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三等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交通警察學(包括交通行政與組織、交通法規與執法、交通事故處理與偵查、交通安全策略與宣導)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特考・三等・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試題代碼 交通警察學(包括交通行政與組織、交通法規與執法、交通事故處理與偵查、交通安全策略與宣導)

第 一 題25 分

教育、工程、執行為交通三 E 政策,目的在維護交通安全,而三者以交通執法、防制事故發生為基礎,請說明交通執法之意涵以及研訂交通執法策略之具體作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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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交通警察學」中「交通行政與組織」及「交通法規與執法」之核心理論:

  1. 交通 3E 政策與執法之角色:交通工程(Engineering)、交通教育(Education)與交通執法(Enforcement)三者相輔相成。執法具有強制性、立即見效性與最後手段性,是確保工程設施與教育成效得以落實的強制後盾。
  2. 交通執法之實質意涵:涵蓋廣義(一切交通行政公權力)與狹義(警察取締告發違規與排除危害)之定義,其本質非在「懲罰」,而在於「導正用路行為、防制事故、維護路權與保障交通安全」。
  3. 重點交通執法策略(Selective Traffic Enforcement Program, STEP):依據「時、地、人、事」事故統計分析,將有限的警察執法資源,配置於最高風險之違規與事故熱點,達成「嚇阻(Deterrence)」最大化。
  4. 法規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為基準。(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後續雖已針對不停讓行人、嚴重超速及酒駕等罰則大幅加重修正,惟交通執法學理與策略研訂程序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學理名詞界定+實務策略研訂」申論題型。答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並採「層次化、標題化」開展:

  1. 第一部分:交通執法之意涵
  • 採「雙軌界定」:區分廣義與狹義定義。
  • 闡述「本質與特徵」:公權力行政、即時強制力、教育與嚇阻兼具。
  • 闡述「終極目的」:確保法規遵循度、預防交通事故、促進交通流暢。
  1. 第二部分:研訂交通執法策略之具體作法
  • 導入管理學之 PDCA 循環 與警政實務之 重點執法(STEP) 理論。
  • 依「問題診斷(數據分析)→\to 目標選定 →\to 勤務部署 →\to 3E 跨域整合 →\to 評估與滾動回饋」五大具體步驟依序撰述,展現實務執行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其評分核心與配分重點如下:

  • 子題一(交通執法之意涵,約佔 10~12 分):能否精準區分廣義與狹義執法,並論述執法在 3E 中的「防制事故基礎」角色,切忌僅簡化為「抓違規、開罰單」。
  • 子題二(研訂交通執法策略之具體作法,約佔 13~15 分):能否提出系統化、具體可行之執法程序(如事故大數據分析、勤務規劃、科技與見警率結合、成效指標設定),切忌空泛論述道德喊話或單純條列法條。

解題技巧

  1. 破除「執法即處罰」的盲點:申論時必須強調執法之目的為「預防事故」與「建立用路守法習慣」,處罰僅為嚇阻手段,如此方能緊扣題幹「防制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核心命意。
  2. 記憶架構(口訣:析、選、布、合、評):
  • 析:事故資料分析(時、地、事)。
  • 選:選定重點項目(惡性違規)。
  • 布:多元勤務部署(見警率與科技執法)。
  • 合:跨部會 3E 結合(執法前宣導、執法後回饋工程)。
  • 評:科學成效評估(以事故降幅為 KPI,不以舉發件數為 KPI)。

【答案】

一、交通執法之意涵

交通執法係國家基於維持交通秩序、增進交通流暢與防制交通事故之目的,依據交通法規對道路使用者實施公權力之作為,其具體意涵可由下列層面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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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說明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之主管業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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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道路交通管理之「二元管轄體系」(公路監理機關與警察機關之職能分工),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中兩機關主管業務範圍與處罰權劃分。

  •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雖對民眾檢舉項目、慢車定義增列微型電動二輪車、行政訴訟救濟管轄等條文有所修正,但處罰條例第 8 條確立之兩機關核心主管業務分工架構維持不變)。
  • 關鍵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交通指揮與設備設置)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第 7 條之 2(違規稽查與逕行舉發)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處罰管轄權劃分:第 1 款第 12 條至第 68 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 2 款第 69 條至第 84 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至第 68 條(汽車管理、車籍與駕籍監理、行車動態違規)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92 條(交通事故處理與調查)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至第 84 條(慢車、行人、道路障礙之管理)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3(違規車輛之移置與保管)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 條第 2 項(職權舉發與處理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屬警察特考三等之法規體系申論題,作答應採「體系化拆解」與「條文對應」法:

  1. 法源連結與規範意旨:說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 條第 2 項之規範目的在於確立「職權調查與舉發處理」之行政義務,避免機關間推諉管轄;其具體主管業務內涵必須全面回歸處罰條例本法。
  2. 公路主管機關業務歸納:依處罰條例條文編排,從「靜態車籍監理」、「駕駛人駕籍考驗審驗」、「汽車運輸業監理與過磅檢測」、「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第 12 條至第 68 條違規裁決管轄」五大維度論述。
  3. 警察機關業務歸納:從「動態交通秩序維持與違規稽查」、「交通事故調查與處理」、「第 69 條至第 84 條之專屬舉發與裁決管轄」及「違規車輛移置保管(拖吊)」四大面向論述。
  4. 權限劃分與合作機制:辨析「舉發權」與「處罰權」之二元分離機制,並帶出實務上「監警聯合稽查」之法益互補。

選項分析(申論爭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閱卷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命中以下核心爭點:

  • 爭點一:處罰管轄分界點 處罰條例第 8 條第 1 項是全題評分之骨幹。第 1 款規定「第 12 條至第 68 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 2 款規定「第 69 條至第 84 條由警察機關處罰」。若未引用第 8 條明確區分法條條號區間,論述將流於空泛。
  • 爭點二:公路主管機關業務範疇之完整性 考生常狹義地將公路主管機關侷限在「窗口換發駕照與牌照」,漏列處罰條例賦予之「第 12 條至第 68 條裁決處罰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理(第 24 條等)」及「汽車運輸業監督與過磅檢測(第 29 條之 2 等)」。
  • 爭點三:警察機關是否享有「實體處罰權」 常見錯誤為誤認警察機關「僅能舉發、無處罰權」。事實上,處罰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定警察機關對慢車(第 69 條至第 77 條)、行人(第 78 條至第 81 條)及道路障礙(第 82 條至第 84 條)享有直接處罰(裁處)之法定權限。
  • 爭點四:舉發與處罰之分離制度 汽機車於道路上之動態違規(如闖紅燈、超速、酒駕),警察機關查獲後依法行使「舉發權」(掣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實體之「裁決與處罰權」仍專屬於公路主管機關,兩者權限之交互運作必須清楚點明。

解題技巧

  • 條文條號記憶法: 記住關鍵數字界線「68 與 69」:
  • 12∼6812 \sim 68 條:汽車、機車違規 →\rightarrow 公路主管機關處罰(裁決)。
  • 69∼8469 \sim 84 條:慢車、行人、道路障礙 →\rightarrow 警察機關處罰(裁決)。
  • 業務性質口訣:
  • 公路主管機關偏向「靜態行政管理」(管車籍、管駕籍、管運輸業、辦講習、做裁決)。
  • 警察機關偏向「動態秩序維護」(現場指揮、巡邏攔檢、事故處理、排除路障、執行拖吊)。
  • 常見陷阱提防: 切勿將「移送機關(舉發)」與「處罰機關(裁處)」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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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說明何謂「交通事故」?並說明交通事故初步處理後之分析研判要領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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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交通警察核心實務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之兩大重點:

  1. 交通事故之法定定義與構成要件:掌握主管機關對交通事故範疇之界定,釐清「主體」、「空間」、「動態」及「損害結果」等要素。
  2. 初步分析研判之實務要領:測驗員警完成現場測繪、照相、採證及訪談後,如何本於經驗法則與物理科學證據,就事故之發生經過、動態軌跡、法規遵循、路權優先順序及因果關係進行綜合歸納與研判。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內政部警政署發布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為準。(現行法規歷經多次微調,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作業程序與要件基本架構維持一致,惟部分表件名稱與數位化處理流程依現行最新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規定義+實務程序」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分為兩大部分:

  1. 第一部分(定義與要件拆解):先準確引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對「交通事故」之完整定義,隨即將條文拆解為「主體要件」、「行為動態要件」、「空間要件」及「結果要件」逐一論述,展現法律邏輯思維。
  2. 第二部分(初步分析研判要領):採「科學重建與行政究責」之標準流程開展,由外而內、由客觀物證至主觀陳述,循序分為「綜整客觀事證」、「重建時空軌跡與接觸點」、「路權劃分與法規檢驗」、「因果關係與肇因判定」及「製作分析研判表」等維度作答,突顯專業執法素養。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考試之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若就本題評分爭點進行深度剖析:

  • 爭點一(定義範圍之精準度):許多考生僅按一般語意簡答為「車子在路上撞到人或車」,忽略了法規特別將「動力機械」與「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明文列入主體,亦遺漏「行駛中」此一重要動態要件。
  • 爭點二(初步分析研判與鑑定之區隔):初步分析研判是警察機關依現有跡證所作之初步肇因判斷與違規歸納,並非最終之司法裁判或公路監理機關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答題時應扣緊警察機關之「調查與初判」權責。

解題技巧

  1. 要件記憶口訣:定義掌握「主、地、行、果」四大關鍵:
  • 主(主體):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
  • 地(空間):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誄、廣場等供公眾通行之處)。
  • 行(動態):行駛中(包括起動、行進、滑行或臨時停等之動態過程)。
  • 果(損害):有人受傷、死亡,或車輛、動力機械、捷運、財物損壞。
  1. 研判要領的四步論述法:
  • 查證(物證優先,人證比對) →\rightarrow 推演(碰撞型態、速度與煞車距離,如 S=V2254fS = \frac{V^2}{254f} 關聯之物理跡證) →\rightarrow 檢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路權規範) →\rightarrow 定因(區分主因、次因或無肇事因素)。

【答案】

一、道路交通事故之定義及其構成要件

依民國 107 年內政部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 2 點規定,所謂交通事故,係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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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國道車速快,常因瞬間疏忽釀成重大交通事故,國道警察執行勤務身處生死一線間,今年四月兩位國道警察盡忠職守,執行攔截製單舉發時,遭後車追撞因公殉職引起全國關注,學者專家提出應加強運用科技設備執法,您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是否能維護國道執法人員之安全?請提出具體意見及加強運用科技設備執法之具體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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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交通法規與執法實務之安全困境」與「科技執法(Traffic Technology Enforcement)之具體應用策略」,核心在於檢討傳統警察臨場「攔截製單舉發」在封閉式高速公路環境下所衍生之職業安全風險,並從法制面與科技面提出對應解方。涉及的核心法規與學理概念包括: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以科學儀器採證逕行舉發之法定要件與限制)。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0 條至第 15 條(攔停舉發與逕行舉發程序)。
  • (註: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及第 7 條之 2 雖歷經後續多次重大修正,本題檢討仍以 107 年法規架構為基準。)
  1. 執法手段之法理衝突:
  • 「當場攔截製單舉發」(攔停舉發)之目的在於「即時制止違規」並「確認違規行為人身分(利於違規記點與行政罰歸責)」。
  • 高速公路封閉、高車速與長煞車距離之特性,使路肩攔停存在極高之「二次碰撞」與追撞致命風險。
  1. 科技執法與非接觸式執法(Contactless Enforcement):
  • 藉由定點感測、區間測速、自動光學影像辨識、無人機及動態監控等技術,達成免攔停、全天候、無死角之執法防護。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評論與實務策進型」申論題,採​「問題診斷—法制檢討—策進作法」​之三段論法切入:

  1. 法規面評估(是否能維護安全):採「形式有所授權,實質保障不足」之肯定但批判觀點。逐層剖析民國 107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的規範架構,指出其「以攔停為原則、逕行舉發為例外」之思維,以及「處罰車主 vs. 處罰行為人」之記點機制困境,如何迫使第一線員警承擔攔停風險。
  2. 具體精進作為(科技設備執法):跳脫零散列舉,建立系統化之「點、線、面、立體」智慧科技執法架構,從定點抓拍、區間速率、智慧動態巡邏車、動態地磅到 AI 影像辨識與空拍無人機,提出兼顧法律證據力與執法安全之具體措施。

選項分析 本題屬申論題型,無選項。針對題旨核心設問,應拆解為兩大子題並確立其論述要點:

  1. 子題一:處罰條例能否維護國道執法人員安全之意見評析
  • 不能完全維護(不足):法條列舉逕行舉發要件過於狹隘;未明定高危險路段得全面排除當場攔截;處罰對象轉嫁(逕行舉發原則罰車主)導致基層執法為求記點處分而受制於攔停要求。
  • 能局部維護(尚具基礎):第 7 條之 2 第 1 項已授權部分嚴重超速、行駛路肩等情形得以科學儀器舉發,提供法源依據。
  1. 子題二:加強運用科技設備執法之具體作為
  • 需具備高度實務操作性,不可僅泛稱「多裝監視器」,應包含「區間測速(線)」、「智慧巡邏車載系統(動態)」、「動態地磅系統(重車)」、「AI影像辨識(行為違規)」及「無人飛行載具(立體監控)」。

解題技巧

  1. 直指核心爭點,立場堅定:破題時切忌模稜兩可,應明確指出「現行規定僅具部分防衛機能,在高速公路特殊環境下不足以保障員警生命安全」。
  2. 法律要件與實務實況結合:必須點出為什麼警察「不得不攔」——主因在於許多違規態樣未被列入逕行舉發範圍,且非攔停無法對駕駛人進行酒測、身分稽查與違規記點。
  3. 科技執法方案要分門別類:依據科技層次(感測、影像、辨識、平台)條列展現專業度,並兼顧符合《行政程序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律保留原則。

【答案】

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維護國道執法人員安全之成效檢討與意見

民國 107 年發生的國道員警路肩攔檢遭追撞殉職事件,凸顯出封閉式高快速公路「高車速、高動能、長煞車距離」之極端作業風險。檢視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之規範,其形式上雖設有非現場執法機制,但實質上無法充分維護國道執法人員之執勤安全。其具體原因與困境評析如下:

一、以「當場攔停為原則、逕行舉發為例外」之法制架構限制

  1. 法規範之列舉限制:本條例第 7 條之 2 採取「列舉兼概括」方式規範得以科學儀器採證逕行舉發之違規態樣。實務上多僅限於超速、闖紅燈、違規行駛路肩等特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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