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輪機組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海巡艇在巡邏中發現可疑快速目標,該目標在緊追過程中拒不配合受檢,可採取何種作為強制對方停船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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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遇到可疑快速目標拒絕停船受檢時,如何依序採取攔停措施,以及使用器械、槍械的法律界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執行緊追應先有合理的違法嫌疑及執法管轄依據,並在目標船舶視聽所及距離內,以視覺或聽覺信號明確命令停船;開始緊追時,應通報勤務指揮中心。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涉嫌違法而拒絕依法緊追、登臨或檢查的船舶,得在法定要件及必要程度內使用槍械。
解題方法
本題問「可採取何種作為強制對方停船受檢」,作答時應依強制程度排列:先明確命令停船並持續蒐證、通報及緊追,再運用海巡艇的攔截部署及適當器材迫停;如目標仍拒不停船,才依法律要件使用槍械。
第 二 題20 分
海巡艇於巡邏時,守聽無線電 VHF CH16 頻道,發現一艘由布袋至馬公之交通船於布袋港外 7 浬處,機艙進水傾斜有沉船之虞,初步掌握船上共 354 人,並已拋下救生筏準備棄船逃生。依「邊處置、邊回報」原則,請說明海巡艇之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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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難發生時,海巡艇如何依「邊受理、邊處置、邊通報」原則,在爭取救援時效的同時完成資訊查證、增援協調與現場救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程序為準,主要依據為《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海難處置以救援人命優先、就近單位先行、較嚴重事故優先、派遣足夠救援人力為原則。海難消息經確認後,海巡單位應主動採取救援措施,不以遇難船舶正式申請為前提。
本案交通船位於布袋港外 7 浬,已有機艙進水、船身傾斜及沉沒危險,且 354 人已準備棄船,屬重大海難。海巡艇應立即馳赴現場,同時啟動通報及增援,不能等候資料完全查明後才出動。
解題方法
依「接報確認、立即出動、增援通報、現場指揮、分批救援、清點後送、持續搜索」的順序作答,並將 354 人大量待救的情況納入救援優先序與人力、船艇配置。
處置作為
一、確認遇險資訊並保持通聯
海巡艇以 VHF CH16 聯繫交通船,確認船名、船籍或識別資料、遇險時間與位置(盡可能取得經緯度)、航向航速、進水及傾斜狀況、機艙受損情形、船舶操縱能力、海象、船上實際人數及傷病狀況。
另應查明救生艇筏數量、已施放數量與位置、船上救生衣及其他救生設備狀況,並詢問船長已採取的措施及所需援助。與遇險船建立穩定通聯,約定定時回報;若岸上無法取得聯繫,海巡艇接近後應建立現場無線電聯繫。
二、立即前往並同步通報、請求增援
海巡艇應立即調整航向、全速安全馳赴現場,途中保持遇險頻道守聽、雷達及目視瞭望,並回報本艇位置、預計抵達時間及航行狀況。不能因尚未掌握全部資料而延誤出動。
同時循勤務指揮系統向巡防區指揮部及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說明交通船位置、機艙進水與沉沒危險、船上 354 人及已施放救生筏等關鍵情資,並持續續報。船舶損害嚴重或人命有立即危險時,應於 15 分鐘內通報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並適時通報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協調支援。
本案人數眾多,單艘海巡艇難以在短時間內完成救援,應請求調派附近海巡艇、待命艦艇、航空器及其他搜救、救難單位支援;並通報海岸電台、漁業電台,請附近船舶協助救援,適時聯繫航政、港口、消防、醫療及地方救災單位,預作大批傷患接運與安置準備。
三、抵達現場後統一指揮並安全接近
如本艇為首先抵達或經指派,艇長擔任現場指揮官,其他到場單位應向現場指揮官報到並接受任務分派。現場指揮官依各船艇、航空器及人員能力分配救援區域,掌握船舶及救生筏位置,記錄各單位抵離時間、救援區域及結果,並適時回報海象、救援進度、
第 三 題20 分
海巡隊接獲報案,本國籍漁船發生漁工挾持船長,漁船目前航向中國大陸,漁船船位為彭佳嶼北方 10 浬。請說明海巡隊應變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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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是:接獲船上人質遭挾持的通報後,海巡隊須同時處理人命安全、船舶攔截、海域管轄、刑事偵查及跨機關協調,並依風險採取必要且合比例的措施。
題示船位在彭佳嶼北方 10 浬。以彭佳嶼為基準計算,該位置在 12 浬領海範圍內,海巡機關應立即應處。漁船航向中國大陸,顯示若不迅速攔截,船舶可能繼續駛離我方易於控制的海域,增加救援與偵辦困難。
法制上,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應依《海岸巡防法》所定職掌及職權,並遵守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權保障。船員以非法方法剝奪船長行動自由,涉及《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如另有傷害、恐嚇或其他犯罪事實,應依查證結果依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宜依「受理確認、指揮增援、海上攔截、危機處理、救援逮捕、蒐證移送」的順序,先確保船長及其他船員安全,再控制船舶與涉案人員,最後完成刑事程序。應避免僅寫「派艇前往、登船逮捕」;人質事件須先評估威脅、穩定情勢,再決定登檢或救援方式。
應變作為
一、受理通報並確認情況
勤務指揮中心應立即詢明並記錄:
- 漁船船名、船籍、船長及船員人數、通報者身分與回報方式。
- 挾持者人數、是否持有刀械或槍械、是否已傷人、船長所在位置及身體狀況。
- 漁船即時船位、航向、航速、船上通訊及船舶操縱狀況。
- 船上是否有其他需保護的人員、危險物品或可能影響登船救援的環境因素。
同步運用雷達、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岸際及海上監控資料確認船位與航行動態;維持無線電或電話聯繫,避免刺激挾持者或使船上人員暴露於更大危險。
二、立即通報、派遣並建立指揮
勤務指揮中心應迅速調派鄰近海巡艦艇及必要支援力量前往,並持續更新船位、航向及現場情勢。依事件規模通報上級指揮機關,建立單一指揮與通聯管道,必要時增派艦艇及救護能量。
同步通知警察、消防救護、海巡偵防及檢察機關等相關單位,預作傷患救護、岸上接應及後續偵辦準備。若情勢升高或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應依指揮體系請求適當專業支援。
三、海上接近與控制船舶
海巡艦艇抵達後,應在確保自身與船上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掌握漁船動態並與其建立聯繫。先清楚表明海巡身分及要求漁船減速、停船或配合安全航行指示,並持續監控其是否轉向、加速、拒絕停船或出現危害人質的行為。
第 1 題2 分
大雨或濃霧天候不佳時,當值人員為確保航安執行瞭望時,下列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在大雨、濃霧等不良天候下執行瞭望時,應優先掌握的航安判斷事項。
依《船舶避碰規則》關於瞭望之規定,船舶應隨時以視覺、聽覺及適合當時情況與環境之一切可用方法,保持適當瞭望,以充分判斷當時情勢及碰撞危險。
大雨、濃霧會直接造成視距降低,影響瞭望人員發現他船、航標、障礙物及判斷航行環境。因此,執行瞭望時,首先應掌握的是「能見度的情況」。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不良天候的直接影響」作為判斷切入點:
- 大雨、濃霧屬於影響航行安全的天候因素。
- 天候不佳最直接造成的結果,是能見度降低。
- 能見度會決定瞭望人員可利用視覺觀察的範圍,也會影響雷達、聲號及其他航行判斷措施的必要程度。
- 因此,執行瞭望時,最應優先確認能見度狀況。
故正確答案為 (B)能見度的情況。
選項分析
(A)是否裝有雷達:錯誤
雷達屬於船舶可利用的航行設備,在濃霧或大雨中具有輔助偵測他船、陸地及障礙物的功能。依瞭望規定,船舶確實應適當使用雷達等可用方法。
但是,題目問的是不良天候下執行瞭望時「最適當」的判斷事項。是否裝有雷達是設備條件,並非不良天候本身最直接的航安判斷核心。即使裝有雷達,仍須先掌握實際能見度,並依能見度狀況調整瞭望方式、航速及航行措施。
因此,A不是本題最佳答案。
(B)能見度的情況:正確
大雨、濃霧對航行安全的主要影響,在於降低能見度。能見度狀況會直接影響:
第 2 題2 分
中國大陸快艇在連江東引燈塔外 1 浬處炸魚,經海巡艇追到限制水域外距東引燈塔 10 浬處,始停俥受檢,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重點:
- 炸魚行為是否屬於我國海域內之犯罪。
- 海巡機關對外國或中國大陸船舶之追緝,是否因船舶駛離限制水域而喪失管轄。
- 犯罪船舶遭查獲後,應採行政處罰、司法偵辦,或移交中國大陸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中國大陸快艇在連江東引燈塔外1浬處以炸藥炸魚,已涉及在我國管轄海域內以禁止方法捕魚之刑事犯罪。依漁業法關於禁止使用炸藥、毒物、電氣或其他禁止方法捕魚之規定,炸魚並非單純行政違規,而具有刑事責任。
海巡艇在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現犯罪後,即開始連續追緝,即使追至限制水域外,仍可依海上追躡原則及我國海域執法規範,繼續追查、攔停、登檢及逮捕。船舶駛離原先水域,不當然使我國對已在我國海域完成之犯罪喪失管轄權。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犯罪地點—犯罪性質—追緝是否連續—後續程序」四步驟判斷:
第一,確認犯罪地點。 快艇在東引燈塔外1浬處炸魚,依題意屬我國海域範圍內,犯罪行為已在我國管轄海域完成。
第二,確認犯罪性質。 炸魚使用爆裂物,侵害海洋資源及海域秩序,依漁業法相關規定屬刑事犯罪,不是只裁處行政罰鍰即可終結。
第三,判斷追緝效力。 海巡艇是在發現犯罪後立即追緝,且追至10浬處才停俥受檢,題目沒有表示追緝中斷、失去目標或另行中止。此種情形符合連續追躡的基本構造。船舶駛出限制水域,不表示先前已發生的犯罪消滅,也不表示海巡機關只能放行。
第四,決定處置方式。 既然涉及刑事犯罪,海巡機關應依刑事訴訟程序逮捕、調查及製作相關筆錄,完成必要偵查後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依法偵辦。
因此,最適當處置為「逮捕偵訊後移送地檢署法辦」。
選項分析
(A) 未具管轄權,登檢後放行
錯誤。
本案犯罪行為發生於東引附近我國管轄海域,海巡艇並非在犯罪發生後才偶然於外海發現船舶,而是自我國海域內發現炸魚行為後立即追緝。
「限制水域外」不等於「對先前犯罪完全沒有管轄權」。管轄權應以犯罪行為發生地及追緝程序判斷,不能僅因船舶後來駛離限制水域,就否定我國對犯罪行為的司法管轄。
此外,若已具備犯罪嫌疑及逮捕要件,海巡機關不能僅登檢後放行,否則將使違法船舶藉由逃離特定水域而規避刑事責任。
(B) 扣留調查並處罰鍰
錯誤。
第 3 題2 分
某當事人遭地方法院函文通報海巡署該當事人限制出境出海,當事人欲搭乘離島交通船從東港至小琉球,已上船,船尚未啟航,但當事人認無違法拒絕下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海巡機關執行限制出境、出海案件之作業規範為準,主要考查下列觀念:
-
限制出境、出海與逮捕的區別 限制出境、出海是對人民行動自由的特別限制,並不當然等同於刑事逮捕。安檢人員接獲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通報後,原則上是依通報內容執行攔阻、告知及限制出海程序,不是因此取得逕行逮捕權。
-
國內離島航線與出境的區別 東港至小琉球屬國內離島交通航線,並非出國或出境。限制出境、出海的執行,也不以船舶已航行至外海或越過12浬界線為必要條件。
-
安檢人員的執行方式 安檢人員發現受限制出境、出海之人員時,應依通報資料確認身分及限制內容,向當事人告知處分機關、處分書內容及文號,並依規定限制其出海。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行為性質—執法權限—時間點」三個層次判斷:
第一,當事人搭乘的是東港至小琉球的國內交通船,並非準備出國,因此不能將「搭乘離島船舶」直接等同於「出境」。
第二,題目只說當事人遭通報限制出境出海,並未表示其為現行犯,也未表示有刑事拘票、逮捕令或其他法定逮捕事由。因此,安檢人員不能僅憑限制出境出海通報逕行逮捕。
第三,船舶尚未啟航,安檢人員可以在出海前即執行限制措施,無須等候船舶越過12浬界線。正確作法是告知處分相關事項,並依法限制其出海。
因此,符合題意者為 D。
選項分析
(A) 安檢人員發現後應逕行逮捕,押解至原發布機關偵辦
錯誤。
限制出境出海通報的法律效果,是限制當事人離境或出海,並不當然產生刑事逮捕效果。逮捕須有法定事由,例如現行犯或依法核發的拘票、逮捕令等,不能僅因當事人列為限制出境出海對象,即由安檢人員逕行逮捕。
此外,限制出境出海案件的原發布機關,通常是作成限制處分或提供通報的機關,並不當然等同於刑事偵辦機關。將限制措施直接表述為「逮捕、押解、偵辦」,已混淆行政管制與刑事司法程序。
(B) 通知海巡艇監控該船,如逾越12浬界線則認定為出境,立即登檢逮捕押解至原發布機關偵辦
錯誤。
第 4 題2 分
海巡艇登檢漁船,發現其載運物品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之「私運要件」,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之構成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其核心內容包括:
- 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
- 未經向海關申報;
- 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三者結合,始符合題目所稱之「私運要件」。其中,「未經申報」與「申報不實」在法律概念上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要件逐項對照法」:
- 選項若屬法條明文列出的要件,即非本題答案。
- 選項若將「未申報」改寫成「申報不實」,即須注意其法律效果不同。
- 「未申報」是完全未向海關提出申報;「申報不實」則是已提出申報,但申報內容與實際情形不符。
因此,逐一比對後,只有「向海關申報不實以逃避管制」並非本題所列的「私運要件」。
選項分析
(A) 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者
正確。此為《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私運行為的主觀或行為目的要素之一。行為人以規避海關檢查、偷漏應納關稅,或逃避輸出入管制為目的,均屬法條所列的規範情形。
因此,選項 A 屬於私運要件。
(B) 未經向海關申報
正確。「未經向海關申報」是私運概念中的重要要件,表示貨物進出國境時,未依規定向海關辦理申報程序。
本選項與法條所稱「未經向海關申報」相符,故屬於私運要件。
(C) 向海關申報不實以逃避管制
第 5 題2 分
海巡艇於宜蘭龜山島海域巡邏時,鎖定甲漁船形跡可疑,靠近後發現該船電魚事實,隨即發動登檢並蒐證,當場查獲該船持有電魚設備及漁獲,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電魚」行為之法律性質,以及海巡機關查獲後的刑事案件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條如下:
- 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
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除非基於試驗研究目的,並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使用電氣捕魚即屬違法。
- 漁業法第 60 條第 1 項
違反第 4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法律效果屬於刑事犯罪,不是單純行政違規。
- 漁業法第 49 條
海岸巡防機關得依職掌登船檢查漁獲物、漁具及其他物件,並詢問關係人。檢查發現涉及漁業犯罪,來不及即時洽請司法機關搜索或扣押時,得將漁船、漁獲物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之物件暫予扣留,並應即時洽請司法機關為搜索或扣押處置。
- 漁業法第 44 條
授權主管機關以公告方式,對漁具、漁法、漁區、漁期及水產動植物之採捕、處理等事項加以限制或禁止。第 44 條本身並不是本題「使用電氣捕魚」的直接犯罪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行為性質—法律效果—主管機關」三步驟判斷:
第一,題目明確指出甲船有「電魚事實」,且查獲電魚設備及漁獲,已非單純持有可疑器具,而是涉及使用電氣採捕水產動植物。
第二,使用電氣捕魚直接符合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其刑事處罰規定在第 60 條,因此案件應進入刑事偵辦程序。
第三,海巡機關的適當作法是完成蒐證、依法暫予扣留相關證物,並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同時將案件資料副知漁政機關,使其就漁業行政管理事項依法處理。
因此,正確處置為 依違反漁業法第 48 條規定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並副知漁政機關。
選項分析
(A) 依違反漁業法第 48 條規定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並副知漁政機關
正確。
題目已確認甲船實際從事電魚,符合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此行為依第 60 條具有刑事責任,海巡機關應蒐集電魚設備、漁獲、現場影像、船舶位置、作業情形及人員供述等證據,依法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同時,電魚行為亦涉及漁業資源管理及漁業行政處分,故應副知漁政機關,使其依職權處理漁業證照、漁業管理或其他行政事項。
第 6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布袋海巡隊接獲報案,停泊於麥寮工業港碼頭之貨輪,發生 150 公噸儲油外洩污染,除應立即派員協處外,並應由下列何權責分工機關負責應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污染事件發生後的「權責分工」,尤其是:
- 污染事件發生地點屬於何種港區。
- 污染來源及港區性質所對應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海巡機關的即時協處勤務,與污染應變主責機關之間的區別。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及海洋污染事件通報、應變相關作業規範,海洋污染事件並非一律由海巡署或海洋委員會單獨負責;應依污染地點、污染來源、港區性質及權責分工,通知或由相對應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應變。
麥寮工業港屬工業專用港,涉及工業港區及相關事業管理事項,其污染應變權責依命題當年規範由經濟部負責。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權責分工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地點判斷法」及「權責機關判斷法」:
第一步,確認污染發生地點: 貨輪停泊於「麥寮工業港碼頭」,不是一般商港、漁港或單純開放海域。
第二步,判斷港區性質: 麥寮港為工業專用港,具有工業設施、能源運輸及大型貨運作業等特性,港區管理與相關污染應變涉及經濟事務及工業港管理權責。
第三步,區分海巡署的角色: 海巡署接獲報案後,應立即派員前往協處,包括現場警戒、蒐證、通報、初期控制及協助污染防制;但「立即派員協處」不等於海巡署就是本題所問的主要應變權責機關。
第四步,依港區權責分工選擇機關: 麥寮工業港的污染應變主責機關為經濟部,因此選擇 (B)。
150公噸的油品外洩,屬於重大污染事件層級,會提高通報、動員及跨機關協調程度,但污染量本身不是用來直接判斷四個選項的唯一因素;本題最關鍵的判斷點是「麥寮工業港」的港區性質與權責分工。
選項分析
(A) 交通部:錯誤
交通部主要掌理交通運輸政策、航政、港埠及運輸安全等事項,部分商港管理與船舶航政業務確實與交通部有關。
然而,本題污染地點是麥寮工業港,並非以一般商港航政管理為主要判斷基礎。依命題當年的海洋污染事件權責分工,麥寮工業港所涉工業港區污染應變,應由經濟部負責。因此交通部不是本題所問的主要權責應變機關。
第 7 題2 分
海巡艦艇於港內準備轉向,因障礙物遮蔽而無法確知轉彎處是否有船,此時鳴放號笛,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避碰規則》第34條「操縱及警告信號」中,船舶接近彎曲處或障礙物遮蔽區域時的警告號笛。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船舶在狹水道或航道中,接近彎曲處或障礙物遮蔽處,因而不能看見可能在附近的其他船舶時,應鳴放一長聲,以警告可能受遮蔽的船舶。
本題所述「因障礙物遮蔽而無法確知轉彎處是否有船」,正符合此一要件。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步驟:
- 確認是否有彎曲處或轉向處:題目明確說明艦艇準備轉向。
- 確認是否存在視線遮蔽:題目指出障礙物遮蔽。
- 確認是否無法確知前方有無船舶:題目明確表示無法確知轉彎處是否有船。
- 套用《船舶避碰規則》第34條之警告信號:此時應鳴放一長聲。
因此,本題不是在考「改變航向」的短聲信號,而是在考「接近盲彎或障礙物遮蔽處」的警告信號。
選項分析
(A) 一長聲:正確
一長聲是船舶接近彎曲處、航道轉折處或障礙物遮蔽區域,無法看見可能位於前方船舶時所使用的警告信號。
第 8 題2 分
海巡艇登檢本國漁船,發現所有船員之船員證有變造之嫌,經實施人臉辨識,發現船員均為變造他人船員手冊出港。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執行登檢勤務時,發現船員持用「變造他人船員手冊」出港,應如何判斷其法律責任及移送機關。
題幹已明確指出:
- 船員證件具有變造情形。
- 經人臉辨識,確認實際持證人並非船員手冊所載本人。
- 船員持用變造他人船員手冊出港。
此種行為已非單純船員資格不符、證件管理違規或漁船管理上的行政違反,而是涉及文書變造及行使變造文書的刑事犯罪,應依刑事程序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本題涉及刑法上偽造、變造文書及行使相關文書罪責。船員手冊的具體文書性質,應依其製發機關、製作名義及文書功能判斷,可能涉及刑法關於偽造、變造公文書或私文書,以及行使變造文書等規定;但不影響本題應以刑事案件處理的結論。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先判斷行為性質,再判斷處理程序」的方法:
第一步:判斷是否僅屬行政違規
若只是船員未攜帶合格證件、船員資格不符、未依規定申報或證件逾期,通常可能屬於船員管理或船舶管理上的行政違反。
但本題並非單純證件欠缺,而是:
- 變造他人船員手冊;
- 冒用他人身分;
- 持用變造文件出港;
- 經人臉辨識確認人證不符。
這些事實已具有偽造、變造及行使變造文書的高度具體犯罪嫌疑。
第二步:判斷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刑法對於偽造、變造文書,以及明知為不實或變造文書而持以行使,設有刑事處罰。
本題船員不僅可能參與變造船員手冊,更進一步持用變造他人船員手冊出港,至少具有行使變造文書的犯罪嫌疑。實際上是否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及所涉文書屬公文書或私文書,應由檢察官調查證據後認定。
第三步:判斷應由何機關處理
海巡人員發現犯罪嫌疑時,應依刑事訴訟程序蒐集、保全相關證據,製作筆錄,扣押或保全涉案證件,並將犯罪嫌疑人及案件移送司法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偵辦。
因此,本題最適當的處置是依刑法移送地方檢察署,而不是逕以行政裁罰結案。
選項分析
(A) 全案依違反漁船船員管理規則,函送農業部裁罰
錯誤。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主要規範船員資格、僱用、登記、證照及船員管理事項。若本案只有船員資格或證照管理上的違規,得依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理。
然而,本題的核心事實是「變造他人船員手冊」並「持用變造文書出港」,已涉及刑事犯罪嫌疑。行政法規上的證照違規責任,不能取代刑法上的文書犯罪偵辦。
第 9 題2 分
海巡艇接獲通報,中國大陸船舶於馬祖東引岸際,因機械故障觸礁擱淺,海巡人員將遇險人員全數救援上岸。該擱淺船,應由下列何機關,命令船長限期移除或得逕行採取處理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在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擱淺時,依法由何機關負責命令移除及必要時逕行處理。
依《商港法》第53條規定:
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區域;必要時,航港局得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相關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民國115年修法後,本條仍以航港局為主要命令及必要處理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事故處理權限」判斷:
- 船舶因機械故障而觸礁擱淺,屬於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
- 地點為東引岸際,題目並未指明位於商港區域內,依題意屬商港區域外之擱淺事件。
- 《商港法》第53條明定,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限期打撈、移除船舶,並於必要時逕行採取處理措施的機關,是「航港局」。
- 因此,應選擇交通部航港局。
海巡人員在本案中負責救援遇險人員,屬於海上救難及海巡勤務;但救援完成後,對擱淺船舶命令移除及採取後續處理措施的法定權責,仍由航港局行使。
選項分析
(A) 交通部航港局:正確
交通部航港局依《商港法》第53條,對於在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的船舶,具有下列權限:
第 10 題2 分
有關 100 噸級海巡艇接獲通報,至花蓮豐濱外海 2 浬戒護我國籍失去動力 CT2 漁船,該船長請求協助拖帶進港。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下列何者為可進行拖帶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執行海上救難時,對失去動力船舶「拖帶」的法定及程序上要件。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海巡艇執行拖帶,並非基於船長單純請託、營運需要或避免外部壓力即可進行,而是以船舶及人員是否處於具體、急迫的危險狀態為主要判斷基準。
本題應掌握三個要件:
- 受援船舶有持續漂流、撞礁、擱淺等立即危險。
- 拖帶行為具有排除或降低危險的必要性。
- 經執勤艇長評估拖帶作業整體安全性無虞,並取得船長同意及完成拖帶同意程序。
題幹中,CT2 漁船持續漂往礁石區等危險區域,符合海上救難中「為排除危險而拖帶」的核心情形;且選項 D 已記載艇長完成安全評估,並由受援船長簽署拖帶同意書,因此符合可進行拖帶的要件。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目的—危險性—程序」三層判斷法:
第一,判斷拖帶目的是否為救難。若只是為了卸魚、進港或單純接受請託,屬一般作業協助,並非當然屬於海上救難拖帶。
第二,判斷是否存在具體危險。船舶失去動力本身,不必然代表可以拖帶;必須進一步確認是否漂向礁石區、航道、岸際或其他危險區域,且有碰撞、擱淺或人員安全受威脅的急迫性。
第三,判斷程序是否完備。即使具有危險性,仍須由執勤艇長評估拖帶作業對海巡艇、受援船舶、人員及海域交通的整體安全性,並取得受援船長同意,完成拖帶同意書等必要程序。
依此判斷,D 同時具備「危險狀態」「救難必要性」「艇長安全評估」及「船長書面同意」四項要素,故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錯誤
船長請託及人道救援精神,固然可以作為海巡機關研判是否提供救援的背景因素,但並非拖帶的獨立要件。
本選項僅記載:
- 船長提出請託;
- 艇長評估整體安全性無虞;
- 以無線電向隊部報備。
題目沒有指出 CT2 漁船正持續漂向礁石、岸際或其他危險區域,也沒有呈現立即危險及拖帶必要性。僅因失去動力、船長請託及人道考量,即協助拖帶進港,欠缺救難拖帶所要求的危險性與必要性。
此外,向隊部報備屬內部聯繫事項,不能取代拖帶作業本身的實體要件及受援船長的書面同意程序。
(B)錯誤
第 11 題2 分
海巡人員為執行我國籍遠洋漁船失聯搜尋,除利用船用衛星電話、無線電外,還可使用下列哪些方式追查船舶位置或動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我國籍遠洋漁船失聯搜尋時,對船舶位置與航行動向資料來源的辨識,重點在區分:
- 可供岸上或救援單位即時、定期掌握船位的系統。
- 遇險時可向外發送定位訊號的設備。
- 僅在船上保存航行資料、無法直接供岸上即時追蹤的設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海事實務運作為準,符合前兩類功能者為 VMS、EPIRB、AIS。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三種設備是否能直接協助搜尋失聯船舶:
-
VMS(Vessel Monitoring System,漁船船位監控系統) 透過衛星定位及通訊設備,定期回傳漁船的位置、航向、航速等資料,供主管機關或監控中心掌握船位與活動情形。
-
EPIRB(Emergency Position-Indicating Radio Beacon,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船舶發生海難或緊急情況時啟動,透過衛星及搜救系統傳送遇險訊號與定位資訊,供搜救機關縮小搜尋範圍。
-
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以無線電自動傳送船名、識別碼、位置、航向、航速等航行資訊,供附近船舶及岸上監控單位掌握船舶動向。
-
VDR(Voyage Data Recorder,航行記錄器) 類似船舶的航行資料記錄設備,保存雷達、航向、航速、聲音及操作等資料,主要供事故調查及事後還原航行經過使用,並非設計為岸上即時追蹤船位的系統。
因此,正確組合為 VMS、EPIRB、AIS,即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七巡防區(高雄)接獲民眾電話報案,該民眾於小琉球潛水活動時,發現有潛水客觸摸海龜情事,他已拍照蒐證。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勤務接獲民眾檢舉疑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時,應採取的基本處置流程,包括:
- 受理民眾報案並確認案情。
- 請報案人到適當場所製作筆錄,固定其所見事實。
- 調取、保全照片等蒐證資料。
- 依涉嫌違反之法規製作案件資料,移送有管轄權之地方檢察署偵辦。
海龜屬受保育之野生動物,潛水客在水中觸摸海龜,可能涉及對野生動物之騷擾、干擾或其他違反保育規定之行為。題目已明確設定為疑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案件,海巡機關應依法受理、蒐證並移送司法機關。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從「報案受理、證據固定、筆錄製作、案件移送」四個步驟判斷選項是否完整。
報案人不僅提供照片,也是直接目擊者。其所述內容包括:
- 發現地點:小琉球潛水區域;
- 發現時間及經過;
- 潛水客觸摸海龜之具體行為;
- 涉案人外觀或身分資料;
- 照片拍攝情形及照片來源。
因此,僅取得照片並不足以完整固定證據,仍應請報案人製作筆錄,確認照片之拍攝者、拍攝時間、地點及內容真實性。完成初步調查及證據蒐集後,再依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函送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因此,必須同時具備:
具備完整處置流程者,為選項(C)。
選項分析
(A)錯誤
「立即派海巡人員赴報案人住處了解案情」本身屬於合理的初步處置,可確認報案內容及蒐證情形。
但是,該選項僅表示向報案人說明「全案會依法處置」,沒有明確要求製作筆錄,也沒有提到取得、保全照片等蒐證資料,更沒有具體說明案件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函送檢察署偵辦。
「依法處置」過於概括,無法顯示已完成必要的刑事案件蒐證及移送程序,因此不如(C)完整。
(B)錯誤
此選項提到派員至報案人住處了解案情,並請報案人回安檢所製作筆錄,已具備受理報案及製作筆錄的基本程序。
但選項沒有明確處理報案人所拍攝的照片,也沒有說明應保全、取得或檢視相關蒐證資料,更未說明案件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函送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第 13 題2 分
執行公海漁業巡護任務登檢外籍漁船時,除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儘可能使用船長能理解之語言與其溝通,必要時使用標準化多語登檢問卷進行詢問。有關登檢時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執行公海漁業巡護任務,登檢外籍漁船時應遵守的基本作業原則,重點包括:
- 登檢人員應表明身分,並以船長可理解之語言溝通。
- 登檢程序應兼顧執法必要性與船舶正常作業。
- 應避免不必要干擾船長與船旗國漁業管理機關之聯繫。
- 檢查應迅速完成,原則上不得逾越規範所定時間。
- 應避免造成漁獲品質損害或其他不必要損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相關公海漁業巡護登檢標準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最不適當」,應先掌握公海登檢的共同原則,再逐一檢視選項:
- 有利於正當執法、迅速完成登檢、減少干擾及避免損害者,通常屬適當作法。
- 直接限制船長與船旗國管理機關聯絡,涉及妨礙其正常權利與聯繫管道,屬不當干預。
因此,將「可以干涉」與登檢時應避免不必要干擾的原則相對照,即可判定答案。
選項分析
(A) 可以干涉船長與該國漁船管理當局之聯絡
錯誤,且為本題最不適當之敘述。
登檢人員執行公海巡護任務,雖得依法進行詢問、查驗船舶文件、漁獲及相關設備,但不應無正當理由干涉船長與船旗國漁業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之聯絡。
船長與本國管理機關聯繫,可能涉及確認船舶身分、取得航行或漁業作業指示、通報登檢情形及尋求必要協助。此種正常聯絡本身並非違規行為。除非聯絡行為確實妨礙登檢安全、破壞證據或涉及其他明確違法情形,否則不得任意阻止或干涉。
故「可以干涉」與尊重船舶正常作業及正當程序的要求相違,為最不適當之選項。
(B) 除非發現重大違規證據,相關檢查作為必須在4小時內完成
正確。
第 14 題2 分
某船於澎湖西嶼西北方約 27 浬進水沉沒,經查明該沉沒船舶最高點距海面 9 公尺,位處航道附近,海巡機關基於航行安全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發現沉船後,基於航行安全所應採取的通報及航行警示程序,核心在於區分:
- 海巡機關的發現、通報與現場處置職責。
- 航政主管機關發布「航船布告」的法定權責。
- 沉船位置、沉船最高點與航道距離對航行安全的影響。
題目指出沉船最高點距海面 9 公尺,且位於航道附近,已屬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下障礙物。此時應立即通報管轄地區的航政主管機關,由航政主管機關依法發布航船布告,提醒航行船舶避讓。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危險程度」及「權責機關」兩層次判斷:
第一,沉船最高點距海面僅 9 公尺,且位置接近航道,對航行船舶具有現實危險性,不能僅以一般巡邏或後續觀察方式處理。
第二,海巡機關雖負責海域巡邏、海難救助、海上執法及危險狀況通報,但「航船布告」屬航政主管機關為維護航行安全所發布的正式航行公告,並非由海巡機關自行發布。
因此,正確處理方式是由海巡機關立即通報管轄地區航政主管機關,請其發布航船布告,故選 (C)。
選項分析
(A) 利用漁民組訓、海上巡邏、岸偵雷達等方式,以掌握船舶後續情況
錯誤。
漁民組訓、海上巡邏及岸偵雷達,主要是海巡機關掌握海域狀況、蒐集情資及進行勤務監控的手段。對於已確認位於航道附近、且可能危及船舶航行的沉船而言,僅採取監控或掌握後續情況,無法立即排除或降低航行危險。
此類措施可以作為後續警戒、監控或協助處理的一環,但不是本題所要求的優先處置,也不能取代向航政主管機關通報發布航船布告的程序。
(B) 由海巡機關責令船東(主)儘速為後續之處理
錯誤。
第 15 題2 分
艇長下令因海象不佳但未達報停風力級數,要求航行當值人員於龜山島外 2 浬(風浪較平緩處)近岸航行,並以雷達監控海面狀況,為維護航行安全,當值人員交接班時,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艇舶航行當值人員交接班時,應交代及確認的航安事項,以及遭遇危及航行安全情事時的處置原則。
航行當值交接班的重點,在於使接班人員完整掌握:
- 當前航行環境與海象變化。
- 航向、航速及操船注意事項。
- 附近船舶、礁石、淺灘等航行障礙。
- 主機、輔機、雷達、通信等設備狀況。
- 當前是否有特殊危險或緊急狀況。
交接班的目的,是確保航行當值工作連續、安全,不是單純完成職務移轉。若正遭遇危及航安的情事,交班人員不得僅以提醒接班人員後立即離開當值,仍應依規定持續戒備、通報艇長,並確認接班人員已充分了解情況且具備安全接替條件。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相關海巡勤務規範、船舶航行當值及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之原則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採「交接班必要事項」與「危急狀況處置」兩階段判斷:
- 判斷選項是否屬於交接班時應交代、確認的航安資訊。
- 判斷遇有危及航安情事時,交班行為是否符合持續監控、妥善通報及安全接替原則。
A、B、C均屬正常交接班時應確認的重要事項;D雖然提到提醒接班人員注意,但在「危及航安」的情況下立即交班,違反危急狀況下不得任意中斷當值的原則。
選項分析
(A)交班人員應清楚交代潮汐、海流、海象等對航向、航速之影響——正確
潮汐、海流、風向、風速、浪高及能見度,均會影響艇舶的航向保持、航速控制、操舵反應及航行安全。
尤其本題設定海象不佳,艇長要求在龜山島外2浬、風浪較平緩處近岸航行,交班人員更應說明:
- 潮流方向及流速。
- 風浪對艇舶偏航的影響。
- 是否需要調整航向或降低航速。
- 海象變化趨勢及雷達監控情形。
因此,本項屬於完整交接航行環境與操船影響的重要內容,敘述正確。
(B)接班人員要清楚本艇附近其他船舶動態及附近是否有礁石區——正確
接班人員必須掌握本艇周邊的船舶交通狀況,以及礁石、暗礁、淺灘、島嶼等固定障礙物的位置。
本題航行區域位於龜山島外海,附近地形與海上交通狀況均可能影響航行安全。交接班時,應使接班人員了解:
第 16 題2 分
海巡艇接獲通報,新港籍漁船(兼營娛樂漁業)搭載 3 名乘客,並攜帶九孔苗 80 箱,不聽勸阻出港,前往外海從事放流作業。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重點:
- 娛樂漁業漁船從事魚苗放流,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九孔苗屬水產動物增殖放流對象,放流應遵守「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及地方漁業管制規定。
- 海巡機關負責海上巡查、蒐證及取締,行政裁處則由具有漁業主管權限之機關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漁業法》第 2 條,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漁業法》第 43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娛樂漁業之活動項目及應遵守事項;《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娛樂漁業漁船從事魚苗放流,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因此,臺東新港籍漁船未經核准,載運大量人工養殖九孔苗出港放流,已具有違規事實,應由海巡單位蒐證取締,並移送臺東縣政府裁處。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行為性質—執法機關—裁處機關」三步驟判斷:
第一,確認行為是否須經核准。
題幹明確指出該船:
- 兼營娛樂漁業;
- 搭載 3 名乘客;
- 攜帶九孔苗 80 箱;
- 欲前往外海從事放流;
- 不聽勸阻仍出港。
魚苗放流不是一般娛樂漁業活動,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題幹又以「不聽勸阻」及大量攜帶九孔苗等事實,表明該船係執意從事未經核准之放流行為。
第二,確認海巡機關的處置方式。
海巡艇接獲通報後,應前往現場查證、蒐證及取締,記錄船舶資料、船上人員、九孔苗數量、航行位置、放流行為及相關影像證據。僅作口頭勸導,無法完成違規案件之處理。
第三,確認應移送何機關裁處。
本案本質上是漁業及娛樂漁業管理事項。臺東縣政府為地方漁業主管機關,具有後續行政調查及裁處權限;海巡安檢所僅是海巡機關之執行單位,並非最終裁處機關。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也不是本題所涉漁業違規之主要裁處機關。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第 17 題2 分
有關海巡人員執行緝私案件程序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緝私案件時,對於:
- 涉案人詢問程序;
- 查獲地點在鄰接區、領海或內水時之處理權限;
- 《海關緝私條例》與《菸酒管理法》的適用;
- 行政違規案件與刑事案件之移送對象。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海巡緝私案件程序規範為準,判斷重點不是單看「貨物數量」,而是綜合「查獲水域」、「船舶國籍」、「是否意圖入境」及「違反行政法規或構成犯罪」等因素。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先看查獲地點:
- 鄰接區水域:主要涉及防止走私、海關管制及入境前之查緝。
- 領海或內水:我國對相關船舶及行為具有較完整的管轄與執法權限。
第二,再看案件性質:
- 若屬走私、私運等《海關緝私條例》主管事項,原則上移送海關處理。
- 若僅屬《菸酒管理法》的行政罰案件,應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 若已具體構成刑事犯罪,始依刑事訴訟程序移送司法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
第三,不能因為貨物數量多,就直接推論為刑事案件。選項 D 的錯誤即在於未區分行政違規與刑事犯罪,逕行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選項分析
(A)涉案人有2人以上者,應採隔離詢問——正確
緝私案件常涉及共犯、分工及責任歸屬。涉案人如有二人以上,應採隔離詢問,避免彼此串供、勾串供詞或相互影響陳述內容。
隔離詢問也有助於確認各涉案人的個別行為、主觀犯意、貨物來源及運送分工,符合程序正義與證據保全的要求。因此 A 的敘述正確。
(B)在我國鄰接區水域查獲他國籍漁船載運香菸500箱,意圖入境,依《海關緝私條例》移送海關依權責處理——正確
本選項的關鍵在於:
- 查獲地點為我國鄰接區水域;
- 船舶為他國籍;
- 載運大量香菸;
- 具有意圖入境的情形;
- 案件涉及走私及海關管制事項。
此類案件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移送海關,並由海關依其權責判斷是否構成私運、漏稅或其他違反海關法規的行為。
第 18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六(臺南)巡防區雷達操作員發現高雄籍膠筏於曾文溪西南外海 1.5 浬處,疑似違規近岸作業,立即通報臺南海巡隊線上海巡艇,惟該艇正執行安平港外多艘違規滯留貨輪之驅離任務。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勤務中的三項判斷:
- 勤務資源調度:原線上海巡艇正在執行安平港驅離任務,不能逕行抽調,應由其他可用且具機動性的勤務單位處理。
- 無人機勤務支援:第三無人機區具有就近飛赴現場、蒐集影像及掌握違規狀況的功能,適合處理目前無法立即派遣巡防艇的情形。
- 權責機關移送:海巡人員負責發現、蒐證、查處及必要的行政協助;涉及漁業近岸作業違規的裁處,應將資料送交有管轄權的地方政府辦理,而非一律由農業部裁處。
本題應依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的相關法規及海巡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先判斷勤務資源,再判斷裁處機關,最後檢查處置是否完整」的順序作答。
第一步:判斷原線上海巡艇能否抽調
題幹已明確指出線上海巡艇正在執行安平港外違規滯留貨輪的驅離任務。既有勤務尚未完成時,不能直接將該艇抽調至曾文溪外海,否則會造成原勤務中斷及勤務配置失當。
因此,凡是以「立即通報線上海巡艇前往」為主要處置的選項,均與題幹所設定的勤務限制不符。
第二步:判斷適合的替代勤務力量
本案需要先確認膠筏是否確有違規近岸作業,並留下影像、位置、時間及船舶資料等證據。第三無人機區可就近前往現場蒐證,具有即時、機動及不受海巡艇現行勤務限制的優點。
因此,在原線上海巡艇無法抽調的情形下,由巡防區通報就近的第三無人機區處理,符合勤務調度及比例原則。
第三步:判斷後續裁處機關
海巡單位取得的雷達、空拍或其他蒐證資料,應依案件性質送交具有裁處權限的主管機關。涉及地方近岸漁業管理及違規作業的案件,原則上由轄區地方政府依相關漁業法規辦理裁處。
本題地點位於臺南轄區,故蒐證資料應函送臺南市政府,而非逕送農業部。
選項分析
(A) 海巡隊立即緊急調派在港待命艇前往取締,並將蒐證資料函送農業部裁處
本選項錯誤有二:
第一,題幹所述線上海巡艇正在執行其他重要驅離任務,適當作法是維持既有勤務,改由其他可用資源處理。
第 19 題2 分
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琉球嶼周邊海域高潮線向外延伸 600 公尺之範圍,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海巡單位接獲通報有民眾駕乘水上摩托車於上述區域內活動,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之認定」、「公告限制之效力」及「違反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時之處置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如下:
-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加以限制,並得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
-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
水上摩托車屬於水域遊憩活動之器具,駕乘水上摩托車即屬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4條
水域位於風景特定區者,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為該特定管理機關;且管理機關應經公告適用後,始得依發展觀光條例處罰。
-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水域管理機關得公告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也得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
- 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
在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所為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者,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罰,並得禁止其活動。一般非營利行為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步:確認行為是否屬水域遊憩活動
水上摩托車明確屬於水域遊憩活動所使用之器具,因此民眾駕乘水上摩托車,並非單純航行行為,而是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第二步:確認該區域是否有合法公告限制
題幹已說明,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琉球嶼周邊海域高潮線向外延伸600公尺範圍內,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
水上摩托車屬動力性器具,因此在該區域駕乘水上摩托車,已違反公告之活動種類限制。
第三步:確認由何機關處理
琉球嶼周邊海域位於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範圍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為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因此,海巡單位的主要任務是接獲通報後前往現場查處、蒐證,並將違規事證函送權責管理機關裁處;不是直接將一般違反水域遊憩限制之行為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選項分析
(A) 立即派遣海巡能量(人、車、船),分別自岸際、海上前往通報區域蒐證
正確。
海巡單位接獲有人於限制水域內駕乘水上摩托車之通報後,應依勤務需要調派適當人力、車輛及船艇,從岸際與海上接近現場,確認人、車、船及活動位置,並蒐集必要證據。
蒐證內容可包括:
- 違規人員身分;
- 水上摩托車之外觀、特徵及活動情形;
- 活動位置是否位於公告限制範圍內;
- 活動時間;
- 現場影像、照片及相關目擊資料。
海巡單位執行上述查察及蒐證,屬於維護水域安全與協助權責機關執法之適當措施。
第 20 題2 分
海巡艦發現外國籍貨船於領海內非錨泊區水域錨泊,經查明係因避風緊急避難,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籍商船在我國領海內非錨泊區錨泊時,若係基於避風之緊急避難,海巡機關應如何依海上交通安全與巡防勤務程序處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實務作業觀念為準,船舶在領海內停留、錨泊,原則上應遵守航行管制及指定錨泊區規定;但因惡劣天候、海難危險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有緊急避難必要者,錨泊行為具有正當事由,不宜逕以一般違規錨泊處理。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8條關於無害通過之規定,也承認船舶因不可抗力、海難或為救助他人而停船、下錨之必要情形。其核心精神是:船舶行為是否違法,不能只看「在非錨泊區錨泊」的外觀,仍須判斷是否具有緊急避難原因及現實危險。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 先確認客觀行為:外國籍貨船在領海內非錨泊區錨泊。
- 再確認主觀及事實原因:經查明係為避風而緊急避難。
- 判斷法律效果:具有緊急避難或不可抗力事由,不宜逕行裁罰或強制要求立即移泊。
- 判斷勤務處置:仍須維持海上交通安全及掌握船舶動態,因此應通報船舶交通服務中心(VTS),並由巡防區岸際雷達持續監控。
本題的關鍵並非「錨泊是否位於指定區域」,而是「緊急避難成立後,海巡機關應採取何種適當且必要的安全勤務措施」。因此,正確處置為通報VTS並持續監控,而非逕行裁罰或要求船舶立即進港。
選項分析
(A) 通報 VTS,請該船進港避風,協助戒護進港
錯誤。
通報VTS本身屬於適當作為,但「請該船進港避風,協助戒護進港」並非本題所示情況下的當然處置。
既然該船已因避風而採取緊急錨泊,且尚未顯示其船況失控、危及航行安全、污染海域或有立即海難危險,海巡機關不宜逕自要求其進港。是否進港,通常應視天候、船舶操船能力、港口條件、航道安全及船長判斷而定。
此外,進港戒護涉及較高強度的勤務介入,須有具體安全必要性作為依據。單純因船舶在非錨泊區緊急避風錨泊,尚不足以當然推導出必須強制或要求進港。
(B) 要求開啟 VMS 及 AIS,避免發生碰撞
錯誤。
第一,VMS主要是漁船監控系統,通常用於漁船位置及航行動態管理,並非外國籍貨船的一般船舶交通安全設備。對貨船要求開啟VMS,設備適用對象即有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