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建築物之樓梯包括直通樓梯、安全梯及特別安全梯等。請說明建築技術規則對於高層建築物之樓梯有何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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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規定,重點在於高層建築的直通樓梯種類、數量、配置及梯間區劃。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同編第 241 條分成「數量與避難方向」、「樓梯位置與排煙室」、「連接走廊的防火區劃」、「高樓層直通梯形式及上下層分隔」四項作答,可完整涵蓋高層建築樓梯的特別要求。
高層建築物樓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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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設置二座特別安全梯,並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特別安全梯,使避難者有不同方向的逃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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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座特別安全梯須配置於不同平面位置,排煙室不得共用。 這項要求是為避免火災或煙氣影響同一位置時,兩座樓梯同時失去避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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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接特別安全梯間的走廊,應自成獨立防火區劃。 該走廊須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以及該樓層防火構造樓地板,形成獨立防火區劃。
第 二 題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請說明建築物有哪些變更時,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並請說明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其處罰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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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及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重點是判斷建築物的使用變更是否偏離原核定內容,以及擅自變更使用時的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建築物應依核定的使用類組使用;發生法定變更且不屬於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的情形時,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解題方法
先把法條列出的變更情形分成「使用類組變更」與「建築及設備條件變更」兩類,再補充法定免辦例外。最後依《建築法》第 91 條說明違規處罰的對象、罰鍰、限期改善及後續處置。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的情形
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屬於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變更使用類組:建築物未依原核定使用類組使用,而改作其他使用類組。
- 變更主要構造:屬於第 9 條所稱建造行為以外的主要構造變更。
- 變更防火區劃。
- 變更防火避難設施。
- 變更消防設備。
- 變更停車空間。
- 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的變更。
法條並設有例外: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的使用變更,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適用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說明在哪些情形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並請說明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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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民國 109 年適用的第 7 條及第 9 條。第 7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在特定緊急或公益情形下,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第 9 條則列明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事項。
依同條例第 3 條,都市更新計畫是載明更新地區應遵循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作答時應區分「迅行劃定或變更的情形」與「都市更新計畫的內容」。
解題方法
先依第 7 條列出三類啟動情形,再依第 9 條整理計畫應表明事項。題目問「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哪些事項」,主要回答第 9 條第一項的一般事項;策略性更新地區另有加列事項,並非本題所問的第 7 條迅行劃定情形。
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的情形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7 條,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 重大事變造成損壞: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 預防重大災害: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
- 符合危老條例所定建築物條件: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之建築物。
此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地方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逕為辦理。
二、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事項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第 2 項,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第 四 題25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請說明市鎮計畫之主要計畫書,應視其實際情形,表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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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實際情形表明法定事項。作答重點是完整列出主要計畫書的十款內容,並注意題目問的是「主要計畫書」,不是細部計畫書。
解題方法
依第 15 條逐款整理,將內容分成「現況與範圍、人口與土地使用、保存與交通及管線、公共設施、實施」幾類,作答時仍須列明各款事項:
- 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 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 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以及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 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 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 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 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 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 實施進度及經費。
- 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