方的惡意剪輯。
  1. 現場法條適用與救濟提示辨析:
  • 正確作為:貫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之告知義務,遇民眾現場爭執或抗議執法時,依法出具異議單(警職法第 29 條),將現場爭議導向法定法律救濟途徑。
  • 錯誤失分點:現場與群眾展開法理辯論或情緒化爭執,阻滯勤務執行且易遭斷章取義。
  1. 輿情戰之指揮鏈辨析:
  • 正確作為:分區指揮官應於勤前提示「影像第一時間標記與封存」,即時上傳前進指揮所,供專責新聞發言小組迅速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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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民眾甲違規停車,遭取締時與警方拉扯並出手攻擊執勤警員,被帶回派出所。甲質疑警方執法過當,打電話請市議員到場協助。市議員抵達派出所後,以監督市政身分關切,暗示警方將大事化小,一定得放人。你是該所所長,應如何回應市議員之關切及處理本案?(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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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警察情境實務經典的「公務執行遭受暴力攻擊」結合「民意代表請託關說」之複合型考題,測驗考生的法規認知、程序正義、領導統御與危機應變能力。涉及的核心法規與原理如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現行犯逮捕與法定移送義務:
  • 民眾甲違規停車,執勤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執行取締,為合法執行公務。
  • 甲拉扯並出手攻擊員警,已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及同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
  • 刑法妨害公務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員警當場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逕行逮捕現行犯。
  • 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者,應即解送該管檢察官。警察無裁量「大事化小、逕行放人」之法律空間,否則將觸犯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罪。
  • (法規提醒:刑法第 135 條後續已於民國 110 年修正提高法定刑並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解題仍以命題當年 107 年法規為準。)
  1. 民代請託關說之倫理與法律界限:
  • 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及第 5 點規定,市議員要求「大事化小、一定得放人」已構成實質之「請託關說」(其內容涉及對具體個案處置之干預,且已逸脫法定監督權限)。
  • 所長身為公務員及派出所主管,應依規定於三日內向該管政風機構登錄備查。
  1. 人權保障與內部領導統御:
  • 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權利告知,保障甲之防禦權與選任辯護人權。
  • 檢視微型攝影機(秘錄器)影音,確認執法合乎《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之比例原則。
  • 針對受傷同仁提供醫療救助、心理支持及法律協助,堅定維護基層同仁執法尊嚴與合法權益。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情境實務情境拆解與角色回應架構」切入,分為「所長對市議員關切之回應」與「派出所對本案之實體處理」兩大主軸,理由在於所長身兼機關現場負責人與司法警察官雙重身分,既須對外維護警政公關與法律底線,又須對內落實偵查程序與保障部屬。

  1. 切入點一:應對市議員之關切(合情、合理、合法)
  • 以禮相待,引導入內:將市議員請入會客室或所長室,避免在偵查留置區或值班台前形成群眾圍觀及情緒升溫。
  • 客觀說明案情與提供影像:向議員清楚說明甲除違規停車外,更涉嫌拉扯、毆打員警成傷,適度出示密錄器關鍵畫面釐清事實,化解「執法過當」之質疑。
  • 堅守刑事法定移送原則:向議員婉轉但堅定說明,妨害公務為「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案情業已成案並通報分局與檢察官,依法必須解送,警察若私自放人將涉刑法縱放人犯重罪,請議員理解並支持依法行政。
  • 依法落實廉政登錄:事後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完成請託關說登錄,以自清自保。
  1. 切入點二:本案後續處理程序(法規、程序、領導統御)
  • 程序保障與法定偵訊:落實刑訴第 95 條權利告知,釐清甲是否受傷;若甲主張員警執法過當,應依法受理其陳述並調閱全案密錄器、路口監視器封存保全證據,秉公處理。
  • 實體究責與行政裁罰:
  • 刑事部分:製作警詢筆錄、附具診斷證明書及蒐證光碟,依妨害公務罪移送管轄地檢署偵辦。
  • 行政部分:針對違規停車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掣單舉發。
  • 關懷同仁與領導統御:立即指派員警就醫驗傷,由受傷員警提出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告訴;由所長與分局提供公傷慰問及後續涉訟法律輔助,力挺合法執法。

選項分析

本題為情境實務申論題,實務上處理此類衝突時常出現以下三種處置取向,解析其合法性與實務得失:

  1. 取向一:息事寧人,順應議員要求將甲告誡後釋放
  • 錯誤。妨害公務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司法警察官依法有解送檢察官之法定移送義務。私自放人將觸犯《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罪」,不僅嚴重打擊基層士氣,更屬違法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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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犯罪嫌疑人甲到分局偵查隊接受詢問,一開始表明無須選聘辯護人,但在詢問期間卻又表示要聘請辯護人為他辯護。你面臨此狀況應如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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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嫌疑人在警詢中選任辯護人的權利,以及警察在受詢問人表示要選任辯護人時應如何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得選任辯護人;「得選任」不因他在詢問開始前曾表示暫不選任,就失去行使權利的機會。另依同法第 100 條之 2,訊問被告的相關規定準用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依第 95 條第 2 項,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警詢時也應尊重犯罪嫌疑人於詢問中提出選任辯護人的要求,停止詢問並進行後續選任及通知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事實:甲原先表示不選任,但在詢問期間改變意思,要求聘請辯護人。接著判斷其權利是否仍可行使: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於調查時選任辯護人,先前放棄選任的表示不會使這項權利永久消滅。

因此,警察應立即停止詢問,受理甲的要求並協助進行選任程序。不能等到筆錄告一段落,也不必先報請分局長或檢察官核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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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有民眾舉家出國旅遊一週,申請加強住宅巡邏,下列何種處置最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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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眾申請舉家外出期間的住宅加強巡邏時,警方的受理方式與勤務處置。依命題當年相關警察勤務作業規範,申請人可透過適當方式提出申請,並非一律必須親自到派出所或分局辦理;警方受理後,則應查證、安排巡邏並依規定處理臨時巡邏箱及簽章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最不適當」,應辨認哪個選項把申請程序設下不必要的限制。住宅巡邏的目的在於維護民眾住居安全,申請人不必然能親自到場辦理;其餘選項描述的是受理查證後的巡邏頻率、巡邏箱設置,以及返家後的收回與簽章作業,均符合題目所涉的勤務處置。

選項分析

(A) 申請人舉家外出後,每 2 至 4 小時至少巡邏 1 班次

此為住宅加強巡邏的勤務安排要求,目的在於於外出期間定時巡查住宅周邊,屬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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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你是分局偵查隊分隊長,著便衣執行正俗專案勤務時,於轄區公園內遇甲攔阻你的去路,但並未拉扯你的衣物或身體,表示可以介紹朋友給你到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此時你表明身分,對甲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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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媒合性交易及其案件處理程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相關規定後續有重要修正,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年度判斷。

依當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1 條第 1 款,媒合性交易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甲在公園攔阻警察,表示可以介紹朋友到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所表示的內容已是替他人媒合性交易的行為。

解題方法

先區分甲的行為是「從事性交易」、「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還是「媒合性交易」。題目說甲要介紹朋友與分隊長進行性交易,重點在替他人牽線,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1 條第 1 款的媒合性交易。題幹另特別指出甲沒有拉扯衣物或身體,表示不應只因攔阻去路,就把行為認作以拉客為構成要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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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你接獲民眾報案前往交通事故現場處理時,發現係屬於造成車頭損壞之 A3 事故。經事故當事人甲告知,另一事故車輛駕駛人乙未下車處理即駛離,甲僅記下乙車之車型及顏色,但未看清車牌號碼。下列何者非優先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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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內政部警政署頒布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有關「肇事逃逸案件現場處置之優先順序與時效性要求」。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規定,處理肇事逃逸事故時,員警抵達現場之作為可分為:

  1. 急迫性處置(優先處理事項):以「爭取黃金追緝時間」與「保全易滅失關鍵跡證」為核心,包含通報勤務指揮中心發布攔截圍捕、向當事人及目擊證人查訪逃逸車輛特徵與逃逸方向、即時保全並採集現場易遭破壞之落漆、車體碎片與散落物。
  2. 一般調查與肇因研判(後續處理事項):事故現場之全面測繪、深入分析研判人車動態及肇事原因分析,須建立在兩造陳述、號誌時相、微物跡證比對等完整客觀事證齊備後方能精確進行,並非初抵現場面臨追緝時效時之第一優先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時效急迫之追緝/保全作為」與「常規調查/研判分析作為」:

  1. 掌握案情情境:本案為單純車頭損壞之 A3 事故(無人傷亡,僅有財物損失),但伴隨「肇事逃逸」且「未看清車牌號碼(僅有車型與顏色)」。
  2. 衡量時效性:嫌疑車輛剛駛離不久,車牌不明,此時若未把握最初幾分鐘進行通報攔截、訪查目擊者並保全微物跡證,逃逸車輛極可能脫離圍捕網或隱匿滅證。
  3. 辨別作為位階:「分析研判人車動態」屬於事故後續調查、肇因研判與事故重建之綜合分析作業,初抵現場首要之務為緝獲逃逸者,故該項並非現場急迫之「優先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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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你是警察分局偵查隊分隊長,某日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某民宅發生命案。當你帶隊最先抵達現場時,發現有名男子倒臥於民宅內客廳,血流如注,且已失去意識。你首要採取之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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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命案現場處置的優先順序:生命、身體安全優先於現場保全與證物蒐集。警察抵達現場後,若發現傷者仍有救護需求,應先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再依序進行現場管制、保全證據及查緝犯嫌。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男子「血流如注」且「已失去意識」,代表其生命有立即危險。判斷首要措施時,應先辨識是否有急迫的生命、身體危害;有的話,先救護傷患,並視需要立即通報或協助送醫。救護時仍應盡量避免不必要地移動、觸碰現場物品,但不能為了保存現場而延誤救命處置。

本題涉及警察現場處置的基本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勤務要求為準;題目核心在救命優先,並非特定法條的文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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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你帶班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時,發現駕駛人甲臉色潮紅,要求甲配合檢測呼氣酒精濃度,甲檢測結果為酒精濃度 0.29 mg/L0.29\ \mathrm{mg/L}。甲遂質疑酒精測定器不準確,要求再測一次。下列何項處置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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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取締酒駕時,駕駛人質疑酒精測定器準確性,警方應如何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酒測器須經檢定合格,警方可出示檢定合格證書,說明儀器符合使用標準。

甲測得 0.29 mg/L0.29\ \mathrm{mg/L},已高於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所定吐氣酒精濃度 0.15 mg/L0.15\ \mathrm{mg/L} 的行政裁罰標準。題目問的是對甲質疑儀器準確性的適當處置,關鍵在證明儀器依法檢定合格,而非讓駕駛人要求重測便任意重測。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描述的是「受測者對測值提出質疑」,而非儀器故障、檢測程序失敗或結果明顯異常。此時應以酒測器的檢定合格證明,說明儀器符合規範;不因受測者單純要求,就提供漱口、等待後重測,或改用另一部儀器再次檢測。

選項分析

(A) 提供礦泉水給甲漱口後,以原酒測器再行檢測一次:錯誤。 題幹沒有指出甲有口腔殘留、檢測程序不當或其他須重新檢測的情形。單憑質疑測定器準確性便讓甲漱口重測,並非適當的標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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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甲意圖賣淫,拜託乙協助於某飯店大廳散發名片,甲則於飯店房間內等候客人上門。你是轄區派出所所長,於接獲該飯店經理通報後,前往處理,查獲上情屬實。甲之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條文規定,應如何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教唆、利用及幫助他人違序行為的區分,以及意圖從事性交易、在公共場所拉客的違序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規定,從事性交易,或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者,處罰鍰。依同法第 16 條,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行為者,依其所教唆的行為處罰;第 17 條則規定,幫助他人實施違序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現行法第 80 條已修正性交易相關規定;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法規架構及官方答案解析。

解題方法

先辨認乙在飯店大廳散發名片的目的:替甲招徠性交易客人,屬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的行為。再看甲與乙的關係:題目明示甲意圖賣淫,並拜託乙散發名片,乙是依甲的要求替她招徠客人。

依官方答案的定性,甲是促使乙實施拉客違序行為的人,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6 條,按所教唆的行為處罰,因此選 (B)。甲在房間等候客人,尚未表示已完成性交易;本題處罰判斷的重點在於甲透過乙實施的招徠行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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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你是偵查隊分隊長,接獲線報轄內一列管強盜通緝犯藏身於縣內其他分局轄區民宅。為恐該通緝犯再次逃逸,你即向隊長報告,請其編排勤務,俾越區查緝。下列何項處置較為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警察機關越轄查緝案件作業要點》**及警察勤務作業相關標準作業程序(SOP)。 (註:現行警政署後續已就跨轄區作業規定整合並推動電子化通報,但「非急迫案件越轄查緝應事前通報管轄機關」之核心原則始終未變。)

越轄查緝作業的最高準則是**「事前通報為原則、事後補報為例外」**:

  1. 通報目的:確立警察管轄分工與責任、避免友軍因不知情而造成警力重複或互相誤擊、防止執法衝突並確保同仁執勤安全。
  2. 通報要件與程序:
  • 越轄查緝犯罪,除有急迫情形(如追躡現行犯或情況急迫不及通報)得先以電話或無線電通報、事後補送通報單外,一般有計畫性之越轄查緝,均須踐行正式書面程序。
  • 查緝員警應填具「越轄查緝案件通報單」,陳報主管(隊長)核准後,由所屬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傳真)當地管轄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後,始得前往執行查緝。

解題方法

本題採**「作業程序檢驗法」**切入判斷:

  1. 判斷情境性質:題幹載明「接獲線報…列管強盜通緝犯藏身於民宅…請隊長編排勤務,俾越區查緝」,顯示本案有線報來源、有餘裕向長官報告並編排勤務,非屬現行犯尾隨追躡之急迫情狀,依法必須遵守事前通報程序。
  2. 檢視通報對象與途徑:越轄查緝的通報核心在於通知**「管轄機關(案發地之管轄分局)」**,且實務上必須填妥通報單,透過我方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傳真對方的勤務指揮中心,以留下公文書紀錄並完成列管,故唯有完成跨分局通報之程序方為適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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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你帶班實施臨檢時,甲未攜帶身分證件,而員警現場能使用之所有查詢工具與方法,亦無從確定其身分。據當時狀況研判,決定帶回派出所查證,而於甲同意下,執勤應注意下列何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實施臨檢時,遇到身分不明者,能否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以及查證所受的時間限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7 條,警察在法定情形下得查證身分;若現場查證無法確認身分,得將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但攔停及帶往勤務處所的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受查證人同意隨同前往,也不會使法定時間上限延長。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幹的關鍵事實:甲未攜帶證件,現場可用的查詢工具與方法都無法確認身分;警方因而決定帶往派出所查證,且甲同意。這是在考「帶往勤務處所查證」的法定時間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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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你帶領派出所同仁處理 A3 交通事故,抵達時事故當事人均在現場,且雙方車輛均已移至路邊,而未作終止位置之定位時,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A3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順序,以及事故車輛已移動、尚未完成終止位置定位時,應如何補足現場資料。A3 事故為無人受傷或死亡、僅有財物損失的交通事故;處理時仍須蒐集碰撞型態、車輛行向及停止位置等資料,以利事故研判與製作紀錄。

本題涉及交通事故處理作業程序,未涉及特定法條;依題意以民國 107 年的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狀況:雙方車輛都已移至路邊,而且尚未定位原事故終止位置。此時事故現場的重要跡證已不完整,應優先向當事人詢問碰撞型態與車輛終止位置,據以補充現場圖及事故資料。是否已和解,不是替代現場調查的事項;通報或請交通分隊支援,也不能取代必要的詢問與紀錄。

選項分析

  • (A) 先回報勤務指揮中心事故現場狀況:錯誤。 勤務通報有其必要性,但本題要判斷的是抵達現場後,車輛已移動且尚未定位終止位置時的適當處置。此時應先掌握碰撞型態及終止位置等事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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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你於凌晨 2 時 10 分抵達一處命案現場,發現死者倒臥於地上,頸部有一連接兩耳的長刀傷,屍體旁有一把武士刀及數滴血跡。死者上半身赤裸,手表碎裂,時間停留在 9 時 5 分。根據以上資訊,你做出的最可能推論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命案現場的初步研判:根據屍體、傷勢及現場物證,判斷現場是否可能為第一現場。應先區分「現場發現屍體的地點」與「實際發生殺害行為的地點」;屍體所在處不必然就是命案發生處。

本題屬現場跡證的推論,無須套用特定法條。題目也未提供可供判斷行凶動機、死者與行為人關係或行為人身分的資料。

解題方法

先辨認哪些資訊直接涉及現場是否曾發生致命行為。死者身旁有武士刀及少量血跡,但這些跡證不足以證明致命傷就在此處造成;現場可能是移置屍體後的發現地點。相較之下,題目沒有提供足以判斷自殺、熟人犯案或幫派涉案的特定跡證,因此最有根據的初步推論是:死者可能在其他地方遇害。

選項分析

  • (A) 死者可能在其他地方遇害:正確。 屍體旁有刀與數滴血跡,仍不足以證明該處就是行凶地點。應保留屍體遭移置、發現地點與實際遇害地點不同的可能,並進一步比對血跡、傷口噴濺或滴落型態、現場拖曳跡象及屍體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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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你於 1 月 1 日 21 時執行犯罪嫌疑人甲拘提作業,並於當日 23 時將甲拘提到案,應將逮捕拘禁之原因至遲於何時前,以書面告知甲及其指定之親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執行拘提、逮捕之人身自由人權保障」及「法定書面告知時限與起算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如下:

  1. 憲法第 8 條第 2 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2. 提審法第 2 條第 2 項: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逮捕、拘禁時,以書面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3. 起算時點判斷:人身自由保障之各項法定期限,應以「犯罪嫌疑人實際人身自由遭受剝奪(拘提到案)」之時點開始起算,而非自司法警察機關出發或發動執行作業之時點起算。

現行法規提醒:提審法及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 24 小時告知與移送原則迄今維持一致,刑事訴訟法後續亦持續強化告知權利與提審權保障,解題精神不變。


解題方法

  1. 確立法律規範時限:依提審法第 2 條第 2 項及警察實務作業規定,逮捕或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指定親友,其法定最長寬限期限為「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2. 鎖定時間起算點:
  • 1 月 1 日 21 時:僅為「執行拘提作業」之發動時間,甲的人身自由尚未實際被剝奪。
  • 1 月 1 日 23 時:甲正式被「拘提到案」,此時起人身自由處於受拘束狀態,為各項人身自由法定期限之起算點。
  1. 推導截止時間: 自甲拘提到案時起算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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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你帶班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時,自小客車駕駛甲行經該攔查地點未依指示停車受檢,經攔停甲後,下列處置何者最優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酒測攔查勤務時,攔停未依指示停車的駕駛人後,應先完成的程序。解題重點是先表明身分並告知攔查事由,再進行後續查證、酒測或違規處置,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權保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警察執行酒測勤務規範為準。執行攔查時,警察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攔查的法律依據或具體事由,讓受檢人了解警察為何要求其停車受檢。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下列處置何者最優先」,應先辨認攔停後的程序順序,而不是先判斷甲是否已構成違規,或直接進入酒測。甲雖未依指示停車,但員警攔停後,仍須先表明身分並說明攔查事由;完成告知後,才依情形進行身分查證、酒測及違規舉發等後續處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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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你帶隊執行 A1 類肇事逃逸案件之現場採證工作,基於連結指向某特定肇事車輛之考慮,下列何項跡證之連結較薄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採證中,各類微物跡證與物理跡證對於「偵破肇事逃逸案件」之個別化連結力(Individualization and Linkage),主要依據鑑識科學之「洛卡物質交換定律(Locard's Exchange Principle)」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為準)之現場蒐證標準作業程序。

在肇事逃逸案件中,採證的主要目標在於建立**「現場—被害人—肇事車輛(駕駛人)」**之三角關聯性。跡證之證明力可區分為:

  1. 個別特徵(Individual Characteristics):具備高度排他性與唯一性(如物理斷裂面拼合、磨損形成的隨機刻痕),能直接一對一鎖定「特定肇事車輛」。
  2. 類屬特徵(Class Characteristics):僅能縮小範圍至特定群體、廠牌或型號(如車漆顏色、零件批號、輪胎規格)。
  3. 動態重建跡證:用於推斷撞擊位置、行車方向與作用力大小,但非來自車輛本體,對鎖定「特定車體」之關聯度極低。

解題方法

審題時應緊扣題幹的核心限制條件:「基於連結指向某特定肇事車輛之考慮」與「連結較薄弱」。

解題切入點為檢視四項跡證的**「本體來源」與「鑑識功能」**:

  • 若跡證源自「肇事車輛本體」(如車體零件、輪胎壓痕),其材質、破裂面、隨機磨損痕均可供與後續查獲之嫌疑車輛進行物理吻合或比對,能直接指向該特定車輛。
  • 若跡證源自「被害人」(如現場噴濺血痕),其鑑識功能在於「事故動態重構」(判定撞擊點、人員拋射軌跡、受力方向),本質上是被害人的生物跡證,無法獨立指向或識別出逃逸車輛的車牌、廠牌或車況。

選項分析

  • (A) 血液之噴濺痕:【正確,為本題應選項目】
  • 分析:現場路面之血液噴濺痕(Bloodstain Pattern)主要源自被害人遭受碰撞瞬間所造成的血管破裂或體液拋甩。其在鑑識實務上的主要功能為時空動態重建,用以判斷碰撞地點(Point of Impact, POI)、碰撞時被害人姿態與行進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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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你持搜索票,帶隊前往甲處搜索,於搜索現場發現數十部燒錄器,然未查獲盜版光碟片。經詢問被搜索人盜版光碟片之去處,其答稱均置於離甲處 1 公里遠之乙處(為被搜索人所有)。下列作為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搜索票的效力範圍,以及「同意搜索」作為無搜索票搜索的例外。搜索票的效力以票面所載的處所、物件及範圍為限;持票搜索甲處,不能因此直接把搜索範圍延伸到另一處所乙處。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並將同意記明於筆錄,得不使用搜索票搜索。因此,搜索乙處須另有合法依據:取得搜索票,或符合自願同意搜索的要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乙是兩個不同處所。題目說乙處距甲處 1 公里,且為被搜索人所有;這些事實不會使甲處的搜索票自動涵蓋乙處,也不會因被搜索人說明盜版光碟放在乙處,就直接取得搜索乙處的權限。

再看是否有其他合法搜索依據:若被搜索人自願同意搜索乙處,且依法記明同意,可依同意搜索程序執行;若沒有自願同意,就不能只憑甲處的搜索票前往乙處搜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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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你是分局偵查隊分隊長,近期轄區密集發生多起特定車型轎車音響、行車記錄器竊盜案。你由手法研判可能同一人所為,但無其他任何跡證可連結與證明,僅在其中一件案件在車上採取疑似竊嫌犯案時遭玻璃割傷遺留之血跡,比對出某一特定嫌疑人。下列作為何者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中如何依證據強度選擇合法、合比例的偵查手段,並區分「足以形成嫌疑」與「足以逮捕、拘提或搜索」的法定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車內血跡比對出特定嫌疑人,可作為調查該人的重要線索;但題幹明示沒有其他跡證足以連結或證明他涉入其餘竊案。不能因此直接把多起案件都歸於同一人,更不能跳過法定要件,逕行拘提或搜索。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犯罪正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依第 128 條以下,搜索原則上須有搜索票;第 130 條的附帶搜索限於逮捕、拘提或羈押時,對身體、隨身物、所使用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處所搜索,並不等於可以一併搜索住所。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採取的手段是否與現有證據相稱:

  1. 公開跟監蒐證可用來觀察嫌疑人的行動,進一步取得犯案或銷贓證據。
  2. 通訊監察、GPS 追蹤、拘提及搜索均涉及較高程度的權利限制,須符合各自的法定要件。
  3. 題目問「最適當」,應選擇既能補強證據,又不以現有單一跡證逾越強制處分門檻的作法。

因此,先跟監蒐證,待其實施竊盜、且犯罪正在進行或犯罪後即時發覺時,再依現行犯規定逮捕,最符合題目情境。

選項分析

(A) 跟監蒐證其犯案事實與銷贓地點,在其犯案既遂時點逮捕:正確。 目前血跡比對只指向其中一件案件,尚不足以證明嫌疑人涉及其他案件。跟監蒐證可補充其犯案或銷贓相關事證;若在其犯案既遂時即時發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逮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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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自小客車駕駛甲行駛內側車道,在前方行駛的小貨車上掉落了一個大車輪,緊急往外側車道閃避,被乙所駕駛的自小客車車頭攔腰撞上右前門。據蒐證調查結果發現,該小貨車為丙所有,經通知前來接受調查,丙坦承事故現場大輪胎確為其行經時所掉落。下列何者為本案事故主要發生原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分析(主因與次因之認定)」以及道路交通法規對於「車輛裝載限制與維護行車安全義務」之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裝載貨物之注意義務: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7 條第 1 款規定,小型汽車裝載貨物不得伸出車廂外,並應捆紮堅固、嚴密覆蓋。若裝載貨物不牢固而掉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現行法已針對掉落物加重罰鍰額度並增訂吊扣駕照等處分)。
  2. 交通事故因果關係與肇因分析:判定「主要發生原因(肇事主因)」,應著眼於何者的違規或過失行為「最先製造危險狀態」且「對事故發生具有決定性與支配性之因果關係」。
  3. 緊急避難與期待可能性:駕駛人遇前方突發之不可預見危險,在猝不及防下所為之避險應變動作,不能逕行認定為任意違規行為。

解題方法

本案應依交通事故處理與鑑定實務之「危險製造與相當因果關係」進行剖析:

  1. 危險之起始與支配力量:事故現場位於快車道,丙駕駛小貨車裝載之大車輪掉落車道,直接形成嚴重阻礙交通且極度危險之道路障礙,是引發後續連鎖碰撞之始作俑者。
  2. 被害人應變行為之評價:甲行駛於內側車道,面對前方瞬間掉落之大型重物,係面臨立即且重大之危險。甲向外側車道閃避,屬於本能的緊急避險處置,主觀上欠缺違規變換車道之故意或過失,客觀上亦難以期待其在極短反應時間內維持原道撞擊障礙物。
  3. 事後責任與肇因之區分:評估事故「發生原因」必須以碰撞發生前的動態行車過失為限;事故發生後的處置不當(如逃逸、移置現場等),屬於事後的行政或刑事責任,與車禍發生的起始原因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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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你是交通分隊長,深夜有一名醉漢甲行走於快速公路,經通報巡邏員警將甲帶回隊部。甲因情緒激動,浮躁不安,你乃指示同仁對甲實施管束,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管束措施,以及管束時得採取的檢查範圍,並與酒精濃度測試的法定要件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警察對於有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虞,且非管束不能救護或預防危害者,得為管束;警察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的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此檢查是管束過程中的安全措施,不能據此擴張成其他目的的檢測或取證。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情形是否涉及管束:甲深夜在快速公路行走,且情緒激動、浮躁不安,可依具體情況評估其是否有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等安全之虞,以及是否有管束必要。

再逐項比對:

  1. 身體或隨身物品檢查,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明文容許的管束措施。
  2. 提審權告知,依《提審法》第 2 條,人民被逮捕、拘禁時,機關應告知其得聲請提審的意旨。
  3. 酒精濃度測試則須有相應的法定要件,不能只因受管束人疑似醉酒,就直接以管束為由實施。

選項分析

  • (A) 得檢查甲之身體: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明定,警察執行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此項權限是為管束安全及防止危害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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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中正、中山路口號誌正常運作。經查,張三無照騎乘李四所有的機車,由東向西行駛在中正路闖紅燈,與南向北行駛在中山路由王五所駕駛的小客車在路口發生碰撞,造成張三人車倒地後撞及行人劉六。當你赴現場處理事故要填具「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時,何人應列為第一當事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交通事故處理時,如何依事故肇因及責任輕重排列當事人順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事故處理原則為準,事故肇因可明確研判時,通常將肇事原因或責任較重的一方列為第一當事人;這是現場處理的初步排序,不等於已經作成確定的法律責任認定。

解題方法

先分清誰是事故中的當事人,再比較各人與事故發生的關聯:

  • 張三騎車闖紅燈,直接違反號誌管制,並與王五駕駛的小客車碰撞,是主要碰撞過程中的駕駛人。
  • 王五是另一方駕駛人,但題目未指出其違規或有其他肇事原因。
  • 劉六是碰撞後遭倒地的張三撞及的行人,屬事故當事人,但不是題目所述主要碰撞的肇因方。
  • 李四只是機車所有人,題目未說明其行為與事故有關;車輛所有權本身不使其成為第一當事人。

因此,依題目提供的事實,張三的闖紅燈是明確的主要肇因,應列為第一當事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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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你執行各項專案勤務時,有關處理聚眾活動之蒐證作為,下列何者不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專案勤務、處理集會遊行或聚眾活動時的蒐證原則:應妥善編組、配備適當器材,並以多角度、全程且完整的方式蒐證,供事後釐清事實及責任。蒐證不是等刑事警察到場後才開始,也不能因刑事警察人力不足或尚未到場而免除。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適當」,逐項檢視各敘述是否符合「全程、完整、適時蒐證」原則。尤其注意選項是否把蒐證責任繫於刑事警察人員是否到場;若因此主張免予蒐證,即與即時保存現場狀況的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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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