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鐵路特考員級 運輸營業 鐵路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鐵路特考・員級・運輸營業
試題代碼 鐵路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試述鐵路軌距的意義?鐵路法對鐵路軌距有何規定?臺灣鐵路東部幹線、集集支線及高速鐵路之軌距各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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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軌距」的基本定義、《鐵路法》對軌距的規定,以及臺灣不同鐵路路線採用的軌距。

軌距是指一條軌道兩根鋼軌內側之間的距離,通常以公厘表示。軌距會影響車輛規格、路線建設與維修,也關係到不同鐵路系統間能否直接通行。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鐵路法》第 13 條說明法定軌距及例外,再分別列出題目指定的三條路線軌距。法條所定的軌距可換算為:

1公尺+4公寸+3公分+5公厘=1000+400+30+5=1435公厘1\text{公尺}+4\text{公寸}+3\text{公分}+5\text{公厘} =1000+400+30+5 =1435\text{公厘}

《鐵路法》第 13 條規定:「鐵路軌距,定為一公尺四公寸三公分五公厘。但有特殊情形,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法定軌距為 1,435 公厘;特殊情形經交通部核准,則可採用其他軌距。

路線軌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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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鐵路法第 3 條規定,鐵路以何型態經營為原則?其原因為何?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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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3 條所揭示的鐵路國營原則,並要求說明採國營為原則的理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鐵路法》第 3 條第 1 項,鐵路以國營為原則;同條第 2 項則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的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

「以國營為原則」表示國家經營是一般原則,但法律仍容許其他型態的鐵路,在符合法定程序並經交通部核准後興建或經營。因此,國營原則並非排除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

解題方法

先指出第 3 條明文規定的經營原則,再從鐵路的公共性與事業特性說明其立法理由: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與民生需求:鐵路承擔大量旅客及貨物運輸,關係人民通勤、生活與產業運作,服務不能只依獲利與否決定。
  2. 具有公共設施與網路性質:鐵路建設需要路線、車站及相關設施彼此配合,涉及全國交通網路的規劃與整合,須由政府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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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鐵路機構未能準點將旅客送抵目的地,有何責任?請就鐵路法之規定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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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46條第2項至第5項,重點是鐵路機構未依約定時間將旅客送達時,應負遲延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則依遲延原因及實際損害區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鐵路機構與旅客間運送契約成立,再依序說明未準時送達的基本責任、不可抗力時的賠償限制、賠償基準的訂定,以及損害超出基準時的請求權。

法律適用與責任

依《鐵路法》第46條第1項,旅客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該條第2項明定,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的賠償責任。因此,旅客因遲延受有損害時,鐵路機構須依規定賠償。

若遲延是因不可抗力所致,依同條第3項,賠償範圍限於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例如旅客為繼續行程而額外支出的必要交通或住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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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如發生鐵路事故,鐵路法規定鐵路機構所負的賠償責任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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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62 條的鐵路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判斷時須區分兩種情形:鐵路機構對事故有過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能證明無過失,對受害人的死亡或傷害,原則上仍須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受害人故意或過失造成事故者除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鐵路法》第 62 條分層說明:

  1. 事故造成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鐵路機構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鐵路機構證明事故非因其過失所致:對人身損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若事故是受害人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則不適用此項給付。
  3. 給付基準及方式:依交通部所定辦法辦理,亦即《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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