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類別 外事警察學 考古題詳解

115 年・警察特考・三等・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類別
試題代碼 外事警察學

第 一 題25 分

民眾因為求職、出國旅行、求學、移民等因素,常需要至警察機關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簡稱警紀證,俗稱良民證)。

試問:依據規定,警察機關不核發警紀證予申請人之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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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重點是「哪些情形會使警察機關不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第8條列有兩種情形:

  1. 申請人受通緝,且通緝尚未撤銷。
  2. 申請人有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該案件尚未執行或仍在執行中。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不核發證明」還是「哪些犯罪紀錄不記載在證明上」。兩者是不同規範:

  • 不核發:依第8條,審查申請人是否仍在通緝,或確定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正在執行。
  • 不記載:依第6條,特定刑事案件紀錄即使存在,也不記載於證明書上。

因此,本題應直接列出第8條兩款,不需把第6條的不記載事由混入作答。

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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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旨在保障不通曉國語或聾啞人士的司法權益,規定警察詢問時,若有需求應選任通譯。

試問: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時,應事先告知通譯,要遵循哪些通譯倫理規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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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第7點,重點是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時,應事先告知通譯遵守的倫理事項。通譯須忠實傳達雙方意思、保持中立,並避免利益衝突與洩漏秘密,以保障詢問程序及當事人的權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7點逐款列出四項倫理事項,作答時宜保留規定中的關鍵詞,再用簡短文字說明其實際要求。本題是法規記憶題,沒有選項分析或計算步驟。

通譯倫理事項

  1. 保密義務: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得任意洩漏當事人或關係人的隱私,也不得洩漏因執行通譯而知悉的公務秘密。

  2. 利益衝突時主動告知並自行迴避:通譯知道自己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彼此熟識而有利益衝突時,應主動告知並自行迴避,以維持傳譯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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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人口販運是國際社會公認惡性重大、嚴重侵害人權及殘害生命的萬國公罪。人口販運的認定,依據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的三大核心原則及參考指標,進行綜合判斷。

試問: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的三大核心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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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的「三大核心原則」,也就是綜合判斷案件是否具備剝削目的、人流作為、不法手段。解題依據為《人口販運防制法》及《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鑑別原則為準。

三大核心原則

  1. 剝削目的 判斷行為人是否意圖利用被害人從事剝削,例如使人從事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強迫勞動、使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使人實行依法有刑罰規定的行為,或摘取器官。

  2. 人流作為(不法作為) 判斷行為人是否對人口實施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或容留等行為。鑑別重點在於人口如何被安排、移轉、控制或安置,不以跨越國境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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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外事警察是警察機關涉外治安案件處理的主責窗口。

試問:當前涉外治安案件區分類型及處理通報時限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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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處理涉外治安案件規定》對涉外治安案件的三級分類,以及各類案件向內政部警政署的通報時限。分類依案件性質與重要程度判斷;案件涉及外籍人士,並不代表一律須在同一時限內陳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列出三類案件的名稱,再將「案件類別」與「通報要求」逐一配對。第一類與第二類都須通報,但起算方式不同;第三類原則上免予陳報,除非另有指示。

案件分類與通報時限

類別案件類型向內政部警政署通報時限
第一類涉外重大刑案應立即報告,且不得逾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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