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鐵路特考員級 運輸營業 鐵路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鐵路特考・員級・運輸營業
試題代碼 鐵路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如臺灣鐵路管理局 6432 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簡稱 1021 普悠瑪事故,請說明依鐵路法在通報、事故調查、緊急應變、駕駛人員處置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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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重大行車事故發生後的處理鏈」為主軸,依序說明通報、調查、緊急應變、駕駛人員處置。核心法源為民國10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的《鐵路法》第40條、第44條之1、第56條之5及第67條之2,並涉及《運輸事故調查法》及其授權訂定的重大鐵道事故調查規定。

1021普悠瑪事故是重大鐵道事故。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重大運輸事故調查的目的在避免事故再發生,並非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調查職權。

解題方法

可按事故處理的時間順序作答:

  1. 事故發生後立即通報,交代向哪些機關通報及重大事故與一般事故的通報差異。
  2. 事故調查與原因檢討並行,區分運安會的獨立事故調查、鐵路機構自身的檢討,以及交通部對重大事故的調查。
  3. 說明事前應變制度,包括應變計畫、計畫內容、演練與主管機關查核。
  4. 最後說明駕駛人員處置,包括重大事故下得採取的駕駛資格處分。

本題問「依鐵路法」作答,宜以《鐵路法》條文為骨架,並補充《運輸事故調查法》說明運安會通報與調查的角色。

通報

《鐵路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隨時將事故經過報請查核;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則按月彙報。依同法第44條之1,國營鐵路的監督準用第40條規定,因此臺鐵亦適用此通報制度。

鐵路機構辦理上述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安會)通報。依該法第9條,運具所有人、使用人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對已發生的重大運輸事故,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安會;疑似重大運輸事故則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

因此,重大事故的重點是立即通報交通部,並同步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通報運安會;一般事故及異常事件則依規定按月彙報。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可分三層說明:

  • 鐵路機構檢討:《鐵路法》第56條之5第1項規定,鐵路機構對運轉中發生的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的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 交通部調查重大事故:同條第2項規定,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的發生經過及原因;並得依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與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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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有關鐵路機構在運送物交付期間延誤、因不可歸責原因不能交付及不明運送品或遺留物之相關處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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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51 條至第 53 條,重點是分辨三種情形及其法律效果:

  1.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仍未交付:涉及託運人得否視為喪失並請求賠償。
  2. 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的原因而不能交付:涉及寄託倉庫、以倉單代替交付及費用負擔。
  3. 所有人不明的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涉及公告招領、公告期間內先行拍賣,以及公告一年後的所有權歸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法條說明

一、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仍未交付——《鐵路法》第 51 條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運送物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若未能交付的原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則不適用這項賠償規定。

託運人請求賠償時,如申明保留原物,日後仍收到運送物到達通知,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因此,作答時要寫出「逾交付期間一個月」這個時間要件,並指出「不可歸責」是賠償責任的例外;若託運人已申明保留原物,也要交代領回原物時的返還賠償金期限。

二、因不可歸責原因不能交付——《鐵路法》第 52 條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的事由而不能交付時,鐵路機構得代為寄託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交付;寄託費用由運送物所有人負擔。

同一規定也適用於超過領取期間仍未領取的運送物。也就是說,不能交付與逾期未領取,均得依本條以倉庫寄託及倉單代替交付處理。

三、所有人不明之物及遺留物——《鐵路法》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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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鐵路法第 59 條中規定在臨近電化鐵路之相關設施需遵守的規定為何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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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59 條對臨近電化鐵路設施所設的安全要求,重點在於:電化鐵路的高壓電車線可能造成觸電、電力干擾與火災等危險,鄰近設施須依距離、用途及跨越方式採取防護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59 條規定,臨近電化鐵路的設施須遵守下列事項:

  1. 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地面上不得裝設金屬管線、金屬結構物或建造建築物。但屬原有設施,或與行車有關且已施予適當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2. 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的通信線路: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的通信線路,若與鐵路平行長度超過一公里,應對電力干擾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3. 沿鐵路敷設的油管、氣管:應儘量避免與鐵路平行;無法避免時,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4. 臨近鐵路且高於鐵路的公路地段:由公路主管機關在臨近鐵路的一側設置護欄。
  5. 跨越電化鐵路的人行天橋及公路橋梁:應設安全防護裝置。
  6. 防護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解題方法與理由

本題是法條說明題,作答時先依第 59 條逐款整理「設施類型、適用條件、防護要求」,再補充各款所防止的風險。答案應完整涵蓋五類設施,並交代防護辦法由交通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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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今假設台灣高鐵公司向政府申請延伸路線到恆春,經政府核准。在進入籌備、施工、營運期間應向交通部報備之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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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鐵路法》第 32 條的鐵路機構報備義務。台灣高鐵公司屬民營鐵路機構;路線延伸經核准後,應依所處階段向交通部報備相關事項。

「報備」的重點是依規定定期向主管機關陳報,不等於每次都須另行申請核准。籌備或施工期間與營運期間的報備內容、頻率不同。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所列的「籌備、施工、營運」三個階段,對照《鐵路法》第 32 條規定,再補上年度報備義務:

階段或時點報備事項頻率或期限
籌備或施工期間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一次
營運時期營運狀況每三個月一次
每年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因此,籌備期間雖然尚未正式營運,仍須按月報備工程進度與經濟情形;進入營運後,除每三個月報備營運狀況外,也須履行年度報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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