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輪機組 海巡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掌理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所列的海巡機關掌理事項,重點是辨認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原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第 4 條列有「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B)。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職掌的關鍵用語:管制區是「管制」還是「管理」、通商口岸執行的是何種檢查,以及海上救難等事項的條文內容。這類題型常用一兩個字改寫原文製造陷阱。
選項分析
- (A) 錯誤。《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的是「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選項寫成「管理」,與條文用語不同。
- **(B) 正確。**第 4 條明列「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與選項相符。
第 2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的身分識別要求,以及制服、證明文件和器械使用辦法的訂定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制服及證明文件的制式,依法由行政院定之。題目要分辨的是「人員執勤時應如何表明身分」與「相關制式、辦法由誰訂定」。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直接對應法條的執勤要求,再檢查其他選項是否把權限內容或訂定機關寫錯。C 完整呈現執勤時的身分識別要求;B、D 將訂定機關寫成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與法定規定不符。A 的「身分蒐集及資料查證」也不是本題所依據條文的正確表述。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三條的名詞定義,重點是辨認「海岸巡防機關」、「海岸管制區」、「海岸」及「海域」的法定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定義,留意選項是否更動機關名稱、劃定程序或範圍用語。法規定義題通常只要找到被替換或增刪的關鍵詞,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海岸巡防機關」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不包括海洋保育署。選項將海洋保育署列入,擴大了法定範圍。
-
(B) 錯誤。「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海洋委員會、內政部,依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一定範圍內之地區劃定。
第 4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規範,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若報案人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下列行為之處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所授權訂定的專線電話違規處理規定,重點是依違規次數及情節,判斷罰鍰級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稱的行為:無故撥打海巡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再逐項比對各選項的違規次數與罰鍰範圍。官方答案為 B,錯在第一次違規的罰鍰級距。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海岸巡防法有關海巡機關執行事項、機關聯繫、職權之敘述,何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中海巡機關的執行事項、機關間協調聯繫,以及海巡人員執行職權時的界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特別留意三類常見考點:協調聯繫辦法由誰訂定、執行事項的法定範圍,以及命令停止或搜索等職權的適用條件與程序限制。選項若只改動法條中的權責機關、要件或限制語句,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與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其協調、聯繫辦法,由海洋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定之。選項敘述符合條文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第 6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採取相關執法措施,遇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處罰對象不包括下列何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妨礙海巡機關執法措施的處罰對象。依民國 114 年法規,船舶相關執法措施遇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處罰對象包括船舶所有人、船長及船舶管領人。
關鍵在於辨別誰是法定列舉的船舶相關責任人,而非僅與船舶有經濟利益關係的人。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確認所問的是「處罰對象不包括何人」,再對照法條列出的身分:船舶所有人、船長、船舶管領人。三者均屬處罰對象;融資貸款銀行僅是債權人,單憑提供船舶融資,並不因此成為船舶所有人、船長或管領人。
選項分析
(A) 船舶融資貸款銀行機關:正確。 銀行因提供貸款而取得的是債權,並不因此具有船舶所有權、船長身分或實際管領船舶的地位。
第 7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2 位便衣男性偵查員,有正當理由攔檢女犯嫌停車。女犯嫌下車受檢,偵查員出示證件,並表示認有身帶違法物件,令其交驗該項物件,但經拒絕。偵查員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偵查人員執行搜索時,對搜索順序、人員在場及全程錄影的程序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題幹已說明偵查員有正當理由攔檢,出示證件後告知女子有理由相信其身上帶有違法物件,並命其交驗而遭拒絕;本題應接著判斷如何依法執行搜索。
搜索女子身體與搜索車輛是不同搜索對象,不能因為可以搜索其中一者,就省略另一者應遵守的程序。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的程序要求,搜索女子身體時,須有二名偵查員同時在場,並全程錄影存證;完成身體搜索後,再搜索其座車。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拆成三個程序判斷:
- 搜索順序:先搜索女犯嫌身體,再搜索座車。
- 搜索身體時的人員配置:二名偵查員同時在場。
- 搜索過程的紀錄方式:全程錄影存證。
逐一比對選項即可。只有 D 同時符合上述三項要求。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職務,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調查犯罪及移送處理的權限與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是否正確呈現法條中的三項關鍵要件:執勤地點、查緝結果的移送對象,以及管轄區域外執行職務的急迫例外與通報義務。尤其要留意「立即知會有關機關」與「移送主管機關辦理」是不同程序,不可混淆。
選項分析
- **(A) 錯誤。**選項將查緝地點寫成「最容易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這不是本題所考法條所定的執行方式,不能據此認定選項正確。
第 9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漁港安檢所安檢人員對進港漁船實施檢查,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該安檢員罰則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安檢人員明知漁船載有走私物品,仍故意放行時,應適用的刑事罰則。關鍵在於行為人是負責執行安檢職務的公務員,且題目已明示其「明知」是走私物品,仍予放行;這不是單純疏失,而是故意包庇走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官方答案,應適用《懲治走私條例》關於公務員包庇走私的規定,刑度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要件:
- 行為人是漁港安檢所安檢人員,執行進港漁船檢查職務。
- 行為人明知物品為走私物品,仍將漁船放行。
符合公務員利用職務包庇走私的情形,依官方答案所採法規效果,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選擇刑度與「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現行規範,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下列有關此項補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中,第三人因海巡機關人員依法使用器械而受有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時,請求補償的期限、請求權人及補償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述事項,再逐一對照辦法規定:死亡時由誰請求、機關得否駁回、請求補償的時效,以及補償經費由誰編列。此題的關鍵是區分「知有損失後的請求期間」與「自損失發生起算的最長期間」。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第三人死亡時,由法定繼承人請求補償;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請求補償,其效力及於全體。選項稱效力不及於全體,與規定相反。
第 11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警監海巡隊隊長,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海巡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如何依其職務及身分視同刑事訴訟法所定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關鍵是辨認題幹所指的「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警監海巡隊隊長」,並對照《海岸巡防法》的特別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類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之司法警察官。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身分與職務:「警監海巡隊隊長」且「執行犯罪調查職務」。再依《海岸巡防法》的特別規定,確認其所對應的《刑事訴訟法》條文。題目考的是法定身分對照,不能只憑「隊長」或「警監」字面自行類推。
選項分析
- (A) 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之司法警察官:正確。《海岸巡防法》明定,題幹所述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警監海巡隊隊長,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29
第 12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緝分署偵緝人員查緝毒品,犯嫌開槍拒捕逃逸,該偵緝人員依法開槍緝捕犯嫌,流彈不慎誤擊民人,經急救無效身亡,支付家屬最高額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依法使用器械致人民受傷或死亡時,應適用「補償」規定,以及死亡補償金的最高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海巡人員依法使用器械,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補償。題目已明示偵緝人員是依法開槍緝捕,流彈誤擊民人致死,應判斷為依法執勤造成的損失補償問題。死亡者的補償金額最高為新臺幣 600 萬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哪一種法律關係:偵緝人員依法使用器械執行職務,造成第三人死亡,題目問的是法定給付的名稱與最高額。
本題的給付名稱是「補償」,不是「賠償」;死亡補償最高額為 600 萬元。因此選擇同時符合「補償」與「600 萬元」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機關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使用器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的限制。題幹所述「依法令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重點在辨認使用器械時對第三人的保護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使用器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第三人。題目問「下列何者正確」,須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要求。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遭抗拒」及「有受到突擊之虞」,確認題目在問執勤使用器械的規範;再檢視選項是否正確描述使用時的注意義務。符合「應注意勿傷及其他第三人」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得使用戒具,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人員執行強制措施時,使用戒具的法定事由。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巡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於受執行人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得使用戒具;使用仍須符合必要程度,事由消滅時應解除。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得使用戒具」的法定情形,再將選項與法條列出的事由逐一比對。不能把一般違序、威脅或逃避行為,直接當成題目所問的戒具使用要件。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下列何者屬該表之器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列出的器械種類。判斷重點是辨認選項是否為該表所列的器械名稱;題目已提供官方答案為 D。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器械表的列載名稱。四個選項中,「無後座力砲」屬於該表所列器械,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請問中華民國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二十四浬間之海域稱為什麼?其外界線由何機關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海及鄰接區法》對鄰接區的定義,以及鄰接區外界線的訂定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鄰接區是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二十四浬間的海域;其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距離與起算點:「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二十四浬」。這是辨認鄰接區的關鍵描述。再確認題目詢問外界線由哪個機關訂定;法定機關是行政院,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鄰接區」與「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非中華民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何項行為屬於無害通過?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施行細則》關於外國船舶「無害通過」的規定。無害通過是指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且不損害我國和平、秩序或安全;外國潛水艇或其他潛水器通過領海時,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船籍旗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時先看各選項是否符合無害通過的基本條件,再辨認是否有法規明列的不害通過情形或禁止行為。題幹中的「潛水艇或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航行,並展示船籍旗幟」,正是外國潛水器通過我國領海時應遵守的要求,因此符合無害通過規範。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應遵守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5 條第 2 項,考點是經我國政府許可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時,研究者仍須遵守的法定事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應遵守:
- 不妨礙中華民國行使各項權利。
- 確保研究資料利用過程中,不損害中華民國安全及利益。
- 隨時提供進度報告,並提出初步結論與最後結論。
- 研究活動結束後,拆除並移走研究設施或裝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經政府許可」及「應遵守規定」,對照法條列舉事項即可。許可是從事研究活動的前提,不代表取得許可後便不受法定義務拘束;再比對選項用語,只有 (A) 與條文明文相符。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公告內容,在我國傳統何種形線內之南沙群島全部島礁均為我國領土,其領海基線係採何種基線法劃定?另有關我國那一地區領海基點不劃設地理座標經、緯度?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公告》的內容,重點是辨認三項公告資訊:我國傳統形線、領海基線採用的方法,以及未標示地理座標經緯度的地區。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公告內容為準。
領海基線是測量領海寬度的起算線。基線劃定可採正常基線、直線基線或群島基線;沿岸地形與公告劃設方式不同,採用的方法也不同。
解題方法
先對照公告中的三項資訊:
- 我國傳統形線為 U 形線,線內南沙群島的島礁均為我國領土。
- 領海基線採 直線基線與正常基線混合劃定。
- 黃岩島與釣魚臺列嶼的領海基點未劃設地理座標經、緯度。
三項資訊與 (B) 完全相符,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總噸位 158 噸之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依法須罰鍰為多少,係由何機關執行裁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裁罰,以及依船舶總噸位區分的罰鍰級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總噸位 158 噸適用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上、240 萬元以下的罰鍰,裁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的行為是「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再依船舶總噸位判斷罰鍰級距。158 噸屬於適用 120 萬元以上、240 萬元以下罰鍰的級距;裁罰機關則是海岸巡防機關。因此選項 C 的金額與機關均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下列哪一項行為並未違反我國海域二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無害通過時,哪些行為會使通過不再具有無害性,以及船舶在通過期間應遵守的通報、污染防治等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領海及鄰接區法》,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通過,應遵守我國法令;通過如涉及捕撈、海洋科學研究或水文測量等行為,即非單純通過,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另依《海岸巡防法》及相關航行安全規定,船長發現海上設備、設施、地形或水文新增、變遷而影響航行安全時,應即通報指定機關。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船舶行為是否只是航行,或已涉及受限制的活動;再檢查通報對象與地點是否符合規定。特別注意:選項敘述即使有通報義務,也要確認通報的機關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漁具是否收妥,不是判斷有無捕魚行為的唯一標準。船員若以其他方式採捕我國領海內水產動植物,仍屬捕撈行為,不能視為單純無害通過。
第 22 題2 分
甲船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乙船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採取土石。請問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甲船、乙船各應如何懲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中,故意損害海域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以及未經許可在海域採取土石的刑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行為分別對應法條,再核對刑度與罰金上限:
- 甲船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乙船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採取土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因此,甲船適用較低刑度的資源、生態損害規定;乙船則適用未經許可以船舶或機械設備採取土石的特別刑責。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下列各項行為時,何者不是刑事罰?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不同海巡相關法律如何處理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的違法行為:有些行為成立犯罪,處以刑事罰;有些則是行政違規,處以行政罰鍰。
判斷時要留意題幹問的是「何者不是刑事罰」,不能只看行為是否違法,而要看法條規定的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為所對應的規範及處罰性質:
- 法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或刑事罰金者,屬刑事罰。
- 法條規定行政罰鍰者,屬行政罰。
(A)所列行為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處理,法律效果是行政罰鍰;其餘選項所述行為則涉及刑事處罰,因此選(A)。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外國軍用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時效內提供軍用船舶資訊送達外交部轉知國防部。下列提供資訊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對外國軍用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的資料提供要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軍用船舶資訊應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法定時效內提供,送達外交部轉知國防部。
判斷重點是辨認辦法列舉的軍用船舶資訊項目。船名及國籍、是否配載飛機、通訊頻率均屬應提供的資訊;「艦載武器」不在本題所據規定的列舉項目中。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下列提供資訊何者錯誤」,應逐項比對法規要求的資訊清單。凡屬清單所列者,選項即為正確敘述;未列入清單者,才是本題所問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航行船舶,有任何違法污染海洋環境之排放行為時,中華民國得要求該船提供資料,確定是否有違法行為發生。下列資料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專屬經濟海域內疑似違法污染船舶的調查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有合理理由認為航行船舶違法排放污染物時,中華民國得要求該船提供船舶身分、登記港口,以及前後停泊港等資料,以確認是否發生違法行為。
題目詢問的是可要求提供的資料中,哪一項正確;「登記港口」即屬法定資料之一,因此選 B。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出的資料類型即可判斷:船舶本身的身分資料、其登記港口,以及航程相關的停泊港資料。選項中,B「登記港口」符合條文用語;其他選項則不是條文所列資料的正確名稱。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鋪設、維護或變更,路線之劃定,應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該許可辦法訂定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大陸礁層海底電纜的許可及辦法訂定機關之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鋪設、維護或變更,路線之劃定須經政府許可;相關許可辦法由行政院訂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許可辦法由哪個機關訂定」,而不是由哪個機關負責海巡、海洋事務或電信監理。直接依該法對訂定機關的明文授權判斷,答案為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法令行為,至少可處以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對走私相關行為的刑責區分:公務員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包庇走私、船舶及裝卸人員知情不告發,以及抗拒查緝致人死傷,各有不同的處罰規定。判斷「至少可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須找出法條明定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的加重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行為,再比較其法定刑:
- 包庇或放任走私、知情不告發,屬於走私查緝相關犯罪,但法定刑未達十年以上。
- 抗拒查緝若以強暴、脅迫方式為之,並因而致人於死,則屬加重處罰情形,可能達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關鍵不是只看行為人是否涉及走私,而是要檢查是否出現「暴力抗拒查緝,並造成死亡」的加重結果。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乙明知貨櫃內有走私私菸,仍放行、銷售或藏匿,題意屬公務員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包庇走私的情形。此類包庇行為有其相應刑責,但法定刑未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題目提到私菸及兩名查緝人員共同參與,不會因此直接符合十年以上的加重刑度。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項行為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時,其運輸工具不會遭致沒入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中,哪些違規情形會使運輸工具遭到沒入。解題要分辨「船舶本身涉及走私或違規進出港口」與「報運貨物內容不實」兩類情形:前者可能依法沒入運輸工具;後者的處罰對象與處分方式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海關緝私條例》關於運輸工具沒入的規定,抓住三種典型情形:為避免查緝而拋棄私貨、未經許可進入非通商口岸,以及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再確認「報運貨物品質、價值或規格不符」是否屬於運輸工具沒入事由。
選項分析
(A) 甲船舶在沿海 15 海浬處,為避免緝獲者而將貨物拋棄水中:錯誤選項。 船舶為避免查緝而拋棄貨物,屬於《海關緝私條例》規範的逃避查緝行為,運輸工具可能依法沒入。題目所述船舶與拋棄貨物的目的,符合該類沒入事由。
第 29 題2 分
針對右列各項進口商品:①槍械、子彈;②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翻製唱片;③偽造之各種郵票;④變造之各種幣券;⑤罌粟種子、古柯種子;⑥彩券或彩票。請問前述何項非為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所制定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的物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所授權訂定的「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重點是辨認哪些物品列入該管制品項。不能只因某物品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上的禁止或管制,就直接認定它也是本規定所列的管制物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列出的六種物品與管制品項:①槍械、子彈;④變造之各種幣券;⑤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屬於本題所問的管制物品。②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翻製唱片;③偽造之各種郵票;⑥彩券或彩票,則不屬於本題所指的管制品項。
因此,題目問「何項非為」時,應選出由非管制項目組成的組合:②③⑥。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規範,海關因緝私必要不可有下列何項作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賦予海關的緝私職權,以及這些職權的法定界線。判斷重點是:選項所列措施是否有法律明文依據,尤其是對運輸工具使用武力的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海關緝私條例》關於詢問、檢查、命運輸工具停駛或回航,以及請求軍警協助的規定。選項若將法定職權擴張為條文未授權的強制手段,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詢問筆錄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9 條至第 41 條。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第 31 題2 分
海關查獲走私有腐敗、毀損之虞貨物,執行扣押,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執行扣押時,扣押物的標識與保管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39 條規定,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由扣押機關或公務員蓋印,以確保扣押物的同一性及保管紀錄可供查核。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執行扣押」程序,逐一核對選項描述的保管、變賣、留存證據及收據要求。D 所述內容與《刑事訴訟法》第 139 條的扣押物標識方式相符,故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易腐敗、毀損或不便保管的扣押物,得依規定變價並保管價金;這是為避免扣押物價值滅失的處理方式,並非「案件確定後」才得公告變賣。選項將處理時點及程序寫成案件確定後公告變賣,與扣押物管理規定不符。
第 32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巡艇於彭佳嶼外 10 海浬,查獲我國籍漁船走私越南茶葉 2,000 公斤欲返回八斗子漁港,海巡人員後續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查獲走私案件時,應適用的法律及移送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須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進口管制物品的走私查緝,再判斷案件應依哪一部法律移送。
題目中的越南茶葉由我國籍漁船載運返國,屬於自國外輸入貨物。海巡艇在彭佳嶼外海查獲,位置與海巡機關執行海上查緝勤務相符;依官方答案,本案依《海關緝私條例》移送海關辦理。
解題方法
先看兩個關鍵點:
- 貨物與行為:越南茶葉由境外運入我國,題目設定為走私,應從緝私規範判斷。
- 法律與移送機關:本題官方答案採《海關緝私條例》及移送海關的處理方式,因此選項中法律名稱與受移送機關都正確者為 (C)。
判斷時要同時核對「依哪一部法律」和「移送給哪個機關」,不能只看到「走私」二字就直接選檢察署或主管貨物的行政機關。
第 33 題2 分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已發生,執行搜索,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關於海關執行搜索的特別規定,重點是搜索時段及搜索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情況: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情事已發生而執行搜索,應依該條例的搜索規定判斷;再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時段、筆錄、搜索婦女及場所見證規則。官方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海關執行搜索,不得在日沒後、日出前為之。選項所述限制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的搜索時段規定。
第 34 題2 分
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公告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品項與管制方式的範圍,關鍵是對照題幹各選項所列的管制目的與物品類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管制目的」和「管制物品」是否符合《懲治走私條例》所定公告範圍。選項若把其他法律或管制制度常見的目的、品項,挪作本條例的公告依據,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防止走私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不是本題所考公告範圍中對特定器物的規定。不可只因其提到「防止走私」就認定符合《懲治走私條例》的授權內容。
第 35 題2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收容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收容期間的法定上限,重點是分辨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的期間與起算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階段的期間上限及法條所定起算點:
- 暫予收容: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 續予收容: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五十日。
- 延長收容: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 再延長收容:自前次延長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五十日。
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期間上限與法定規定不一致的敘述即可。
第 36 題2 分
請問下列哪一種違法行為,非屬應沒入船舶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中得沒入船舶的法定事由。判斷時要看選項所述行為是否屬於法定沒入要件;題目要求找出「非屬」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船舶沒入事由,特別留意「船舶從事何種行為」與「船舶曾被扣留幾次」的差別。載運特定違禁物、協助非法入出境及擅闖非通商口岸,均是法律所列的違法情形;單有被扣留紀錄,則不等於具備法定沒入要件。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船舶擬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許可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規定,大陸船舶進入該等水域,須經交通部許可。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這是在考兩岸條例指定的許可機關,應直接辨認法條所定機關,而非依國防、兩岸事務或海巡執法職掌推測。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巡艇於彭佳嶼 10 海浬處查獲大陸漁船使用電氣捕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電氣捕魚」的法律效果,以及大陸漁船在彭佳嶼外海從事該行為時,應依何法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漁業法》第 48 條規定,使用電氣等方法採捕水產動植物者,涉及刑事責任。因此,題目所述行為應循刑事程序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不能只當作一般行政違規,函送主管機關裁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行為「使用電氣捕魚」,再判斷其法律性質。《漁業法》第 48 條將以電氣方法捕魚列為刑事處罰的行為,所以處理重點是移送檢察機關,而非僅作行政裁罰。
題目另指出地點在彭佳嶼 10 海浬處,但本題提供的官方答案著重於電氣捕魚的刑事責任,因此應依《漁業法》移送偵辦。彭佳嶼附近海域的地理位置,不改變電氣捕魚本身的刑事性質。
選項分析
(A) 依漁業法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正確。 電氣捕魚涉及《漁業法》第 48 條的刑事責任,海巡機關查獲後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第 39 題2 分
大陸漁船總噸位 300,未經許可進入我方水域捕魚,經海巡艇登檢扣留,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裁罰金額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未經許可進入我方水域捕魚的大陸漁船,依船舶總噸位級距裁處罰鍰。判斷時要先確認題目所述行為是未經許可進入我方水域捕魚,再依漁船總噸位對照裁罰級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大陸漁船總噸位為 300。依規定,總噸位達 200 噸以上、未滿 500 噸的級距,罰鍰為新臺幣 240 萬元以上、600 萬元以下。
因此,本船適用 200 噸以上、未滿 500 噸的裁罰級距,金額為 240 萬元以上、600 萬元以下。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巡人員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公務人員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的身分效果與任職限制。
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的職務。海巡人員的職務涉及國家安全,故設籍大陸地區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也不得繼續擔任海巡人員。
解題方法
先判斷「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的法定效果,再判斷海巡職務是否受任職限制。題幹已指明當事人是海巡人員,因此適用兩岸條例關於設籍大陸地區者的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喪失擔任海巡人員的資格。與此相符的是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不可向下列哪一對象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海洋污染防治費的徵收對象。判斷重點是:業者是否屬於該條列明的繳費對象,而非只看其業務是否在海上進行。
以下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的業務型態對照第 11 條的徵收對象:海洋棄置業者、特定港外輸油碼頭的進口石油業者,以及在港口進口液化天然氣的業者,均屬題目所設定的徵收範圍;港外燈塔維修補給則不在其中。因此選出 B。
選項分析
- (A)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海洋棄置業者:錯誤。 經許可從事海洋棄置的業者屬於海洋污染防治費的徵收對象,海洋委員會得依法徵收。
第 42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下列何種行為造成海洋污染,不予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特定必要行為造成海洋污染的免罰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30 條,為確保船舶、航空器、海堤或其他重大工程設施安全而造成海洋污染者,不予處罰。
解題方法
辨識選項是否符合第 30 條列舉的免罰事由。題目問「不予處罰」,因此應比對法條明文所列的例外,不宜只以行為目的聽起來是否正當來判斷。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關於海域環境分類、海域水質監測,以及監測站或監測設施維護的規定。判斷關鍵在於分辨各項工作的主管機關、適用範圍與法定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這個法規脈絡,再逐一核對選項:是否把海域分類與其他管制措施混為一談、是否擅自加上公布期限或監測範圍,以及是否正確表述監測設施的保護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海域環境分類與劃定海岸管制區、訂定海洋環境管制標準是不同事項。選項把分類規定和其他管制措施併在一起,並非題幹所述的正確規定。
第 44 題2 分
違反國家安全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涉及在臺成立中國資助組織操控政治輿論活動,其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所定犯罪的第一審管轄權。題幹已指出行為違反《國家安全法》第 7 條第 1 項;判斷管轄法院時,應依該法的特別管轄規定,而非只依一般刑事案件的通常管轄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違反《國家安全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的案件,第一審由高等法院管轄。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行為適用《國家安全法》第 7 條第 1 項,再查該法對相關犯罪設置的第一審管轄規定。這項特別規定指定由高等法院審理,因此本題不必依犯罪輕重另作區分,也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刑事案件常見的地方法院第一審原則。
題幹中的「在臺成立中國資助組織操控政治輿論活動」是辨識相關國安犯罪的事實描述;
第 45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不得從事下列何種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所設的特別規範:題幹問的是,哪些行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等特定對象從事。判斷重點是核對該法列出的行為類型,不是只看某行為是否可能違反一般營業秘密規範。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逐一比對選項與《國家安全法》所列的特定行為:
- 以不正方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使用、洩漏。
- 知悉或持有該營業秘密,逾越授權或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洩漏。
-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的該營業秘密有前述情形,仍取得、使用或洩漏。
選項 A、B、D 分別對應上述行為;選項 C 所述「經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仍不處理或予以隱匿」,不在本題所問的《國家安全法》特定對象行為類型之列,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何時起訖時間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若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其自於何時起訖時間,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選舉期間兩項行為的時間規定:一是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不得讓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在機關內進行造訪活動;二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公務人員,應請事假或休假。兩者起算時間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進入機關從事造訪活動。
依同法第 11 條,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應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因此,依序比對題目兩個時間區間,只有選項 A 符合。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請問哪一行政機關為順利推動行政中立,並解決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細則之疑義,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組成諮詢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中,推動行政中立與處理法規適用疑義的諮詢機制。依民國 114 年法規,負責機關為銓敘部;銓敘部為順利推動行政中立,並解決適用本法及其施行細則的疑義,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組成諮詢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推動行政中立」、「解決適用本法及其細則之疑義」及「組成諮詢小組」。這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制下的專責事項,依命題當年規定由銓敘部辦理,因此選擇銓敘部。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項非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立法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行政中立」與「全面禁止政治活動」的區別。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1 條,立法目的在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其參與政治活動。法律並非全面禁止公務人員參與任何政治活動,而是依身分與活動性質作合理規範。
解題方法
先掌握第 1 條列出的立法目的,再逐項比對選項。題目問「何者非為立法目的」,關鍵在辨別「規範政治活動」與「禁止一切政治活動」並不相同;後者將法律規範過度擴大。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規範對象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範對象,以及公務人員、政務人員與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行政、執行職務,並保持行政中立;政務人員則依規定準用本法。判斷選項時,不能只看職稱是否在政府機關任職,還要分辨其身分屬於一般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民選首長。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的身分,再對照本法規定的適用範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是依法任用的司法公務人員;市長是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內政部部長則屬政務人員。依題目官方答案所採的命題口徑,符合本題所問規範對象的是依法任用的法官。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可以加入政黨,請假期間從事活動,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的限制,尤其是公務人員加入政黨後,在請假期間可以從事哪些活動。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可以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仍不得利用職務權力介入黨派紛爭,也受兼任政治職務及參與特定政治活動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法規明文禁止的行為,再找出在請假期間可以從事的活動。關鍵在於:選項 A 是主持「慈善公益活動」集會;其餘選項則涉及競選職務、利用職務影響力介入黨派紛爭,或兼任政黨職務,均屬受限制的政治行為。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