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輪機組 國際海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警察特考・四等・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輪機組
試題代碼 國際海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A 國公務船於公海上遇到 B 國漁船,因有非政府組織通報該漁船上有強迫勞動情事發生,故而 A 國公務船乃登臨該漁船,進行檢查。試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評論 A 國公務船行為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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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海上的船旗國管轄原則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10 條的登臨權(right of visit)。公海不受任何國家主權支配,但公海船舶原則上受其船旗國的專屬管轄;他國公務船不得只因懷疑船上有違法情事,就任意登臨外國船舶。

依第 110 條第 1 項,除非干預權源自條約授權,軍艦在公海遇到外國船舶,且該船不享有第 95、96 條所定的完全豁免,只有在有合理理由懷疑下列情形之一時,才得登臨:

  1. 該船從事海盜行為;
  2. 該船從事奴隸販運;
  3. 該船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且軍艦船旗國依第 109 條有管轄權;
  4. 該船無國籍;
  5. 該船雖懸掛外國旗或拒絕展示船旗,實際上與軍艦同一國籍。

本題所稱「強迫勞動」不等同於第 110 條明列的「奴隸販運」。第 99 條禁止船舶運送奴隸,並要求各國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及處罰;但第 99 條本身並未另外賦予他國公務船普遍的公海登臨權。

解題方法

先確認事發海域為公海,再確認漁船是懸掛 B 國旗的外國船舶。接著依序檢視 A 國是否有公約或其他條約所承認的登臨權事由,並判斷 NGO 通報的強迫勞動情事是否落入其中。

題目只給出 NGO 通報「有強迫勞動情事」,沒有指出該漁船從事奴隸販運、海盜行為、未經許可廣播、無國籍,或實際上與 A 國同一國籍;也沒有交代有適用條約授權 A 國登臨。因此,僅憑這項通報,並不符合第 110 條列出的登臨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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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說明何等島礁始能有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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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島嶼制度」,重點是區分一般島嶼與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

依第 121 條第 1 項,島嶼須具備三項條件:是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四面環水,且在高潮時仍露出水面。符合此定義的島嶼,原則上依同條第 2 項,得有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

但第 121 條第 3 項設有例外:**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享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判斷關鍵在於自然條件是否能維持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礁岩的名稱、面積大小或是否實際有人居住,不能單獨決定其法律地位。

解題方法

先依第 121 條第 1 項確認地物是否屬於法律上的「島嶼」:自然形成、四面環水、高潮時露出水面。若符合,再適用第 2 項,原則上享有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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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C 國漁船未經許可進入 D 國領海內進行捕魚,試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說明 D 國應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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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沿海國對外國漁船在領海內未經許可捕魚的管轄與執法權,以及捕魚活動是否屬於無害通過。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2 條,沿海國主權及於領海、其上空與海床、底土,但須受公約及其他國際法規則限制。外國船舶享有通過領海的無害通過權;然而依第 19 條第 2 項第 (i) 款,外國船舶在領海內從事任何捕魚活動,該通過即被視為有害於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不屬無害通過。

第 21 條第 1 項第 (e) 款並允許沿海國制定有關防止違反漁業法規的法律。第 25 條第 1 項則准許沿海國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非無害通過。

解題方法

答題依序處理「法律性質、執法方式、處罰界線」:

  1. 先定性通過行為:C 國漁船進入 D 國領海捕魚,已符合第 19 條所列的非無害活動,不能以無害通過權主張免受 D 國管理。
  2. 再說明沿海國措施:D 國得依本國漁業法規制止捕魚、命令漁船停止或離開領海,並在符合國際法及本國法的範圍內登臨檢查、扣押漁船與漁獲、調查及依法裁罰。
  3. 最後說明限制:本題發生在領海,不能直接套用公約第 73 條專門規範專屬經濟區漁業執法的規定。第 73 條所定迅速釋放、保證金及不得處以監禁等限制,並非本題領海違規的直接依據。D 國的具體程序與刑罰,仍須依其國內法並遵守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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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E 國公務船於其專屬經濟區內發現 F 國船舶未經許可進行海洋科學研究,進而開始追逐 F 國船舶到公海。F 國主張專屬經濟區具有公海性質,其享有海洋科學研究自由。試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分析 E 國公務船緊追行為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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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下,沿海國能否因外國船舶在專屬經濟區(EEZ)內未經許可進行海洋科學研究,而行使緊追權,並將追逐延續至公海。法規基準為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

EEZ 不是公海,也不是沿海國領土。依《公約》第 55、56 條,EEZ 是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沿海國對海洋科學研究具有管轄權,其他國家則在遵守《公約》及沿海國合法規範的前提下,享有航行等自由。

海洋科學研究在 EEZ 內並非各國可自由進行。依《公約》第 246 條,其他國家在沿海國 EEZ 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原則上須取得沿海國同意。故 F 國主張 EEZ 具有公海性質、其享有研究自由,不能因此免除取得同意的義務。

解題方法

先判斷 F 國船舶的行為是否違反沿海國依《公約》得制定的法律規範,再依《公約》第 111 條檢查緊追權的成立要件。第 111 條第 2 項明定,對於外國船舶在 EEZ 內違反沿海國依《公約》適用於 EEZ 的法律與規章,緊追權準用於 EEZ 內發生的違法行為。因此,緊追起點在 EEZ 並不當然使緊追違法。

F 國未經許可在 E 國 EEZ 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原則上違反第 246 條的同意規則。E 國得就此行為依其符合《公約》的規範執法,並在符合緊追要件時,自 EEZ 內開始緊追,延續至公海。

緊追權的要件與本題適用

依《公約》第 111 條,緊追須符合下列要件:

  1. 有合理理由相信外國船舶違法:本題已指出 F 國船舶未經許可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符合違法的前提。
  2. 緊追須在船舶仍位於違法發生海域時開始:EEZ 內違反沿海國依《公約》適用於 EEZ 的法律或規章時,依第 111 條第 2 項準用緊追權。本題追逐自 E 國 EEZ 開始,符合起追海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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