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交通警察學(包括交通行政與組織、交通法規與執法、交通事故處理與偵查、交通安全策略與宣導)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警察特考・三等・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試題代碼 交通警察學(包括交通行政與組織、交通法規與執法、交通事故處理與偵查、交通安全策略與宣導)

第 一 題25 分

都會區交通壅塞,一直是世界各大都市所面臨的棘手問題。對每日通勤的上班族而言,無異是一場惡夢,也是身為交通警察每天必須疏導處理的工作。請問:

(一) 道路交通壅塞可概分為哪幾類?(10 分)

(二) 你身為一位交通警察人員,請分析以上交通壅塞形成的原因各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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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交通壅塞的核心,是特定時間與路段的交通需求超過道路可提供的通行能力,或道路通行能力因事件而突然下降,導致車速降低、車流排隊及旅行時間增加。

依壅塞發生的規律性,可分為:

  1. 重現性壅塞(經常性壅塞):在特定路段、特定時段反覆發生,通常可預測。都會區上下班尖峰車流集中,是典型例子。
  2. 非重現性壅塞(偶發性壅塞):由事故、故障、施工、天候等不定時事件引起,發生地點、時間與影響程度較難預測。

分析壅塞成因時,可從兩個方向切入:一是交通需求過大或過度集中;二是道路容量不足或因事件下降。交通管理、號誌運作及用路人行為,則會影響壅塞發生的程度與延續時間。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先按「是否規律、能否預測」區分壅塞類型;第二小題再分別說明兩類壅塞的成因,並補充警察執勤時可觀察的交通管理與用路人因素。作答時須把「車流量大」與「道路容量不足」分開說明:前者是需求面,後者是供給面,兩者同時存在時,壅塞通常更嚴重。

(一)道路交通壅塞的類別

1. 重現性壅塞

重現性壅塞通常在固定路段、固定時段或固定方向反覆發生,例如平日上班及下班尖峰、學校周邊上下學時段、假日旅遊路線尖峰。其成因常是車流需求集中,而道路容量、路口通行能力或路網設計無法充分負荷。

2. 非重現性壅塞

非重現性壅塞由較不規律的事件引起,例如交通事故、車輛故障、道路施工、散落物、天候不良或臨時交通管制。事件可能占用車道、降低車速或使部分道路暫時無法通行,造成道路容量短時間下降,進而形成排隊回堵。

(二)交通壅塞形成原因

1. 重現性壅塞的原因

(1)交通需求在尖峰時段集中

通勤、通學及商業活動集中於相近時段,使大量車流同時進入主要幹道、橋梁、隧道及市中心道路。當到達路段或路口的車流量超過其通行能力,車流便會減速並逐漸排隊。

(2)都市土地使用與交通活動集中

住宅區與就業、商業、行政及教育區分布不均,會造成特定方向的通勤車流集中。大型商場、車站、學校或醫療機構周邊若出入口集中,也容易使車流聚集於少數道路與路口。

(3)道路容量不足或瓶頸明顯

道路狹窄、車道數不足、路口間距短、車道縮減、橋隧等替代路線有限,均可能使部分路段成為瓶頸。若下游道路容量小於上游進入車流量,車隊便會向上游延伸,形成回堵。

(4)路口與號誌通行能力不足

路口轉向車流量大、綠燈時間配置不合實際需求、號誌連鎖不佳,或行人穿越與公車停靠影響車流,都會降低路口容量。當號誌週期內無法消化到達車流時,排隊會累積並波及鄰近路口。

(5)路邊活動干擾車流

違規停車、臨停上下客、卸貨、攤販占用道路,或公車停靠位置不當,會使有效車道減少並造成車流交織。車輛頻繁變換車道、路邊出入口密集,也會降低道路實際通行效率。

(6)大眾運輸與停車供需未能妥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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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酒後駕車,害人害己」已是社會大眾琅琅上口的一句話,但對於少數酒駕者而言,認為「只要未發生交通事故,拒絕警察酒測便可不受刑法制裁,罰錢了事而已」。請問:

(一) 依目前法規,這種說法是否正確?理由為何?(10 分)

(二) 警察人員對於明顯酒後駕車之駕駛人,雖未肇事但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應踐行之執法程序(處置作為)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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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酒後駕車拒絕酒測時,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成立要件不同;拒測會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但不能因此推論拒測者必然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當時警察機關作業程序為準。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高拒測罰鍰;其後強制抽血的法制及程序已有重要變化,文末另說明。

(一)拒絕酒測是否就不受刑法制裁?

此說不正確。​拒絕酒測固然會成立行政違規,但不代表刑事責任當然被排除。

1. 行政責任:拒測本身即受處罰

依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得處新臺幣 18 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當場移置保管車輛。符合條文所定累犯情形者,另依次數加重處罰。

因此,「拒絕酒測只是罰錢」也不完整:除罰鍰外,還有吊銷駕照及移置保管車輛等行政法律效果。

2. 刑事責任:看是否符合不能安全駕駛罪要件

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05 以上,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即使沒有達到上述數值,若有其他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已不能安全駕駛,也可能成立犯罪。

因此,未肇事不是不成立犯罪的理由。刑法處罰的是符合犯罪要件的酒後駕駛行為,不以發生交通事故為必要。

3. 拒測不等於犯罪成立,但也不保證免刑責

拒測本身不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責任仍須依證據判斷是否符合該罪要件;例如駕駛人行車不穩、言語紊亂、酒氣明顯,或有其他足以證明不能安全駕駛的事證,均可作為調查及認定的資料。

答題關鍵:​拒測不能直接等同於酒測超標,也不能單憑拒測即認定犯罪;但拒測也不是刑事免責方法。行政拒測處罰與刑事犯罪偵查須分別說明。

(二)明顯酒後駕車、未肇事而拒測時的處置程序

1. 先確認攔查及酒測的合法基礎

員警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規定,確認具備攔停、查證及實施酒精測試的法定事由。執勤時應注意自身及現場安全,並以錄影等方式完整記錄攔查、告知、拒測及後續處置經過。

2. 告知酒測義務及拒測法律效果

向駕駛人說明應配合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告知拒測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處罰,包括罰鍰、吊銷駕照及車輛移置保管等效果。告知後再次確認其是否拒絕,記錄駕駛人的答覆及拒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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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交通事故發生時,很多人第一句話都會問「誰違規?」似乎違規的一方當事人便應負擔主要的肇事責任。請問:

(一) 這種說法你是否同意?理由為何?(10 分)

(二) 很多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是位於無號誌化路(巷)口,請說明行車至無號誌化路(巷)口且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時,其行進、轉彎的路權規定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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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第一,交通違規與交通事故肇事責任並非必然等同;第二,依無號誌交岔路口的優先通行規則,判斷車輛行進與轉彎時應由誰先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路口路權主要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2 款判斷。該款規定的順位,是先判斷幹、支線道,再判斷車道數;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讓直行車;同為直行車或同為轉彎車時,由左方車讓右方車。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先區分「違規責任」與「肇事責任」:違反交通規則可能成立行政責任,但要判斷其是否為事故肇因,仍須看違規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並綜合雙方駕駛行為與現場證據。

第二小題按法條的層級逐步判斷,不能一看到「無號誌」就直接套用「左方讓右方」。只有在前面的幹支線道及車道數等順位均不能分出先後時,才適用後面的規則。

(一)違規的一方是否必然負主要肇事責任?

不同意。​交通違規與事故肇事責任有關聯,但不能僅因一方違規,就推論該方必然負主要肇事責任。

交通違規可能構成行政責任,例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罰;肇事責任則須就事故經過及證據,判斷各方是否有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該行為是否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以及各行為對事故的影響程度。若違規行為與事故發生無因果關係,仍不能單憑該違規認定其為肇事原因。反之,即使未違反特定交通規定,駕駛人仍可能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等過失而成為肇因。

此外,事故也可能是雙方均有過失,或另有道路、視線、天候等因素;因此肇事責任須依個案資料綜合判斷,不是「有違規者即負主要責任」的單一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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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警察單位經常會執行許多「交通專案」的重點性工作。在該專案期間,針對某項違規行為就是嚴格執法,對其他的違規行為可能就是另一套標準,造成民眾經常會有「為什麼昨天可以,今天就不行?」的昨是今非錯覺,也打擊了警察交通執法威信。請問:

(一) 如何利用科技智慧執法改善上述情形,達到「刑期於無刑」目標?(15 分)

(二) 而在運用科技執法之際,應有哪些法律原則必須加以注意?(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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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科技執法如何降低選擇性、專案式執法造成的標準不一」為核心,並要求說明科技蒐證、辨識及裁罰仍須受法律原則拘束。「刑期於無刑」出自《老子》意旨,應用於交通執法,是指透過穩定、公平且可預期的執法,使民眾因知法、守法而減少違規,最終達到無須處罰的預防效果。

法規時間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科技設備的設置、取締與裁罰,應以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為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有修正,解題仍依 108 年法規脈絡。

解題方法

分兩層作答:第一小題從「改善執法一致性」到「促進自律、預防違規」說明科技如何發揮作用;第二小題則由「有無法律授權、設備與程序是否正當、裁罰是否公平、資料如何使用」檢視法律界線。科技只是執法工具,不能取代法定要件、裁量判斷與程序保障。

(一)如何利用科技智慧執法改善情形,達到「刑期於無刑」目標?(15 分)

  1. 建立持續、固定且一致的執法標準 以固定式或移動式設備、車牌辨識、影像分析、區間測速等科技,依明確的違規態樣與取締條件執法,不因某一交通專案啟動或結束而任意改變標準。取締標準、設備位置及運作期間應有一致規劃,並保留執法紀錄,減少同類違規因時間、地點或勤務人員不同而受不同處理的落差。

  2. 以事故與違規資料決定執法部署 整合事故熱點、事故型態、違規資料及道路環境,找出高風險路段與時段,再配置科技設備與警力。例如於事故多發路口取締闖紅燈、於長直路段針對超速採取測速措施。依風險選擇執法地點,有助於使取締具公共安全目的,也能將資源集中在危害較高之處。

  3. 提升蒐證的客觀性與可稽核性 科技設備依設定條件自動記錄時間、地點、車輛影像及違規事實,減少人為疏漏與選擇性執法疑慮。執法機關應留存原始影像、設備紀錄及案件處理軌跡,並建立覆核機制,使違規認定可供檢視與申訴,提升公信力。

  4. 讓執法資訊透明並強化事前提醒 在法令容許範圍內,公布取締路段、設備類型、取締項目與執法目的,並利用標誌、資訊看板、警廣及網路宣導提醒用路人。透明告知能提高行為的可預期性,使民眾理解執法是為降低風險,而非臨時以專案方式挑選對象。

  5. 以教育與矯正促成自律 科技執法除發現違規、依法裁處,也能透過違規及事故資料辨識高風險行為,作為交通安全宣導、駕駛教育及工程改善的依據。民眾因理解違規危害、預期執法持續且一致,逐步養成守法習慣;違規減少、事故降低,便能由「事後處罰」轉向「事前預防」,達成「刑期於無刑」的治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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