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類別 警察勤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警察勤務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照「提升臨檢盤查效能及安全工作指引」,警察人員執行臨檢盤查,為避免遭受被盤查者攻擊或車輛衝撞,臨檢盤查前應注意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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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執行臨檢盤查前的執勤安全準備,重點是預先規劃車輛停放、盤查站位、警戒配置、裝備運用及周邊監控,以降低遭受攻擊或車輛衝撞的風險。

法源為內政部警政署 110 年 1 月 27 日函頒《提升臨檢盤查效能及安全工作指引》第陸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規範為準。**本題依工作指引作答,無須另列計算公式或選項分析。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引用指引第陸點標題,應依該點逐項列出五項注意事項,再各以一句說明實務目的。作答時使用指引的原列次序及關鍵詞,避免只概括寫「注意自身安全」。

作答要點

一、巡邏車停放適當位置:選擇不妨礙交通、便於觀察現場及迅速離場的位置,避免巡邏車阻礙執勤動線或遭受衝撞。

二、與被盤查人、車保持適當位置:注意與對象及車輛的相對位置和安全距離,預留反應空間,避免進入容易遭攻擊或被車輛撞及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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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巡邏是兼具「攻守並重」特性的警察勤務,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發布之巡邏勤務中盤查(檢)人、車標準作業程序,巡邏勤務執行要領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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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巡邏兼具「攻守並重」:一方面藉由動態巡視發現犯罪或危害徵候,主動預防、查察;另一方面透過警網通訊、相互支援及安全執勤,保護民眾與員警安全。本題重點是依內政部警政署「巡邏勤務中盤查(檢)人、車標準作業程序」,說明從出勤準備、發現可疑對象、實施盤查到後續處置的完整要領。

法源以《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4、6 至 8 條及第 29 條、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等為核心。盤查須有法定要件,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且應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以「出勤準備—巡邏觀察—安全攔停—查證處理—異常應變—紀錄回報」作答,再分別交代盤查人的法定事由、盤查交通工具的事由,以及拒停、無法查證或發生危險時的處置。如此既呈現勤務程序,也能扣合題幹所說的攻守並重。

巡邏勤務執行要領

一、出勤前做好人員與裝備準備

  1. 由主管實施勤前教育,檢查服裝儀容及攜行裝備,提示勤務任務、紀律與注意事項。
  2. 依勤務需要攜帶手槍、子彈、無線電、警用行動電腦、警銬、防彈衣等裝備;夜間勤務應攜帶手電筒。
  3. 單警出勤前自行檢查裝備;雙警出勤前相互檢查,確認通訊及應勤裝備正常。

二、巡邏中保持觀察與通聯

巡邏途中應注意沿線人、車及環境狀況,掌握勤務指揮中心及其他警網的通訊代號與位置。發現可疑徵候時,依相關法令採取必要作為,並適時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有需要時呼叫支援。

三、依法判斷盤查事由

對人的盤查,應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所列情形,例如有合理懷疑其犯罪或有犯罪之虞、有事實足認其知悉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犯罪,或為防止具體生命、身體危害而有查證身分必要等。

對交通工具的攔停與檢查,依同法第 8 條,須有危害已發生、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或有事實足認駕駛人、乘客有犯罪之虞等事由。

盤查不是任意抽查。執行時應有具體事由,並遵守比例原則。

四、攔停時兼顧安全與清楚指示

遇可疑人或車,得採取必要措施攔停,詢問基本資料或要求出示證明文件。攔停交通工具時,可用口頭、手勢、哨音或警鳴器等方式明確示意;執勤員警應注意自身站位、周遭交通及對象動態,並保持警戒與互相掩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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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警察勤務區每月應編排幾小時以上訪查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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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對於警察勤務區訪查時數的最低編排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警察勤務區每月應編排 16小時以上的訪查時數。題目問的是「每月」及「編排」的最低時數,並非每週時數,也不是實際執行時數的平均值。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規定中的數字即可:

每月訪查時數≥16小時每月訪查時數 \geq 16\text{小時}

因此,符合規定最低標準的選項為:

16小時⇒選項(C)16\text{小時} \Rightarrow \text{選項(C)}

題目使用「以上」,表示16小時本身即符合要求,超過16小時亦不違反最低時數規定。

選項分析

  • (A)12小時:錯誤。 12小時低於每月16小時的最低編排標準,時數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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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警察人員駕車執行緊急任務時,下列何種情形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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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對於警察車輛使用「警示燈、警鳴器」及行使交通優先權的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該要點將勤務區分為:

  1. 緊急任務: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但仍須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2. 非緊急任務:原則上僅得啟用警示燈,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也不能因此當然取得交通優先權。

其中,緊急任務包括「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等情形。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辨認選項是否屬於「緊急任務」,以及是否同時符合:

警示燈+警鳴器+交通優先權\text{警示燈}+\text{警鳴器}+\text{交通優先權}

題幹明確詢問「執行緊急任務時」何種情形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因此,應選擇規定中明文列為緊急任務的情形,而不能選擇僅屬非緊急任務、只能啟用警示燈的項目。

選項分析

(A) 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

錯誤。

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屬於非緊急任務下為維護勤務安全或交通秩序所涉及的情形,得依規定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

因此,不能僅因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即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並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

(B) 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錯誤。

「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屬於非緊急任務的範圍,原則上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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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有關「諮詢對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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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中「諮詢對象」的範圍,以及「諮詢對象」與「記事人口」的區別。

警察勤務區訪查工作,除對轄區內特定人口、治安顧慮人口等進行訪查外,也須透過地方人士及民力組織蒐集轄區治安、交通及民情資訊。因此,規定所稱「諮詢對象」,主要是警察執行勤務時可供詢問、瞭解地方狀況的人員,例如:

  • 村(里)鄰長;
  • 各級民意代表;
  • 守望相助隊人員等地方治安協力人士。

「記事人口」則屬於警察勤務上需要列管、查訪或關注的特定對象,並非「諮詢對象」的法定列舉類別。

解題方法

本題問「下列何者錯誤」,應先掌握規定對「諮詢對象」的分類,再逐一比對選項。

判斷關鍵如下:

  1. 村(里)鄰長、各級民意代表及守望相助隊人員,均具有地方組織或治安協力角色,可提供轄區內治安及民情資訊,屬於諮詢對象。
  2. 記事人口是警察勤務上的查訪、列管對象,身分功能不同於提供地方資訊的諮詢對象。
  3. 因此,將「記事人口」列為諮詢對象,與規定分類不符。

選項分析

(A) 村(里)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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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警察行使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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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

  1. 依法扣留物之保管及扣留期間。
  2. 警察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強制力之使用要件。
  3. 查證身分或詢問與「管束」措施之界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0條及第22條,未有影響本題判斷之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項對照法條文字,尤其注意「不得」與「非遇抗拒不得」的差異:

  • 「不得使用強制力」:表示原則上完全禁止。
  • 「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表示原則上不得使用,但人民抗拒時,得於必要範圍內使用。

因此,選項若刪除「非遇抗拒」的例外,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依法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且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本選項完整符合條文。須注意「二個月」是延長期間的上限,不是原始扣留期間。原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三十日,原因仍存在時,始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B)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依法扣留之物,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因此,處分相對人於必要情形下,確實可以成為扣留物之保管人。本選項並未要求必須由警察或第三人保管,敘述正確。

(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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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勤務機構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者,服勤人員應如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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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關於「臨時特別勤務」與「平時勤務編配變更」的服勤規範。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勤務機構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

關鍵在於:此種情形屬於臨時勤務調整,實際服勤方式須由有指揮監督權限的上級發布命令,不是由服勤人員自行依條例判斷,也不是限定由警察局或警察分局發布命令。

解題方法

本題可直接抓取法條中的法律效果:

  1. 先確認題幹情境: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
  2. 再確認勤務變化: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
  3. 最後套用法條規定: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因此,題幹問「應如何行之」,答案即為「依其上級命令服行」。

選項分析

(A) 依警察局命令服行之——錯誤

法條規定的是「依其上級命令」,並未限定一律由警察局發布命令。實際上,服勤人員的上級須依其組織層級及勤務指揮關係判斷,可能是警察局、警察分局或其他具有指揮權限的上級機關。因此,將上級機關限縮為警察局,範圍過窄。

(B) 依警察分局命令服行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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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有關勤務時間及劃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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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關於「勤務時間」及「勤務時段劃分」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三項內容:

  1.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 8小時為原則。
  2. 勤務時間自 0時起至24時止。
  3. 勤務依時段分為:
  • 0時至6時:深夜勤
  • 6時至18時:日勤
  • 18時至24時:夜勤

本題另設計勤務交接時間之決定機關,應注意「勤務執行機構」與法規所定權責主體的用語差異。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分成兩部分判斷:

  • A、B:勤務時間及勤務交接的規定。
  • C、D:勤務時間的起迄與日勤、夜勤、深夜勤的劃分。

其中 C、D可直接依時間區段核對;A則核對每日勤務時數;B則須嚴格比對法條所定的決定主體。選項只要使用與法規不同的權責用語,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8小時為原則。

正確。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8小時為原則。題目使用「以8小時為原則」,並非表示任何情況均絕對不得超過8小時,而是以8小時作為一般勤務時間的基本標準。

因此,A的敘述符合規定。

(B) 勤務交接時間,由勤務執行機構定之。

錯誤,為本題答案。

本題依官方答案,勤務交接時間的決定權,應依《警察勤務條例》所定權責主體判斷,並非概括由「勤務執行機構」決定。選項將決定勤務交接時間的權責主體表述為「勤務執行機構」,與命題所依據的法規用語不符,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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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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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對於警察勤務區訪查之目的、方式、治安服務及座談會通知程序的規定。解題關鍵在於辨認各選項是否完整符合訪查辦法所定之「訪查方式」及「通知方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要件」判斷:

  1. 訪查目的是否符合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
  2. 訪查方式是否以實地個別訪查為原則。
  3. 警察是否得提供治安評估等社區治安服務。
  4. 座談會訪查的通知期限及通知方式是否正確。

其中,程序性規定通常是命題陷阱所在,必須同時確認「何時通知」及「如何通知」,不可只注意通知期限。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察勤務區訪查之目的,在於執行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勤務任務。因此,訪查並非僅為蒐集治安情報,也包括主動發掘民眾需求、提供服務及協助預防犯罪。

本選項符合訪查辦法所定目的,故正確。

(B) 正確

警察勤務區員警實施訪查,以實地個別訪查為原則。此種方式有助於員警直接了解轄區治安狀況、居民需求及個別家庭或社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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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警察勤務之執行,所涉及警察法上重要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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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執行的四項重要原則:

  1. 警察補充性原則:警察任務具有補充性,原則上應由其他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私人自行處理的事項,不由警察取代處理;僅在其他救濟或處理方式不足以即時排除危害時,警察才於法定範圍內介入。
  2. 警察責任原則:警察行使職權的對象,原則上限於對危害或危險具有責任原因的人。
  3. 權變原則:警察應依個案的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及現場情勢,採取適當且必要的勤務措施。
  4. 依法行政與強制處分法定原則:涉及刑事訴追的強制處分或行政裁罰時,須依法律要件及程序辦理,不得僅以勤務裁量任意決定。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法學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別各選項所描述的內容,究竟屬於哪一項警察法原則。

判斷步驟如下:

  • 看到「對象限於應負警察責任之人」,判斷為警察責任原則。
  • 看到「依個別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措施」,判斷為權變原則。
  • 看到「刑事強制處分、裁罰不得任意裁量」,判斷為依法行政及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 最後檢查「私人民事爭執」與「警察補充性原則」的對應是否正確。

本題錯誤出在 A 將「私權爭執中,因急迫情況而介入」的判斷條件,直接概括為補充性原則,原則名稱與內容對應不當。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主張:警察對於私人民事法律爭執,只有在法院無法即時提供保護,且權利即將喪失時,警察才得介入,並稱此為補充性原則。

警察對於人民間的私權爭執,原則上不應代替民事法院處理。是否因急迫情形而介入,重點在於是否存在立即危害、是否有必要即時排除危險,以及其他救濟途徑是否確實不足。

「法院無法即時提供保護,權利將喪失」所描述的是急迫性、必要性及避免權利受重大損害的介入條件,並非警察補充性原則的完整定義。補充性原則著重於警察作用相對於其他國家機關或私人自行處理的補充地位,不能僅以民事法院是否能即時提供保護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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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警察勤務活動範圍並不以有人居住為必要,而是只要有可能發生警察事故之處所,都有警察勤務活動,此乃體現下列何種警察勤務運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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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的「無處弗屆」原則。

警察勤務活動的範圍,不以有人居住或經常有人出入為必要條件。凡是可能發生警察事故、治安事件或其他警察勤務需求的地點,均屬警察勤務活動所及範圍,例如偏僻山區、河川、海岸、工業區、空屋、廢棄建築物及交通要道等。

此一原則強調警察勤務在「空間範圍」上的普遍性與全面性,亦即警察勤務應遍及轄區各處,不得因場所偏僻、無人居住或平時人煙稀少,即認為不屬於警察勤務範圍。這就是警察勤務條例所揭示的「無處弗屆」原則。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

「不以有人居住為必要」 「只要有可能發生警察事故之處所」 「都有警察勤務活動」

解題時可將題幹所描述的內容,轉換成三種勤務原則的判斷方向:

  • 「有無間斷」:判斷時間是否連續。
  • 「有無到達」:判斷空間是否遍及轄區。
  • 「是否配合事件或時間調整」:判斷勤務是否依事、依時變化。

本題明確是在描述警察勤務的「空間涵蓋範圍」,因此應選擇代表警察勤務遍及各處的「無處弗屆」。

選項分析

(A) 永不間斷:錯誤

「永不間斷」是時間上的運作原則,指警察勤務必須持續執行,不能因晝夜、假日或一般勤務時段結束而完全停止。警察勤務具有全天候性,因為警察事故可能在任何時間發生。

本題談的是「哪些地方」屬於警察勤務範圍,而不是「何時」執行勤務,因此不符合題意。

(B) 無處弗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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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警察任務、業務與勤務三者緊密關聯,且相輔相成,下列有關三者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任務、警察業務、警察勤務」三者在警察組織運作中的層次與功能。三者可依抽象程度及實際執行程度,整理如下:

概念層次主要內容核心問題
警察任務策略性目標層次確立警察工作的總體目標與方向要達成什麼?
警察業務功能性規劃層次依警察任務決定工作內容、業務範圍及分工要做哪些工作?
警察勤務操作性執行層次將警察業務轉化為具體、實際的執行活動實際如何執行?

法源上,警察法第 2 條規定警察任務,包括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及促進人民福利。警察勤務條例則將警察勤務定位為警察機關依法執行警察任務的方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警察學理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三者的層級順序:

警察任務→警察業務→警察勤務\text{警察任務} \rightarrow \text{警察業務} \rightarrow \text{警察勤務}

也就是:

  1. 先由警察任務確立總體目標與方向。
  2. 再依據任務發展具體警察業務,並進行工作分類與分工。
  3. 最後透過警察勤務,實際執行各項業務,以完成警察任務。

因此,凡是將「任務」描述為實際執行、將「業務」描述為最高目標規劃,或將「勤務」描述為業務規劃與分工者,均屬層次錯置。

選項分析

(A) 警察任務是操作性層次,著重於實際的執行活動。

錯誤。

警察任務屬於策略性、目標性層次,主要在確立警察工作的基本使命與方向,例如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及促進人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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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據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有關警察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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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及《警察法施行細則》對下列事項的分類與定義:

  1. 中央與地方警察權限之劃分。
  2. 警察教育及警察常年訓練的法制歸屬。
  3. 「警察勤務制度」的法定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警察法施行細則》所稱「警察勤務制度」,係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定義優先」的判斷方式:

  • 選項若直接符合《警察法施行細則》對名詞的定義,即為正確。
  • 涉及中央、地方權限時,須區分「中央立法並執行」與「地方立法並執行」。
  • 選項文字只要將「警政」誤寫為「警衛」,或將中央與地方的權限配置對調,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錯誤

內政部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政之實施。

本選項將縣(市)部分寫成「縣(市)警衛」,用語不符規定。直轄市及縣(市)的事項應區分為「警政、警衛」等地方警察事務,不能將縣(市)警政誤寫成縣(市)警衛。

因此,A 的錯誤在於法規用語及權限事項記載不正確。

(B)正確

《警察法施行細則》對「警察勤務制度」的定義,即為:

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本選項內容與法定定義相符,完整掌握警察勤務制度的兩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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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警察勤務的規劃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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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的規劃層級、勤務基準表與勤務分配表的功能,以及勤務執行時的彈性調整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勤務相關規範為準:

  • 勤務基準表:係勤務規劃的基本依據,內容應就服勤人員如何編組、勤務方式如何互換,以及勤務時間如何分配等事項加以規劃。
  • 勤務分配表:係依勤務基準表及轄區實際需要,具體排定各員警執行何種勤務、勤務時段及勤務區域。
  • 勤務執行必須兼顧制度性與機動性,遇有治安狀況、勤務需要或臨時事故時,應保留適度調整空間。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三個層次判斷:

  1. 先辨別「勤務基準表」與「勤務分配表」的功能不同。
  2. 再確認勤務規劃所要求的三項基本內容。
  3. 最後檢查各選項所使用的機關層級、時間單位,以及「一律須事前核准」是否過度僵化。

其中,B選項完整列出勤務基準表訂定時應考慮的三大原則,符合警察勤務規劃的基本要求,因此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勤務基準表由警察分駐所訂定。錯誤。

勤務基準表屬於勤務規劃層次的基準性文件,並非由個別警察分駐所自行訂定。分駐所或派出所主要是依據上級核定或訂定的勤務基準,進一步排定具體勤務分配並執行。

本選項將「勤務基準表」與基層單位所製作的「勤務分配表」混淆,且訂定主體亦不正確。

(B) 勤務基準表之訂定應考慮服勤人員編組、服勤方式互換、勤務時間分配等三大原則。正確。

勤務基準表的作用,在於先建立一套合理、持續且可執行的勤務架構。其訂定至少應掌握下列三項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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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根據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所規定的三項重點:

  1. 核准機關:分駐所、派出所的設置或調整,原則上須經該管地方政府核准。
  2. 備查程序:經核准調整設置後,由該管警察局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3. 經費與警力來源:
  • 設置或裁併所需經費,由該管地方政府負擔。
  • 所需警力,就現有員額調整。

本基準係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訂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直接對照《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第 6 點至第 8 點:

  • 第 6 點:設置分駐所、派出所,應備妥相關資料,進行利弊分析評估,經該管地方政府核准後辦理。
  • 第 7 點:分駐所、派出所經該管地方政府核准調整設置後,該管警察局應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 第 8 點:設置或裁併所需經費由該管地方政府負擔;所需警力就現有員額調整。

因此,看到「經核准調整設置後」及「該管警察局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的敘述,即可判斷正確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的調整設置,並非須經「中央政府核准」。

依規定,應經該管地方政府核准,例如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再由該管警察局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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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勤務機構」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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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條例》對勤務機構的分類,以及各類勤務機構所負責的勤務功能。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

  1. 勤務基本單位:警察分駐所、派出所。
  2. 勤務執行機構: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
  3.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警察分局及上級警察機關等。

其中,警察分局兼具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功能。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逐項對照法」:

  • 先確認選項所述機構是否屬於《警察勤務條例》規定的勤務機構分類。
  • 再檢查選項使用的機構名稱及其法律定位是否與條文完全相符。
  • 選項若僅有部分內容符合,但機構名稱或分類用語不精確,仍可能成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構。

正確。

這是《警察勤務條例》對勤務機構的基本分類,分為:

  • 勤務基本單位
  • 勤務執行機構
  •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

故本項與法規規定相符。

(B) 警察派出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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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何者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關於「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警察機關如何配置專責勤區查察人員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警察勤務條例》第19條規定:

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員警輪服共同勤務。

其中:

  • 個別勤務:主要指勤區查察。
  • 共同勤務:包括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
  • 分別實施:將勤區查察與共同勤務分開編排、分別指派人員執行。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幾乎直接對應《警察勤務條例》第19條。解題時應抓住法條中的關鍵文字:

「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

因此,法條所指定的勤務配置單位為「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對應選項(D)。

本題不是問「勤區查察的地域範圍」,而是問「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時,以何者為單位」。必須區分:

  • 「警勤區」是勤務執行的地域範圍。
  • 「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是法條所定的勤務編組及指派單位。

選項分析

(A)警察局:錯誤

警察局是地方警察機關,具有統籌、指揮及規劃警察勤務的權責。但《警察勤務條例》第19條並未規定以「警察局」作為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的單位。

法條的表述是「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表示警察局是作成勤務配置決定的機關;後面的「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才是實際指派勤務的單位。兩者角色不同,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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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的法源依據,以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的期間、頻率與執行時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訂定,並非依《警察法》訂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檢核四個重點:

  1. 查訪辦法的授權法源。
  2. 查訪期間是否為刑之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
  3. 查訪頻率是否為每月一次。
  4. 查訪時段是否以日間為原則,並設有約定例外。

其中,第一項屬於法源辨識;其餘三項則是查訪制度的具體規定。只要確認選項所述內容與法規不一致,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依警察法訂定之。

錯誤。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訂定,而非依《警察法》訂定。

《警察法》屬於警察制度與警察權責的基本法律;本辦法所規範的是警察對治安顧慮人口進行查訪的具體要件、期間、頻率及程序,其直接授權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

因此,A選項將法源誤植為《警察法》,內容錯誤。

(B) 查訪治安顧慮人口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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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關於警勤區劃設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條例》及警察勤務相關規範中「警勤區劃設」的基本原則,重點包括:

  1. 警勤區劃設應考量轄區整體情況。
  2. 警勤區須由警察分局定期檢討、調整。
  3. 「一鄰里一警勤區」屬於基本原則,並非絕對規定。
  4. 人口數、戶數及警力缺額處理,均須依規定之條件與期限辦理。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計算題,應採「法規關鍵字比對法」:

  • 先找出是否符合警勤區劃設的總原則。
  • 再檢查選項是否將「原則」誤寫成「絕對」。
  • 最後確認人口、戶數及時間等數字或期限是否與規定一致。

其中,A完整表達「考量整體情況」及「由分局定期檢討調整」兩個核心要件,符合規定,因此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勤區的劃設,應考量轄區的整體情況,包括人口分布、戶數、治安狀況、交通情形、地理環境及警力配置等因素,不能僅以單一人口數字或行政區界線決定。

此外,警勤區並非劃定後永久不變,應由警察分局定期檢討,並依轄區實際需要調整。因此,A所述「應考量整體情況,由警察分局定期檢討調整」符合警勤區劃設原則。

(B) 錯誤

本選項將「人口疏密」與「一千口或五百戶以下」直接連結,表述不完整且不符規範的完整劃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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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有關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方式的互換制度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條例》有關「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方式」及「勤務方式互換制度」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勤務方式分為:

  1. 個別勤務:勤區查察。
  2. 共同勤務: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

其中,勤務方式雖可依勤務基準表調度,但共同勤務仍須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彈性採用巡邏或其他勤務方式,並以巡邏為主。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哪些勤務屬於個別勤務或共同勤務;
  • 共同勤務是否必然將所有勤務方式逐一輪流互換;
  • 勤務方式互換是否具有彈性,而非一律固定實施。

選項若將共同勤務一概解釋為「所有勤務方式均須由服勤人員按表輪流交替」,即與勤務方式可依實際治安需要彈性調整的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勤區查察屬於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其勤務對象與責任區域具有明確的一對一關係,原則上由該警勤區員警負責執行,不屬於一般共同輪替勤務。

(B) 錯誤

本選項雖正確列出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均屬共同勤務,但錯在將共同勤務概括表述為由服勤人員依勤務基準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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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警察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時,遇有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者,得施以管束的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管束」的要件、期限及執行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 對於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危險者,警察得予以管束。
  • 執行管束時,警察得檢查受管束人的身體及其所攜物品。
  • 管束時間原則上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警銬或其他戒具,僅於必要時始得使用,並非一律必須使用。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三步判斷:

第一,確認題幹所述情形符合管束事由:瘋狂或酒醉,且若不管束即無法救護其生命、身體危險。

第二,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管束的法定執行方式,包括通知對象、管束期限及檢查權限。

第三,特別注意「得」與「應」、「必要時」與「一律」等法律用語。選項若將裁量權誤寫成強制義務,通常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執行管束時應即時通知在場的目擊民眾。

錯誤。法律上並非要求警察通知「在場的目擊民眾」。管束涉及人身自由限制,依法應通知受管束人的親友或適當機關等相關對象,而非以通知現場目擊民眾為法定要件。選項所稱通知對象錯誤,且使用「應即時通知」也與法定規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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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依法行使職權,需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在警察執行勤務行使職權過程中所依據的各種法律裡,下列何者未有「比例原則」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法規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有效法規為準。題目詢問的是:各法規中,哪一部「沒有明文規定比例原則」。

核心觀念

比例原則是公權力行使的重要界限,通常包括:

  1. 適當性原則:所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2. 必要性原則:有數種同樣有效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小者。
  3. 狹義比例原則:人民權益所受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顯失均衡。

本題的判斷重點不是「該法是否實際上必須遵守比例原則」,而是「法條中是否有比例原則的明文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法條文字:

  • 有明文出現「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限度」、「合理使用」等限制公權力手段的規定者,屬於比例原則的法定化。
  • 若僅規範警察勤務的種類、方式或組織運作,未明文規定必要限度或侵害最少方法者,即屬本題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A) 警察職權行使法:錯誤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明定: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這段規定直接明文化比例原則,包含:

  • 「適當方法」:適當性原則;
  • 「不得逾越必要限度」:必要性及狹義比例要求;
  • 「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最小侵害原則。

因此,警察依該法行使查證身分、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等職權時,均須受到比例原則拘束。

(B) 警察勤務條例:正確

《警察勤務條例》主要規範警察勤務的基本任務、勤務方式、勤務編組及執行制度,例如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等。

該條例本身並未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械使用條例》第5條、第6條或《集會遊行法》第26條,明文規定:

  • 不得逾越必要限度;
  • 應採取侵害最少的方法;
  • 應合理使用;
  • 應公平合理衡量不同法益。

因此,依本題所問的「法規中是否有比例原則之規定」,《警察勤務條例》未有比例原則的明文規定,故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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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11 年 12 月 20 日函頒修正「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有關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的運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警政署 111 年 12 月 20 日函頒修正的《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重點在聯合指揮所開設層級、狀況處置原則、重大事故或案件的陳報方式,以及巡邏勤務動態管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鍵詞與作業規定:開設層級、處置要求、重大案件陳報系統及巡邏報告方式。尤其留意規定中的固定用語,選項若替換一個關鍵詞,就可能把正確規則改成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聯合指揮所開設區分為一級至三級,不是一級至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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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時經常會有使用警銬之情形,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11 年 2 月 7 日函頒修正「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所定的使用要件、必要程度及使用對象保護原則。警銬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手段,須有執行法定強制措施的情形,並以防止抗拒、脫逃、攻擊、自殺、自傷、毀損物品,或確保相關人員安全等必要目的為限;使用時仍須遵守比例原則,維護使用對象的身體及名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引規範為內政部警政署 111 年 2 月 7 日函頒修正版本。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規範的兩個層次:

  1. 能不能使用警銬:須是在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解送借提或其他法律明定的強制措施時,且有規範所列的防制危險或維護安全目的。
  2. 如何使用警銬:不得逾必要程度,並應維護使用對象的身體及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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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及內政部警政署 112 年 6 月 19 日函頒修正執行值班勤務作業程序,關於警察勤務方式之值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方式中的「值班」內容,重點在區分值班的主要任務與值班人員另須辦理的工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規定,值班是在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主要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必要時,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勤務機構安全維護則屬值班工作項目。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中「以……為主」的列舉內容,再逐項比對選項。題目特別提及警政署 112 年 6 月 19 日函頒修正的執行值班勤務作業程序,關鍵是確認作業程序所列值班主要任務,是否與選項所述相符。值班可能涉及裝備保管或交接,但「裝備保養」不在值班的主要任務列舉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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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中的案件管轄、狀況處置原則、報案受理程序及執勤人員輪替方式。依命題年度(民國 115 年)適用的規定,狀況處置應遵守「報告快、指揮快、行動快、通訊快」的要求;涉及兩個以上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的案件,也須依規定處理管轄與協調。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的關鍵用語與作業規定:特別留意四項要求的完整列舉,以及案件應由誰指定管轄、能否因此延後處置。選項中若把應同步進行的處置寫成「指定管轄後,再行處置」,就可能違反勤務指揮中心迅速處理案件的要求。

選項分析

(A) 錯誤。 涉及兩個以上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的案件,應由上級警察機關指定管轄;但不能據此先等待管轄指定完成,再開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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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執行備勤勤務作業程序規定,下列何者非備勤之工作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執行備勤勤務作業程序」所列的備勤工作項目。備勤是員警在勤務機構內或指定處所整裝待命,依勤務需要接受派遣,以支援臨時勤務或替補缺勤人員。

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頒的「執行備勤勤務作業程序」,備勤工作項目包括臨時勤務之派遣、替補缺勤之派遣、傳達重要公文,以及其他指定或交辦事項。題目涉及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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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