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輪機組 海巡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警察特考・四等・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輪機組
試題代碼 海巡法規概要

第 1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 1 條之立法意旨規定,不包含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第 1 條規定:

「為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民權益,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資源之保護利用,特制定本法。」

解題關鍵在於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所列的立法目的,特別注意「維護海洋資源之保護利用」與「維護海洋生態」並非同一法律用語。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記憶與要件比對題,應直接以《海岸巡防法》第 1 條的立法意旨為判斷基準:

  1. 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
  2. 確保國家安全。
  3. 保障人民權益。
  4. 保護海洋環境。
  5. 維護海洋資源之保護利用。

選項若與上述內容相符,即屬法條所包含的立法意旨;若將法條文字改為不同概念,則不予採認。

選項分析

(A) 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

正確。這是《海岸巡防法》第 1 條明文列出的立法目的,旨在維持我國海域及海岸的公共秩序與安全管理。

(B) 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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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認某船舶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若該船舶之船長拒絕或規避,應如何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1項所定之「安全檢查」,以及船長拒絕或規避安全檢查時的行政罰。

海巡機關人員認為船舶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對船舶實施安全檢查。船長負有配合檢查之義務;若船長拒絕或規避,即成立《海岸巡防法》所定之處罰事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船長拒絕或規避安全檢查者,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複雜計算,關鍵在於將題幹事實對應法條要件:

  1. 檢查依據:海巡機關依《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1項,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的船舶實施安全檢查。
  2. 違規行為:船長「拒絕」或「規避」安全檢查。
  3. 法律效果:依《海岸巡防法》相關罰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可直接判定選項所列罰鍰額度,無須將不同類型的違規行為或其他法規罰鍰混用。

選項分析

  • (A) 6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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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執行職權時,發現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根據船舶外觀、航行態樣有異常舉動,認有違法之虞時,得行使下列何種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中,海巡機關對於「航行海域內之船舶」依其外觀、航行態樣等異常情形,認有違法之虞時,所能採取的初步行政管制措施。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不同強度的海巡職權:

  1. 發現船舶外觀或航行態樣異常,僅屬「有違法之虞」時,首先得命其停止航行或回航。
  2. 緊追、登臨、檢查、驅離等措施,須視個案是否進一步具備法定要件,不能僅因有異常舉動即當然一併行使。
  3. 船舶文書、航海紀錄等資料之出示,通常係進入檢查或調查程序後的具體要求,並非本題所述階段的直接答案。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要件對應法條效果」的方法解題:

  • 事實要件:船舶外觀、航行態樣有異常舉動。
  • 判斷程度:海巡機關認為有違法之虞。
  • 法律效果:得命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

題幹已明確給出「異常舉動」與「有違法之虞」兩項要件,因此直接尋找該要件所對應的法定措施即可。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之法規及官方答案,本題應選擇「命停止航行、回航」。

選項分析

(A) 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驅離

錯誤。

本選項將緊追、登臨、檢查、驅離等多種不同性質的措施一次併列,並非題幹所示「有違法之虞」情形下的直接法律效果。

其中:

  • 「緊追」涉及對特定船舶持續追蹤,通常須有拒絕受檢、逃避取締或其他進一步情形。
  • 「登臨」及「檢查」涉及對船舶進行較深入的實力或調查措施,須符合相應法定要件。
  • 「驅離」則是要求船舶離開特定海域,與命其停止航行、回航的法律效果不同。

因此,不能僅因船舶外觀或航行態樣異常,即概括認定四種措施均得直接行使。

(B) 得命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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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所定海巡機關之職掌、執行職務時之權限,以及管轄區域與其他機關權限之區分。

判斷重點如下:

  1. 海巡機關行使職權時,對人員及物件之查驗、扣留,須符合《海岸巡防法》所定要件。
  2. 海巡機關所使用之裝備及專用標誌,其制式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3. 在急迫情形下,海巡機關人員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查緝走私職務。
  4. 漁業執照之撤銷或廢止,屬漁業主管機關之權限,並非海巡機關掌理事項。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條要件」判斷:

  • 選項涉及海巡人員查驗、扣留權限者,檢查其法定要件與用語是否完整。
  • 選項涉及裝備制式者,確認授權訂定制式之主管機關。
  • 選項涉及管轄區域者,注意法律對急迫情形的特別規定。
  • 選項涉及漁業執照者,判斷是否屬海巡機關的法定掌理事項。

其中,法律對急迫情形設有管轄區域外執行職務的例外規定,正是本題判斷 C 的關鍵。

選項分析

(A) 錯誤

《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人員行使法定職權時,有正當理由認為人民有攜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者,得令其交驗該物件;如經拒絕,得予扣留。

本選項將法條要件表述為「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與法條所定「有攜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的規範要件及用語不符。選擇題中,若選項改變法條的構成要件或法律用語,即不得逕認為正確。

此外,海巡機關的扣留權限並非概括性或任意行使,必須建立在:

  • 有正當理由;
  • 認為當事人攜帶物件;
  • 該物件有違法之虞;
  • 當事人拒絕交驗。

本選項的表述未完整、精確呈現法定要件,因此不正確。

(B) 錯誤

海巡機關執行職務,得配置性能合適之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監控系統等設備,並應予編號及附加專用標誌。

但上述設備及專用標誌的制式,係由海洋委員會定之,並非由行政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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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海岸巡防法》所稱之「海岸巡防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對「海岸巡防機關」的法定列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2 條所稱「海岸巡防機關」,包括:

  1.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2.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3.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選項是否屬於法律明文列舉之機關,而不是只要名稱與海洋、海岸或海巡事務有關,就當然屬於海岸巡防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列舉比對法」:

先確認《海岸巡防法》所列的海岸巡防機關,再逐一將選項與法條名稱比對。

法條已明文列出三個機關,因此:

  • 法條列明者,屬於海岸巡防機關。
  • 未列於法條者,即非本法所稱之海岸巡防機關。

選項分析

(A)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正確。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是我國主要海岸巡防機關,依法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查緝、海難救助及其他海岸巡防任務。

《海岸巡防法》已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明文列為海岸巡防機關,因此本選項並非答案。

(B)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正確。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依法辦理海洋生態及海洋資源保育、海洋污染防治等事項,並屬《海岸巡防法》所稱之海岸巡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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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但無故撥打專線電話屢勸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可處下列何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機關設置專線電話受理報案,以及濫用報案專線之行政罰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3,0003,000 元以上 15,00015,000 元以下罰鍰:

  1. 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仍屢勸不聽。
  2. 故意謊報案件。

本題處分性質為「罰鍰」,屬行政罰,並非刑事罰或行政懲戒。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而是直接比對法定罰鍰額度。

題幹所述行為與法條要件完全相符:

  • 「無故撥打專線電話屢勸不聽」;
  • 「故意謊報案件」。

法定處分範圍為:

3,000 元≤罰鍰≤15,000 元3,000\text{ 元}\leq \text{罰鍰}\leq 15,000\text{ 元}

因此,正確處分為新臺幣 3,0003,000 元以上 15,00015,000 元以下罰鍰。

選項分析

(A) 處新臺幣 1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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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海巡機關與各機關訂定協調、聯繫辦法,請問該協調、聯繫辦法,由下列何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對於海巡機關與其他機關間協調、聯繫機制之權責歸屬。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與有關機關間之協調、聯繫辦法,係由海洋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定之。海洋委員會為海洋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海巡署並隸屬於海洋委員會,因此相關跨機關協調制度由海洋委員會統籌,符合其組織與權責定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1. 題目問的是「海巡機關與各機關」之協調、聯繫辦法,屬於中央層級的跨機關行政協調事項。
  2. 法律已明文指定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並採取「會同有關機關定之」的方式制定辦法。

因此,應直接依法律所指定的中央主管機關判斷,而不是依國防、警察或行政院的一般行政權限作答。

選項分析

(A) 國防部:錯誤

國防部主管國防事務及國軍相關事項,主要負責國防政策、軍事戰略與國軍指揮體系。海巡機關雖可能與國防部或國軍有協同合作關係,但國防部並非海巡機關與各機關訂定協調、聯繫辦法的法定主責機關。

(B) 內政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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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依《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在港區船舶檢查之操作,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有關港區船舶檢查之程序與強制力界限。重點包括:

  1. 船舶檢查應有具體可疑事由及違法之虞,不得任意攔檢。
  2. 要求船舶停船受檢,須使用適當之警示方式。
  3. 執行檢查前,應表明身分、說明檢查依據及理由。
  4. 對船上人員是否採取強制召集,應依其是否具有威脅性判斷,並遵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及《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逐項對照檢查程序」的方式判斷:

  • 先看是否有發動檢查的事由;
  • 再看攔停及警示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 接著確認檢查前的身分告知及理由說明;
  • 最後判斷對船舶人員採取強制措施是否符合其危險性。

其中,對於不具威脅性的船舶人員,原則上應採取較為和緩的非強制手段,不得逕以強制方式召集。

選項分析

(A) 正確

於港區實施船舶檢查前,應先蒐集、檢視受檢船舶的相關資料,例如船舶基本資料、進出港資料、航行狀況及其他可疑情資。

只有在資料足以認定該船舶具有可疑情形,並有違法之虞時,才得發動檢查。此一要求是為避免海巡人員任意檢查,符合行政作用的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因此,(A) 的敘述符合規定。

(B) 正確

對於入出港或在航道航行的船舶,如認有可疑且有違法之虞,得以手勢、警示燈、紅色旗幟、哨音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要求船舶停船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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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受檢查人請求給予檢查過程之書面時,應由帶班人員填具檢查紀錄表(一式三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對於受檢查人請求取得檢查過程書面資料時,檢查紀錄表之製作及分送方式。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規定,帶班人員應填具檢查紀錄表,並製作一式三聯,其分配方式如下:

  1. 第一聯:由受檢查人收執。
  2. 第二聯:由執行單位留存。
  3. 第三聯:送所隸屬之分署備查。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確認三聯檢查紀錄表的流向,而非判斷檢查是否合法或檢查權限是否存在。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機關文書聯單分配」題型,直接將題幹所述的三聯紀錄表,依「受檢查人、執行單位、所屬分署」三個對象逐一配對即可:

第一聯→受檢查人\text{第一聯} \rightarrow \text{受檢查人} 第二聯→執行單位\text{第二聯} \rightarrow \text{執行單位} 第三聯→所隸屬分署備查\text{第三聯} \rightarrow \text{所隸屬分署備查}

只要發現選項將第一聯誤列為執行單位留存,即可判定該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第一聯由受檢查人收執

正確。

受檢查人請求檢查過程之書面資料時,第一聯應交由受檢查人收執,使受檢查人留有檢查紀錄之憑據。因此,本項敘述符合規定。

(B) 第一聯由執行單位留存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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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得使用之器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所規定之「特定勤務情境與相應器械」的對應關係。解題重點不是單看使用器械是否合法,而是確認:

  1. 執行何種勤務;
  2. 是否具備法定危險或急迫情形;
  3. 法條所准許使用的器械種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明確區分「棍」、「戒具」及「槍」等器械;不同器械不得任意替換。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中的「勤務情境」與「使用器械」對照法條:

  • 查緝走私或搜索:得使用棍強制或制止。
  • 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海巡機關人員或他人,且情況急迫:得使用槍。
  • 執行拘提、逮捕,遇有攻擊行為之虞:得使用戒具。
  • 疏導群眾:得使用棍指揮。

其中,第二種情形法定器械為「槍」,並非「砲」。因此,將「槍」替換為「砲」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或搜索勤務時,得使用棍強制或制止相關人員。

本選項的勤務類型為「查緝走私或搜索」,使用的器械為「棍」,並且使用目的為「強制或制止」,與法條規定相符。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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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在《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內之「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對「槍」類器械的明文列舉。判斷依據是逐項比對法規所列名稱,而非依一般軍事、警察或科技概念推論某種器械是否屬於槍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該種類表,「槍」所列包括步槍、手槍及衝鋒槍;「電磁槍」不在表列名稱之中。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規明文對照法」:

  1.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不在」種類表內的槍。
  2. 將四個選項逐一與《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中的「槍」類名稱比對。
  3. 表內已有明文列載者,不能選;表內未列載者,即為正確答案。

因此,步槍、手槍、衝鋒槍均屬表列項目;電磁槍則不是該表所列之槍類名稱。

選項分析

(A) 電磁槍:正確。 《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之「槍」項目未列「電磁槍」。即使電磁槍在科技或武器概念上可能被視為具有射擊功能,仍不能因此直接認定其屬於該表的表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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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之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有關「使用器械後之注意義務、調查機制及損害填補」的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1. 使用器械後的報告義務及其例外。
  2. 補償事項的主管機關。
  3. 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時的調查小組制度。
  4. 違法使用器械侵害人民權利時,應適用國家賠償,而非舊有支給標準。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民國112年修法後,補償制度已改由《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8條規範,舊有《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已廢止。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應採「逐一對照法條主管機關、法律效果及例外規定」的方式判斷。

其中最具辨識度的是《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5條:海洋委員會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針對海巡機關所屬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事件,調查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並提供意見。此內容與選項C相符,因此答案為C。

選項分析

(A) 錯誤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但是同條設有例外:「使用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因此,法律並非要求人員使用「任何器械」後一律報告。選項以「任何器械」概括全部情形,忽略使用棍指揮的例外,故錯誤。

判斷重點是:

  • 原則:使用器械後應即時報告。
  • 例外:使用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B) 錯誤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選項卻稱由「海巡機關」定之。海巡機關不是本項法定訂定機關,故錯誤。

本題容易混淆「執行機關」與「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的訂定機關」:

  • 海巡機關:執行海巡勤務及依法使用器械。
  • 海洋委員會:依法律授權訂定補償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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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關於:

  1. 海巡人員使用器械時之身分識別義務。
  2. 使用槍械之法定要件。
  3. 使用器械原因消滅後之法律效果。
  4. 《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所列器械名稱。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應採「法條要件逐一比對」方式解題:

  • 選項涉及「不論情況是否急迫」時,檢查法條有無急迫情況例外。
  • 選項涉及槍械使用時,檢查是否符合條例所定得逕行射擊的特別事由。
  • 選項涉及原因消滅時,區分「得停止」與「應即停止」。
  • 器械種類則須依正式法規名稱及表列用語判斷,不能自行合併或改寫器械名稱。

選項分析

(A) 錯誤

海巡機關人員依條例使用器械時,原則上應著足資識別之制服、標誌或出示證明文件,使人民能辨識其執行公務身分。

但法規對於「情況急迫」設有例外。情況急迫時,為即時排除危害、制止犯罪或保護人員安全,並不要求海巡人員仍須先完成穿著制服、顯示標誌或出示證明文件的程序。

本選項以「不論情況是否急迫」概括表示一律必須完成識別,排除了急迫情況的法定例外,因此錯誤。

(B) 正確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意圖奪取其配槍,且有致人傷亡之虞的情形,得逕行使用槍械射擊。

本選項的要件可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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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的三項基本制度:

  1. 領海基線的劃定方法
  2. 領海寬度與鄰接區範圍
  3. 相鄰或相向國家間領海界線的等距中線原則

重要數值如下:

  • 領海:自基線起,向外至 12浬
  • 鄰接區:自基線起,向外至 24浬
  • 等距中線:以雙方基線上最近點為基準,計算距離相等所形成的界線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掌握三個判斷基準:

一、辨識等距中線的法律定義

等距中線並非單純以兩國海岸線中間位置劃分,而是以:

  • 中華民國基線上最近點
  • 相鄰或相向國家基線上最近點

作為距離比較基準。等距中線上每一點,至雙方基線上最近點的距離相等,即為等距中線。

二、區分領海與鄰接區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

  • 領海為基線外側 12浬
  • 鄰接區則可達基線外側 24浬

因此,看到「24浬」時,應先判斷其所指為鄰接區,而非領海。

三、確認基線劃定方式與主管機關

依命題當年法規:

  • 中華民國領海基線採 直線基線法
  • 領海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 行政院公告

因此,選項若將直線基線法改稱為混合基線法,或將公告機關改為海洋委員會,均屬錯誤。

選項分析

(A)正確

選項所述:

等距中線為其分界線,係指該線上各點至中華民國基線上最近點與相鄰或相向國家基線上最近點距離相等之線

此敘述符合《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於等距中線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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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各裁罰金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於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相關活動之許可義務與罰鍰級距。解題重點是將各選項所述行為,對應至本法第20條至第23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重要規定如下:

  • 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海洋科學研究: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 海底電纜或管道之鋪設、維護或變更:處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計算,採「行為類型對應法條,再核對罰鍰上下限」的方法。

首先辨認各選項所涉及的活動:

  1. 海洋科學研究,對應本法第22條。
  2. 海底電纜維護,對應本法第23條。
  3. 風力生產能源,對應本法第21條。
  4. 生物資源開發,對應本法第20條。

接著比較選項所載金額與法定金額,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法第22條規定,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

選項所載「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與法定罰鍰完全相符,因此正確。

(B) 正確

本法第23條規定,未經路線劃定許可,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鋪設、維護或變更者,處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使用或令其拆除。

選項所述為海底電纜之維護,且罰鍰為「2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符合本法規定,因此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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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 條至第 4 條,重點在於區分:

  1. 專屬經濟海域的範圍。
  2. 大陸礁層的法律定義。
  3. 外界界線的訂定機關。
  4. 與相鄰、相向國家發生重疊時的劃界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第 2 條至第 4 條規定,並未因後續法規沿革而改變其核心內容。相關法條內容可參照《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巡署法規資料

法規架構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主要規定如下:

  • 專屬經濟海域:領海以外,至距離領海基線 200 浬間的海域,並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
  • 大陸礁層:領海以外,依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
  • 外界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
  • 重疊區域的劃界:與相鄰或相向國家發生重疊時,依衡平原則,以協議方式劃定。

因此,本題採「逐項對照法條文字」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錯誤

選項稱:

中華民國之大陸礁層為其經濟海域以外,依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之海底區域。

本選項錯在「經濟海域以外」。

依法律規定,大陸礁層是:

中華民國之大陸礁層為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之海底區域。

法條使用的是「領海以外」,而非「專屬經濟海域以外」。

「領海」與「專屬經濟海域」是不同法律概念:

  • 領海是國家主權所及的海域。
  • 專屬經濟海域是領海外側、距離領海基線 200 浬內的特殊海域,國家主要享有資源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等主權權利。
  • 大陸礁層則是以海底地形及陸地自然延伸為核心所作的法律定義。

因此,選項將「領海以外」錯換為「經濟海域以外」,已與法條文字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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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中華民國領海之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下列何機關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關於領海基線及領海外界線之主管機關。

依該法規定:

  • 中華民國領海,係自領海基線起算,向外至一定距離之海域。
  • 領海寬度為自基線起算 12 浬。
  • 領海基線及領海外界線,並非由各部會自行訂定,而是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

因此,本題的關鍵在於直接掌握法條所指定的訂定機關。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出現「領海之基線及領海外界線」、「訂定」、「分批公告」等文字,應立即聯想到《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之明文規定。

領海範圍的計算關係如下:

領海寬度=12 浬\text{領海寬度}=12\text{ 浬} 領海外界線=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 12 浬\text{領海外界線}= \text{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 }12\text{ 浬}

其中,領海基線是計算領海寬度的起算線;領海外界線則是自基線向外 12 浬所形成的外側界線。至於基線及外界線由何機關訂定,法條已明定為行政院,故選擇行政院即可。

選項分析

(A) 內政部:錯誤

內政部主要掌理內政、戶政、地政、警政等事項,但《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並未將領海基線及領海外界線之訂定權交由內政部行使。

領海界線涉及國家領土範圍、海域主權及整體國家政策,權責層級高於一般部會行政事項,因此不是內政部。

(B) 國防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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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風力生產能源或相關活動,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此許可辦法是由何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7條之規定。

該條明定: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因此,本題詢問「許可辦法由何機關定之」,法條已明文指定為行政院。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文字:「利用風力生產能源或相關活動」及「許可辦法由何機關定之」。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7條,可分為兩個層次:

  1. 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從事其他相關活動,須經政府許可。
  2. 關於此項許可之申請、審查及管理等事項,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題目問的是「許可辦法由何機關定之」,不是問實際承辦或執行許可業務的主管機關,因此應直接依條文選擇行政院。

選項分析

(A) 經濟部:錯誤

經濟部可能涉及能源政策、再生能源發展及電業管理等事項,離岸風力發電的實際業務也可能與經濟部相關法規及行政措施有所關聯。

但本題所問的「專屬經濟海域利用風力生產能源之許可辦法」,其訂定機關已由《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7條明定為行政院,並非經濟部。因此不能因風力發電屬能源事務,就選擇經濟部。

(B) 交通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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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外國籍船隻未經我國許可,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可處下列何處分,並得禁止使用或令其拆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3 條,重點在於辨識「海底電纜或管道」在我國大陸礁層施工時,須取得「路線劃定許可」,違反時所負的行政罰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第 23 條規定:

未經路線劃定許可,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者,處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使用或令其拆除。

因此,本題所述「外國籍船隻未經我國許可,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海底電纜或管道」,完全符合該條構成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三步驟判斷:

一、確認活動地點

題目明確指出行為發生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

二、確認行為種類

題目所述行為是「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屬於第 23 條所列的行為。該條規範的行為包括:

  • 舖設
  • 維護
  • 變更

三、確認是否取得許可及法律效果

題目指出「未經我國許可」,即欠缺必要的路線劃定許可。依第 23 條,處罰為:

罰鍰=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以下\text{罰鍰}=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以下

並且得採取下列附帶措施:

  • 禁止使用該海底電纜或管道;
  • 命令行為人拆除該海底電纜或管道。

題目中的處分內容與第 23 條逐字相符,故選擇罰鍰範圍正確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錯誤。

20 萬元至 200 萬元的罰鍰,並非第 23 條對於未經許可舖設海底電纜或管道所規定的處罰。

此類金額容易與本法其他違反許可或資源利用規定的行政罰混淆,但本題行為屬於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應直接適用第 23 條的特別規定,罰鍰最低額為 2,000 萬元,而非 20 萬元。

(B) 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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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外國籍船隻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破壞自然生態者,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及大陸礁層法》之規定可為何種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刑事處罰規定。

依該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本題所述外國籍船隻,只要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造成天然資源損害、自然生態破壞,即符合本條構成要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三步驟:

  1. 確認行為地點: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
  2. 確認行為態樣: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
  3. 對照《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刑度。

法條的處罰種類包括: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
  • 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之間,依裁判得單獨科處,亦得併科。

題目中的「外國籍船隻」並不影響本條適用。第十八條並未限定行為人必須是本國人,也未排除外國籍船舶或船員;重點在於行為發生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且具備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之行為。

選項分析

(A) 錯誤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是《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二項針對特定行為的加重處罰:

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本題僅指出故意損害天然資源、破壞自然生態,並未指出有「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採取土石」之具體行為。因此,不能直接適用此項加重刑度。

(B) 正確

本選項完整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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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傾倒或處置廢棄物者,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及大陸礁層法》之規定,可為下列何種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於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傾倒或處置廢棄物的刑事責任。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傾倒或處置廢棄物者,係以刑罰制裁,法定刑為:

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因此,本題重點在於記憶「刑種、刑度及罰金上限」三項內容。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順序:

  1. 先確認行為類型:題目所述為「在專屬經濟海域傾倒或處置廢棄物」。
  2. 再確認法律效果:該行為適用刑事處罰,而非單純行政罰鍰。
  3. 比對法定刑內容:
  • 有期徒刑:10年以下;
  • 拘役:法律明文列為刑種;
  • 罰金:新臺幣1億元以下;
  • 法院得科單獨罰金,也得與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

完全符合者即為選項(A)。

選項分析

(A)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正確。

本選項完整呈現法條所定法律效果,包括: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刑度、刑種及罰金上限均與命題當年法規相符。

(B)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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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關於:

  1. 以貨價為基準計算罰鍰之標準。
  2. 海關緝私之區域。
  3. 海關請求軍警及其他機關協助之權限。
  4. 海關緝私工具及其使用辦法之主管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最近一次重要修正為民國 107 年 5 月 9 日,未有影響本題判斷之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辨識題,應逐一比對選項與《海關緝私條例》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16 條:

  • 第 5 條:判斷進口、出口貨物之貨價計算基準。
  • 第 6 條:判斷海關緝私之區域及水域範圍。
  • 第 7 條:判斷海關可配置之緝私工具,以及使用辦法之訂定機關。
  • 第 16 條:判斷海關得請求協助之機關及法律用語。

其中,法條選擇題最重要的判斷方式,是注意選項是否偷換法條中的關鍵文字,例如「完稅價格」改成「未稅價格」、「二十四海里」改成「十二海里」,以及「行政院」改成「海洋委員會」。

選項分析

(A) 錯誤

《海關緝私條例》第 5 條規定: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因此:

  • 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
  • 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本選項將進口貨物錯誤記載為「未稅價格」。完稅價格與未稅價格並不相同,故前半段即已錯誤。

(B) 正確

《海關緝私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

本選項完整符合條文內容:

  • 「遇有必要時」:表示須有緝私上之必要。
  • 「得請」:表示海關具有請求協助之權限,但不是一律必須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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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處分程序及執行之期限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處分程序及執行期限,重點集中於第 47 條、第 48 條及第 50 條:

  • 不服海關處分,申請復查期間為 30 日。
  • 確定應退還稅款時,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退還。
  • 處分確定後,未於通知翌日起 30 日內繳清稅款及罰鍰,得以保證金抵付,或就扣押物、擔保品變價取償。
  • 復查決定書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 15 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複雜法律適用,直接以「期限數字」逐項對照法條即可:

  1. 申請復查:第 47 條,30 日。
  2. 退還稅款:第 48 條,10 日。
  3. 確定案件之執行:第 50 條,30 日。
  4. 復查決定書送達:第 47 條,15 日。

選項 A 將法定期間 30 日誤寫為 20 日,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規定,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海關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選項將法定期間誤列為 20 日,與法律規定不符,故錯誤。

須注意「翌日起算」的意思是以收到處分書的次日為第 1 日開始計算,並非收到當日即起算。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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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此使用辦法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關於「緝私工具」及授權訂定使用辦法之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海關緝私條例》第 7 條第 1 項: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條文已明文指定「行政院」為使用辦法的訂定機關,因此答案為行政院。

依此授權訂定的法規名稱為《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內容主要規範緝私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器械的使用與管理。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條關鍵字對應法定機關」的方式作答:

  1. 題幹出現「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
  2. 這是《海關緝私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的原文或近似原文。
  3. 該項後半段直接規定:「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4. 因此,無須依海巡業務主管機關或海關所屬機關判斷,直接選擇行政院。

本題的「定之」是指訂定相關使用辦法的法定權限,不是指實際執行緝私勤務或負責器械採購的機關。

選項分析

(A) 內政部:錯誤

內政部主要掌理警政、消防、戶政等事項,並非《海關緝私條例》第 7 條所指定的緝私器械使用辦法訂定機關。

即使警察機關也可能涉及查緝或使用警械,仍不能因此推論由內政部訂定海關緝私器械的使用辦法。法律既已明文指定行政院,內政部即非正確答案。

(B) 海洋委員會:錯誤

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海巡署,主要負責海域執法、海洋事務及海岸巡防等工作,與海關的緝私職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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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報運貨物進口時,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於我國領海被海岸巡防機關查獲,可為下列何種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報運貨物進口而虛報貨物名稱、數量或重量」之處罰。

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點之規定:

報運貨物進口而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因此,處罰計算基準是「所漏進口稅額」,最高為該稅額的 5 倍。

此外,《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規定,海關緝私範圍包括沿海 24 海里以內之水域;我國領海自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 12 海里,當然位於海關得查緝之水域內。海巡機關在海上查獲後,依同條例第 16 條移送海關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三步判斷:

  1. 行為屬於「報運貨物進口」,不是完全未申報的私運貨物。
  2. 虛報的是貨物「名稱、數量」,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
  3. 該條規定罰鍰上限為所漏進口稅額的 5 倍。

若以所漏進口稅額 TT 表示,最高罰鍰為:

T×5=5TT \times 5 = 5T

因此,本題應選「處所漏進口稅額 5 倍以下之罰鍰」。

須注意,條文使用「五倍以下」,表示實際倍數仍須依違章情節裁量,並非一律處以 5 倍;且法律上還可能選擇沒入或併沒入貨物。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4 條,除處罰外,仍應追徵所漏進口稅款。

選項分析

(A) 處所漏進口稅額 3 倍以下之罰鍰

錯誤。3 倍並非本題所適用之《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法定上限。3 倍以下主要容易與私運貨物進口所適用之第 36 條「處貨價 3 倍以下之罰鍰」混淆。

本題是已報運進口但虛報名稱、數量,計算基準是「所漏進口稅額」,不是「貨價」,故非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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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犯走私罪並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應如何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對「犯走私罪並持械妨害查緝,造成他人傷害」之加重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懲治走私條例》關於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之規定:

  • 傷害人,且未致重傷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若造成重傷或其他更重大結果,則適用較重刑度。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行為態樣+結果」逐項判斷:

  1. 行為人須先成立走私罪。
  2. 具有「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之一。
  3. 因該行為傷害他人。
  4. 傷害結果未達重傷程度。

題幹明確指出「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完全符合加重處罰規定,因此刑度為: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得併科:

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故選 (C)。

選項分析

(A)錯誤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並非本題所適用之法定刑。

本題僅為「傷害人未致重傷」,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上限為500萬元,並非10年以上及800萬元以下罰金。

(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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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公務人員包庇走私者可處下列何種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對「公務員包庇走私」的加重處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該條例規定:

公務員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規定係針對具有公務員身分、利用職務包庇走私行為所設的特別重刑規定。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認題幹中的兩個要件:

  1. 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分。
  2. 行為涉及「包庇走私」。

符合上述要件,即直接適用《懲治走私條例》關於公務員包庇走私的特別規定,法定刑為: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text{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選擇與該法定刑完全一致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錯誤

本選項刑度過輕,與公務員包庇走私的特別處罰規定不符。題幹已明確指出行為人是公務員,不能僅以一般犯罪或較輕刑度處理。

(B) 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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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違反《國家安全法》之相關規定所處之刑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於「公務上應秘密事項」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刑度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下列規定:

  1. 《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2款: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等,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2. 同法第2條第3款:不得為上述對象,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3. 同法第7條第2項:違反第2條第2款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同法第7條第3項:違反第2條第3款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同法第7條第5項:因過失犯第7條第2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6. 同法第3條及第8條: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時,須區分一般境外勢力犯罪與「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之特別類型,兩者刑度不同。

解題方法

本題問「刑期敘述何者錯誤」,應採「行為態樣對照刑度」的方法逐項判斷:

  • 洩漏、交付、傳遞:1年以上7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
  • 刺探、收集:6月以上5年以下6月以上5年以下。
  • 過失洩漏:1年以下1年以下。
  •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
  • 違反《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各款:5年以上12年以下5年以上12年以下。
  •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違反第3條第1項各款:3年以上10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

因此,關鍵在於選項 B 將「意圖在外國使用」的行為,誤套用一般違反第3條第1項之刑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予境外敵對勢力,屬於《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2款所稱的「洩漏、交付或傳遞」行為。

依第7條第2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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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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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之三項重點:

  1. 特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第一審管轄法院。
  2. 公務員退休給與遭追繳的要件及起算時點。
  3. 入出境安全檢查義務及拒絕檢查的刑事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應採「行為類型—法律效果—管轄法院」逐項比對:

  • 先確認犯罪是否屬《國家安全法》列舉的特殊犯罪。
  • 再確認法律是否設有特別管轄規定。
  • 涉及退休給與時,分辨「任職期間犯罪」與「退休後犯罪」,並注意追繳期間的起算點。
  • 涉及入境物件檢查時,核對法定刑及罰金上限。

選項分析

(A) 錯誤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為大陸地區資助其組織的行為,屬《國家安全法》所規範的特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此類案件依法設有特殊第一審管轄規定,並非由一般地方法院管轄,而是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因此,選項稱「第一審管轄權為地方法院」錯誤。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將一般刑事案件的通常管轄規則,套用到《國家安全法》的特別管轄規定。

(B) 錯誤

《國家安全法》區分兩種情形:

  • 公務員於任職期間犯內亂罪或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喪失請領退休給與的權利;已支領者,應予追繳。
  • 公務員於退休後犯內亂罪或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應追繳其退休給與。

退休後犯罪的追繳範圍,並非自判決確定後才開始計算,而是自犯罪行為開始時起算。選項將起算時點誤載為「判決確定後」,因此錯誤。

本選項的主要陷阱是混淆「判決確定」與「追繳期間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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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6 條規定,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其中所指海岸管制區為臺灣地區海岸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多少公尺以內之地區及近海沙洲劃定公告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第 6 條所稱「海岸管制區」的法定範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其中,海岸管制區包括:

  • 臺灣地區海岸自海水低潮線至高潮線起算 500500 公尺以內的地區;
  • 近海沙洲。

因此,本題關鍵數字為 500500 公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記憶題,無須計算面積或距離,只要掌握《國家安全法》第 6 條對海岸管制區的明文規定即可。

判斷步驟如下:

  1. 找出題目所指法源:《國家安全法》第 6 條。
  2. 確認題目問的是「海岸管制區」的範圍。
  3. 記住法條所定距離為 500500 公尺。
  4. 選擇「500 公尺」之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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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法規適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規定為準,主要涉及:

  • 第 23 條:水上運輸工具之進出及檢查
  • 第 30 條:山地管制區分類
  • 第 36 條:管制區禁建、限建
  • 第 19、20 條:入出境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之檢查

核心觀念

本題將《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中不同章節的規定混合命題,解題時應抓住各制度的關鍵文字:

  1. 禁建、限建的目的及主管機關。
  2. 水上運輸工具原則上應在何處進出及接受檢查。
  3. 「山地經常管制區」與「山地特定管制區」的區分。
  4. 空運出口物件與進口貨櫃的檢查地點不同。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

  • 「山地經常管制區」是經常實施管制的地區。
  • 「具有遊憩資源,供人民觀光、旅遊及其他正當娛樂活動」是「山地特定管制區」的定義。
  • 「於目的地實施落地檢查」適用於進口貨櫃,不是空運出口物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中的主體、原則及例外:

  • 若選項完整符合條文要件,即為正確。
  • 若將原則與例外倒置,或將不同管制區、不同運輸方式的規定混用,即為錯誤。
  • 特別注意題目中的「一般情況下」、「以外」、「出口」、「目的地」等關鍵詞。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

為避免變更地形、地貌、妨害作戰效能或重要軍事設施安全,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在管制區內指定一定範圍實施禁建、限建。

本選項完整重現條文內容,無論是目的、主管機關或措施均正確,因此為正確答案。

「禁建」與「限建」的具體內容,依不同管制區而有差異。例如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的禁建,包括禁止建築物建造、堆積物堆置及架空線路架設;限建則包括限制增建、改建,以及建築物、堆積物或架空線路的高度、面積。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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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國家安全法》中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由下列何機關認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安全法》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機關。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涉及國家安全、產業發展及科技政策,依法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負責認定,並得會同相關機關辦理。題目問的是「由何機關認定」,不是問政策核定、主管機關或執法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1. 題幹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屬於科技政策與國家安全交集事項。
  2. 《國家安全法》所指定的認定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因此,直接選擇負責國家科技政策及核心技術認定的機關,即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錯誤。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負責統合行政院所屬機關及重大政策之核定、推動與協調,但《國家安全法》並未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直接指定由行政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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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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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居留、工作及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之身分限制,主要涉及:

  • 第9條之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 第11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之許可、受僱期間及勞動契約形式。
  • 第17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或工作之居留期間。

本題應採「法條要件逐項比對」方式,尤其注意居留期間的數字及「商務或工作居留」之完整法律用語。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比對:

  1. 先確認居留期間是二年或三年。
  2. 再確認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之身分限制。
  3. 最後核對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之契約形式及受僱期間。

其中,法條明定「最長三年」者,若選項改為「最長二年」,即屬錯誤。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錯誤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除符合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依親居留規定者外,其他大陸地區人民如符合一定事由,得依法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

其中,符合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者,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本選項將法定的「最長三年」誤載為「最長二年」,且法條用語是「商務或工作居留」,並非僅稱「工作居留」。因此本選項錯誤。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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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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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43 條及第 45 條為判斷依據,核心在於區分:

  1. 大陸船舶進入限制水域與禁止水域的處置不同。
  2. 「得扣留」、「應扣留」、「得沒入」、「沒入」的法律效果不同。
  3. 船舶、物品及人員分別適用不同的處分規定。
  4. 「非法漁業行為」與一般「從事漁撈」並不相同。

依施行細則規定,非法漁業行為係指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序檢查三個要件:

第一,是否一進入禁止水域即當然扣留,或仍須符合其他條件。

第二,扣留標的究竟是船舶、物品或人員,分別適用第 42 條、第 43 條或第 45 條。

第三,法條使用「沒入之」或「得沒入之」:

  • 「沒入之」:符合要件時,應依法沒入。
  • 「得沒入之」:主管機關具有裁量權,得視情形決定是否沒入。

逐一對照選項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禁止水域,依施行細則第 42 條,原則上是「強制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並實施檢查。

只有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才可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人員:

  • 強制驅離無效;
  • 涉及走私;
  • 從事非法漁業行為;
  • 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
  • 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等情形。

因此,單純「未經許可進入禁止水域」並非當然發生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的法律效果。選項將「強制驅離」與「扣留、留置」混為一談,故錯誤。

(B) 錯誤

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扣留之物品如屬「用以從事非法漁業行為之漁具」者,應予沒入,法條用語是「沒入之」,而不是「得沒入之」。

「得沒入之」適用於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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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違反規定者可進行處分,該裁罰標準由下列何機關訂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大陸船舶違法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之處理權限,以及違反規定時「裁罰標準」之訂定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時,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

  1. 逕行驅離。
  2. 扣留船舶及其物品。
  3. 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處罰。
  4. 其裁罰標準,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

因此,本題關鍵不在於判斷一般政策主管機關,而在於辨認法律明文指定的「裁罰標準訂定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找法律明文授權對象」的方法解答。

題幹已明確指出:

  • 行為態樣: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禁止水域。
  • 執法措施: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
  • 所問事項:違反規定後,裁罰標準由何機關訂定。

其中,「裁罰標準」屬於執法與裁罰技術事項,法律已特別授權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並非由中央政策機關或一般行政主管部會訂定。

故應選擇海岸巡防機關。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錯誤。

行政院屬中央最高行政機關,負責行政院所屬機關的政策統合與行政監督,但本題法律已將特定違規行為的裁罰標準授權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並非由行政院直接訂定。

(B) 大陸委員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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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大陸籍漁船進入我國限制水域,海岸巡防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可採取之處置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籍船舶進入我國限制水域時,海岸巡防機關所能採取的法定處置。

「限制水域」係我國基於國家安全、海域秩序及邊境管制所劃定,非經許可不得進入之海域。大陸籍漁船進入限制水域,海巡機關的基本處置是要求其離開我國限制水域,必要時以公權力強制其離開,法律效果即為「驅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順序:

  1. 先確認行為主體:大陸籍漁船,屬於大陸地區船舶。
  2. 再確認違規行為:未經許可進入我國限制水域。
  3. 最後對照法定處置:對於進入限制水域之大陸地區船舶,海岸巡防機關得採取驅離措施,使其離開限制水域。

因此,本題並非在問違規船舶是否當然被扣留或沒入,而是在問海巡機關針對「進入限制水域」所可採取的直接處置,答案為「驅離」。

選項分析

(A) 扣留:錯誤

「扣留」是將船舶或相關人員控制、留置,使其暫時不得離去的措施。雖然在特定違法案件中,依其他法律規定,海巡機關可能有扣留、查扣或留置之權限,但大陸籍漁船單純進入我國限制水域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對應的基本處置並非扣留,而是驅離。

本選項將其他可能的行政或司法處置,誤當成本題所問的法定措施。

(B) 沒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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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大陸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請問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下列何機關公告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進入臺灣地區特定水域之管制,以及「限制或禁止水域、限制區域」的公告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

大陸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其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識「公告機關」,法條已明文指定為國防部。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記憶題,解題步驟如下:

  1. 先確認題目所涉及的法規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 找出規範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條文。
  3. 注意法條將兩種權限分開:
  • 大陸船舶進入特定水域,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 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
  1. 題目問的是「由何機關公告」,不是問查緝、執法或許可機關,因此直接選國防部。

選項分析

(A) 國防部:正確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的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

因此,國防部是本題所問公告機關,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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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為準,主要考查三組規定:

  1. 第35條:應變、清除及處理費用之求償範圍。
  2. 第30條第1項及第52條:船舶污染物排洩義務與依船舶規模區分之罰鍰。
  3. 第24條:海洋棄置物質之甲、乙、丙分類及許可效果。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法條文字,特別注意:

  • 費用項目是否被法律明文列入。
  • 船舶總噸位是否達到第52條的高額罰鍰門檻。
  • 甲、乙、丙三類物質的管制強度順序。
  • 港口污染物紀錄的申報期限及申報對象。

選項分析

(A) 錯誤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5條明定,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包括執行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人員之相關:

  • 加班費;
  • 差旅費;
  • 誤餐費;
  • 郵電費;
  • 油料費;
  • 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費;
  • 應變處所租金等費用。

因此,選項稱「不包括」誤餐、郵電及油料費用,與法條明文相反。

(B) 錯誤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船舶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除依法得排洩於海洋者外,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

第52條依船舶規模區分罰鍰:

  1. 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或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化學品船: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
  2. 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本選項船舶為總噸位200之一般船舶:

200<400200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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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對主管機關依前項設置之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擾或毀損。其中干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一、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相關規定為準,考查《海洋污染防治法》第9條第2項所稱「干擾」的具體態樣。

依該條規定,主管機關設置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後,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擾或毀損。其中,「干擾」並非僅限於直接破壞監測設備;在監測站或設施周界一定距離內,從事可能影響監測結果、監測作業或設施正常運作的行為,也屬於干擾。

本題的關鍵規則是:

於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周界50公尺範圍內撒網、行船、迫近或造波,屬於干擾行為。

因此,判斷選項時應同時確認兩項要件:

  1. 行為是否屬於撒網、行船、迫近或造波。
  2. 距離是否為監測站或設施周界50公尺範圍內。

二、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距離+法定行為」的對照方法。

先抓出法規所規定的標準:

  • 距離:周界50公尺範圍內。
  • 行為:撒網、行船、迫近或造波。

再逐一比對各選項:

  • 若距離及行為均符合,即為正確。
  • 若距離改為100公尺或150公尺,或將行為改為施放污染性生物、物質、能量,即不符合本題所考的「干擾」定義。

三、選項分析

(A)於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周界50公尺範圍內撒網、行船、迫近或造波

正確。

本選項完整符合「干擾」的法定構成內容:

  • 地點: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周界;
  • 距離:50公尺範圍內;
  • 行為:撒網、行船、迫近或造波。

上述行為可能造成水體擾動、波浪干擾、監測數值失真,或影響監測站正常運作,因此屬於法律所禁止的干擾行為。

(B)於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50公尺內故意施放污染性生物、物質、能量之行為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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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有一艘 500 總噸之船舶在我國水域與另一艘大型油輪於海上駁油,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如未依規定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可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於船舶在海上從事油品駁運作業時,所負之防止污染義務及其違反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總噸位達法定標準之船舶,在我國水域從事油品駁運、裝卸或相關作業時,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避免油品洩漏造成海洋污染。

本題船舶總噸位為500噸,已達法定門檻;且其與大型油輪於海上進行駁油,屬於受規範之油品駁運行為。未採取適當防制措施,即構成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行政義務,依法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本題依下列順序判斷:

  1. 確認作業性質 船舶與油輪在海上進行油品轉移,屬於油品駁運作業。

  2. 確認船舶噸位 船舶總噸位為500噸,已超過法律所定之適用門檻,因此須負擔相關防制污染義務。

  3. 確認是否違反義務 題目明確指出「未依規定採取適當防治措施」,表示已違反船舶進行油品駁運時之防止排洩義務。

  4. 確認法律效果 本違反行為所處的是行政法上的「罰鍰」,法定範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

因此,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A)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錯誤。此選項的處罰金額低於本題所涉及油品駁運違規行為之法定罰鍰範圍。題目所述500總噸船舶海上駁油,屬於較重大之海洋污染防制事項,並非適用30萬元至300萬元之處罰級距。

(B)新臺幣100萬元以上3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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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據《漁業法》之規定,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是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業法》對漁業動力用油之租稅優惠與優惠油價訂定機關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漁業法》規定:

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其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本規定可分為兩個層次:

  1. 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屬於法律直接規定的租稅優惠。
  2.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則授權由行政院訂定。

因此,題目所問的機關是行政院。

解題方法

本題不在於判斷哪個機關負責漁業行政、能源業務或海巡勤務,而在於直接掌握《漁業法》對「優惠油價標準」的明文規定。

關鍵文字是:

「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看到「由行政院定之」即應直接選擇行政院。題目雖然列出農業部、經濟部及海洋委員會等與漁業、能源或海洋事務有關的機關,但不得僅依業務關聯性判斷,仍應以法律明文指定的訂定機關為準。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正確。

《漁業法》明定,漁業動力用油之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因此本選項符合題旨。

(B) 農業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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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據《漁業法》之規定,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者,可為下列何種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漁業法》對漁船標識之刑事處罰。漁船船名及統一編號具有識別漁船身分、管理漁業秩序及防止冒用之功能,依法不得任意塗改。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漁業法》規定,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本規定的法律效果為「拘役」或「罰金」二者擇一,並非有期徒刑,也不是行政罰鍰。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行為要件「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再對照《漁業法》所規定的處罰種類與額度:

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拘役或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text{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 \Rightarrow \text{拘役或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符合題目敘述的是選項(B)。

判斷時應特別注意:

  1. 「拘役」屬刑罰。
  2. 「罰金」屬刑罰,與「罰鍰」不同。
  3. 法條使用「或」時,表示拘役與罰金是選擇性刑罰。
  4. 題目沒有規定「併科」,不可自行解讀為拘役與罰金同時處罰。

選項分析

(A)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錯誤。

本題所涉《漁業法》規定並非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是「拘役或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有期徒刑與拘役均屬自由刑,但刑期及刑種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B)處拘役或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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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漁船採捕水產動植物作業,不得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器等方式,違反規定者可處下列何種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漁業法》對於違法漁法的禁止及刑事責任,應連結記憶下列規定:

  1. 《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 毒物;
  • 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 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1. 《漁業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4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
  •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的「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器」正是《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所禁止的採捕方法。

因此,處分效果不能只看禁止規定本身,還要進一步對照《漁業法》第 60 條第 1 項的罰則:

違反第48條第1項⟹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48條第1項 \Longrightarrow 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題幹所述法律效果與選項 D 完全相符。

選項分析

(A)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錯誤。本選項為行政罰鍰的形式,且金額與本題違法使用毒物、炸藥、電氣等方法採捕水產動植物的刑罰規定不符。

本題行為是違反《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依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處以刑事處罰,不是單純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B) 處拘役或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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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根據《漁業法》之規定,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核定之乘客名額,並不得在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若未依規定可進行下列何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漁業法》對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之管理及違規處罰。

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時,須同時符合下列限制:

  1. 不得超過核定之乘客名額。
  2. 不得超出核定之適航水域。

只要違反其中任一項,即構成《漁業法》所定之違規行為,適用相同的罰鍰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比例計算,而是直接將題幹所述行為對應至《漁業法》的處罰條文。

題幹行為包括:

  • 搭載乘客超過核定名額;
  • 在核定適航水域以外搭載乘客。

這兩種行為均屬娛樂漁業漁船違反乘客搭載及航行水域限制。依《漁業法》規定,處罰範圍為:

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應選擇罰鍰區間與法條完全一致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錯誤。題幹所述違規行為的法定罰鍰下限為新臺幣 3 萬元,並非 6 萬元。雖然上限同為 30 萬元,但罰鍰範圍必須完整符合法律規定,不能只因上限相同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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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準用人員」的範圍。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所稱公務人員,原則上是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以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至於部分雖非該法第2條所稱公務人員,但因其職務具有公共性,法律特別規定準用本法者,應依第17條逐款判斷。

本題四個選項均涉及第17條所列人員,解題關鍵在於逐一比對法條文字,特別注意「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的區別。

解題方法

直接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逐款核對:

  • 第2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
  • 第7款: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 第9款: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第17條第1款則是「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並未包括私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因此,只要判斷選項是否符合第17條明文,即可找出不屬於準用對象者。

選項分析

(A) 經正式任用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本項正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第7款明定:「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準用本法規定。

此類人員雖尚未完成正式任用,但已接受與公務職務有關之學習或訓練,具有進入公務體系前的公共職務關聯性,因此法律明文納入行政中立規範。

(B) 私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本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17條第1款規定的是「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法條明確限定為「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並不符合第17條第1款的文字範圍;第17條其他各款也沒有將「私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列為準用對象。因此,本項不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準用人員。

本項的陷阱在於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誤讀為「所有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判斷時必須注意「公立」二字,不能擴張解釋為私立學校教師亦當然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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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與政黨及政治活動的限制。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1. 公務人員「得否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2. 公務人員「得否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職務。
  3.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或使他人加入政黨。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採取「得加入、不得兼任職務」的規範模式。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判斷題,直接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逐一比對:

  • 「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屬於法律所允許的行為。
  • 「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法律明文禁止。
  • 「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法律明文禁止。
  • 「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政黨」:法律明文禁止。

因此,只有將法律禁止的「兼任政黨或政治團體職務」說成「得」者,屬於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正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保持行政中立,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此項符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基本精神及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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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4 條規定,若長官要求公務人員從事禁止行為,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得向下列何機關檢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4條所定之「長官要求公務人員從事禁止行為」時的救濟與檢舉機制。

公務人員如認為長官要求其從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應先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的上級長官提出報告,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上級長官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掌握該條文所指定的檢舉機關為「監察院」。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記憶與機關職權判斷題,解題步驟如下:

  1. 先辨認題幹所指法源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4條。
  2. 區分兩個程序階段:
  • 第一階段:向該長官的上級長官提出報告。
  • 第二階段:如未依法處理,公務人員得向監察院檢舉。
  1. 比對選項中是否有「監察院」。

題幹已明確描述「得向下列何機關檢舉」,故答案直接對應監察院。

選項分析

(A) 監察院:正確。

監察院掌理監察權,對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具有調查、糾正及彈劾等職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4條明定,公務人員遇有長官要求從事禁止行為,且上級長官未依法處理時,得向監察院檢舉。因此本選項符合條文規定。

(B) 銓敘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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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某甲為公務人員,在不涉及甲之職務相關事項,從事以下何種政治行為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為準,重點在於辨認公務人員不得從事的政治活動,以及「近親屬為公職候選人」時的法定例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行為:

  1.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或服飾。
  2.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3.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刊播支持或反對候選人的廣告。
  4.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拜票、拉票、募款。
  5.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職務對象從事競選活動。

其中,公務人員的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為公職候選人時,公務人員為其站台、拜票、拉票或募款,依法律規定不受前述禁止。父親屬於公務人員的直系血親,因此符合例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行為類型對照法」:

第一步,確認各選項的政治行為屬於哪一種法定禁止行為。

第二步,判斷該行為是否發生於辦公場所、媒體廣告或政治團體活動中。

第三步,檢查是否適用近親屬為候選人的例外規定。

本題中,只有「公開站台、拜票」具有明文的近親屬例外;穿戴徽章、具銜廣告、主持政治團體集會,均不因候選人是親屬而當然合法。

選項分析

(A) 甲父為公職候選人,甲為其公開站台、拜票

正確。

「公開站台、拜票」屬於公務人員不得從事的競選活動類型,但甲的父親是公職候選人,父親屬於甲的直系血親。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近親屬候選人的例外規定,公務人員得為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站台、拜票、拉票或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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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如何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

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且依同條第 2 項,公務人員依此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本規定的目的,在於使公務人員於正式成為公職候選人後,暫時離開原職務及行政資源,避免利用職務身分、辦公時間或行政資源從事競選活動,以維護行政中立及選舉公平。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三個關鍵要件:

  1. 身分:公務人員已「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2. 時間: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3. 法律效果:「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題幹完整符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因此應選擇「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選項分析

(A) 照常上班:錯誤。

公務人員在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至投票日期間,不是照常執行原職務,而是依法請事假或休假。若照常上班,可能產生利用職務、辦公場所、人力及其他行政資源從事競選活動的疑慮,與行政中立法的規範目的不符。

(B) 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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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與「準用對象」,應掌握以下三層判斷:

  1. 一般適用對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以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2. 法定準用對象:依同法第 17 條,包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等人員。
  3. 政務人員準用對象:依同法第 18 條,限於「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

因此,不能只看某人是否具有公職身分,而要判斷其是否屬於法定機關人員、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或第 18 條所稱的特殊政務人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法律身分:

  • 屬於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人員者,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的適用對象。
  • 屬於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者,依第 17 條第 8 款準用。
  • 若為特殊政務人員,且法律要求其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者,依第 18 條準用。
  • 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雖是公職人員,但不當然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或準用對象。

法條依據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同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同法第 18 條規定: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選項分析

(A) 艦隊分署長:錯誤選項,屬於適用對象

艦隊分署是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機關,艦隊分署長屬於法定行政機關中的有給專任人員,原則上具公務人員身分。

因此,艦隊分署長符合第 2 條所稱「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直接適用對象。

(B)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執行長:錯誤選項,屬於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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