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類別 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國(境)犯罪防制 考古題詳解

115 年・警察特考・三等・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類別
試題代碼 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國(境)犯罪防制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查緝人口販運中之被害人保護作為。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口販運案件中,司法警察如何及早辨識被害人,並以被害人安全、尊嚴與復原為中心,提供保護及協助。查緝工作不能只著重逮捕、蒐證與移送,也須避免將被害人錯認為違法者,或使其在偵查過程中再次受到傷害。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人口販運行為包括以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媒介、容留等方式,對人口施以暴力、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詐術、不當債務約束等手段,或利用未滿 18 歲者,使其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遭摘取器官。人口販運被害人及「尚未完成鑑別」的疑似被害人,均應及早獲得適當保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人口販運防制法》全文修正於民國 112 年,並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題所涉被害人保護重點,適用修正後規定。

解題方法

可依「辨識與鑑別 → 緊急安全與安置 → 個別協助 → 偵查及審理保護 → 復原與安全返國」的流程作答。這樣能同時涵蓋第一線查緝措施與後續制度性保護,並凸顯保護被害人和追訴加害人必須並行。

參考作答

一、及早辨識與妥適鑑別

司法警察查緝、詢問或受理通報時,應注意有無人口販運被害人的警訊,例如:身上有暴力或虐待跡象、證件遭扣留、行動或通訊受到控制、無法自由離開、薪資遭不當剋扣、證詞像是受人教導,或未成年人遭招募、運送及利用等。

鑑別應綜合相關指標及個案情況,不應只因被害人非法入境、逾期停留、違法工作、陳述前後不一,或一開始不願配合,就排除其被害人身分。鑑別有疑義時,應與檢察官研商;調查中發現新事證,也應隨案情進展重新判斷。

詢問疑似被害人時,應以懇切態度說明後續流程與可提供的保護措施;有需要時,安排社工、通譯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疑似被害人尚未完成鑑別前,也應注意其安全及基本需求,不宜將其單純當作違法移工或犯罪嫌疑人處理。

二、優先維護人身安全並安排安置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2 條,疑似被害人有診療必要時,司法警察應通知轄區衛生主管機關,協助護送就醫及進行指定傳染病篩檢;經篩檢無傳染之虞者,應協助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提供安置保護。

經鑑別為被害人者,司法警察機關應即聯繫移民、社政、勞政或衛政機關,安排合適的安置處所。安置須兼顧人身安全、隱私、性別需求及個別情況,並非只提供住宿;符合條件者,也可採社區式安置。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有安置必要者,依同法第 13 條提供安置及相關協助。

案件調查期間,司法警察、檢察官及法院均應注意被害人安全;有必要時,應將其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隔離,避免接觸、威嚇或報復。

三、提供完整且個別化的支持服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為加強對跨境詐騙行為的制裁,2024 年「詐欺危害防制條例」正式施行。其中第 44 條第 1 項設有加重處罰之規定。請說明依據「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之規定,具備哪些要件,得在加重詐欺罪的原有刑度上,再加重二分之一?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的「複合型態加重詐欺」。適用時須先成立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加重詐欺罪,再具備條文列出的加重情形之一,始依該款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依題目所指 2024 年制定時的條文,兩種加重情形為:

  1. 同時具備其他加重詐欺手段之一:另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或第 4 款之一。
  2. 境外利用詐欺設備對我國境內之人行騙: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罪。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要件題,可拆成「基礎犯罪」及「附加加重事由」兩層:

  • 基礎犯罪:行為須先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
  • 附加加重事由:再檢視是否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的兩款之一。符合任一款,即依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因此,不能只因案件涉及詐欺、多人或跨境,就直接適用本項;仍須確認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基礎要件,以及至少一項法定加重情形。

條文要件說明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並同時具備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其他款之一

本項的基礎須是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的「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此外,還須同時具備下列任一款:

  • 第 1 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第 3 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第 4 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例如,三人以上共同假冒公務機關人員,或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路對公眾散布詐騙訊息,符合本款的複合加重條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為突破外交限制,我國駐外警察聯絡官透過「Police to Police」(P2P)機制建立跨國(境)執法夥伴關係,進而打擊跨國(境)犯罪,請說明「Police to Police」(P2P)機制之運作特色。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Police to Police」(P2P,警察對警察)是我國駐外警察聯絡官與駐在國執法機關,基於共同打擊犯罪的實際需求,建立的雙邊警政聯繫與合作模式。它的重點在於由警察機關直接建立工作關係,透過聯絡官溝通協調,促進情資交流與案件合作。

我國受國際政治因素影響,參與部分國際執法組織及正式多邊合作機制受到限制。P2P 因而成為推動國際警政合作的務實管道:以治安合作為核心,降低政治敏感性,爭取跨境打擊犯罪的實質成果。

解題方法

本題問「運作特色」,宜從「合作關係如何建立、合作如何進行、聯絡官扮演什麼角色、合作權限有何界線」依序作答,並將 P2P 與正式司法互助或國際組織合作區分。

一、以雙邊警政聯繫建立夥伴關係

駐外警察聯絡官與駐在國警察或其他執法機關建立直接、持續的工作聯繫,透過日常互動累積互信。合作建立在共同治安利益與互惠基礎上,並非只在案件發生後才開始接觸。

二、以情資交流與案件協作為主要內容

合作事項包括跨境犯罪情資交換、案件線索查證、協調當地機關協助調查、追查外逃通緝犯,以及人口販運、毒品、詐欺、洗錢等犯罪的防制。必要時,聯絡官可協助兩地執法單位聯繫、召開專案會議,或協調跨境同步執法。

三、由聯絡官擔任溝通與協調橋梁

聯絡官負責理解雙方需求、傳遞資訊、釐清程序差異、尋找適當合作窗口,並協助國內主管機關與駐在國執法機關銜接。其價值在於熟悉雙方制度與人際網絡,能縮短聯繫時間,減少溝通落差。

四、方式彈性、即時,補充正式管道不足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國人在海外遭到人口販運不法侵害被害時,除可向當地警方報案並聯繫我國駐外館處外,也可尋求駐外警察聯絡官進行協助,請說明駐外警察聯絡官可提供前揭案件被害人哪些司法與執法協助。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駐外警察聯絡官在跨國人口販運案件中的角色:一方面協助被害人連結駐在國警方與司法機關,另一方面協調我國警察機關及駐外館處,讓救援、調查與返國安排得以銜接。

駐外警察聯絡官是警政聯繫與協調窗口,並非駐在國的執法人員,也不能取代當地警方偵查、逮捕或法院審判。案件處理須遵守駐在國法律及程序。人口販運被害人的安置、保護與相關協助,則應依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及相關規定,由權責機關協調處理。

本題法規及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案件處理流程作答,可分成「即時安全與救援」、「當地司法與執法」、「跨境調查合作」及「返國與後續服務」四個面向。題目特別詢問司法與執法協助,因此應具體寫出聯絡官如何協助被害人對接當地執法機關,以及如何促成我國與駐在國間的案件協查。

駐外警察聯絡官可提供的協助

一、協助人身安全與緊急救援

接獲求助後,聯絡官可與駐外館處合作確認被害人的所在地、身分、安全狀況及急迫需求,並聯繫駐在國警方或相關執法單位,請求查處、救援或提供必要保護。被害人遭控制、拘禁或受到暴力威脅時,應優先促成當地警方介入,並將資訊迅速轉知我國警政及駐外館處相關窗口。

二、協助報案及連結當地司法程序

聯絡官可協助被害人與當地警方建立聯繫,說明報案程序、陪同或協助聯絡適當單位,並協助安排翻譯、法律服務或被害人保護等資源。必要時,可透過駐外館處轉介當地司法或社福單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