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普通考試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民國 109 年 1 月 8 日修正通過的考試院組織法對考試院人事及組織結構產生什麼影響?試說明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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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考生對民國 109 年《考試院組織法》關鍵修正案的掌握程度,聚焦於考試院之「精簡化」、「去政治化/專業化」與「憲政機關功能定位轉型」。

  • 法定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民國 109 年修正公布之《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7 條。

一句話提醒:現行法已修正,考試院組織法後續於民國 112 年再度修正公布,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成立及部會整併進一步調整組織,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 核心理論與政策意旨:
  1. 人事結構重塑:透過大幅縮減考試委員人數、縮短任期,以及強化政黨中立規範,解決過去考試委員員額過多、功能重疊及政治色彩爭議。
  2. 組織與運作重塑:藉由委員會決策結構縮編,使「考試院院會」(合議制)轉型為聚焦憲法重大政策研議,減少對所屬部會首長行政權責之干預,逐步落實「部會首長負責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制變革分析型」申論題,審題與作答切入點如下:

  1. 題旨二分法切入:題目明定「人事」與「組織結構」兩大面向,版面配置應嚴格劃分為「人事結構之影響」與「組織結構之影響」兩大主軸,結構均衡對稱。
  2. 前後呼應立論:
  • 前言:點出民國 109 年修法之憲政改革背景(考試院瘦身、提高行政效率、落實超然獨立)。
  • 本論:精確列出人事法規數據變化(如 19→7∼919 \to 7\sim9 人、任期 6→46 \to 4 年)及組織運作之實質影響。
  • 結語:綜合評析本次修法對我國文官體制長遠運作的正面效益與後續治理挑戰。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在此針對評分標準所要求的兩大子題構面,逐項解析論述焦點與防偏要點:

  • 子題一:人事結構之影響剖析

  • 考試委員名額大幅精簡:由原先 19 人調降為 7 人至 9 人。此點為必拿分數,若未寫出具體人數數字將被嚴重扣分。

  • 任期縮短並與民意政治接軌:由原本 6 年改為 4 年。任期縮短使考試委員與總統、立法委員任期(4 年)趨於同軌,強化民主正當性連帶。

  • 強化超然中立與消極資格限制:明定考試委員不得兼任政黨職務、不得參與政黨活動;並對資格條件從嚴審查,落實憲法第 88 條「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意旨。

  • 子題二:組織結構之影響剖析

  • 決策合議體積精緻化:院會成員精簡後,合議制議事效率大幅提升,降低過去冗長討論與議事延宕弊病。

  • 院部權責界限重新釐清:考試院院會漸由「微觀行政干預」轉向「宏觀政策指導」,落實所屬機關(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首長之實質行政責任。

  • 內部幕僚組織精簡調適:院本部內部單位(處、室)隨委員人數精簡進行編裝調整與人力精實,朝向小而精之憲政智庫型機構發展。


解題技巧

  1. 關鍵數字記憶公式:
  • 人數:原 1919 人 →\to 現行 7∼97\sim9 人(腰斬以下)。
  • 任期:原 66 年 →\to 現行 44 年(與總統同任期)。
  1. 常見答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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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列甲等與乙等之利益效果差異為何?試依不同人事法規相關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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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考銓人事法規中「年終考績考列等次所生實體與程序法效果」之橫向整合能力。命題關鍵字在於「不同人事法規相關規定」,答題核心切忌侷限於《公務人員考績法》,必須貫穿以下核心法源與制度:

  1. 公務人員考績法:年終考績等次對「俸級晉敘」、「考績獎金」(第 7 條)及「同官等內升任高一職等任用資格(考績升等)」(第 11 條)之直接法效果。
  2. 公務人員任用法:參加「晉升官等訓練」(薦任升簡任、委任升薦任官等訓練)之遴選資格門檻(第 17 條)。
  3. 公務人員陞遷法:機關內部辦理陞任甄審時,陞任資績評分表對考績等次之加分計分權重差異(第 7 條)。
  4. 專案表揚與激勵法規:如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等榮譽激勵資格之限制(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解題基準。現行法《公務人員陞遷法》雖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部分條文,惟有關陞任考評精神並無二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橫向關聯型」的制度比較申論題。解題架構採「縱深法規展開法」:

  1. 點出根本依據:首先論述《公務人員考績法》本法所明定的立即性法定效果(金錢獎給、俸級晉敘、考績升等)。
  2. 向外開展關聯法規:次按人事體制之任用、訓練、陞遷體系,依序援引《公務人員任用法》(官等訓練門檻)、《公務人員陞遷法》(陞任評分與排序列位)、以及激勵法規(榮譽獎勵),逐一對比「甲等」與「乙等」在法律地位與職涯發展上的實質落差。
  3. 邏輯歸納:梳理出「甲等」兼具實質財產增益(獎金)、快速升等、官等受訓必備及陞遷競爭優勢;而「乙等」雖具保底晉級功能,但在競爭性人事實益上均落於劣勢。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以下依題意針對考績法規、任用法規、陞遷法規及訓練激勵法規等不同面向之利益效果差異,逐項深入分析: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利益效果差異

  1. 考績獎金與俸給晉敘之財產利益(考績法第 7 條第 1 項)
  • 考列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之考績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之考績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之考績獎金。
  • 考列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之考績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之考績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之考績獎金。
  • 利益差異:兩者在「晉敘俸級」效果完全相同(均晉一級,敘至年功俸頂為止);惟在金錢給與上,甲等均較乙等實質多領「半個月俸給」之考績獎金。
  1. 取得同官等內升任高一職等任用資格(考績升等)(考績法第 11 條第 1 項)
  • 法規要件: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職等職務滿三年,其同官等內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須同職等年終考績合於「二年列甲等」或「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
  • 利益差異:
  • 若考列甲等,公務人員僅需累積「兩年甲等」考績即滿足升等年資門檻。
  • 若考列乙等,公務人員無法單獨僅憑乙等升等,必須搭配至少一年甲等,且年限拉長至「三年(一甲二乙)」。
  • 考列甲等較乙等具有節省一年以上年資、提早取得升等任用資格之絕對優勢。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利益效果差異(官等晉升受訓資格)

  1. 參加晉升官等訓練之遴選資格(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6 項)
  • 法規要件: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職務(如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滿三年,申請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官等訓練,法規均明定必須「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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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公務人員之「調任」所指為何?(10 分)

請說明我國現行人事法規對公務人員調任限制的各種規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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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事行政「動態任用」制度中極為關鍵的「調任」概念及其法制界限。涉及法規包含《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調任定義、官等職等與職系限制)、第 22 條(商調限制)、第 26 條(迴避任用)、第 26 條之 1(首長出缺與選舉人事凍結期間限制);《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考試及格人員之轉調限制);以及法規命令《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公務人員法規為評閱基準。(現行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放寬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商調之限制,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為 10 分與 15 分,屬於標準的「定義題+體系條列題」,解題架構應分為兩大部分:

  1. 第一部分(10 分):針對「調任」之意義,先引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法定定義,次述實務運作意涵(同機關調動、跨機關調動、平調與降調),並點出調任制度兼顧「保障公務員身分俸給」與「機關靈活用人」之法理目的。
  2. 第二部分(15 分):回答「調任限制」,若僅單寫職等或職系限制,無法拿取高分。應採取多維度法制體系架構,依序自「考試及格限制轉調」、「官等與職等限制」、「職系專長限制」、「長官親屬迴避限制」、「首長異動期間凍結限制」及「特殊身分狀態商調限制」全面剖析。

解題技巧

  1. 避免遺漏「考試法」與「人事凍結」:許多考生答題時僅聚焦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職組職系、降調限制),忽略了實務上最常見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轉調年限),以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首長卸任與選舉期間之人事凍結),此為失分主因。
  2. 速記口訣:調任限制可整理為六大面向——「考(特考高普考年限)、等(官等職等降調)、系(職組職系審查)、親(配偶血親迴避)、期(首長選前凍結)、停(留職停薪商調)」。

【答案】

一、公務人員「調任」之意涵(10 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調任」,係指現職公務人員在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範圍內,由一職務調任另一職務。其法制內涵與實務運作要點如下:

  1. 法定主體與範疇:
  • 調任之主體必須為經銓敘合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 包含機關內部職務調整(內調),以及跨不同機關之調任(外調/商調)。
  1. 調任類型:
  • 職務層級變更:包含同官等內各職等調任、同職等調任(平調),以及法令許可範圍內之高職等調任低職等職務(降調)。
  • 專業領域調整:包含同職組各職系調任、視為同一職組各職系調任,或經專長審查合格之跨職組調任。
  1. 制度目的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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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退休金計算方式可分為「確定給付制」與「確定提撥制」。請說明這兩種制度之定義。現行我國採何種制度?(10 分)

並說明前述兩種制度之優缺點。(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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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退休金財務與給付體系」之基本原理,涉及退休金制度設計的兩大基石: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DB)與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

  1. 法規基準說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主要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重要法令補充:現行法已修正自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起,初任公務人員改採「個人專戶制之確定提撥制」(適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新進人員與現職人員採雙軌運作,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111 年)之公務人員體系為準。
  2. 核心數學模型/給付公式架構:
  • 確定給付制(DB):給付公式預先確定,退休給付額 BB 為年資 YY、基數給付率 rr 與計算基準俸額 SS 之函數: B=S×r×YB = S \times r \times Y 其提撥費率或基金不足額需隨精算結果動態調整,投資盈虧與長壽風險主要由雇主(政府)承擔。
  • 確定提撥制(DC):提撥比率預先確定,退休本利和 AnA_n 取決於每期提撥額 CtC_t 及實際投資報酬率 ii: An=∑t=1nCt(1+i)n−tA_n = \sum_{t=1}^{n} C_t (1 + i)^{n-t} 給付額隨基金營運與市場收益浮動,不設預先保證給付,風險由受僱者個人承擔。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名詞定義+制度現況+制度比較(優缺點)」題型,配分為 10 分與 15 分,解題步驟如下:

  1. 第一部分(10 分):定義明確、切中現況
  • 分別對「確定給付制」與「確定提撥制」下出嚴謹的學理定義(涵蓋提撥責任、給付計算、風險歸屬三要素)。
  • 指明我國民國 111 年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法定屬性: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採「共同提撥、確定給付制」。
  1. 第二部分(15 分):維度對稱、結構清晰
  • 從「政府財政與基金永續(財務面)」、「公務人員生活保障(福利面)」及「人事留才與人力流動(管理面)」三大關鍵維度,平衡對比兩種制度之優點與缺點,避免偏廢。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此處針對考生常見觀念混淆與作答失分陷阱進行剖析:

  • 常見混淆一:誤把「提撥行為」當成「確定提撥制」 我國公務人員按月自薪資扣繳退撫基金費用(公自提撥比率 35%:65%),此屬「共同提撥費用(Contributory)」,但退休金領取數額係依照法定的退休年資與俸額計算,與基金實際投資收益無直接連動,本質仍屬「確定給付制(DB)」。考生若誤答為「確定提撥制」將遭受重大失分。
  • 常見混淆二:忽略「風險承擔主體」的對比 定義兩者最核心的理論分水嶺在於「財務投資風險與長壽風險由誰承擔」:DB 制由雇主(政府/基金)承擔;DC 制由個人自負盈虧。申論若未點出「風險歸屬」,定義即不完整。
  • 常見混淆三:優缺點缺乏對照基準 作答優缺點時,若 DB 的優點不能精準對照 DC 的缺點(例如 DB 退休所得具確定性 ↔\leftrightarrow DC 退休所得面臨通膨與市場波動風險),易顯得零碎無章,不易取得 12 分以上的高分。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與關鍵字:
  • 確定給付制(DB):「給付確定、費率浮動、風險政府扛、年資綁樁」。
  • 確定提撥制(DC):「提撥確定、給付浮動、風險個人扛、帳戶帶著走」。
  1. 時間軸標定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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