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三等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類別 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國(境)犯罪防制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警察特考・三等・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類別
試題代碼 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國(境)犯罪防制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當前國際警察合作之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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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警察合作的分類與實際作法。國際警察合作,是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警察、執法機關,為預防、偵查及追訴跨境犯罪,依條約、協定、互惠原則或既有合作機制,進行情資、調查及執法協助。

作答時宜先說明:國際警察合作沒有單一、固定的分類方式;可依合作層級與管道,以及合作內容與方式分述。警察機關的警務合作,與檢察、法院等機關辦理的刑事司法互助彼此相關,但不是同一概念。涉及正式取得境外證據、搜索扣押或其他須依司法程序辦理的事項,應循適用的刑事司法互助制度。

解題方法

題目問「類型有哪些」,適合用「先分類、再舉例」作答:

  1. 先依合作對象與範圍,說明雙邊、多邊、全球性及區域性合作。
  2. 再依合作管道,說明正式與非正式合作。
  3. 最後依合作事項,列出情資交換、聯絡官協調、共同調查、司法互助、引渡、教育訓練與技術協助等實務型態。

這樣可以同時交代合作機制與具體內容,避免只列組織名稱,卻沒有回答「合作類型」。

國際警察合作的主要類型

一、依合作對象與範圍區分

  1. 雙邊合作 由兩國或兩地執法機關直接建立合作關係,例如透過警察合作協定、合作備忘錄、警政會談或駐外警察聯絡官,進行情資交換、案件協查及人員交流。此種方式較能配合雙方需求及個案情況。

  2. 多邊合作 多個國家透過國際組織、公約或共同機制合作。全球性平台如國際刑警組織,可協助會員國傳遞警察情資、使用相關資料庫及協調跨國查緝;區域性合作則可因地理鄰近或共同安全議題,促進區域情報交流與聯合行動。

  3. 全球性與區域性合作 全球性合作著重跨洲、跨區域案件及普遍性的犯罪資訊交流;區域性合作則常處理鄰近地區的跨境犯罪、邊境安全及區域聯合執法。兩者可透過國際組織、區域機制或各國間的合作安排進行。

二、依合作管道區分

  1. 正式合作 以條約、協定、合作備忘錄、法律或正式政府機制為依據,依規定程序提出、受理及執行合作請求。正式管道包括警務合作安排,也包括刑事司法互助及引渡等制度。若合作事項涉及證據取得、強制處分或司法程序,須依相關法令及程序辦理。

  2. 非正式合作 透過警察聯絡官、國際警察組織的聯絡網絡、工作會議或既有執法關係,進行初步諮詢、線索查證、犯罪趨勢交換及案件聯繫。其優點是聯繫較直接、反應較快,但不能因此取代依法應循的正式程序。

三、依合作內容與方式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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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因應跨境電信詐欺案盛行,我國政府積極推動修法,也推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 2.0 版。請說明何謂打詐新四法以及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 2.0 版之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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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以法制、跨部會合作及公私協力打擊詐欺的整體架構,分為兩部分:一是「打詐新四法」提供的法律工具;二是「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所設定的政策目標、執行面向與具體作法。

以下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為準。打詐新四法於民國113年完成立法,其中包括制定一部專法,以及修正三部法律。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列出四部法律,再各用一句話說明其功能,避免只寫法名。接著依「政策目標—五大面向—執行機制」說明綱領2.0版,並點出其相較先前版本新增「防詐」面向,以及人工智慧、跨境合作、關鍵產業監理、被害人保護等重點。

一、何謂「打詐新四法」

「打詐新四法」是政府為強化詐欺犯罪防制、偵查及被害保護,於民國113年推動制定或修正的四部法律:

  1. 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建立打擊詐欺專法,規範詐欺犯罪防制及被害保護,並針對詐欺犯罪加重處罰;同時課予金融、電信及網路等相關業者防詐義務,以管理詐欺犯罪利用的服務與管道。

  2. 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強化詐欺案件的通訊監察法制,使執法機關依法運用通訊監察等偵查手段,追查詐欺集團及其成員。

  3. 修正《洗錢防制法》:強化對詐欺不法所得及金流的追查與管制,並要求相關業者落實防制洗錢義務,以提高犯罪所得移轉、隱匿及使用的困難。

  4. 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科技偵查相關規範,明確執法機關依法使用科技設備及方法蒐集犯罪證據的程序與界限,提升偵辦新型態網路、電信詐欺的能力。

**答題提醒:**四法的正確組合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及《刑事訴訟法》。其中專法是新制定,其餘三法為修正;不可與先前版本提及的「打詐五法」混淆。

二、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

(一)政策背景與目標

行政院於民國113年11月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實施期間為民國114年至115年。綱領延續跨部會合作,配合打詐新四法推動,並將原有「識詐、堵詐、阻詐、懲詐」四大面向,擴增為五大面向,新增「防詐」。

其三項目標為:

  • 強化防詐意識
  • 減少詐欺案件發生數
  • 降低詐欺財損數

規劃亮點包括運用人工智慧防制詐欺、深化跨境合作、監管防詐關鍵產業,以及加強詐欺被害人保護。

(二)五大面向及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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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根據聯合國 2024 全球人口販運報告(Global Report on Trafficking in Persons 2024)指出,當前人口販運罪行主要是組織犯罪團體在運作執行,而從案例分析中可以依據其結構加以歸類,請說明該報告中所述組織犯罪團體類型及其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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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 2024 全球人口販運報告》如何依販運者的組織結構,區分參與人口販運的犯罪行為人。報告將其分為兩大類、四種型態:

  1. 有組織犯罪團體:治理型、商業型。
  2. 非組織型販運者:販運者結合體、個人販運者。

須注意,這是報告為分析案例所採用的分類;其中「有組織犯罪團體」的定義,係參照《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UNTOC)第 2 條(a)款:三人以上的團體,並非偶然形成,存在一段時間,且共同計畫實施一項以上可處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嚴重犯罪,以直接或間接取得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

解題方法

依「組織化程度」由高到低說明四種型態,並抓住兩個主要判準:

  • 治理型與商業型的差別:有無以暴力、恐懼等手段控制某一社區或地域。
  • 商業型與非組織型的差別:是否至少三人有系統地合作,且人口販運是其犯罪活動的核心部分。
  • 販運者結合體與個人販運者的差別:是否有他人共同參與。

如此即可同時交代報告分類的依據與各類型的界線。

組織犯罪團體類型及差異

一、治理型有組織犯罪團體(governance-type organized crime groups)

這類團體透過暴力、威嚇或恐懼,在某一社區或地域實施某種「安全治理」或控制,並可能同時涉入多種非法市場。人口販運可能是其眾多犯罪活動之一。

**辨識重點:**不只看人數或是否分工,而是看團體是否藉暴力與恐懼控制地域或社區。

二、商業型有組織犯罪團體(business-type organized crime groups)

由三名以上販運者有系統地合作,以人口販運作為其犯罪活動的核心部分;但不符合治理型團體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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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跨國犯罪已經成為當前各國關注重點,我國也對此不斷提高關注。請說明我國打擊跨國犯罪所涉及之機關及其主要業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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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打擊跨國(境)犯罪的跨機關分工:犯罪偵查、司法互助、外交聯繫、國境管理、海域查緝及兩岸協調彼此銜接,不能只列警察機關。作答時可依「司法互助、情資與偵查、外交管道、國境與海域、兩岸協調」整理相關機關及主要業務。

本題屬機關職掌題,沒有單一法條或計算公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機關分工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列出負責跨國犯罪防制的主要機關,再用一句話說明各機關的核心任務。作答重點是區分:

  • 法務部:司法互助制度與請求執行。
  • 調查局、警政署:跨國犯罪情資、協助查緝及案件偵辦。
  • 外交部:條約協定與境外聯繫管道。
  • 移民署、海巡署:國境、外來人口及海域犯罪防制。
  • 陸委會: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政策協調。

各機關及主要業務

  1. 法務部 由國際及兩岸司法相關單位負責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法規研擬、司法互助請求執行及對外諮商,參與司法互助相關國際組織與會議,並推動洗錢防制國際合作、國際法及國際公約研究與內國法化。

  2. 法務部調查局 透過國際事務等相關單位,與國內外執法機關及外國派駐人員協調聯繫,協助查緝跨國犯罪。依業務分工,並辦理經濟犯罪、毒品、洗錢等跨境犯罪情資交換、案件合作偵辦及外逃重大罪犯追緝。

  3. 外交部 負責條約、協定的規劃、談判、研訂、簽署及解釋,辦理引渡條約與司法互助協定等涉外法律業務;在我國機關需要於境外偵辦案件、但缺乏直接聯繫管道時,可透過駐外館處協助聯繫當地機關。

  4. 內政部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負責國際刑事業務聯繫與協處、跨國犯罪案件偵查、國際犯罪情資蒐集與傳遞,以及駐外警察聯絡官的規劃與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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