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鐵路特考員級 運輸營業 鐵路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鐵路特考・員級・運輸營業
試題代碼 鐵路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問國營鐵路因應鐵路建設或營運需用土地時,依據《鐵路法》第 7 條之規定,其公有地及私有地各別辦理之規定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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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7 條在民國 110 年的規定,並要求區分鐵路建設或營運需用土地時,公有土地的取得方式與私有土地的徵收及保留徵收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7 條明定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並規範路線勘定、都市計畫變更及私有土地保留徵收。

解題方法

先按土地所有權分類,再分別說明取得程序:

  • 公有地:循公有財產撥用等規定辦理;第 7 條當時未另就公有地撥用程序作完整規定。
  • 私有地:依土地徵收相關法令辦理;符合條件時,得先保留徵收。鐵路規劃興建或拓寬,也須勘定路線寬度,並依條文辦理鐵路使用地及都市計畫變更。

分項說明

一、公有土地

鐵路建設或營運需用公有土地,通常依土地及公有財產相關法令,以撥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涉及國有財產法等規定;其他公有土地則依其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辦理。撥用可依法採有償或無償方式,應依土地種類及適用法令判斷。

民國 110 年《鐵路法》第 7 條的文字主要規定「徵收」及私有土地的保留徵收,並未在條文中明列公有土地的撥用程序。因此,作答時應指出:公有地依相關法令辦理撥用,不能把私有土地的徵收程序直接套用於公有地。

二、私有土地

  1. 徵收依據 依民國 110 年《鐵路法》第 7 條,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實務上尚須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並遵守各該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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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問鐵路機構對於鐵路使用之產品是否需要檢測或驗證,該檢測或驗證之相關規定,由何機關來認可?(10 分)其相關規定又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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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19 條之 1,重點是鐵路使用產品的檢測、驗證制度。制度並非要求所有鐵路使用產品一律檢測,而是由交通部指定的產品,須經交通部認可的檢測或驗證機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才能使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法條重點

作答時分成兩層:

  1. **是否須檢測或驗證:**鐵路使用產品經交通部指定者,應向交通部認可的檢測驗證機構申請,合格後才得使用。
  2. **由誰認可及相關規定:**認可機關為交通部;指定產品的類別、項目、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由交通部公告。檢測驗證機構的資格條件、認可、撤銷或廢止、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則由交通部訂定辦法。

《鐵路法》第 19 條之 1 另規定,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有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時,交通部得承認依協定或協議簽發的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符合國際公約規範的報告或證明,也得由交通部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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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依據《鐵路法》第 68 條之 1,對於何種情形者,即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之罰鍰?(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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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法》第 68 條之 1 的行車安全罰則:辨認條文列舉的五種危險行為,並記住命題當年的罰鍰額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68 條之 1 條文列舉作答,逐項掌握行為樣態與適用條件。該條規定,具有下列任一情形者,即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1. 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2. 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或未經告知、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3. 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其他方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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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鐵路機構依《鐵路法》必須每年度向交通部提報「安全管理報告」,請就各鐵路機構除必須務實撰寫及重視外,對於研提報告之各事故及事件之撰寫規定予以敘明?(15 分)並說明其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哪些事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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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所定的事故與異常事件檢討義務,以及年度安全管理報告的提報期限和應載事項。作答時要分清楚兩層要求:鐵路機構對事故、異常事件應如何調查檢討;年度報告又至少應列明哪些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鐵路機構應就鐵路運轉中發生的事故及異常事件蒐集資料、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的預防及改進措施,並備供交通部查驗;另應根據前一年度的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現行法已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及安全管理系統規定,解題仍依民國 110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先交代事故檢討,再列年度報告內容

題目第一問要說明事故與事件的撰寫規定,重點不是只列事故件數,而是交代法定的完整檢討流程:蒐集資料、調查原因、提出預防及改進措施,並供交通部查驗。

第二問則依《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逐項列出報告至少應包含的五款事項。針對安全理念與目標,可進一步寫明安全理念內容、安全績效指標及達成情形;事故與異常事件檢討,則應能與前述調查結果及改善措施相互對應。

事故及異常事件的撰寫規定

鐵路機構對鐵路運轉中發生的事故及異常事件,應確實檢討並於報告中呈現下列內容:

  1. 蒐集相關資料:彙整事故或事件的發生經過、時間、地點、相關行車及設備紀錄等資料,使檢討有具體依據。
  2. 調查研究發生原因:分析事故或事件的直接原因及相關因素,說明其發生原因,避免僅記載結果或簡列件數。
  3. 提出預防及改進措施:就調查結果研擬適當措施,說明如何防止相同或類似事故、事件再度發生,以及如何改進營運安全。
  4. 備供交通部查驗:事故與事件檢討及所採措施應有資料可供查核,並納入年度安全管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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