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三等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交通警察學(包括交通行政與組織、交通法規與執法、交通事故處理與偵查、交通安全策略與宣導)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正積極研用「科技執法」,以提高執法效率與節省警力,試舉例說明科技執法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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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科技執法」的意義、交通管理上的應用方式,以及科技如何協助警察提升執法效率。科技執法係運用攝影、雷達、車牌辨識、影像分析及資料傳輸等設備,自動偵測或記錄交通違規,再由員警審核證據並依法舉發。其目的在於延伸執法範圍、提高取締的持續性,並減少員警長時間守候或現場攔查所需的人力。
法制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規定,汽車駕駛人的特定違規行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時,得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後逕行舉發;超速取締並應依規定設置測速取締標誌。科技設備提供的是違規證據,仍須符合法定取締要件,並由權責機關確認違規事實。
解題方法
申論可依「設備或技術、取締對象、執法效益」三個要素舉例,涵蓋路段測速、路口違規、違規停車及區間速率等常見情境。如此能呈現科技執法並非只有測速照相,而是依交通事故與違規型態,選擇適合的設備和取締項目。
科技執法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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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或移動式測速設備 以雷達、雷射或影像設備測量車速,取締超速行駛。固定式設備適合長期事故熱點;移動式設備則可依勤務需要調整位置,擴大執法覆蓋範圍。超速取締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的相關規定,包括測速取締標誌設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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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間平均速率執法 在路段起點與終點記錄車牌及通過時間,依路段距離與行駛時間計算平均速率: 若平均速率超過該路段速限,即可作為超速取締的證據。此方式可促使駕駛人在整段路程維持合理車速,適用於長隧道、快速道路或事故較多的路段。
第 二 題25 分
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分析必須就當事人之「路權」加以研判,請說明汽車行經交叉路口之路權優先次序如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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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汽車行經交岔路口時,如何依交通管制方式及道路條件判定先行順序。路權判斷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為主要依據;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分析,應依事故當時的號誌、標誌、標線、道路型態及各車行向綜合研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依序確認管制方式,再判斷道路與行車方向
一、有交通指揮人員或燈光號誌時
汽車應遵守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燈光號誌。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為準。
路口另設有特殊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也應依其指示行車。判斷時應先確認管制方式,不可直接套用無號誌路口的「左方讓右方」原則。
二、無號誌或號誌故障,且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時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2 款,讓車順序如下:
- 支線道車讓幹線道車。
-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時,少線道車讓多線道車。
-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讓直行車。
- 同為直行車或同為轉彎車時,左方車讓右方車。
其中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並包括快車道、慢車道、左轉車道、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若交通已壅塞,車輛應在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相禮讓、交互輪流通行。
第 三 題5 分
請試述下列高快速公路名詞之意涵:
(一) 減速車道
(二) 輔助車道
(三) 高乘載車道
(四) 交流道
(五) 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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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 條的名詞定義,重點在辨別車道與道路設施各自的位置、功能,以及它們如何銜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五項名詞的定義與現行規定一致。
解題方法
依序從「車輛如何進出主線」及「道路如何彼此連接」切入:
- 車輛離開主線前,使用減速車道降低速度,再進入匝道。
- 車輛由匝道進入主線前,使用加速車道提高速度。
- 相鄰交流道間的加、減速車道如以車道銜接,可形成輔助車道,供車輛進出主線使用。
- 交流道是道路立體相交的整體設施;匝道則是其中連接主線與其他道路的部分。
名詞說明
(一)減速車道
減速車道是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供汽車駛離主線、進入匝道前減速的車道。
車輛在主線上行駛時速度較高,進入匝道前須先減速,以配合匝道的行車條件。減速車道提供車輛離開主線、降低車速的空間,減少對主線直行車流的干擾。
(二)輔助車道
輔助車道是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流道間的加、減速車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的車道。
它常見於相鄰交流道距離較短的路段。車輛可在此車道上進行進出主線的車流交織,降低車流直接進入或離開主線造成的干擾。輔助車道不是路肩,也不等同於單一出口的減速車道。
(三)高乘載車道
高乘載車道是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車輛行駛的車道。
第 四 題25 分
交通執法單位每年接受督考的績效指標,最常用的即是轄區內事故件數、事故死亡人數、事故受傷人數等,惟前述數字具有極高的隨機性,且因受督考單位轄區範圍大小(土地面積、人口數、車輛數等)而有特定影響。試說明如何規劃設計,可以比較公平有效地設定交通執法單位的績效指標,以達到促進交通安全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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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題目考的是交通執法績效衡量與事故風險標準化。事故件數、死亡人數及受傷人數固然重要,但屬於「結果指標」:數值會受偶發事故影響,也會隨轄區的土地面積、人口、車輛數、道路長度及交通量而改變。直接比較原始件數,容易把轄區規模差異誤當成執法績效差異。
因此,公平的績效制度應同時處理三件事:
- 控制轄區差異:以適當的暴露量作為分母,或將性質相近的轄區分組比較。
- 處理事故數的隨機波動:使用多年資料、統計區間或風險調整方法,避免單一年份的小幅變化左右排名。
- 衡量執法作為與安全改善:除事故結果外,也納入可由執法單位影響的過程指標,並檢視執法是否落在高風險時段、路段及違規類型。
解題方法
一、先界定績效衡量的原則
績效指標應符合以下原則:
- 可比較:分子與分母定義一致,資料蒐集方式一致。
- 與風險相符:分母能反映事故發生的機會,而非僅以行政轄區大小代替交通暴露。
- 可歸責:指標應能合理反映執法單位可採取的作為,避免把道路設計、天候或交通需求等外部因素全數歸責於執法單位。
- 不鼓勵錯誤行為:不能只看取締件數或告發數,以免形成重數量、輕安全的誘因。
- 兼顧結果與過程:同時觀察事故傷亡改善及執法策略是否確實執行。
二、以暴露量調整事故結果
先選擇與事故風險較有關的分母,再以事故數除以暴露量,形成事故率。常用指標如下:
| 指標 | 計算方式 | 適用情形與限制 |
|---|---|---|
| 人口事故率 | 事故件數 ÷ 人口數 × 固定倍數 | 適合概略比較人口暴露,未充分反映過境車流 |
| 車輛事故率 | 事故件數 ÷ 登記車輛數 × 固定倍數 | 可反映車輛規模,但未必代表實際行駛量 |
| 道路事故率 | 事故件數 ÷ 道路長度 | 適合檢視道路線性風險,未控制交通量 |
| 交通量事故率 | 事故件數 ÷ 車公里數,或 ÷ 車流量與道路長度的乘積 | 較能反映實際交通暴露,資料需求較高 |
例如,以車公里為暴露量時,可表示為:
其中, 為第 個轄區的事故率, 為事故數, 為車公里數, 為便於閱讀的倍率,例如百萬車公里。
對死亡事故亦可計算死亡率;若要衡量傷亡嚴重度,則可另列死亡人數、受傷人數及重傷事故率。各項分子應明確界定,避免不同轄區採用不同統計口徑。
三、採用分組比較與風險調整
若交通量、道路型態或人口結構差異很大,單靠一種分母仍不足以公平比較。可依下列特徵將轄區分組,再於同類組內比較:
- 都會區、非都會區或偏遠地區。
- 市區道路、郊區道路或快速道路占比。
- 車流量、道路長度、路口密度及大型車比例。
- 機車使用比例、通勤交通特性及觀光車流。
- 轄區內高事故路段及事故型態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