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所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夾雜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零星土地者,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之 2 規定,說明其應符合哪些情形始得納入申請範圍?(20 分)
若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位於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者,除說明所屬地區特性規範土地使用種類及強度之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之 3 規定,尚應說明哪些事項?並徵詢各項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之 2、之 3,重點在區分第一級與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的管制方式:
- 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原則上不得納入開發;但計畫範圍內不可避免夾雜的零星土地,符合第 30 條之 2 所列條件時,始得納入申請範圍。
- 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應依其環境特性提出防範及補救措施、規範土地使用種類及強度,並徵詢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分成兩部分作答:第一部分完整列出第 30 條之 2 的四款要件;第二部分列出第 30 條之 3 要求說明的兩項事項,並交代徵詢機關意見的要求。法條使用「應符合下列各款」及「始得」等用語,代表第一部分的四項條件須同時符合,不能擇一。
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內的零星夾雜土地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之 2,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夾雜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零星土地,應符合下列各款,始得納入申請範圍:
-
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 夾雜土地的納入須有整體規劃上的必要,不能僅為擴大開發範圍或個別土地利用便利。
-
維持原使用分區及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夾雜地須維持原使用分區與原使用地類別;另一種法定處理方式,是同意將其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
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百分之十。 零星夾雜地面積不得超過基地開發面積的 10%;恰為 10% 符合「未超過」的文字,超過即不符合。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00 條規定,說明「綠建築基準」適用之建築物,其容積樓地板面積、機電設備面積、屋頂突出物之計算,得依哪些規定辦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第 300 條,重點是符合該章適用規定的建築物,在容積樓地板面積、機電設備面積及屋頂突出物計算上,可適用的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年第 300 條共三款,分別涉及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備空間、屋頂突出物高度,以及太陽能光電設備面積。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問的三種計算項目,逐款整理第 300 條即可。作答時須保留各款的適用條件與上限,尤其第一款的「容積千分之五以內」、第二款的「不超過九公尺」,以及第三款的「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條文規定
一、回收再利用設備空間: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及機電設備面積
建築基地因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而增加的設備空間,在樓地板面積容積千分之五以內者,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也不計入機電設備面積。
二、設置回收再利用系統的建築物:屋頂突出物高度上限放寬
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者,其屋頂突出物高度得不受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限制;但高度仍不得超過九公尺。
三、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面積計算得不受特定限制
第 三 題25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71 條規定,以經營都市更新事業為業者,其發起人應包括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
其中所定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請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說明其係指經營哪些業務之公司?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71 條所稱「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的法規定義。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經營下列業務之一的公司,即屬該條所稱的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都市更新條例》第 71 條,作答時應進一步依施行細則找出該用語的具體定義,並完整列出第 34 條的業務項目。條文採「經營下列業務之一」的規定,因此符合其中任一項即可。
業務項目
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係指經營下列業務之一的公司:
第 四 題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綠化總固碳當量
(二) 基地保水指標
(三) 外殼等價開窗率
(四) 平均熱傳透率
(五) 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的名詞定義,涵蓋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及建築外殼節能。作答時應先寫出定義,再補充指標反映的性能方向與主要計算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名詞說明
(一)綠化總固碳當量
指基地綠化栽植之各類植物固碳當量與其栽植面積乘積的總和。可用下式掌握其計算概念:
其中, 為第 類植物的固碳當量, 為該類植物的栽植面積。此數值用來衡量基地植栽的固碳效益;植物類別及栽植面積都會影響總量,不能只看綠化面積。
(二)基地保水指標
指建築後之土地保水量與建築前自然土地保水量的相對比值。可概括表示為:
此指標用來衡量開發後基地保留、增加或恢復雨水入滲與貯留能力的情形。透水鋪面、綠地及其他保水設施,均可能影響建築後的保水量;計算時須依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三)外殼等價開窗率
指建築物各方位外殼的透光部位,經標準化的日射、遮陽及通風修正計算後所得的開窗面積,與建築外殼總面積的比值。
其核心不是直接以實際窗戶面積除以外殼面積,而是先按日射、遮陽及通風條件修正透光部位,再計算其占外殼總面積的比例。此指標用來反映外殼開窗對日射熱取得及節能性能的影響。
(四)平均熱傳透率
指當室內外溫差為絕對溫度一度時,建築物外殼單位面積在單位時間內的平均傳透熱量。常用單位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