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類別 警察勤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某國小發生師生衝突,教師報警讓警察帶走學生,引發爭議。請依據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規定,詳述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之發動時機、執法方式、授權層級與通報機制的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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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機制為準,考查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所定的發動時機、執法方式、授權層級與通報機制。
作答時須把兩件事分開:校方報警不等於警方可不問案件性質便帶走學生;警方仍須依案件是否涉及刑事偵辦、進入校園程序及法定職權處理。校園自主與自治是進入校園時應尊重的原則,但不免除警方依法偵查犯罪的職責。
解題方法與作答要點
依題目所問的四個面向分段作答,再補充警力派遣與新聞處理,讓機制完整。
一、發動時機
- 主動發動:警方為偵辦校園內刑事案件,主動進入校園。
- 被動發動:依校方請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巡查有無不法,以防制綁架、恐嚇等校園暴力事件。
因此,師生衝突本身不當然等於刑事案件;警方應先依具體事實判斷是否涉及犯罪及是否有依法介入的必要,不能只因教師報警,就把「帶走學生」當作當然處置。
二、執法方式
- 進入校園程序: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警察人員不得任意進入校園。因偵辦校園內刑事案件而須主動入校時,應先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由校方代表陪同執行。
- 偵查作為:執行搜索、扣押或拘捕等偵查作為時,須注意程序正當性,遵守比例原則,採取對校園秩序影響最少、損害最小的適當方式。
- 學生及校園安全案件: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審慎處理新聞;案情敏感時應迅速、低調處理,例如著便服、使用偵防車,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三、授權層級
- 一般案件:授權單位主管,即分駐所或派出所所長。
- 重大案件:案情敏感、社會矚目之特殊案件,或涉及重大刑事案件,執行前應向直屬分局分局長,或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
第 二 題25 分
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請依據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詳述:
(一)警勤區員警訪查時,得實施的事項為何?(10 分)
(二)應遵守的事項為何?(10 分)
(三)訪查時間應注意的事項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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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7條。警勤區訪查以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為目的;作答時,分別依「得實施的事項」、「執行應遵守的原則」及「時間安排」整理即可。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規申論題,宜按條文架構分點作答:第3條列訪查事項,第4條列執行原則,第7條列時間規定。另可補充第5條、第6條的身分表明與進入處所規範,說明訪查的程序界線,讓答案更完整。
(一)訪查時得實施的事項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3條,分為三類:
- 犯罪預防:從事犯罪預防宣導,指導社區治安,並鼓勵社區居民參與,共同預防犯罪。
- 為民服務:發現、諮詢並妥適處理社區居民的治安需求;並得依其他法規執行相關行政協助事項。
- 社會治安調查:透過與社區居民、組織、團體或相關機關(構)的聯繫及互動,諮詢社區治安相關問題及建議事項。
(二)實施訪查應遵守的事項
依同辦法第4條,應遵守下列原則:
- 尊重權益、誠實信用: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以誠實信用方法實施訪查。
- 目的與必要範圍:不得逾越訪查目的的必要範圍,且訪查措施須與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 行政中立、公正執行: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保持政治中立。
第 1 題2 分
下列有關警察分駐所、派出所之設置,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的機關定位、設置目的與設置經費來源。解題應區分「警察勤務執行機構」的定位,以及設置、裁併時的經費負擔機關。法規與制度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分駐派出所的勤務功能與設置制度。官方答案為 C,關鍵在於分駐所、派出所設置或裁併所需經費的編列方式:選項將經費來源寫成由警察局陳報警政署編列,與地方警察機關設置時的經費編列制度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分駐所與派出所均屬警察勤務執行機構,是警察機關深入轄區、執行勤務的基層單位。
第 2 題2 分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下列受理作業程序,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時,如何依具體事實認定是否屬於跟蹤騷擾,以及案件受理後的告誡、陳報與資料上傳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跟蹤騷擾行為的認定,須依個案情狀綜合判斷,不能只憑單一行為或當事人單方面的描述定論。判斷時應留意行為發生的背景與環境、雙方關係、雙方對行為的認知,以及行為是否具有連續性等具體事實。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描述「個案認定原則」,還是在描述「受理後的處理程序」。A 關於綜合個案事實判斷的說法,符合跟蹤騷擾案件的認定方式;其餘選項則將告誡權責、陳報對象或資料上傳期限寫成不符規定的程序。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跟蹤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案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認知,以及行為人言行的連續性等具體事實。這是以整體情境作成判斷,符合個案認定原則。
第 3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對勤務分派、勤務機構職掌、專屬勤務及勤前教育的規定。判斷時要留意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與勤務執行機構的分工,以及條文對各機構職權的明確描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警察勤務條例》規定的勤務原則及機構職掌。官方答案為 B;其關鍵錯誤在於把警察分局的職掌寫成得直接執行重點性勤務。警察分局負責轄區勤務的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重點性勤務的直接執行不屬於該選項所述的分局職掌。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勤務分派應力求勞逸平均,並使動態、靜態工作均勻,以調節員警的精神與體力。選項所述符合勤務分派原則。
第 4 題2 分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下列有關「合理懷疑」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所涉及的「合理懷疑」判斷。警察在公共場所對人查證身分,必須有具體客觀事實支持法定事由;合理懷疑是依當時可知的事實,結合一般經驗及執法經驗所作的合理推論,不能只憑直覺、偏見或模糊印象。
判斷時應看各項事實是否有一定的具體性,並且與特定犯罪或待查證事項有關。單一的普通外觀或一般身體反應,通常不足以構成合理懷疑。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描述的情形:它是否提供客觀、可核對的資訊?該資訊與特定案件之間是否有具體關聯?若只列出常見、含義不明的表徵,沒有連結到特定犯罪,便不足以支持攔查。
本題依題目所列官方答案,應選 (C)。以下分析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規與題意為準。
選項分析
(A)正確。 合理懷疑須以客觀事實為基礎,並根據當時情況作合理推論,而非單純臆測。選項所述符合合理懷疑的判斷原則。
第 5 題2 分
關於執行守望勤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守望勤務的活動範圍,以及固定式、便衣守望勤務的執行方式。依《警察勤務條例》及相關勤務規範,守望勤務是在特定處所或地點執行守望,並依任務需要採取瞭望、守候、監視等方式;活動範圍以崗位周圍約 100 公尺內為原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勤務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守望勤務的基本規範。最直接的判斷點是活動範圍:選項 A 把崗位周圍的巡視範圍寫成約 200 公尺,與約 100 公尺的原則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下列何項並非檢測前必須告知受測者或必須執行的標準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酒精濃度檢測前,依《警察機關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應完成的告知與檢測作業。判斷關鍵在於區分「檢測程序必須做到的事項」與「拒絕檢測時必須告知的法律效果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檢測前的標準程序:飲酒時間與 15 分鐘的處理、錄影要求、拒測告知,以及檢測流程與吹氣方式。題目問「並非」標準程序,因此找出把要求說得超出作業程序範圍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屬於標準程序。**檢測前應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結束時間。若飲酒結束已達 15 分鐘,可進行檢測;未達 15 分鐘,或受測者未告知飲酒結束時間,應先漱口或等待至滿 15 分鐘,再進行檢測。
第 7 題2 分
為防止匿報、遲報、虛報,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設置了相關機制。關於「110 報案」複查小組及其查察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第八點「強化查察功能」,重點是「一一○報案複查小組」的編組、召集人及查察職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八點:先看複查小組由哪些單位編組,再核對召集人職務,最後確認小組及督察人員的查核內容。選項中只要有職務或職責與規定不符,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由勤務指揮中心、督察室(科)及刑警(大)隊編組成立複查小組;分局比照辦理。
- **(B) 錯誤。
第 8 題2 分
關於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對於勤務動態管制的要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中的勤務動態管制,重點在巡邏勤務的定時報告、可疑人車盤查通報,以及勤務抽呼查詢。員警使用具定位功能的警車或警用行動載具,有助於勤指中心掌握位置,但不代表所有報告義務都一概免除。
本題涉及法規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把通報規則說得過於絕對:定時報告有頻率要求;遇可疑人車時,盤查前後均有通報要求;違反勤務管制規定則應依規定處理。若某選項稱使用 GPS 或行動載具即可「完全免除所有報告義務」,便與動態管制仍須配合通報的要求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巡邏勤務原則上採定時報告,每小時不得少於 1 次,符合勤務動態管制要求。
第 9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11 年 8 月 30 日函頒修正「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各警察機關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規定,以「固定式」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請問宜多久依據取締件數及肇事率定期檢討評估成效,並視需要調整設置或執勤地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以科學儀器取締交通違規時,對取締成效的定期檢討頻率。依內政部警政署 111 年 8 月 30 日函頒修正的「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檢討時應參考取締件數及肇事率,並視需要調整設置或執勤地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規定為準:固定式每半年檢討一次,非固定式每個月檢討一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固定式」與「非固定式」科學儀器的檢討週期,再依作業程序逐一對照:
- 固定式:每半年檢討評估成效。
- 非固定式:每個月檢討評估成效。
第 10 題2 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若警察未依第一項表明身分或告知事由,人民得拒絕其職權行使。此賦予人民拒絕權的主要立法目的,最接近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第 1 項的身分表明與事由告知義務,以及第 2 項賦予人民的拒絕權。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行使職權的事由;未依規定辦理時,人民得拒絕其職權行使。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這項規定的重點,在讓人民辨明執法人員是否為真正警察,並知悉其行動事由,避免遭冒充警察者侵害權益。
解題方法
先抓住拒絕權的觸發條件:警察未表明身分或未告知事由。再判斷立法目的較著重於哪一項保障。題目問「主要立法目的」,不是在問人民可以如何全面審查執法是否合法,也不是要求警察說明所有法律細節;關鍵是確認執法人員身分,避免身分遭冒用。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 108 年 9 月 17 日台內警字第 10808785392 號令修正「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規定,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相關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中,警察遴選第三人、保密及評估第三人適任性,以及判斷所蒐集資料可信性的規定。依題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辦法規定的主體、程序及用語。特別注意「應」與「得」的差異,以及「保密」是否代表可以變更簽名方式。D 所述的資料判斷方法,符合辦法對可信性評鑑的要求。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警察遴選第三人,應依規定陳報警察機關首長核准後實施;選項改成由警察分局長或分駐(派出)所所長核准,核准層級不符規定。
第 12 題2 分
警察甲在執行路檢點攔查勤務時,透過警用電腦查詢發現駕駛人乙,為另一警察機關列管且通報行方不明之治安顧慮人口。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警察甲最應優先採取的行動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對「由他機關列管、通報行方不明」之治安顧慮人口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法規,警察查獲此人行蹤時,應將查得的行蹤等資料通報其戶籍地警察機關,供原列管機關後續處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資訊:「另一警察機關列管」及「通報行方不明」。甲在路檢時查得乙的行蹤,首要處置是把行蹤資料通報乙的戶籍地警察機關,而非逕行逮捕或在路檢現場進行全面查訪。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關於勤區查察勤務,對於「村(里)鄰長」之訪查頻率,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勤區查察勤務中,警勤區員警訪查「村(里)鄰長」的法定頻率。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村(里)鄰長屬應定期訪查對象,訪查頻率為每月 1 次以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特定訪查對象「村(里)鄰長」的規定頻率,再將各選項與規定的「每月 1 次以上」比對。題幹沒有提供免予訪查的例外事由,因此應以一般規定作答。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在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分配上,首先應建立勤務基準表,請問警察機關在訂定勤務基準表時,下列何者非屬於應考慮之「基本」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所定勤務分配與勤務基準表的功能。勤務基準表用來規劃勤務如何執行,基本內容包括服勤人員的編組、服勤方式的互換,以及服勤時間的分配;「服勤件數如何計算」並非訂定勤務基準表時應考慮的基本因素。
本題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勤務基準表安排的是「人員、方式、時間」等勤務執行要素,再逐一核對選項。與排定人力編組、勤務方式或勤務時段相關的選項,屬於勤務分配事項;計算服勤件數則不是勤務基準表的基本考量。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在警察分局與警察分駐(派出)所之區別上,警察分局係定位於勤務的規劃、指揮、管制、督導與考核之機構,以及重點性勤務執行的機構,請問在警察分局與警察分駐(派出)所之間,下列何者屬於這兩者最重要的區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分局與警察分駐(派出)所的組織定位差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警察勤務條例》的規範,警察分局負責勤務規劃、指揮、管制、督導與考核,也執行重點性勤務;分駐(派出)所則是基層勤務執行單位。兩者的區別可從行政行為的性質與機關規模來辨析。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分局具有規劃、指揮、管制、督導、考核等功能,顯示分局層級較著重行政管理與勤務統籌;分駐(派出)所則以轄區內的基層勤務執行為主。兩者因此可從「行政行為表現」及「經濟規模」的差異來區分,符合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對跟監活動設定嚴格的實施要件,其主要考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對「跟監」所設的要件,以及這些要件背後的基本權保障考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警察機關為防止危害或犯罪,對特定人進行跟監,必須符合法定目的、對象與程序等限制。
跟監會持續觀察特定人的行動與生活情形,可能影響個人的人格權及隱私權。因此,法律以嚴格要件限制警察實施跟監,要求執法機關審慎行使職權,避免侵害超過必要範圍。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設定嚴格的實施要件」,判斷立法者為何需要限制警察跟監。跟監具有持續性,且可能深入個人生活領域;其核心考量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並以法定要件與程序控制公權力行使。據此選出直接指出人格權、隱私權受影響及依法審慎實施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13 年 3 月 5 日函頒修正「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工作執行計畫」規定,分駐(派出)所應依警察局規劃,執行加害人查訪工作,遇有加害人羈押、入監執行或接受強制治療期間逾幾個月者,分局婦幼業務單位得暫停現地查訪,迄復歸社區後,接續執行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時,對加害人執行查訪的作業規定。依內政部警政署民國 113 年 3 月 5 日函頒修正的「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工作執行計畫」,分駐(派出)所依警察局規劃執行加害人查訪;加害人羈押、入監執行或接受強制治療期間逾 3 個月者,分局婦幼業務單位得暫停現地查訪,待其復歸社區後接續執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期間門檻即可:題目問的是何種情形下,分局婦幼業務單位「得暫停現地查訪」。
第 18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巡邏勤務手冊規定,巡邏勤務為警察機關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危害、摘奸發伏的主要手段,員警出發巡邏上車時,應動作迅速、敏捷,發動車輛,打開無線電,向何者報告後,開始巡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邏勤務出發時的無線電通報程序。依內政部警政署《巡邏勤務手冊》規定,巡邏員警上車發動車輛、開啟無線電後,應向所屬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入網」,再開始巡邏。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兩個關鍵:向誰報告、報告什麼。依手冊規定,兩者分別是「勤務指揮中心」與「入網」,因此選 D。
「入網」表示巡邏勤務開始並納入無線電勤務網路的通報;此處不是向分駐(派出)所值勤臺報到,也不是通報「出勤」。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09 年 2 月 6 日函頒「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作業程序」規定,關於員警受理人民交存之拾得遺失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性質、招領期間屆滿後的所有權歸屬,以及警察機關受理民眾交存拾得物的作業要求。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民法拾得遺失物相關規定及警政署 109 年 2 月 6 日函頒的「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作業程序」。
民法上的遺失物,須是非基於占有人意思而喪失占有的動產,且不是無主物。拾得物依法招領後,逾法定期間仍無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拾得人得取得所有權。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判斷點:
- 比對選項中的法律用語是否正確,例如遺失物的標的是「動產」,不是「不動產」。
- 核對招領期間與起算點。民法規定,拾得物自最後招領公告之日起逾六個月,仍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頒「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規定,員警執勤期間遇有受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人不同意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經其請求時,填寫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並將第幾聯交由受檢人收執?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警政署函頒「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中,民眾對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表示異議時,員警製作「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後,各聯的交付方式。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受檢人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且請求填寫異議紀錄表。依作業程序,員警填表後應將第 1 聯交由受檢人收執,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12 年 6 月 19 日函頒「執行備勤勤務作業程序」規定,員警備勤應在勤務機構內或指定處所,穿著制服整裝待命,有關員警執行備勤之要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執行備勤勤務作業程序」所定的備勤執行要領。備勤係員警在勤務機構內或指定處所,穿著制服、整裝待命,以因應突發事故或接受臨時勤務派遣。判斷時須區分備勤的待命、支援性質,與值班、門衛及公文傳送等其他工作分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作業程序用語,尤其留意選項是否把備勤人員的支援事項,錯置成其他勤務的職責,或把派遣對象、工作交接規則改寫。正確敘述為 (B):備勤人員可協助值班門衛、擔任明哨警戒,並支援值班人員處理治安事故及排解民眾糾紛。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備勤期間處理的工作,如遇輪值其他勤務,應依規定辦理交接,不是由原執勤員警不問勤務輪替而繼續處理完竣。選項將工作交接原則改成原員警必須做完。
第 22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12 年 9 月 25 日函頒修正「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有關警勤區員警執行訪查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中警勤區劃分、治安顧慮人口訪查期程、訪查前置程序,以及執行訪查時應遵守的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規定中的關鍵文字,特別留意容易混淆的期限、表單名稱及法律原則:
- 缺額逾一年未補:分局應於一個月內重新辦理警勤區劃分,檢討合併事宜。
- 治安顧慮人口:刑期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每月查訪一次,查訪三年。
- 訪查前:在勤查系統預擬「日誌表」,送所長核准。
- 訪查原則:尊重當事人權益、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第 4 點,警勤區員警缺額逾一年未能派補時,分局應於一個月內重新辦理警勤區劃分,並檢討合併警勤區事宜。題目敘述與規定相符。
第 23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請問警察局基於何種情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九條「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之分別實施」。條文規定,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擴大警勤區,並另指派員警輪服共同勤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第十九條,關鍵在辨認「警察局基於何種需要」。條文用語是「基於事實需要」,因此選擇與法條文字相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何種單位,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8 條第 2 項所定的警察勤務機構。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警察局於必要時」、「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直接對照《警察勤務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即可找到相同的法定用語,判定為警衛派出所。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據特種勤務條例規定,為確保特種勤務對象之安全,請問各級警察機關共同執行特種勤務時,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何者中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勤務條例》第 4 條所定的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之義務。依該條,相關人員為確保安全維護對象的安全,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政治中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法條用語,關鍵在辨認「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後所接的中立義務。依《特種勤務條例》第 4 條,應保持的是政治中立,因此選項中與法條原文相符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